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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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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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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面對國際分工深化,全球資源加速整合的知識經濟時代,創新研發與 全球運籌衍然成為建立競爭優勢的模式。創新不但是當前知識經濟發展的重要 議題,亦是知識發展的重要指標。經濟學家熊彼得(Schumpeter 1947)認為,創 新是國家經濟成長、提升產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原動力1,而創新與技術進步亦 是維繫國家競爭力重要的關鍵因素。我國政府為強化本土研發創新效率與能 量,提升臺灣在國際創新網絡的地位,目前正積極從事「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致力推行「產業創新研發中心推動計畫」。

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來源在於創新研發能力,因為研發活動是一項持續改 善以及提升現有產品與流程的重要投資。其通常可藉由創新活動來開發新技術 或新產品,使其進佔新市場、增加既有市場的佔有率,或是維持其在產業中的 領導地位(Breitzman, Thomas, and Cheney 2002)。雖然近年來,智慧資本 (intellectual capital)2或無形資產已取代有形資產的地位,成為企業決定性的資 產(Drucker 1993),亦成為驅動與創造企業價值的動因(Edvinsson and Malone 1997; Johanson et al. 2001b)。但在所有智慧資本或無形資產中,創新活動仍是 創造企業價值最重要的其中一項(Kalafut and Low 2001)。3

臺灣過去以代工為主的企業,目前正逐漸積極邁向自主研發及風險性研 發之路。然而,政府在面對企業從事創新活動所面臨之因難與限制時,應扮演 什麼角色呢?依據自由經濟理論,政府的干預應該是越少越好,但是事實上,

基礎性科技技術具有外溢效果4,加上研發具有公共財性質,以及研發活動的

1 熊彼得對創新的定義為:「將已發明的事物,發展為社會可接受並具商業價值的活動」;他認 為創新的意涵包括了生產新產品、使用新方法、開發新市場、取得新生產原料,以及創設新 的生產組織型態。

2 根據Stewart (1997)的定義,所謂智慧資本,係指每位員工能為公司帶來競爭優勢的一切知識 與能力總合;而智慧資本依其內涵可再分為三類:(1)人力資本(2)結構資本(3)顧客資本。

3 相關研究尚有:Lev and Sougiannis (1996)研究指出,每增加 1 元的研發支出,未來可產生 2.328 元的營業淨利;如果把研發支出資本化的話,則提供給投資人的資訊將更具攸關性;另 亦有研究透過專利相關指標(patent-related measures)來衡量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的價值(Deng, Lev, and Narin 1999)。除此之外,國內亦有許多學術研究實證結果支持創新活動確與企業價 值、績效間呈正向關係(葉玉慧 2002;溫士賢 2003;聞勛琪 2004)。

4 晚期發展的內生成長理論與創新理論皆強調研究發展具有非敵對性(non-rival)與不可排他性 (non-excludable),因此研發投資存在著某種外部效果(externality),廠商會透過研究發展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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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性與不可分割性,通常會導致企業研發投資低於最適水準,因此政府介 入產業的研發活動是必要的(蔡宏明 1999)。而政府基於政策考量,往往透過 租稅與金融措施來協助之,由此可知,企業的創新活動與其國家的租稅制度是 緊密關連的。

我國所得稅制自民國 44 年修訂以來,一直採行獨立的課稅制度,意即營 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雙重併行課徵制度5。舊制下,政府為減輕重複課 稅現象,採取了許多租稅減免措施,例如,對特定產業給予五年免稅、加速折 舊、投資抵減等優惠。雖然,重複課稅的現象得以減輕,但是畢竟受到優惠的 產業是特定少數,這反而形成另一種租稅不公平的現象。正因如此,基於租稅 公平性及中立性之考量,舊的所得稅制度,確實有修正之必要。

由於經濟環境變遷,我國產業漸漸從勞力密集走向資本密集。政府為使 企業根留臺灣,維持國家經濟穩定成長,並配合亞太營運中心之需要,營造良 好的租稅環境,於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兩稅合一制度6,以達到消除重 複課稅,減輕稅負,激發投資意願的目的。此制度可說是我國稅制上的重大變 革。兩稅合一制度下的配套措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簡稱未分盈餘加徵 10%營所稅),在實施初期,曾引起產業、政府、學 界的多方討論。財政部認為,新稅制有助於企業有效運用資金;對中小企業而 言,因其內部原本就保有較少的保留盈餘,所以對其影響不大;股利所得具有 扣抵稅額的優惠,將助於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願。但眾多學者及業者認為,這 個配套措施將不利於企業內部資金之累積,影響投資意願;扭曲資本市場的正 常運作;短期內對公司營運資金造成嚴重縮減,長期下將對企業造成傷害。

我國兩稅合一制已行之有年,基於上述政府單位及學者、業者的不同看 法,且為探究新稅制對企業創新活動的影響,實有需要以實際資料加以驗證,

遂引發本研究之興趣。

來達到新產品的發展或較優良的生產過程,而當研究發展成果由某個經濟體系內的廠商外溢 (spillovers)時,技術擴散的效果亦可使同個經濟體系的其他廠商受惠,這就是研發的外溢效果

(蔡蕙安與陳致綱 2002)。

5 在舊的所得稅制下,最遭人詬病的問題就是「股利所得雙重課稅」問題,也就是說,股東賺 取的營利所得,在公司階段需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俟後這筆稅後的營利所得分配給股東時,

必須再併入股東綜合所得,計算其綜合所得稅;就好比一隻牛被剝兩層皮。

6 所謂兩稅合一,即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結合為一的一種新稅制。股東營利所 得最高稅賦由舊制下的 55%降至新制下的 40%,使得我國稅制改革更進一步達到租稅公平原 則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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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將探討兩稅合一之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 所稅對於企業創新活動的影響。主要探討的問題如下:

1. 實施兩稅合一之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整體企業的創新活 動是否會受到影響?

2. 兩稅合一之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所稅的實施對高科技產業之創新活動是 否產生較大的衝擊?

3. 兩稅合一之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所稅的實施,是否影響融資受限公司的 創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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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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