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同意書
本人瞭解醫療有其極限,而愛心可以延續,經閱讀、知悉後列說明後,願意簽署器 官捐贈同意書,並將此意願註記於健保卡,於生命之盡頭,捐贈可用器官,讓其他需要 的病人能因此而獲得重生機會。
(以下欄位有*標示者為必填)
*
簽署人:
(敬請親自以正楷書寫);
*簽署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署人未滿 20 歲,方須由法定代理人正楷書寫):
(姓名)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本人 □希望 □不希望 獲得器官捐贈同意卡。
(如未勾選,視同「不希望」)卡號:
(工作人員填寫)簽署的原因:
給家人的話:
願意捐贈器官(組織)項目:(可複選)
□全部捐贈;□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
□小腸;□眼角膜;□皮膚;□骨骼;□心瓣膜;□血管
………
說明事項:
一、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器官捐贈必須為無償之行為,且器官之摘取,應於病人之 診治醫師判定死亡後為之(含腦死判定)。如病人為非病死或疑似為非病死者,必須於 依法相驗完畢後,且經檢察官認無繼續勘驗之必要後,才能施行。
二、 另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醫師自往生者遺體摘取器官以供移植,須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
(一)往生者生前以書面(如本同意書)或遺囑同意。
(二)往生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三、 您簽署的器官捐贈同意書,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規定,加註於健保卡並掃描存 檔於「衛生福利部安 寧 療 護 及 器 官 捐 贈 意 願 資 訊 系 統 」; 如醫院、醫師遇有病人經 診斷其病情於近期內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且該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識之情況下,將 以此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生前之意願。醫院、醫師絕不 會因知悉此捐贈意願而不施予必要治療。
四、 捐 贈 者 如 患 無 法 控 制 的 感 染 性 疾 病 , 如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 Acquired l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俗名「愛滋病」)、庫賈氏病(Creutzfeldt-Jakob Disease,CJD)…等等,為避免因器官移植而傳染給受贈者,醫院、醫師得不接受病人 之器官捐贈。
五、 您所表達之器官捐贈意願,可隨時查詢或撤回。如欲查詢或撤回該意願,可聯絡「衛生 福利部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單位協助處理,電話:02-23582186。
六、 本 資 料 僅 供 器 官 捐 贈 意 願 表 達 使 用 , 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善 盡 保 密 之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