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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類別:法政類
篇名:
淺談性交易合法化利弊與現況
作者:
黃郁雯。內湖高中。高二 13 班 傅詩雅。內湖高中。高二 14 班 許 雋。內湖高中。高二 16 班
指導老師:莊易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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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自從釋字第 666 號的出現,以及後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正,都陸續引起社會大眾的關 注與法界人士的討論,同時也激起我們的研究興趣,想一探究竟性產業在台灣的緣起與發展,
及釋字 666 號對於臺灣現況的啟示。隨著社會對性觀念的逐漸開放,台灣近年針對性交易合 法化也有更多關注與討論,同時,許多國外國家在性交易這方面有著截然不同的立法規範,
以下我們就荷蘭和瑞典的例子進行討論。
二、研究方法與目的
此研究透過書籍、網路文章等多元的文獻探討,藉此先認識有關性產業的緣起與發展,
並自其中分析性交易合法化的影響和利弊,再據此編擬為施測問卷,採問卷調查的方式,在 統整所蒐集的資料及數據後,希望讓社會大眾對於這項議題的有所認識,也讓大眾得以更瞭 解性產業的存在與性交易合法化的利弊。
三、研究架構
圖一 研究流程圖(研究者自行繪製)
貳、正文
一、臺灣性產業的歷史沿革與發展
所謂的「性產業」,就是與性有關的產業。而為不特定對象提供性服務以獲得報酬的人稱 為「性工作者」。依據林孟弘(2015)之文獻,並以臺灣為例,敘述日治時期及國民政府來臺 後的發展狀況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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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沿革
1、日治時期
(1)日本政府在各地設立「遊廓(紅燈區)」總共有 16 間,這些地方附近由警察局與醫 院高度管制。當時由漢人、日本人及朝鮮人共同經營,性工作者分成藝娼妓與娼妓,且價格 上以前者較高。
2、國民政府來臺後
(1)1945 年國民政府來臺,接受定期體檢的妓院登記,也就是「公娼」。在臺灣與澎湖、
金門、馬祖的軍營內也附有「軍中樂園」,為軍人提供性服務。1956 年,國民政府頒訂《臺 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用以做為同意娼妓營業的法源基礎(該法令已於 2002 年廢止)。
(2)1997 年,當時的台北市長陳水扁強力掃蕩這項行業,台北市議會最終於 2001 年正 式廢除《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其後,台北市成立社會團體「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以關 注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
(二)現行法制規範與發展現況 1、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
性工作者多屬經濟弱勢族群,且缺乏身邊親友支持,多半迫於無奈。因此「罰娼不罰嫖」
被認為違反社會主義,2009 年 11 月 6 日,公布之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揭示,《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關於「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經大法官釋憲違反「平等原則」而 違憲(全國法規資料庫,2020)。此外,根據釋憲文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在性專區外娼 嫖罰;然而,目前還未有縣市設置性專區(全國法規資料庫,2020;林孟弘,2005)。
2、《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正案
2011 年時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81 條,增訂第 91-1 條:在性交易「區域 內」開設性產業或進行性交易者,娼嫖都不罰;「區域外」,則娼嫖皆罰。但由於目前尚未有 地方政府設立專區,所以實際上是娼嫖都罰,這也造成許多不合法的性交易場所的猖獗(全 國法規資料庫,2020)。
(三)小結—「形式合法,實質非法」的台灣現狀
臺灣在日治時期就有公娼,也設有專區。國民政府時期「肅娼」並沒有成功,官方不承 認提供性交易為一種職業,一旦犯法,則依收入多寡比例處罰金,並且附帶公布姓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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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對抗性交易。目前臺灣性交易並非刑法所處罰之行為,只有行政裁罰的問題。但尚未有縣 市首長規劃專區,而導致性交易出現「形式合法,實質非法」的矛盾現況。前者的「形式合 法」意指依據釋字第 666 號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範,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然而,
即使已有合法化的相關法源基礎,但實務上並未有任一地方政府有設置「性交易專區」這項 鄰避效應的公共場域,而導致出現私娼流竄之「實質非法」的狀況(林孟弘,2005)。
二、國外性產業發展之援例
由圖二可知,亞洲幾乎所有國家,其性交易皆不合法。從圖二可發現一個很大的原因是 亞洲人的性觀念較西方國家保守很多,因而性交易合法的機會較西方國家低,也造成許多非 法私娼猖獗。所以,本研究舉荷蘭和瑞典當援例,而不以亞洲國家為例。
圖二 世界性交易合法及非法地區地圖
(資料來源 : 陳芷儀(2017)。紅燈下的世界,從世界看性工作產業。2019 年 12 月 15 日,
取自 https://reurl.cc/0oOZ49)
(一)合法化的援例:荷蘭
1、歷史沿革
阿姆斯特丹紅燈區的歷史可追溯至 14 世紀,那些長期在海上冒險的船員們,在抵達陸地 後,便開始尋求肉體與精神上短暫的溫存與陪伴。兩個世紀之後,以性交易為主的商業聚落 逐漸形成,也就是紅燈區的雛形(林孟弘,2005;黃淑怡,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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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
荷蘭政府給予該行業合法化權利,是為了更好的管理。目的廣泛包括:有效保護性工作 者、方便管理商業性交易行為、區分性交易和其他犯罪行為、改進性工作者地位、保護未成 年人、降低非法居留外國人從事性交易數目以及加強打擊非自願性交易行為(葉克飛,2001)。
3、管制
政府以發放許可證的方式限制娼館的設立,並嚴格管制娼館經營者、所有人身分,且性 工作者需符合相關法定條件(林孟弘,2005;顧燕翎,2002)。
4、執行成效
荷蘭政府讓娼館合法化後,不僅能夠更容易管理性產業,性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身分地 位也可以獲得改善,且可享有疾病補助和殘障津貼等福利。性工作者們既可持證上崗,依法 納稅,當然也就享有荷蘭的各種社會福利和保障,比如失業保險和退休金等。性工作者們還 有自己的工會組織,隨時發聲,性工作者們可也以使用紅燈區的專門診所進行匿名體檢或是 在荷蘭任何普通醫院進行體檢,並不會受到任何歧視(葉克飛,2001)。然而,即使荷蘭的性 交易已合法化,但其中仍有許多性工作者是屬於非法居留的狀態,此問題也是荷蘭政府當務 之急的問題。
圖三 著名的阿姆斯特丹紅燈區
(資料來源 : 每日頭條(2018)。2019 年 12 月 15 日,取自 https://reurl.cc/R404Xe)
(二)未合法化的援例:瑞典—「罰嫖不罰娼」(北歐模式)
1、源由
在 1998 年制定《婦女防暴法》,將買春這項行為入罪化,任何以金錢或其他利益(如酒 或毒品)換取性關係均為「買春罪」。瑞典自 1999 年起,實行罰嫖禁令,目前是世界極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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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嫖不罰娼」的國家之一。買春的人會被科以罰金或是六個月以下的拘役。但是實際上則 因為舉證困難,所以在起訴的案件裡,只有很少比例的嫖客真的被判刑(台北市日日春關懷 互助協會,2017;林孟弘,2005)。
2、管制
在強調性別平等的瑞典,官方不承認提供性交易為一種職業,一旦犯法,會依收入多寡 比例處罰金,並且附帶公布姓名的措施,來防堵性交易。
3、執行成效
瑞典政府將買春行為入罪化,對嫖客產生嚇阻行為,性交易市場的交易量會因此從源頭 銳減,有效地達成縮小性交易市場目的之執行成效。但是原本就處於弱勢的性交易工作者,
因為性交易轉入地下化,受到更嚴重的剝削。罰嫖不罰娼也被質疑,國家是否過度介入私人 生活,因此瑞典政府對此政策仍有需改善的地方。在挪威政府針對瑞典的研究中,警政相關 委員不禁讓人質疑官方統計的數字和現實上有很大的差距,罰嫖只會讓地下化日趨嚴重。因 此,瑞典的性工作者說真正讓他們變成受害者的不是嫖客、而是政府。政府不僅不聽他們的 心聲,還讓他們身陷危險之中,並且迫使他們必須和黑社會往來(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 會,2017;林孟弘,2005)。
(三)小結
將性交易合法化的荷蘭,將性產業視為只是一種社會現象,在成效上,對於性工作者的 權益保障有一定的助益;即使該國性交易已合法化,其中仍有許多屬於非法居留狀態的性工 作者,這則是荷蘭政府當局的一項隱憂。相較之下,將性交易入罪化的瑞典,不僅讓性產業 地下化,該法令也被視為是政府控制和規範性產業的工具,並未能藉此積極改善性工作者的 社會地位與勞資關係,性工作者在申請社會福利、保險和銀行貸款時仍會受到歧視,對於條 件比較差的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權保障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三、性產業存在的原因
綜觀性產業的歷史沿革與發展現況,再結合全國法規資料庫(2020)等相關文獻探討,
可以進一步歸納性產業存在的原因如下列所述。
(一)性工作者
從全國法規資料庫(2020)的釋字第 666 號來看,可發現其中有涉及「經濟因素」與「性 別差異」兩大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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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因素
從事性產業的原因有很多種,有可能是被看似短時間高利潤所吸引,也有可能是因經濟 困境。例如,釋字第 666 號就指出,性工作者多屬經濟弱勢族群,且缺乏身邊親友支持,多 半迫於無奈,希望能藉此擁有維持基本生活的金錢來源。
2、性別差異
性工作者以女性比例佔多數,男性相比之下為較少。從此可看出不論是受到傳統觀念、
社會氛圍等因素,皆對女性有歧視及不平等對待。部分社會大眾也視性交易為一種對女性的 暴力行為,伴隨著對女性的剝削,甚至,性交易也跟一些人口販賣案件相關。另一方面沿著 性別這條界線分野,也顯示資源富者與貧者的界線,也是不能忽略的強者與弱者的差別。
(二)性消費者
以金錢換取性服務的行為俗稱買春或嫖妓,進行者俗稱為「嫖客、性消費者」。就「生理 需求(本能、性欲、性需求)」來說,國外〈Why men use prostitutes〉在 2005 年的研究報告,
可發現有些受訪者認為這是個很棒的經驗,透過這種管道去尋求他靠自己無法得到的快樂。
有些受訪者則透露他們對買春感到強烈的罪惡和羞恥,他們心裡並不感到滿足。但相信如果 男人有需求時卻無法買春,他們可能會基於本能的「需要」做出違法強暴行為。
站在人權的角度,這牽涉的是概念之一為性自主權。性自主權就是拒絕不想要的性接觸 與性行為,亦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以及如何發生性行為等,性自主權 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權利,但亦受憲法第 22 條規定所保障。
例如,刑法第 231 就明文規定對於第三方的處罰:「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 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因此,我們應該追求達到以下幾點:
(1)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人權。
(2)使用管道倡導讓民眾更加認識性交易,使他們抱持新的想法和給予公正的對待。
(3)法律上設立專法等有效地給予保障。
四、性交易合法化的論述
以下彙整洪廷慈(2020)針對「政府」與「性工作者」兩個面向的對象,就性交易合法 化的影響所及的優點與缺點加以分析如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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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性交易合法化對政府及性工作的優缺點
對「政府」而言 對「性工作者」而言
優 點
1、有效的管理性工作者的名單,以避免 私娼的存在
2、能加強性交易專區附近社區治安與生 活品質的維護,如降低強暴案件的發生次 數
3、可以對性交易所帶來的菸酒、毒品及 性病等問題,做有效的控管
4、改善台灣現狀中「形式合法,實質非 法」的矛盾現象
1、可立法保護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使其 有合法申訴的管道
2、有相關的醫療資源,保護性工作者的健 康
3、可使性工作者受到應有的尊重,保障其 免於受到有形或無形的暴力與歧視等傷害 4、在有管理的情況下,可維護性工作者個 資免於外洩
缺 點
1、容易產生具「鄰避效應」的公共場域 2、會讓大眾認為政策面,背離了人們傳 統的道德觀念
3、專區外匯造成地下化的問題,並使政 府管制不及
4、仍有許多因現實狀況而無法登記的性 工作者,無法規劃其真正所需的權益保障
1、性工作者需繳納規費與繳稅,是新增成 本的一種
2、性工作者的工作身分可能會曝光 3、如果要求工作者必須隸屬於某營業場 所,仍會有資本家剝削的問題
4、採登記制,對未登記或不符登記標準的 性工作者,將造成諸多不便
5、在傳統性別刻板印象的根深蒂固下,若 性工作者大多仍為女性,就仍無法改善性 交易合法化可能繼續加深性別不平等的問 題
(表四資料來源:整理自洪廷慈(2020)。瑞典荷蘭報告。2020 年 3 月 15 日,取自 https://reurl.cc/GVrK5v)
五、問卷施測與分析
問卷調查結果與分析,分為以下三個面向加以說明。
(一)受訪者的個人基本資料
由圖四、五可知,在針對 100 名的問卷受訪對象中,以青年人比例較多;而性別方面,
則以女性居多。
圖四 受訪者年齡分布 圖五 受訪者性別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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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訪的結果分析
1、對於性交易「法制化」的認知程度
(註:由低到高的瞭解程度依序為 1 至 5)
依據文獻指出,台灣目前的性交易法制 化現況,在一系列的修法後只要是在專區以 外的性交易行為是可採行政罰的。但由於仍 未有地方規畫專區,而導致性交易「形式合 法,實質非法」的矛盾現象如圖六所示,仍 有將近 40%左右的受試者對此現況並不瞭 解,故政府仍有加強宣導之必要。
圖六「形式合法,實質非法」現況之瞭解
2、對於性交易「合法化」的同意程度
依據圖七,表示不同意性交易合法化的受試者,約 20%左右。但依圖八,表示不同意性 交易專區設立在自家附近的受試者卻高達 65.3%。另依圖九、十顯示,除了不同意性交易合 法化的受試者,本身就並不同意將專區設置在居家附近;原本表示普通與同意的受試者,也 以不同意將專區設置在居家附近的人數居多,顯示性交易專區的設置,對於受試者有鄰避效 應的影響。
圖七 是否同意「性交易合法化」 圖八 是否同意設置「性交易專區」
圖九 同意合法化時,是否同意設置專區 圖十 不同意合法化時,是否同意設置專區
0 5 10 15 20 25 30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非常同意 普通
合計
0 2 4 6 8 10 12 14
不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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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交易合法化利弊分析的同意程度
(1)對「政府」的影響
針對性交易合法化可否節省國 家開支,去防範違法的賣淫行為,及 其可能衍生的菸酒、毒品與性病等社 會問題,依據圖十一顯示,有將近 60%的受試者,認同這項作法是可行 的。
圖十一 性交易合法化可否政府改善相關違法行為
(2)對「性工作者」的影響
依據文獻指出,性交易常被視為「性 別暴力」的一環,特別是針對許多弱勢 婦女即是被迫從事這項行業。而在性交 易合法化的條件下,圖十二中有將近 60%的受試者,認同這可以使性工作者 受到應有的權益保障。
不過,是否可以使性工作者因而免 於受到歧視,則有受試者指出:「人們 對於性工作者的看法,不容易因為性交 易合法化而改變,但有明確規範的確較 容易使性交易的價格透明化,也可以避 免皮條客提出過高的價錢。」
圖十二 性交易合法化可否改善性工作者之權益
參、結論
本研究目的在於瞭解目前大眾對性交易合法化、設置性交易專區及其相關影響的認知與 同意程度。由問卷結果顯示大部分的受試者仍不清楚「形式合法,實質非法」的現況為何。
並且,由於贊成性交易合法化的受試者,絕大多數仍並不同意在自己住家附近設立性交易專 區,故這項鄰避效應所帶來的影響,也將致使台灣目前「形式合法,實質非法」的矛盾情況 更難以改變。針對上述情況,政府在將來應當如何加強宣導或因應,則有待未來研究之探析。
不同意 12%
同意 41%
非常不同意 9%
非常同意 17%
普通 21%
不同意 同意 非常不同意 非常同意 普通
不同意 19%
同意 非常不同意 39%
3%
非常同意 17%
普通 22%
不同意 同意 非常不同意 非常同意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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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了社會對於性工作者的歧視,可能仍無法因為性交易合法化而獲得改善。否則,
受試者大致上是肯定性交易合法化之後,對於政府與性工作的正面影響。但實際的配套措施 應當如何研擬與規劃,也有待未來研究之探析。
肆、引註資料
(一)大法官會議(2001)。釋字第 666 號。2020 年 3 月 15 日,取自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66
(二)王芳萍(2015)。日日春行動者的反思:性交易修法歷程的社會探究。社會分析,10,
127-167。
(三)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2017)。妓女聯合國。台北市:日日春關懷協會。
(四)全國法規資料庫(2020)。2020 年 3 月 15 日,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D0080067&norge=80
(五)每日頭條(2018)。「荷蘭紅燈區」唐人街的 50 米的紅燈區,看看國外不一樣的風采。
2019 年 12 月 15 日,取自 https://reurl.cc/R404Xe
(六)林孟弘(2015)。我國性交易管制與除罪化之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 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台北市。
(七)洪廷慈(2020)。瑞典荷蘭報告。2020 年 3 月 15 日,取自 https://reurl.cc/GVrK5v
(八)黃淑怡(2015)。從開放管理到漸進式消滅-簡評荷蘭性產業專區政策。2020 年 3 月 15 日,取自 https://reurl.cc/8GnN64
(九)陳芷儀(2017)。紅燈下的世界,從世界看性工作產業。2019 年 12 月 15 日,取自 https://reurl.cc/0oOZ49
(十)葉克飛(2001)。性開放的荷蘭,為什麼有最嚴苛的法規?2020 年 3 月 15 日,取自 https://kknews.cc/history/gryvzg9.htm
(十一)顧燕翎(2002)。荷蘭性產業政策考察報告。2020 年 3 月 15 日,取自 http://feminist-original.blogspot.com/2012/06/blog-post_18.html
(十二)Julie Bindel(2005)。Why men use prostitutes。Support The Guardian。2020 年 3 月 15 日,取自 https://www.theguardian.com/society/2010/jan/15/why-men-use-prostitu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