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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國家形象館 ( 區 ) 」作業原則 108 年第 1 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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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第 1 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

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作業原則

(2)

目錄

壹、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 1

貳、辦理方式及審核原則 ... 1

參、評選方式 ... 4

肆、申請應備資料 ... 4

伍、注意事項 ... 4

陸、附件 附件 1、A 款、B 款非吊點式、B 款吊點式、C 款等 4 款設計圖 附件 2、修正後 A 款設計圖 ... 7

附件 3、修正後 B 款非吊點設計圖 ... 8

附件 4、補助上限 ... 9

附件 5、基本資料表... 10

附件 6、取消記點原則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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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 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臺 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 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二、 其他工商團體:申請單位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符合「補 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 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其中新申請補助 單位(含被合併新申請單位)應同時具下列資格:

(一) 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 3 年(含)以上(期間以計算至本公告所 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

(二) 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 近 3 年獲有內政部、本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或 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 申請之公協會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會務運作正常(按照內 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 1 年內未至少召開 2 次理監 事會議、1 年內未至少召開 1 次會員大會、連續 4 年未開會 員大會及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 4 項)。

貳、 辦理方式及審核原則

一、 辦理方式: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申請設立形象館,限採用本 局選定之 A、B、C 款設計圖(如附件 1)之其中 1 款,其中 B 款設計圖又分為吊點式設計圖及非吊點式設計圖。如同一展 覽有 2 個以上公協會申請補助且挑選不同設計圖時,由本局 事先洽公協會意見後指定設計圖款式。另為整合形象一致性,

公協會申請之展覽,外貿協會亦有參展時,一律採用外貿協 會 B 款非吊點式之主視覺設計圖。

(一) A款:

1. 公協會可自施工說明手冊所提供之不同色系,依不同產業屬 性自行搭配調整。

2. 有關 12 項產業元素之產業圖像僅為建議素材,若使用建議素 材,應請依圖像版權自行付費租用。另公協會亦可自行放置 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申請補助時需提供上述圖騰或 Logo 供本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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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設計圖之短邊攤位主視覺仍維持 ,惟長邊攤位主視覺 原「 」改為正楷「TAIWAN」(如附件 2)。

(二) B款分為非吊點式及吊點式:

1. 非吊點式設計圖:

(1) 公協會可自 B 款施工說明手冊所提供之不同色系,依不同 產業屬性自行搭配調整。

(2) 施工說明手冊所列之 12 項產業圖像僅為建議素材,公協 會可自行放置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申請補助時需提 供上述圖騰或 Logo 供本局審查。

(3) B款非吊式設計圖之側版 ,原為直式改為橫式(如 附件 3)。

2. 吊點式設計圖:請按照「B 款吊點式」施工說明手冊規定辦 理。

(三) C 款:

1. 公協會可依其需求設計,惟同時需具備下列 3 項元素:

(1) 長邊攤位主視覺使用立體之正楷「TAIWAN」。

(2) 短邊攤位主視覺使用立體「 」。

(3) 搭配具有代表性產業圖騰。

2. 立體「TAIWAN」及「 」之長寬厚度尺寸須按照施工 說明手冊所列施作。

(四) 形象館部分裝潢設計之變更,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 請,非經本局事前同意者不得辦理。

二、 申請國家【地區】及門檻:

(一) 中國大陸地區需達 50 個(含)攤位數以上,且需集中於同一 區。

(二) 中國大陸以外之地區,攤位總數需達 25 個(含)攤位數以上;

但考量國際專業展有按產品分區展出情形,除集中於同一展 區外,亦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其中一個展區攤位數達 20 個以上;其餘攤位數需集中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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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展區。

2. 其中二個展區攤位數均達 10 個以上;其餘攤位數需集中在其 他同一展區。

(三) 公協會申請形象館,應優先徵集會員廠商參展,且會員廠商 之家數及攤位數,需各達總徵集廠商家數及總申請攤位數 7 成(含)以上(採四捨五入計算)。如未達申請門檻,參加同一展 覽之我國個別參展廠商加入形象館,亦可計入形象館攤位 數。

(四) 形象館(區)之攤位數不得包括走道;另有柱子之攤位,原則上 不得納入申請門檻攤位數,如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准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 如採 A 款設計圖者,主視覺設計至少 4 個攤位以上,且側邊 攤位須有臺灣一等一標誌;如採 B 款設計圖者,主視覺設計 至少 2 個攤位以上,且側板須有臺灣一等一標誌;如採 C 款 設計圖者,主視覺設計至少 4 個攤位以上,且側邊攤位須有 臺灣一等一標誌。

(六) 形象館(區)之攤位僅限我國國內廠商及公協會,且形象館(區) 設有特裝攤位時,須以不影響整體形象為主,並經本局同意 後始可辦理。

三、 補助上限:每展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200 萬元,並按照不 同區域訂定每一攤位補助上限如附件 4。

四、 補助項目:場地佈置費。

五、 補助優先順序:

(一) 第 1 順位:已獲本局補助之國際展。

(二) 第 2 順位:曾獲本局補助之公協會,但申請之國際展未獲補 助者。

(三) 第 3 順位:未曾獲本局補助之公協會。

六、 補助限制:

(一) 108 年全年各公協會申請以 3 案為限,但會展公協會以申請 2 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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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8 年全年申請赴中國大陸設置形象館限 1 案。

(三) 另考量預算有限及為使更多廠商受益,各公協會申請補助設 置「國家形象館(區)」可與其他公協會合併提出申請,被合 併者不計入次數;惟合併申請赴中國大陸案件,合併者及被 合併者均計入全年案件數。

參、 評選方式

申請案件之准駁,將依據「補助辦法」第 10 條組成之評審委員 會,得邀請申請單位來局簡報說明,並由委員按照設計樣式、

攤位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等項來評分,以及決定補助申請案 之准駁及金額。

肆、 申請應備資料

一、 申請補助之公函 1 份。

二、 下列文件各 10 份:

(一)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補助申請書。

(二)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

(四) 參展攤位之展場配置參考圖、設計圖及工程圖(含設計圖之顏 色配置、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施工尺寸圖)。

(五) 前次參展之成果彩色照片 5 至 15 張(若無參展紀錄,或以往 參展之設計圖款式與本次建置之設計圖款式不同者,則均免 提供)。

(六) 「基本資料表」如附件 5。

(七) 未曾獲本局補助之新申請單位及被合併新申請單位,應另檢 附「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

伍、 注意事項

一、 本案將依據行政院函示,對中國大陸地區補助總經費以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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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25%為限。

二、 參展時應懸掛臺灣識別體系標誌。

三、 形象館補助款毋需作為參展廠商之回饋款,且最高補助場地 佈置費 9 成。

四、 展出產品須與公協會產業屬性及展覽主題相符,否則不予認 列;另公協會籌組展團之廠商,攤位招牌不得有中國大陸分 公司或當地公司名稱,否則不予認列。

五、 獲本局補助建置形象館之展覽,公協會核銷時應檢附現場拍 攝我國及其他主要競爭國家建置形象館 3 至 5 分鐘之錄影檔 (含每排攤位整體主視覺之各個角度)及相片憑供核參。

六、 如發生實際參展設計圖與本局核准之設計圖不同者,應依「補 助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按未施作部分,就個案情節 不同採個別審查,扣減 60%以下補助款。扣款項目包括自行 變更產業圖騰、燈箱材質不符、主視覺之臺灣一等一標誌無 立體感、未施作攤位頂部頂蓋、主視覺未內縮等。

七、 經核定後如取消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取消者,不予記點外,

應依「補助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按取消時間採不同 記點數如附件 6,並視記點數,依「補助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扣減下次之補助款。

八、 依據「補助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接受貿易局補助,

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補助總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採購金額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 公協會參加外貿協會、紡拓會及中衛發展中心已接受本局委 託或補助之展覽,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 公協會獲核之形象館補助計畫不得申請變更。但經本局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 受補助單位違反補助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至 第 3 項、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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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或經第 27 條考核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貿易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 60%

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 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十二、 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應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 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之規定辦理核銷事宜,並建 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 銷資源」→「廠商拓銷輔導資源」→「基本法規」),請 自行下載參用。

十三、 本局依據「補助辦法」已訂定各類書表格式,並建置於本 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

→「廠商拓銷輔導資源」→「相關表格」→「108 年第 1 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業務之申請 補助相關表格」),請自行下載使用,並務請切實使用新 版規定之表格,且詳實填繕各欄位,以利審核。

陸、 附件

附件 1:A 款、B 款非吊點式、B 款吊點式、C 款等 4 款設計圖 附件 2:修正後 A 款設計圖

附件 3:修正後 B 款非吊點式設計圖 附件 4:補助上限表

附件 5:基本資料表 附件 6:取消記點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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