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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的 話

2005 年 5 月發布的《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投資香港未來 的行動方案》報告書,勾劃了新學制的發展路向,指引我們未來的 工作方針。蒐集到學界在 2005 年 6 月至 9 月期間的回饋後,我們亦 正修訂新高中科目的課程及評估架構設計;至於職業導向教育及特 殊學校新高中學制這兩方面的進一步發展,現正踏入諮詢階段。

令人感到鼓舞的是,學界普遍支持以職業導向教育,向高中學 生提供多元化出路的建議。職業導向教育作為新高中課程不可或缺 的環節,旨在提供更多選擇,以切合不同學生的需要、性向和能力;

同時,亦協助學生籌劃將來的學習和工作。本文件陳述之提案,是 過去幾個月努力工作的成果;雖然詳略不一,但我們已訂定出職業 導向教育所有重要原則及實施項目;各界人士的回饋,肯定對改善 本提案有助益,從而為新高中提供更理想的職業導向教育。

建基於近幾個月來與特殊學校、特殊教育的課程專家及家長等 商議的結果,我們亦已制訂了有關特殊學校的新高中學制和課程的 建議;最近發布的「特殊學校成效探究報告」,亦有助我們洞察這個 錯綜複雜的議題。

我熱切期盼閣下能積極給予回應與建議。有了閣下的支持,我 深信這次諮詢,不僅是為推展兩項議題而蒐集意見,同時,亦再次 顯示了社會各界人士,對協助學生踏上成功之路的共識與協作。

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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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 據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於 2005年 5月 的 承 諾 , 本 諮 詢 文 件 擬 訂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發 展 原 則 和 施 行 建 議 , 以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和 課 程 架 構 。 建 議 摘 錄 如 下 :

職業導向教育

目 標 和 定 位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是 新 高 中 課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 提 供 與 廣 闊 的 專 業 和 職 業 領 域 連 繫 的 學 習 機 會 , 當 中 包 含 強 化 的 應 用 學 習 元 素 ; 因 此 , 能 與 新 高 中 的 24 個 科 目 互 為 補 足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對 所 有 學 生 都 具 挑 戰 性 , 並 為 他 們 在 學 術 及 職 業 方 面 都 提 供 了 進 階 途 徑 ( 詳 見 第 二 章 )。

課 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學 習 範 疇 多 元 化 , 從 而 為 學 生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的 選 擇 及 出 路 。 所 訂 定 的 學 習 範 疇 都 是 依 據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 同 時 考 慮 香 港 社 會 在 民 生 、 經 濟 和 科 技 各 方 面 的 需 求 , 並 反 映 國 際 大 氣 候 的 趨 勢 。 建 議 中, 有 關 課 程 會 歸 納 為「 應 用 科 學 」、「 商 業、 管 理 及 法 律 」、「 創 意 學 習 」、

「 工 程 及 生 產 」、「 媒 體 及 傳 意 」 及 「 服 務 」 六 個 範 疇 , 並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在 未 來 數 年 試 行 ( 詳 見 第 四 章 4.2-4.4段 )。

由 2010/11學 年 起,學 生 可 於 高 中 二 和 高 中 三 選 修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在 高 中 一 , 學 生 會 奠 定 跨 學 習 領 域 的 知 識 、 技 能 和 價 值 觀 的 基 礎 ; 同 時 , 亦 將 會 有 適 切 的 輔 導 , 協 助 他 們 獲 取 充 足 的 資 訊 , 俾 能 作 出 明 智 的 抉 擇 , 決 定 高 中 二 和 高 中 三 的 選 修 科 目 ( 詳 見 第 四 章 4.5-4.8段 )。

資 歷 認 可

學 生 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表 現 水 平 , 將 分 為 三 級 :「 未 達 標 」、「 達 標 」, 和 「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 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達 致 「 達 標 」 的 表 現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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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 按 課 程 性 質 、 內 容 及 相 關 行 業 要 求 , 可 被 視 為 達 到 資 歷 架 構 的 第 二 或 第 三 級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將 記 錄 學 生 修 讀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表 現 水 平 ; 而 「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 的 水 平 , 相 當 於 水 平 參 照 評 核 第 三 級 或 以 上 。 學 生 所 取 得 的 資 歷 , 亦 將 納 入 高 中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之 內 ( 詳 見 第 四 章 4.9-4.13段 )。

質 素 保 證

教 統 局 將 設 立 一 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 負 責 監 察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全 部 課 程 。 為 使 不 同 機 構 及 課 程 均 達 致 相 若 的 水 平 , 並 確 保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習 成 果 與 新 高 中 其 他 科 目 的 水 平 看 齊 , 教 統 局 將 設 立 一 個 三 階 段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 在 第 一 階 段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其 工 作 小 組 會 擬 訂 相 關 的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 供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制 訂 個 別 課 程 的 內 容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將 負 責 評 估 和 批 核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提 交 的 申 請 。 在 第 二 階 段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會 負 責 監 察 課 程 講 授 的 質 素 。 在 第 三 階 段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會 負 責 調 控 各 個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評 核 結 果 , 以 確 保 可 比 較 個 別 課 程 或 不 同 範 疇 內 的 評 核 結 果 ( 詳 見 第 四 章 4.14-4.26段 )。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教 統 局 預 計 合 資 格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教 師 , 將 包 括 中 學 與 大 專 院 校 的 教 學 人 員 , 又 或 是 有 關 界 別 的 業 內 人 士 等 ; 為 此 , 教 統 局 提 出 一 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架 構 的 建 議 , 亦 將 會 研 究 讓 有 意 任 教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科 目 的 教 師 獲 取 專 業 資 格 培 訓 的 途 徑 ( 詳 見 第 五 章 5.2-5.9段 )。

財 政 安 排

本 文 件 分 別 就 推 行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時 , 在 財 政 安 排 方 面 的 兩 個 階 段 作 出 建 議 。 這 兩 個 階 段 分 別 為 過 渡 期 ( 由 目 前 至 2009年 ) 的 中 期 安 排 , 及 新 高 中 學 制 實 施 後 , 較 長 遠 穩 定 的 安 排 。 有 關 財 政 安 排 的 原 則 正 於 現 行 的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試 點 計 劃 試 行 。 預 料 在 進 入 穩 定 期 後 , 由 學 生 分 擔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費 用 , 將 納 入 整 體 學 費 之 內 ; 本 文 件 建 議 長 遠 穩 定 期 的 三 個 撥 款 模 式 , 供 各 界 人 士 討 論 ( 詳 見 第 五 章 5.10-5.2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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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學校的新高中學制

立 場

特 殊 教 育 的 主 要 目 標 , 在 於 協 助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盡 展 潛 能 , 充 分 發 揮 他 們 的 獨 立 性 , 成 為 適 應 良 好 的 獨 立 個 體 , 並 能 對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 這 次 諮 詢 就 是 集 中 處 理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制 及 課 程 架 構 。

在 新 學 制 之 下 , 所 有 學 生 ( 包 括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都 能 接 受 六 年 中 學 教 育 。 為 了 確 保 延 長 學 習 年 期 能 使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受 惠 , 教 統 局 正 全 面 檢 視 現 時 的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這 次 檢 視 不 可 或 缺 的 其 中 一 環 , 是 由 教 統 局 委 託 本 地 及 海 外 專 家 進 行 一 項 研 究 , 並 發 表 了 「 特 殊 學 校 成 效 探 究 報 告 」,從 而 評 估 特 殊 學 校 是 否 有 效 調 配 現 有 資 源,以 支 援 及 改 善 學 生 的 學 習 。 本 諮 詢 文 件 已 考 慮 到 這 份 研 究 報 告 在 學 習 與 施 教 方 面 的 意 見 。

課 程 及 評 核

同 一 課 程 架 構 應 適 用 於 所 有 學 生 , 並 在 經 過 調 適 後 , 配 合 學 生 不 同 的 學 習 特 性 和 需 要 。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而 有 能 力 接 受 普 通 課 程 的 學 生 , 將 致 力 於 達 致 與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新 高 中 課 程 目 標 , 並 採 用 相 同 的 模 式 接 受 評 核 , 但 當 局 會 因 應 其 需 要 而 提 供 適 當 的 評 核 設 施 。 至 於 智 障 學 生 方 面 , 高 中 學 制 的 目 標 是 提 供 延 長 學 習 年 期 , 從 而 協 助 他 們 準 備 過 渡 至 成 人 生 活 及 日 後 工 作 。 現 時 建 議 的 新 高 中 (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課 程 架 構 , 能 讓 教 師 在 一 系 列 核 心 和 選 修 的 學 習 內 容 , 以 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的 課 程 中 ( 詳 見 附 錄 六 ) 確 定 學 生 的 需 要 。 本 局 將 會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而 有 能 力 修 讀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生 , 提 供 符 合 他 們 能 力 及 需 要 的 有 關 課 程 ( 詳 見 第 八 章 8.9-8.11段 )。

至 於 為 智 障 學 生 而 設 的 個 別 學 習 計 劃 , 則 應 作 為 課 程 規 劃 、 設 定 學 習 目 標 、 課 堂 教 學 、 跨 科 解 難 及 家 校 合 作 的 基 礎 ( 詳 見 第 九 章 9.3-9.4段 )。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教 統 局 將 推 出 一 系 列 專 業 發 展 及 凝 聚 教 師 力 量 的 計 劃 , 以 支 援 特 殊 學 校 落 實 本 文 件 的 改 革 建 議 ( 詳 見 第 九 章 9.8-9.1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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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出 路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引 入 新 高 中 (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課 程 及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後 ,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檢 視 銜 接 機 構 現 時 所 提 供 的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 以 確 保 能 與 新 高 中 課 程 銜 接 。 我 們 將 考 慮 進 行 縱 向 研 究 及 就 業 調 查 , 以 評 鑑 特 殊 學 校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成 效 。

資 源 分 配

研 究 報 告 結 果 顯 示 , 無 論 是 人 力 、 財 政 或 資 本 方 面 , 香 港 特 殊 學 校 的 整 體 資 源 分 配 , 以 國 際 標 準 來 說 都 是 充 足 的 ; 但 真 正 的 考 驗 在 於 資 源 管 理 上 。 因 此 , 若 要 進 一 步 增 撥 資 源 , 必 須 輔 以 清 晰 界 定 的 課 程 目 標 及 學 生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果 互 相 連 繫 。 有 鑑 於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生 在 能 力 和 需 要 上 的 差 異 , 教 統 局 將 考 慮 採 用 較 靈 活 的 資 源 調 配 方 法 , 而 特 殊 學 校 亦 需 要 擬 訂 策 略 計 劃 , 俾 能 充 份 運 用 這 個 靈 活 性 ,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謀 求 最 大 的 福 祉 。 此 外 , 特 殊 學 校 作 為 支 援 融 合 教 育 的 專 業 中 心 這 個 角 色 , 亦 將 會 進 一 步 加 強 ( 詳 見 第 十 一 章 11.1-11.9段 )。

特 殊 學 校 的 高 中 學 生 將 會 支 付 與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數 額 的 學 費 , 即 教 育 成 本 的 18%; 在 計 算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時 , 一 般 學 校 和 特 殊 學 校 的 成 本 將 會 一 併 累 計 ( 詳 見 第 十 一 章 11.10段 )。 有 鑑 於 特 殊 學 校 的 寄 宿 費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寄 宿 費 有 明 顯 的 差 距 , 特 殊 學 校 的 寄 宿 費 將 有 空 間 以 漸 進 及 分 階 段 的 方 式 上 調 以 達 致 平 衡( 詳 見 第 十 一 章 11.11-11.13段 )。教 統 局 在 籌 劃 新 高 中 學 制 時 , 已 充 分 考 慮 到 改 革 對 特 殊 學 校 宿 位 及 校 舍 設 施 需 求 的 影 響 。

未來路向

要 成 功 推 行 本 文 件 各 項 建 議 , 有 賴 各 有 關 人 士 共 同 努 力 。 教 統 局 將 會 繼 續 透 過 各 種 渠 道,廣 泛 諮 詢,蒐 集 回 饋 及 意 見,藉 以 推 動「 334」教 育 改 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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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的 話

摘要 ...i

第 一 部 分 簡 介 第一章 背景及目標 ... 1

第 二 部 分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第二章 職業導向教育的目標和在新高中課程的定位 ... 3

第三章 現階段試點計劃的發展 ... 5

中四及中五的職業導向課程 ... 5

毅進 中學協作計劃 ... 6

第四章 建議中的職業導向教育課程架構... 8

職業導向教育的學習範疇 ... 8

從高中一至包括職業導向教育的選修科目 ... 9

職業導向教育的資歷認可 ... 10

職業導向教育的質素保證 ... 11

質素保證機制的試點計劃 ... 14

第五章 其他有關施行的事項 ... 16

專業發展計劃 ... 16

職業導向教育的撥款安排 ... 18

職業導向課程在 2005-09 年期間的過渡及中期安排 ... 18

職業導向教育較長遠及穩定的撥款安排 ... 20

照顧所有學生的不同需要和能力 ... 22

第六章 工作前瞻及設定重要事項 ... 23

工作前瞻 ... 23

重要事項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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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特 殊 學 校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第七章 政府對特殊教育的立場 ... 26

特殊教育的立場和目的 ... 28

基礎原則 ... 29

特殊學校新高中學制的建議 ... 30

第八章 課程架構的發展 ... 32

為有能力修讀普通課程的學生而發展的課程架構... 32

智障學生的課程架構 ... 32

核心、選修及其他學習經歷 ... 35

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而設的職業導向教育 ... 36

第九章 學與教的支援及學生評估 ... 38

學生評估 ... 38

頒發證書 ... 39

學生學習概覽 ... 39

凝聚力量和專業發展 ... 39

特殊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計劃 ... 40

家長的角色 ... 41

學校領導人的角色 ... 41

第十章 在特殊學校推行新高中教育的質素保證機制及學生出路 .... 42

質素保證 ... 42

學生出路 ... 43

第十一章 資源問題 ... 45

資源分配 ... 45

高中班級學費 ... 48

特殊學校的寄宿服務及寄宿費用 ... 48

學校改建工程 ... 49

第十二章 設定重要事項 ... 50

達成共識 ... 50

重要事項所涉及的重點工作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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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參 與 及 溝 通

第十三章 與各界人士的溝通 ... 53

附 錄 附錄一 職業導向教育的兩個試點項目 ... 55

附錄二 2005-07 年試點計劃開辦的職業導向課程 ... 56

附錄三 毅進計劃 ... 58

附錄四 設立資歷架構及相關的質素保證機制 ... 59

附錄五 教師休假進修計劃... 63

附錄六 智障學生學習需要的延展性系列 ... 65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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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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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背 景 及 目 標

1.1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在 2005 年 5 月 發 表 的 《 高 中 及 高 等 教 育 新 學 制投 資 香 港 未 來 的 行 動 方 案 》報 告 書( 下 稱「 行 動 方 案 」),

已 表 示 將 會 就 24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的 課 程 細 節 和 評 核 模 式 再 諮 詢 教 育 界;而 個 別 須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議 題,包 括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和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需 求 等 , 亦 會 進 行 更 廣 泛 的 諮 詢 。

1.2 新 高 中 各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建 議 的 第 二 次 諮 詢 稿 已 於 2005 年 6 月 初 分 發 給 各 學 校。對 個 別 新 高 中 科 目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亦 已 轉 達 有 關 的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公 開 試 委 員 會 作 考 慮,而 各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將 於 2006 年 年 中 敲 定 。

1.3 有 關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方 面 , 教 統 局 自 2005 年 5 月 以 來 , 一 直 繼 續 與 香 港 專 上 學 院 持 續 教 育 聯 盟 ( 教 育 聯 盟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1、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考 評 局 )和 職 業 訓 練 局( 職 訓 局 )等 各 有 關 人 士 進 行 商 討 , 並 彙 編 成 本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第 二 至 六 章 )之 提 案 ; 所 討 論 及 報 告 的 議 題 包 括: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目 的 及 於 新 高 中 課 程 的 定 位;如 何 保 證 課 程 質 素,並 認 可 學 生 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之 成 就;現 行 的 試 點 計 劃 如 何 有 助 未 來 的 發 展 ; 長 遠 來 說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財 政 安 排 ; 以 及 學 校 和 教 師 可 以 怎 樣 為 提 供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作 好 準 備 等 。

1.4 教 統 局 亦 為 學 校 、 教 師 、 家 長 及 專 業 團 體 舉 辦 了 一 連 串 的 諮 詢 會 議 , 就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尤 其 是 智 障 學 生 )的 可 行 學 制 、 課 程 設 計 、 學 習 成 果 、 評 估 機 制 、 支 援 措 施 及 離 校 出 路 等 建 議 方 案 , 徵 集 各 方 的 意 見。 本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第 七 至 十 二 章 )列 出 在 特 殊 學 校 推 行

1 在 《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條 例 草 案 》 獲 通 過 後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將 易 名 為 香 港 學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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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高 中 的 未 來 路 向 , 以 及 完 成 學 校 教 育 後 的 出 路 、 機 會 等 建 議 方 案 。

1.5 本 文 件 的 第 四 部 分 ( 第 十 三 章 ), 闡 述 在 蒐 集 有 關 對 各 議 題 的 意 見 時,教 統 局 所 採 用 的 多 管 齊 下 方 針 及 持 續 溝 通 的 過 程,以 確 保 在 2009 年 順 利 推 行 新 高 中 學 制 。

1.6 本 文 件 陳 述 之 提 案 , 是 過 去 幾 個 月 以 來 , 與 相 關 界 別 人 士 努 力 工 作、多 方 研 議 共 商 的 成 果;現 擬 就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發 展 原 則 和 施 行 建 議 , 以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和 課 程 架 構 ,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請 在 2006 年 4 月 24 日 或 以 前 , 以 下 列 方 式 把 意 見 送 交 本 局 :

電 郵 : 334@emb.gov.hk 傳 真 : 2573 5299

2575 4318

郵 寄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3 樓

教 育 統 籌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新 高 中 學 制 組

如 有 疑 問 , 歡 迎 致 電 查 詢 : 2762 0530(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

3540 7416( 特 殊 學 校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

如 欲 得 知 本 文 件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或 課 程 改 革 的 進 展,請 瀏 覽 本 局 網 頁 ( http://www.emb.gov.hk/334), 網 頁 所 載 的 常 見 問 題 亦 能 提 供 有 用 的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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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目 標 和 在 新 高 中 課 程 的 定 位

2.1 「 行 動 方 案 」第 五 章 闡 明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是 新 高 中 課 程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為 配 合 所 有 學 生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而 設。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著 重 提 供 應 用 學 習 元 素,與 寬 廣 的 專 業 和 職 業 領 域 相 關 連,是 補 足 而 非 重 複 新 高 中 的 選 修 科 目。引 入 職 業 導 向 教 育,是 高 中 教 育 邁 向 多 元 化 學 習 的 里 程 碑。所 有 學 生 均 可 從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學 習 獲 益,而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對 有 較 強 應 用 學 習 傾 向 的 學 生 更 為 適 切。其 理 念 更 可 延 伸 至 核 心 科 目 如 語 文 、 數 學 及 通 識 教 育 等 教 學 和 評 核 的 方 式 。

2.2 透 過 下 列 途 徑,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旨 在 擴 闊 學 生 在 高 中 階 段 最 後 兩 年 ( 即 高 中 二 和 高 中 三 ) 的 學 習 機 會 :

為 學 生 提 供 與 香 港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相 關 而 傳 統 科 目 未 能 提 供 的 多 元 學 習 課 程 ;

藉 著 大 專 院 校 、 專 業 團 體 和 僱 主 的 參 與 和 支 持 , 延 展 高 中 生 的 學 習 環 境 ;

讓 學 生 了 解 不 同 專 業 或 職 業 領 域 的 基 本 工 作 要 求 , 為 繼 續 升 學 或 就 業 作 好 準 備 ; 以 及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取 得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認 可 資 歷 。

2.3 在 新 高 中 課 程 的 整 體 結 構 中,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或 會 佔 學 生 在 高 中 二 及 高 中 三 10% 至 30% 的 學 習 課 時 , 實 質 比 例 視 乎 學 生 報 讀 一 個 、 兩 個 或 三 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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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下 文 會 介 紹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整 體 設 計 及 施 行 的 建 議。第 三 章 會 總 結 現 時 在 中 四 及 中 五 試 行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所 取 得 的 經 驗;第 四 章 會 訂 定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認 可 資 歷;第 五 章 會 探 討 施 行 細 則,並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對 撥 款 安 排 方 案 的 意 見;第 六 章 則 展 示 工 作 前 瞻 及 設 定 重 要 事 項 。

2.5 其 實 , 整 個 新 高 中 學 校 課 程 本 身 已 包 含 接 觸 及 體 驗 工 作 的 元 素 , 再 加 上 為 學 生 而 設 的 職 業 及 個 人 輔 導 , 因 此 , 學 生 並 非 只 能 透 過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課 程 才 取 得 相 關 經 歷。然 而,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有 特 定 的 內 容,並 在 實 際 應 用 的 情 況 下 教 授,較 適 合 擅 長 掌 握 及 運 用 實 用 技 能 的 學 生 , 也 能 激 發 此 類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 另 一 方 面 , 對 長 於 理 論 學 習,並 已 立 下 職 業 志 向 或 特 別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而 言,適 當 設 計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對 他 們 也 是 一 種 挑 戰;舉 例 來 說,一 個 應 用 科 學 範 疇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可 配 合 有 意 投 身 工 程 界 或 商 界 的 學 生 了 解 有 關 行 業 的 發 展 和 進 修 途 徑 。 因 此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不 但 可 激 發 學 生 的 興 趣 , 亦 可 讓 學 生 在 此 基 礎 上 繼 續 發 展 他 們 的 職 業 志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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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現 階 段 試 點 計 劃 的 發 展

3.1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現 時 設 有 兩 項 試 點 計 劃 :

於 中 四 及 中 五 修 讀 的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 以 及

於 中 五 修 讀 為 期 一 年 綜 合 性 的 毅 進 中 學 協 作 計 劃 。

3.2 在 2005/06 學 年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兩 項 試 點 計 劃 共 有 3 858 名 學 生 參 加;根 據 附 錄 一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過 去 三 年 參 與 兩 項 試 點 計 劃 的 學 生 數 目 正 呈 現 不 斷 上 升 的 趨 勢 。

中 四 及 中 五 的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3.3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首 次 於 2003 年 ( 作 為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 試 行 , 課 程 平 均 課 時 為 180 小 時,橫 跨 中 四 及 中 五 兩 年。過 去 幾 年 的 試 點 計 劃 有 助 檢 視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概 念 、 對 學 生 、 家 長 及 學 校 的 影 響 、 施 行 模 式 、 質 素 保 證 及 課 程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甄 選 程 序 等 。

3.4 試 點 計 劃 建 議 了 三 個 可 共 存 的 施 行 模 式 :

模 式 一 : 課 程 於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場 地 舉 行 , 並 由 該 機 構 的 導 師 教 授 ; 學 校 按 照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協 議 的 時 間 表 , 安 排 學 生 上 課 。

模 式 二 :課 程 主 要 於 學 校 舉 行 ,並 由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導 師 教 授 ; 學 校 可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商 討 細 節 安 排 , 如 時 間 表 、 場 地 、 設 備 等 。

模 式 三: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將 課 程 交 託 學 校 開 辦,並 由 校 內 具 教 授 該 等 課 程 資 歷 的 教 師 或 另 聘 專 業 人 士 教 授;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則 負 責 質 素 保 證 及 證 書 頒 發 。

學 校 亦 可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協 作 , 以 混 合 模 式 開 辦 課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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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附 錄 二 臚 列 了 第 三 屆 ( 2005-07 年 ) 舉 辦 的 試 點 課 程 。 課 程 主 要 以 模 式 一 或 模 式 二 推 行;亦 有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與 學 校 協 作,以 模 式 二 及 模 式 三 的 混 合 模 式 試 行 。

毅 進 中 學 協 作 計 劃

3.6 毅 進 中 學 協 作 計 劃 以 現 行 的 毅 進 計 劃 ( 見 附 錄 三 ) 為 藍 本 , 於 2004 年 9 月 推 出 。 這 為 期 一 年 的 課 程 共 包 括 十 個 單 元 , 合 共 600 個 授 課 時 數 , 其 中 七 個 主 修 單 元 ( 即 中 文 、 英 文 ( 一 )、 英 文 ( 二 )、

活 用 數 學 、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 普 通 話 及 人 際 傳 意 技 巧 )共 佔 420 個 授 課 時 數 ; 餘 下 的 三 個 單 元 , 學 生 可 從 多 種 不 同 的 實 用 科 目 中 選 修 , 共 佔 180 個 授 課 時 數 。

3.7 參 與 計 劃 的 中 學 與 教 育 聯 盟 的 成 員 以 夥 伴 形 式 進 行 合 作。該 聯 盟 的 成 員 夥 伴,負 責 在 其 院 校 內 教 授 十 個 單 元 當 中 的 最 少 三 個;其 餘 的 單 元 則 在 參 與 計 劃 的 中 學 授 課,但 有 關 教 師 必 須 符 合 現 行 毅 進 計 劃 教 師 的 最 基 本 聘 用 條 件2。聯 盟 的 成 員 夥 伴 向 參 與 計 劃 的 學 校 提 供 課 程 材 料 、 教 師 培 訓 及 質 素 保 證 作 為 支 援 。

3.8 毅 進 中 學 協 作 計 劃 是 建 基 於 毅 進 計 劃 的 成 功 經 驗,提 供 與 毅 進 計 劃 相 同 的 課 程,對 象 為 完 成 中 四 課 程,或 在 二 十 一 歲 以 下 而 不 曾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年 青 人。此 協 作 計 劃 是 為 無 意 繼 續 進 修 傳 統 中 五 課 程 的 學 生 , 開 闢 另 一 條 升 學 及 就 業 的 途 徑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對 2004/05 學 年 協 作 計 劃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表 示 滿 意 , 而 協 作 計 劃 畢 業 生 的 學 歷 , 在 整 體 而 言 , 得 到 評 審 為 相 當 於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水 平 , 可 作 為 繼 續 升 學 及 就 業 的 憑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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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 2005/06 學 年 , 有 更 多 學 校 參 與 協 作 計 劃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繼 續 負 責 評 核 協 作 計 劃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確 保 結 業 生 的 水 平 與 毅 進 計 劃 相 同。協 作 計 劃 推 行 時,我 們 發 現 需 要 因 應 學 生 不 同 的 成 熟 程 度 及 學 習 動 機 而 調 節 課 程,並 要 配 合 中 學 環 境,設 計 不 同 的 教 學 方 式 來 增 強 成 效 。

3.10 目 前 , 教 統 局 正 為 協 作 計 劃 進 行 評 鑑 。 初 步 結 果 顯 示 , 計 劃 有 助 增 強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及 升 學 意 欲,語 文 及 傳 意 能 力、自 信 心 及 自 我 形 象 亦 得 到 改 善 ; 因 此 , 協 作 計 劃 將 繼 續 推 行 至 新 高 中 學 制 落 實 為 止 。 換 言 之 , 2009/10 學 年 的 協 作 計 劃 將 是 最 後 一 屆 。

3.11 2010 年 以 後,協 作 計 劃 的 成 功 元 素 將 融 入 新 高 中 課 程 內,而 其 中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單 元 , 亦 會 由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所 取 代 。 新 高 中 的 中 、 英 文 課 程 架 構 將 包 含 傳 意 技 巧 , 數 學 課 程 亦 會 提 供 活 用 數 學 , 而 通 識 教 育 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將 培 育 學 生 掌 握 必 需 的 生 活 技 能。另 外,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評 核 模 式,以 及 未 來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水 平 參 照 評 核 及 校 本 評 核 等,亦 能 有 效 反 映 現 時 公 開 試 未 能 充 分 反 映 的 各 種 重 要 學 習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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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 議 中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4.1 在 設 計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時 , 須 妥 善 處 理 以 下 課 題 , 使 其 能 最 有 效 地 補 足 新 高 中 課 程 :

有 什 麼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可 供 學 生 選 擇 ?

高 中 一 的 課 程 將 如 何 支 援 學 生 在 高 中 二 及 高 中 三 的 選 科 決 定 ?

學 生 在 修 畢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後 , 可 獲 得 什 麼 認 可 資 歷 ? 如 何 確 保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質 素 ?

資 歷 架 構 、 各 行 業 及 專 業 界 別 將 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中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

下 文 將 就 上 述 課 題 作 出 討 論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學 習 範 疇

4.2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是 新 高 中 課 程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是 為 切 合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而 引 入 的 。 所 以 , 在 設 計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學 習 範 疇 時 , 已 考 慮 以 下 原 則 :

平 衡 需 要 - 確 保 能 提 供 廣 泛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以 照 顧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和 能 力 。

課 程 協 調 - 與 新 高 中 選 修 科 目 互 為 補 足, 側 重 應 用 學 習 元 素 , 同 時 , 建 基 於 學 生 在 高 中 一 各 個 學 習 領 域 建 構 的 基 礎 知 識 、 技 能 和 價 值 觀 。

與 時 並 進 - 須 具 備 靈 活 性 , 可 適 時 反 映 國 際 大 氣 候 的 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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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 , 並 回 應 香 港 社 會 在 民 生 、 經 濟 和 科 技 各 方 面 的 要 求 。 學 習 平 台 - 能 提 供 一 個 可 切 合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職 業 取 向 及 學 習 興 趣 的 平 台 , 讓 學 生 能 藉 此 培 育 終 身 學 習 所 需 的 共 通 能 力 、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銜 接 出 路 - 能 銜 接 不 同 升 學 及 就 業 途 徑 。

4.3 基 於 以 上 原 則 , 本 局 重 新 規 劃 現 有 的 學 習 範 疇 , 使 各 個 範 疇 在 長 遠 發 展 時 , 能 漸 趨 穩 定 而 又 不 失 靈 活 性 。 為 此 , 建 議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範 疇 如 下 , 並 在 未 來 的 試 點 計 劃 試 行 :

應 用 科 學

商 業 、 管 理 及 法 律 創 意 學 習

工 程 及 生 產 媒 體 及 傳 意 服 務

4.4 為 確 保 課 程 的 質 素 和 水 平 一 致,每 個 學 習 範 疇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將 經 過 嚴 格 甄 選 並 限 制 數 量 ( 詳 見 下 文 4.22 段 )。 隨 著 各 有 關 人 士 ( 包 括 學 校、教 統 局、大 專 院 校、質 素 保 證 機 構 和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的 累 積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將 可 逐 漸 擴 展 及 邁 向 成 熟 。

從 高 中 一 到 包 括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選 修 科 目

4.5 高 中 一 的 學 習 , 為 學 生 奠 下 基 礎 , 有 助 他 們 在 高 中 二 及 高 中 三 選 科 時 , 能 按 照 自 己 的 興 趣 、 性 向 和 能 力 選 修 合 適 的 科 目 。 校 本 評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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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集 中 於 高 中 二 及 高 中 三 進 行,因 此 學 生 可 在 高 中 一 時 專 注 建 構 跨 學 習 領 域 的 知 識 、 技 能 及 價 值 觀 等 。

4.6 在 高 中 一 至 高 中 三 的 三 年 內 , 所 有 學 生 均 需 修 讀 中 國 語 文 、 英 國 語 文、數 學 及 通 識 教 育 四 個 核 心 科 目。這 些 核 心 科 目 將 配 合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方 式,在 相 同 的 課 程 架 構 及 預 期 學 習 成 果 下,以 靈 活 的 方 法 教 授 及 評 核。如 英 國 語 文 科 將 提 供「 工 作 間 的 英 語 溝 通 技 巧 」(Learning English through Workplace Communication)作 為 選 修 單 元。中、英 兩 個 語 文 科 及 數 學 科 將 按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情 境 , 發 展 不 同 學 與 教 的 教 材 套 , 讓 學 校 可 按 個 別 情 況 修 訂 及 採 用 。 至 於 通 識 教 育 , 由 於 課 程 內 容 與 學 生 的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根 據 國 際 基 準 評 定,認 為 能 滿 足 所 有 學 生 的 需 要 , 故 無 須 為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特 別 單 元 。

4.7 學 生 將 在 高 中 一 獲 升 學 及 就 業 輔 導,讓 他 們 更 了 解 自 己 的 長 處 及 興 趣 、 學 習 模 式 , 和 未 來 升 學 及 或 就 業 的 發 展 路 向 。 學 生 獲 悉 高 中 二 和 高 中 三 的 各 種 科 目 選 項 後,將 可 選 擇 最 多 三 個 選 修 科 目,包 括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在 內 。

4.8 學 生 可 透 過 新 高 中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講 座 、 探 訪 、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經 驗,甚 至 簡 短 的 導 入 課 程 等,獲 得 上 述 的 升 學 及 就 業 輔 導 。 學 生 可 自 願 參 與 導 入 課 程 , 在 正 式 報 讀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前 , 淺 嚐 課 程 內 容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資 歷 認 可

4.9 目 前 兩 年 制 的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是 供 學 生 在 中 四 及 中 五 期 間 修 讀 , 水 平 設 定 於 中 學 會 考 科 目 及 格 ( E 級 ) 水 平 。 在 新 高 中 學 制 推 行 時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表 現 水 平 將 分 為 三 級 :「 未 達 標 」、「 達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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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學 生 完 成 課 程 並 達 致 課 程 所 要 求 的 能 力 表 現 , 將 有 機 會 同 時 取 得 資 歷 架 構 的 有 關 學 分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達 標 」能 力 要 求 , 將 按 課 程 的 性 質 、 內 容 及 行 業 要 求 , 設 定 於 資 歷 架 構 的 第 二 或 第 三 級 。

4.10 資 歷 架 構 是 一 道 進 修 階 梯 , 利 用 資 歷 水 平 和 學 分 這 兩 個 範 疇 , 量 度 資 歷 的 高 度 和 深 度 , 並 促 使 所 有 資 歷 , 不 論 來 自 學 術 或 職 業 方 面 , 均 可 互 相 連 結 。 資 歷 架 構 的 七 個 縱 向 等 級 , 代 表 取 得 一 項 資 歷 必 須 達 到 的 成 效 標 準,而 橫 向 的 學 習,則 以 資 歷 所 頒 授 的 學 分 來 量 度( 詳 情 可 參 閱 附 錄 四 )。

4.11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每 個 級 別,均 指 定 一 系 列 的 共 通 能 力 及 與 行 業 相 關 的 技 能 。 學 生 不 會 因 為「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而 獲 取 額 外 學 分 。 事 實 上 , 此 安 排 已 足 以 幫 助 學 生 晉 身 專 業 及 副 學 士 課 程 。

4.12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將 記 錄 學 生 修 讀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而 獲 資 歷 架 構 頒 發 的 級 別 及 學 分 作 為 學 習 成 果 , 並 認 可 學 生 的 表 現 水 平 。「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將 相 當 於 水 平 參 照 評 核 的 第 三 級 或 以 上,這 有 助 學 生 將 來 升 讀 大 學 。

4.13 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獲 取 的 資 歷,亦 將 納 入 未 來 高 中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之 內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質 素 保 證

4.14 為 了 保 持 對 社 會 和 經 濟 變 遷 的 敏 銳 觸 角,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會 採 用 有 別 於 一 般 科 目 的 教 授 和 評 核 模 式。其 評 核 將 包 含 不 同 元 素,如 技 能 測 試、專 題 研 習 及 或 測 驗 功 課 等。評 核 重 點 在 蒐 集 有 效 而 真 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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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習 成 果 , 包 括 透 過 經 驗 證 的 觀 察 、 習 作 集 、 示 範 、 模 擬 、 個 人 或 小 組 專 題 作 業、現 場 表 演、錄 影 表 演、同 儕 互 評 和 經 驗 證 的 工 作 經 驗 等。

4.15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將 有 助 確 保 學 習 成 果 相 當 於 新 高 中 其 他 科 目 的 水 平 , 亦 確 保 不 同 機 構 、 不 同 課 程 的 水 平 相 若 。

4.16 質 素 保 證 的 安 排 , 包 括 嚴 格 檢 視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課 程 、 評 核 及 授 課 情 況 , 確 保 所 有 課 程 水 平 一 致 ; 同 時 , 亦 需 要 清 晰 釐 定 負 責 上 述 安 排 的 單 位 。

4.17 教 統 局 會 設 立 一 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負 責 監 察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全 部 課 程,由 委 員 會 轄 下 各 工 作 小 組 專 責 不 同 學 習 範 疇。長 遠 來 說,這 個 委 員 會 將 重 組 為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轄 下 的 常 務 委 員 會,並 由 課 程 發 展 處 及 考 評 局 共 同 支 援 。 委 員 會 將 由 來 自 學 校 、 大 專 院 校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 以 及 相 關 行 業 和 專 業 界 別 的 人 士 組 成 。

4.18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

由 各 工 作 小 組 審 視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的 發 展 ; 評 審 有 意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機 構 所 提 交 的 課 程 建 議 書 ;

監 察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質 素 保 證 ; 以 及

向 教 統 局 提 供 有 關 落 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作 為 新 高 中 課 程 一 部 分 的 意 見 。

4.19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由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監 察 , 確 保 不 同 機 構 及 課 程 均 達 致 應 有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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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發展課程及評估架構

4.20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為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課 程 和 評 估 設 計 訂 定 原 則,清 楚 列 明 對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要 求,從 而 確 保 課 程 質 素 和 施 行 暢 順。

4.21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課 程 設 計 原 則 與 新 高 中 24 個 科 目 相 同 , 且 共 存 於 學 校 訂 定 的 學 習 框 架 之 內 ; 不 過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較 著 重 應 用 學 習 , 並 以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作 為 學 習 處 境,及 適 當 地 採 用 資 歷 架 構 下 不 同 行 業 所 發 展 和 認 可 的 能 力 標 準 作 為 設 定 水 平 。

4.22 透 過 不 同 工 作 小 組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將 按 下 列 準 則 , 評 審 及 批 核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提 交 的 課 程 建 議 :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須 具 認 可 能 力 , 為 高 中 學 生 提 供 程 度 適 切 而 能 銜 接 專 上 教 育 進 修 途 徑 的 優 質 課 程 ; 以 及

評 審 申 辦 機 構 提 交 的 課 程 和 評 估 細 節 時 , 會 側 重 審 定 該 機 構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的 能 力 , 教 授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內 指 定 的 內 容 。

第二階段:傳授課程

4.23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將 負 責 監 察 授 課 的 情 況 , 如 發 現 有 不 足 之 處 ,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必 須 加 以 改 善 。

第三階段:調控評核結果

4.24 考 評 局 將 負 責 調 控 不 同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評 核 結 果,確 保 不 同 範 疇 或 課 程 的 評 核 結 果 均 能 達 致 相 若 的 標 準。評 核 結 果 的 調 控 將 建 基 於 評 核 程 序 的 質 素 保 證、以 及 評 核 結 果 的 檢 定。評 核 程 序 的 質 素 保 證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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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評 核 標 準 的 設 定、學 生 習 作 示 例 及 調 控 員 作 課 程 探 訪。評 核 結 果 的 質 素 保 證 包 括 提 供 評 核 工 作 的 指 引、檢 視 學 生 習 作 示 例 及 委 員 會 的 評 審 。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的 試 點 計 劃

4.25 教 統 局 將 於 2006 年 設 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籌 備 委 員 會 , 作 為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尚 未 正 式 成 立 前 的 過 渡 安 排 , 其 職 能 為 :

審 視 及 改 善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的 試 點 計 劃 , 為 未 來 落 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作 好 準 備 ;

在 不 同 課 程 範 疇 編 訂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 以 及

為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過 渡 安 排 向 教 統 局 提 供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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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有 關 質 素 保 證 的 安 排 總 結 如 下 :

課 程 授 課 評 估 與 調 控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轄 下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其 下 成 立 的 的 工 作 小 組 :

訂 定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評 審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提 交 的 課 程 建 議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負 責 訂 定 個 別 課 程 內 容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負 責 審 視 課 程 傳 授 的 質 素 , 並 向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情 況

考 評 局 負 責 :

訂 定「 達 標 」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的 水 平

與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合 作 制 訂 評 估 系 統 及 指 引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根 據 既 定 的 評 估 架 構 評 核 學 生 表 現

考 評 局 的 調 控 機 制 確 保 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生 評 估 結 果 定 於 相 若 的 水 平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評 估 結 果 將 成 為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一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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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 他 有 關 施 行 的 事 項

5.1 為 支 援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發 展 及 不 斷 增 加 的 需 求,教 統 局 必 須 確 保 有 充 足 數 量 的 合 資 格 教 師 任 教,並 為 學 校 及 學 生 提 供 資 源,使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能 真 正 成 為 學 生 的 選 擇。學 校 亦 需 重 整 校 內 職 業 輔 導 及 學 生 支 援 的 服 務,從 而 協 助 學 生 選 修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時,確 保 選 修 組 合 完 整 , 並 銜 接 升 學 途 徑 。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5.2 新 高 中 課 程 的 第 二 次 諮 詢 中 , 有 55% 的 學 校 表 示 有 意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並 要 求 教 統 局 為 中 學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機 會,以 協 助 他 們 日 後 從 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教 學 工 作 。 據 預 計 大 約 有 400 至 500 名 中 學 教 師 有 興 趣 教 授 職 業 導 向 試 點 課 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5.3 在 「 行 動 方 案 」 報 告 書 中 , 教 統 局 曾 表 示 會 :

與 有 關 人 士 共 同 訂 定 教 授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所 需 的 技 能 組 合 , 並 探 討 教 學 與 內 容 結 合 的 有 效 辦 法 ;

與 有 關 的 教 師 培 訓 機 構 商 討 開 辦 課 程 , 以 充 分 裝 備 在 職 教 師 教 授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以 及

與 外 間 機 構 共 同 協 作 , 為 學 生 提 供 夥 伴 導 師 服 務 , 指 導 學 生 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學 習 , 並 培 訓 有 關 專 業 或 職 業 的 資 深 從 業 員 , 成 為 稱 職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教 師 。

5.4 為 履 行 上 述 承 諾,教 統 局 現 正 制 訂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建 議 架 構 , 其 內 容 概 述 於 下 圖 5.1。 架 構 主 要 包 含 促 進 成 功 教 授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五 個 專 業 發 展 範 疇;而 課 程 將 由 合 資 格 的 職 業 導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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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教 師 負 責 教 授,當 中 包 括 中 學 與 大 專 院 校 的 教 學 人 員、工 商 界 或 專 業 界 別 的 業 內 人 士 等 。

專 業 發 展 範 疇 所 需 培 訓 工 作 經 驗 甲 、 了 解 學 生 及 他 們 的 需 要

乙 、 掌 握 教 授 及 促 進 學 習 的 技 巧

有 助 認 識 中 學 生 及 教 學 法 的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丙 、 掌 握 科 目 知 識 及 技 巧 學 科 範 疇 的 培 訓( 可 能 橫 跨 不 同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學 習 範 疇 )

丁 、 積 極 態 度

此 項 不 能 從 所 獲 取 的 資 歷 文 件 得 悉,但 從 教 師 的 取 向 及 培 養 學 生 積 極 態 度 的 情 況 可 反 映 出 來

戊 、 實 務 經 驗 相 關 工 作 行 業 經 驗

圖 5.1 教 授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五 個 專 業 發 展 範 疇

5.5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有 責 任 確 保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教 師 具 備 專 業 發 展 範 疇( 甲 )至( 丁 )的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 並 能 透 過 本 身 的 經 驗 或 外 間 聯 繫 引 入 專 業 發 展 範 疇( 戊 )中 所 述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教 師 亦 應 考 慮 持 續 修 讀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以 全 面 掌 握 架 構 中 的 五 個 專 業 發 展 範 疇 。

5.6 根 據 以 上 所 述 , 預 期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會 分 為 三 組 :

(甲 ) 以 具 備 中 學 教 學 經 驗 的 在 職 教 師 為 對 象 的 課 程 ─ 協 助 他 們 獲 取 相 關 的 工 作 行 業 經 驗 ( 範 疇 戊 ), 以 及 更 新 學 科 知 識 ( 範 疇 丙 )。

(乙 ) 以 大 專 院 校 的 教 學 人 員 及 具 備 專 門 知 識 和 經 驗 的 業 界 從 業 員 為 對 象 的 課 程 ─ 加 強 他 們 對 中 學 生 的 了 解 ( 範 疇 甲 ), 並 掌 握 教 學 及 促 進 學 習 的 技 巧 ( 範 疇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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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所 有 教 師 均 需 要 建 立 個 人 專 業 發 展 概 覽 , 反 映 所 更 新 的 科 目 知 識 和 技 巧( 範 疇 丙 ),及 累 積 的 工 作 行 業 經 驗( 範 疇 戊 )。 教 師 應 以 實 踐 應 用 為 基 礎 , 全 面 掌 握 以 能 力 為 本 的 教 學 及 評 核 方 法 , 需 透 過 實 踐 積 累 個 人 有 效 及 可 靠 的 證 明 便 顯 得 重 要 。

5.7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會 以 課 程 、 職 業 見 習 、 校 本 培 訓 和 夥 伴 導 師 的 形 式 進 行。本 局 會 進 一 步 研 究 如 何 建 立 合 適 的 機 制,從 而 評 估 及 認 證 教 師 任 教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實 踐 技 能 和 勝 任 能 力 。

5.8 正 如 新 高 中 其 他 科 目 的 專 業 發 展 一 樣,學 校 可 自 由 運 用 學 校 經 費 或 教 師 專 業 準 備 津 貼 , 以 支 援 教 師 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上 的 專 業 發 展 。 學 校 領 導 人 應 與 教 師 商 討 學 校 的 人 力 資 源 計 劃,以 及 調 配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經 費 的 優 次 。

5.9 有 興 趣 任 教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教 師 亦 可 考 慮 參 與「 教 師 休 假 進 修 計 劃 」, 詳 情 見 附 錄 五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撥 款 安 排

5.10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撥 款 安 排 將 分 兩 個 階 段 推 行 :

從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試 點 計 劃 演 變 出 的 過 渡 及 中 期 安 排 ; 新 高 中 學 制 落 實 後 較 長 遠 的 穩 定 安 排 。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在 2005-09 年 期 間 的 過 渡 及 中 期 安 排

5.11 政 府 已 預 留 港 幣 1.156 億 元 的 撥 款 , 以 便 在 過 渡 期 ( 由 目 前 至 2009 年 )鼓 勵 學 校 在 高 中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課 程、評 核 方 法 和 進 修 途 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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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中 包 括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試 點 計 劃 。

5.12 教 統 局 預 留 供 新 高 中( 包 括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在 內 )使 用 的 經 常 性 撥 款 , 將 透 過「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形 式 發 放 。 政 府 承 諾 提 供 經 常 性 撥 款,以 支 援 在 新 高 中 課 程 中,為 學 生 提 供 包 括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在 內 的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 在 撥 款 有 限 度 增 長 的 情 況 下 , 須 諮 詢 各 校 , 從 而 制 訂 一 個 最 能 讓 學 生 獲 益 的 撥 款 模 式 。 擬 議 的 三 個 可 行 方 案 , 詳 見 於 下 文 5.19 段 。

5.13 首 屆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試 點 計 劃 於 2003-05 年 展 開 , 課 程 的 開 支 主 要 由 學 校 及 學 生 支 付,其 中 部 分 課 程 則 由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補 貼。一 般 而 言,學 生 是 利 用 課 外 時 間 完 成 課 程。至 於 在 第 二 屆( 2004-06 年 ),課 程 數 目 和 學 生 人 數 均 有 增 長,而 教 統 局 亦 鼓 勵 學 校 把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融 入 學 校 課 程 之 內 , 並 運 用 學 校 部 分 資 源 補 貼 學 費 。

5.14 有 關 第 三 屆 ( 2005-07 年 ) 的 撥 款 安 排 , 試 行 原 則 如 下 : 學 生 須 承 擔 不 多 於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成 本 的 18%。經 濟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可 向 教 統 局 申 請 部 分 或 全 數 學 費 資 助 。 此 安 排 確 保 學 生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被 剝 奪 接 受 多 元 化 教 育 的 權 利 ; 政 府 會 承 擔 餘 下 的 82%,當 中 包 括 學 校 以 現 有 資 源 支 付 的 41%。 如 學 校 無 力 承 擔 其 應 負 責 的 部 分 , 政 府 會 考 慮 補 足 差 額 ;

政 府 會 承 擔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的 開 支 ; 以 及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將 承 擔 課 程 開 發 的 費 用 。

上 述 安 排 只 適 用 於 第 三 屆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試 點 計 劃。教 統 局 會 根 據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及 進 一 步 評 估 的 結 果 , 完 善 日 後 的 撥 款 安 排 。

(32)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較 長 遠 及 穩 定 的 撥 款 安 排

5.15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費 用 可 由 家 長 學 生、政 府 和 學 校 三 方 共 同 承 擔 。

家長 學生支付的費用

5.16 未 來 撥 款 安 排 的 主 導 原 則,是 須 確 保 學 生 不 會 因 經 濟 理 由 而 須 放 棄 選 擇 符 合 其 興 趣 、 性 向 及 能 力 的 高 中 課 程 。

5.17 在 穩 定 期 , 學 生 就 讀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所 需 繳 付 的 費 用 , 將 納 入 學 費 之 內。此 舉 意 味 著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單 位 成 本 會 成 為 高 中 教 育 單 位 成 本 的 一 部 分。學 生 如 有 經 濟 困 難,可 通 過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及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予 以 解 決 。

政府及學校承擔的開支

5.18 政 府 在 穩 定 期 所 承 擔 的 開 支 將 包 括 三 個 部 分 :

按 學 生 的 實 際 需 要 , 補 助 課 程 費 用 。 學 校 可 運 用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款 項 ,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或 令 學 生 課 程 更 多 元 化 的 計 劃 , 例 如 透 過 與 聯 網 學 校 合 作 開 班 , 使 修 讀 人 數 較 少 的 選 修 科 目 ( 例 如 法 文 ), 亦 得 以 開 辦 ;

為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提 供 援 助 ; 以 及

繳 付 由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及 考 評 局 執 行 的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所 需 的 費 用 。

(33)

5.19 關 於 課 程 費 用 津 貼 , 三 個 可 行 方 案 建 議 如 下 :

(甲 ) 學 校 向 教 統 局 申 請 額 外 撥 款 , 以 支 付 提 供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所 帶 來 的 開 支 。 教 統 局 將 基 於 多 個 考 慮 因 素 審 批 申 請 ;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報 讀 學 生 人 數 、 學 校 財 務 狀 況 、 學 校 把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納 入 高 中 課 程 的 發 展 計 劃 等 。

(乙 ) 折 算 學 校 因 提 供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所 釋 出 的 教 擔 ( 以 當 時 學 校 因 每 名 學 生 參 與 課 程 而 剩 餘 的 教 擔 計 算 ) 作 為 所 要 承 擔 的 開 支 , 差 額 由 教 統 局 補 貼 。

(丙 ) 提 供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開 支 , 將 收 納 於 每 年 發 放 予 學 校 的 撥 款 中 。 學 校 可 靈 活 調 配 資 源 ,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類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以 配 合 他 們 的 學 習 需 要 。

5.20 建 議( 甲 )可 能 最 能 配 合 個 別 學 校 的 需 要,但 行 政 費 用 高 昂( 高 成 本 亦 會 反 映 於 學 校 需 要 支 付 的 費 用 中 ); 與 此 同 時 , 審 批 程 序 亦 未 必 能 配 合 學 校 的 計 劃 及 推 行 的 周 期 。 建 議( 乙 )需 設 定 計 算 程 式 , 並 與 學 校 共 同 合 作,就 課 程 計 劃 中 可 能 出 現 的 不 同 情 境 及 每 年 收 生 情 況 的 增 減 , 議 訂 細 節 ; 建 議( 丙 )最 簡 單 , 但 未 能 配 合 個 別 學 校 的 不 同 需 要,亦 未 能 提 供 誘 因,鼓 勵 學 校 給 學 生 提 供 包 括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多 元 化 課 程 。

5.21 若 能 嚴 格 控 制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成 本,將 可 以 確 保 課 程 費 用 維 持 在 學 校 和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均 可 接 受 的 合 理 水 平。例 如:在 院 校 以 外 教 學、與 大 專 院 校 建 立 夥 伴 合 作 關 係 的 安 排、聯 網 學 校 在 同 一 校 內 上 課、學 校 作 為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中 心 或 區 域 提 供 機 構 等,均 有 助 維 持 課 程 費 用 在 合 理 水 平 。

(34)

照 顧 所 有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和 能 力

5.22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會 適 用 於 不 同 能 力 的 學 生,包 括 非 華 語 學 生 和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恰 當 的 課 程 調 適、適 切 的 評 核 安 排 , 以 及 不 同 的 教 學 語 言 , 均 可 確 保 所 有 學 生 受 惠 於 新 高 中 課 程,包 括 職 業 導 向 教 育。本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將 詳 細 說 明 新 高 中 課 程 如 何 照 顧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35)

第 六 章 工 作 前 瞻 及 設 定 重 要 事 項

工 作 前 瞻

6.1 回 應 今 次 諮 詢 所 蒐 集 得 的 意 見 而 作 出 修 訂 後,第 四 及 第 五 章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方 案 , 會 成 為 新 高 中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發 展 的 基 石 ; 下 文 6.3 段 載 述 設 定 之 重 要 事 項 。

6.2 在 制 訂 這 些 建 議 方 案 時 , 教 統 局 亦 考 慮 到 幾 項 在 試 點 計 劃 中 , 需 要 進 一 步 探 究 的 實 施 問 題。各 界 人 士 給 我 們 提 供 意 見,將 對 擬 訂 落 實 方 案 有 莫 大 幫 助 。

名 稱

學 界 人 士 曾 建 議 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重 新 命 名 , 以 便 更 能 確 切 反 映 課 程 的 目 標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與 職 前 訓 練 或 職 業 訓 練 並 不 等 同,亦 不 應 混 為 一 談。建 議 的 名 稱 包 括「 應 用 學 習 」 及 「 情 境 學 習 」 等 ; 現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輔 導 及 指 引

如 何 透 過 高 中 一 的 學 習 , 讓 學 生 對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科 目 的 選 擇 有 概 括 的 認 識 , 因 而 在 高 中 二 及 高 中 三 知 所 選 擇 ( 包 括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 ?

如 何 支 援 學 校 提 供 升 學 及 就 業 輔 導 , 讓 學 生 辨 識 清 楚 自 己 的 興 趣 和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 在 決 定 選 科 時 , 能 作 出 明 智 的 抉 擇 , 並 克 服 修 讀 期 間 遇 到 的 困 難 ?

專 業 發 展

怎 樣 給 任 教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教 學 人 員 編 訂 最 合 適 的

(36)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包 括 核 心 課 程 和 輔 助 課 程 ) ? 如 何 教 授 和 認 證 ?

財 政 安 排

如 何 支 援 學 校 制 訂 發 展 計 劃 , 俾 能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 從 而 配 合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 提 供 各 種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如 何 透 過 資 源 共 享 、 群 集 學 校 或 學 習 中 心 , 可 讓 學 生 報 讀 人 數 較 少 , 但 具 價 值 及 潛 能 的 科 目 ( 包 括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得 以 完 善 發 展 ? 如 何 落 實 這 些 方 案 ?

怎 樣 的 撥 款 安 排 , 最 能 善 用 有 限 資 源 , 同 時 又 可 確 保 學 校 會 提 供 機 會 , 讓 那 些 能 從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獲 益 的 學 生 得 以 修 讀 ?

怎 樣 的 撥 款 模 式 才 能 達 致 5.16 段 所 訂 定 的 撥 款 原 則 ? 社 會 的 支 援

僱 主 及 社 會 人 士 可 怎 樣 支 援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發 展 , 以 及 協 助 學 生 修 讀 有 關 課 程 ?

重 要 事 項

6.3 下 表 列 出 2006-09 年 所 推 行 的 重 要 事 項 : 主 要 的

工 作 範 疇 2006 2007 2008 2009

成立職業導向 教育籌備委 員會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委 員 會 [4.17-4.18

段 ] 透過職業導向課程試點計劃,

試行職業導向教育籌備委員 會的各種職能

由職業導向 教育籌備 委員會過 渡為職業 導向教育 委員會

(37)

主 要 的

工 作 範 疇 2006 2007 2008 2009

課 程 及 評 估 架 構 之 發 展 [4.2-4.4 段 ]

規劃職業導向 教育的學習 範疇

為各個學習範 疇擬訂優次

檢視和修訂 職業導向 教育的學 習範疇 建構機制,

以檢視和 修訂職業 導向教育 的課程及 評估架構

檢視和 強化 2010-12 年 的課程及 評估架構

課程提供 機構根據 課程及評 估架構發 展課程

質 素 保 證 [4.14-4.25 段 ]

試行質素保證 機制,重點 在課程設計 和授課

試行質素保 證機制,重 點在評估 和調控

檢視及修訂 職業導向 教育的質 素保證機 制

施行新高 中職業導 向教育的 質素保證 機制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5.2-5.9 段 ]

開辦學校行政 人員工作坊 為培訓需要擬 訂優次,並 物色合適的 課程提供機 構

小規模試行職 業導向教育 的專業發展 課程

有系統地規劃專業發展課程 以漸進形式引入專業發展課

按需要,檢視和修訂專業發 展課程,並擬訂優次

集中開辦 配合 2010-12 年職業導 向教育課 程的專業 發展課程

財 政 安 排 [5.10-5.21 段 ]

就諮詢文件內 建議的撥款 安排蒐集各 界意見 擬訂 2006-08

年試點計劃 的撥款安排

根據各界人 士的意 見,檢視 和修訂 2007-09 年 試點計劃 的撥款安 排

根據各界人 士的意 見,檢視和 修訂

2008-10 年 試點計劃 的撥款安 排

諮詢各界 人士的意 見,並將 撥款安排 過渡至新 高中

(38)

(空白頁)

(39)

第 七 章 政 府 對 特 殊 教 育 的 立 場

7.1 政 府 承 諾 在 新 學 制 下 , 為 所 有 學 生 , 包 括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提 供 六 年 的 中 學 教 育。為 確 保 所 有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在 延 長 學 習 年 期 中 能 受 惠,教 統 局 正 就 現 有 的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進 行 一 項 全 面 檢 討 ( 下 稱 「 檢 討 」),「 檢 討 」 的 結 果 將 會 影 響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新 高 中 課 程 發 展 。「 檢 討 」 的 範 圍 包 括 評 鑑 在 一 般 學 校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的 情 況,並 會 參 考 業 界 對 本 諮 詢 文 件 的 意 見,從 而 制 訂 特 殊 教 育 的 未 來 路 向 。

7.2 是 次 檢 討 的 其 中 一 環 , 是 教 統 局 在 2005 年 第 四 季 度 , 委 託 本 港 及 海 外 專 家 進 行 特 殊 學 校 資 源 管 理 成 效 的 研 究,名 為「 特 殊 學 校 成 效 探 究 報 告 」( 下 稱 「 研 究 」)。「 研 究 」3作 如 下 的 總 結 ︰

無 論 是 人 力 、 財 政 或 資 本 方 面 , 香 港 特 殊 學 校 的 整 體 資 源 分 配 , 以 國 際 水 平 而 言 , 都 是 充 足 的 。 真 正 的 挑 戰 在 於 學 校 如 何 管 理 資 源 。 是 否 有 效 及 恰 當 地 運 用 有 關 資 源 , 則 各 學 校 之 間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一 般 而 言 , 成 功 學 校 在 資 源 管 理 上 的 特 色 , 是 有 清 楚 目 標 、 分 散 式 領 導 、 團 隊 通 力 合 作 及 依 據 顯 證 而 訂 立 工 作 優 次。目 前,部 分 特 殊 學 校 的 管 理 層 仍 有 不 足,須 作 出 改 善 ; 很 多 學 校 需 要 發 展 一 個 更 寬 廣 的 課 程 , 以 協 助 學 生 為 日 後 獨 立 生 活 作 好 準 備 ; 所 採 取 的 教 學 策 略 亦 往 往 流 於 狹 窄 及 說 教 式 , 因 此 , 學 校 亦 應 加 強 監 管 學 與 教 及 跟 進 學 生 進 度 的 機 制 ;

3 是 次 「 研 究 」, 包 括 不 同 類 別 共 10 所 特 殊 學 校 , 該 報 告 已 上 載 教 統 局 網 址 :

(40)

現 時 , 家 長 與 學 校 合 作 良 好 , 但 仍 需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 俾 能 對 學 生 訂 立 更 高 期 望 , 及 維 持 較 高 的 學 業 成 就 ; 以 及 應 清 晰 陳 述 特 殊 教 育 的 整 體 目 的 , 並 制 訂 一 個 各 方 贊 同 的 課 程 架 構 。

7.3 本 諮 詢 文 件 會 集 中 處 理 特 殊 學 校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及 課 程 架 構。至 於 其 他 相 關 議 題 , 則 會 在 「 檢 討 」 中 跟 進 。

特 殊 教 育 的 立 場 和 目 的

7.4 提 供 特 殊 教 育,是 讓 學 童 能 克 服 一 些 來 自 其 弱 能 或 學 習 困 難 的 障 礙。具 體 目 標 在 於 協 助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盡 展 潛 能,充 分 發 揮 獨 立 性 , 成 為 適 應 良 好 的 獨 立 個 體 及 對 社 會 有 貢 獻 的 一 分 子 。

7.5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如 能 從 融 合 教 育 中 獲 得 裨 益 ,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安 排 他 們 在 一 般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 然 而 , 部 分 嚴 重 、 深 度 或 多 種 弱 能 的 學 生 , 未 能 在 一 般 學 校 的 環 境 中 獲 益 , 則 適 宜 安 排 到 特 殊 學 校 , 以 便 學 校 能 適 當 地 處 理 其 弱 能 、 障 礙 及 學 習 困 難 ; 同 時 , 學 校 會 安 排 與 一 般 學 童 交 流 的 機 會 , 以 加 強 學 習 及 促 進 社 會 融 合 。

7.6 以 下 章 節 概 述 在 新 高 中 下 , 有 關 特 殊 教 育 的 設 計 及 配 套 建 議 , 以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 達 致 7.4 段 所 述 的 目 的 。 第 八 章 訂 出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發 展 課 程 架 構 的 未 來 路 向。第 九 章 概 述 學 生 評 估 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第 十 章 強 調 質 素 保 證 及 討 論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離 校 出 路 。 第 十 一 章 討 論 資 源 分 配 的 考 慮 , 並 誠 邀 意 見 , 以 再 作 討 論 。 第 十 二 章 訂 出 準 備 2009 年 在 特 殊 學 校 推 行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重 要 事 項 。

(41)

基 礎 原 則

7.7 以 下 原 則,是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設 計 新 高 中 教 育 及 提 供 有 關 配 套 的 基 礎 :

在 12 年 中 、 小 學 教 育 下 , 所 有 學 生 都 應 接 受 同 一 課 程 架 構 , 並 作 出 調 適 , 以 配 合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特 性 和 需 要 。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而 有 能 力 接 受 普 通 課 程 的 學 生 , 將 致 力 於 達 致 與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新 高 中 課 程 目 標 , 並 採 用 相 同 的 評 核 模 式 , 但 因 應 需 要 可 作 出 調 適 。

至 於 智 障 學 生4方 面,新 高 中 教 育 的 目 標 是 提 供 延 長 學 習 年 期 , 以 準 備 他 們 過 渡 至 成 人 生 活 及 日 後 工 作 。 重 點 是 配 合 全 人 發 展 ,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 提 昇 智 障 學 生 對 職 業 的 認 識 及 獨 立 生 活 的 準 備 。

智 障 學 生 所 採 用 的 新 高 中 ( 智 障 兒 童 ) 學 校 課 程 , 將 建 基 於 學 生 在 基 礎 教 育 以 及 延 伸 教 育 計 劃 所 獲 得 的 知 識 及 經 驗。新 高 中(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課 程 由 同 樣 三 個 部 分 所 組 成 , 即 是 核 心 和 選 修 的 學 習 內 容 , 以 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 並 採 用 整 合 的 學 習 模 式 。 在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構 成 的 延 展 性 系 列 下 , 各 組 成 部 分 都 會 作 出 適 切 的 課 程 調 適 、 學 與 教 活 動 及 評 核 模 式 , 以 配 合 不 同 的 學 習 需 要 。

新 高 中 (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課 程 亦 致 力 為 學 生 提 供 合 適 的 實 用 技 能 訓 練 及 加 強 離 校 出 路 的 銜 接 。

(42)

在 整 體 課 程 架 構 及 預 期 學 習 成 果 之 下 , 學 校 採 用 個 別 學 習 計 劃 時 , 有 需 要 清 楚 訂 明 每 個 智 障 學 生 的 學 習 目 標 、 學 習 進 度 和 學 習 成 果 。 教 師 、 專 業 人 員 、 家 長 , 以 及 學 生 本 人

(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 均 會 參 與 訂 定 個 別 學 習 計 劃 , 並 設 置 機 制 以 監 察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程 及 學 習 成 果 。

特 殊 學 校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建 議

7.8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盡 量 落 實 融 合 教 育 , 然 而 , 部 分 學 生 會 較 適 合 在 特 殊 學 校 繼 續 高 中 教 育。充 分 考 慮 過 學 生 的 能 力 和 學 習 進 程 後,我 們 對 各 類 別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制 建 議 如 下 :

視障兒童學校

7.9 現 時 ,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提 供 一 般 學 校 課 程 , 程 度 最 高 達 初 中 。 學 生 都 能 夠 順 利 融 入 一 般 學 校 各 個 班 級。有 見 及 此,我 們 建 議 現 行 學 制 維 持 不 變 , 並 會 為 那 些 有 能 力 融 入 一 般 學 校 的 學 生 提 供 學 位 安 排 服 務 , 使 其 能 編 排 至 適 合 的 班 級 。

聽障兒童學校

7.10 聽 障 兒 童 學 校 的 學 生 , 因 聽 覺 嚴 重 受 損 至 深 度 受 損 , 以 致 語 文 學 習 及 發 展 遲 緩 。 他 們 在 語 文 接 收 方 面 , 特 別 是 聽 和 講 方 面 , 均 可 能 有 嚴 重 障 礙。我 們 建 議 讓 有 關 學 校 維 持 十 年 基 礎 教 育,使 智 力 正 常 的 聽 障 學 生 有 更 充 分 的 準 備 升 讀 三 年 制 高 中 。

肢體傷殘兒童學校

7.11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學 校 的 學 生 , 身 體 有 嚴 重 或 多 種 弱 能 , 經 常 因 需

(43)

要 定 期 接 受 各 種 治 療、就 醫 及 住 院 而 中 斷 學 習。我 們 建 議 讓 有 關 學 校 維 持 十 年 基 礎 教 育,使 肢 體 傷 殘 但 智 力 正 常 的 學 生 有 更 充 分 的 準 備 升 讀 三 年 制 高 中 。

群育學校

7.12 群 育 學 校 的 學 生 , 有 短 暫 性 質 的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 當 他 們 被 評 定 為 適 合 在 一 般 學 校 有 效 學 習 時 , 便 應 重 新 融 入 一 般 學 校 。 然 而 , 由 於 在 高 中 階 段 , 有 部 分 學 生 會 故 態 復 萌 , 部 分 則 會 繼 續 面 對 困 難 , 或 遇 上 新 的 困 難,我 們 建 議 這 些 學 校 設 立 三 年 高 中,以 配 合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

智障兒童學校

7.13 為 了 公 平 起 見 , 我 們 建 議 為 智 障 學 生 , 包 括 就 讀 視 障 、 聽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學 校 的 智 障 學 生 , 提 供 三 年 初 中 教 育 及 三 年 高 中 教 育 。 這 些 學 校 應 透 過 訂 有 預 期 學 習 成 果 的 個 別 學 習 計 劃,使 學 生 學 習 具 挑 戰 性 而 得 以 改 善 。

醫院學校

7.14 目 前 , 醫 院 學 校 是 在 17 個 醫 院 單 位 內 , 為 留 醫 學 童 而 設 的 教 育 服 務 , 程 度 最 高 達 初 中 。 每 當 學 生 入 院 , 不 論 逗 留 時 間 多 久 , 均 會 獲 得 提 供 服 務 。 學 生 放 病 假 往 往 都 並 不 一 定 需 要 住 院 。 目 前 , 學 生 留 在 家 中 養 病 最 少 三 個 月 而 又 在 父 母 要 求 下,才 會 獲 得 安 排 家 中 教 學 服 務 。 由 於 醫 院 學 校 的 服 務 性 質 以 輔 導 為 主 , 因 此 , 如 果 學 生 留 院 少 於 三 天 , 是 否 應 提 供 這 類 教 學 服 務 是 值 得 商 榷 的 。 另 一 方 面 , 我 們 建 議 把 這 項 服 務 擴 展 至 高 中 程 度 。

(44)

第 八 章 課 程 架 構 的 發 展

為 有 能 力 修 讀 普 通 課 程 的 學 生 而 發 展 的 課 程 架 構

8.1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但 非 智 障 的 學 生,應 修 讀 與 其 他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的 新 高 中 課 程,包 括 四 個 核 心 科 目、兩 至 三 個 選 修 科 目 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 當 局 會 採 用 相 同 的 標 準 評 估 這 些 學 生 , 但 會 作 出 特 別 的 考 試 安 排,例 如 調 整 考 試 時 限 及 座 位 的 特 別 安 排 等。教 統 局 及 考 評 局 會 確 保 提 供 適 當 的 評 核 設 施 , 幫 助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8.2 現 時 , 在 62 所 特 殊 學 校 中 , 50 所 學 校 每 級 只 開 辦 一 班 。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但 有 能 力 修 讀 普 通 課 程 的 學 生,應 與 其 他 學 生 一 樣,有 一 系 列 的 選 修 科 目 供 他 們 選 擇。由 於 學 校 規 模 不 大,高 中 班 別 數 目 亦 不 多 , 在 提 供 新 高 中 科 目 的 數 量 及 組 合 方 面 會 有 所 限 制 。 因 此 , 教 統 局 鼓 勵 特 殊 學 校 與 其 他 毗 鄰 的 特 殊 學 校 或 一 般 學 校 協 作,利 用 資 源 共 享 的 優 勢 , 為 學 生 開 辦 多 樣 化 的 新 高 中 課 程 。

智 障 學 生 的 課 程 架 構

8.3 智 障 學 生 各 有 不 同 的 學 習 進 度 和 方 法 。 有 效 學 習 的 關 鍵 , 在 於 靈 活 配 合 學 生 的 個 別 需 要 。 為 智 障 學 生 而 設 的 12 年 課 程 架 構 , 將 會 強 調 學 生 的 全 人 發 展,確 保 學 校 能 提 供 均 衡、規 模 適 中 而 又 與 學 生 認 知 能 力 相 配 的 課 程 。

8.4 新 高 中 (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課 程 的 設 計 參 考 了 本 地 和 海 外 經 驗 。 課 程 設 計 原 則 如 下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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