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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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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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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十四條附件七 特殊材料給付規定

通則:本表係一○八年一月份之給付規定,依本標準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如有異動,以保險 人最新公告為主。

給付規定 分類碼

大小

類碼 品名表 給付規定(108 年 1 月) A101-1 S-A- 開放式手術直

線型自動縫合 釘 D.L.U.

(DISPOSABL E LOADING UNIT)

(105/04/01 修訂) 一、限

1.大腸直腸癌。

2.食道癌或食道靜脈瘤。

3.胃癌手術。

4.肺部手術。

5.人造膀胱手術

6.乏特氏壼腹周圍癌使用。

二、申請數量除肺部、胃部、大腸直腸癌、乏特氏壼腹周 圍癌手術病患限用一至二支外,其餘以一支為原則。

A101-2 S-A- 皮膚縫合釘 SKIN STAPLE

(104/08/01 修訂)

限 62014C、62015B、62016B 之手術申報,並應依實際病 情需要,各不超過 6 支、12 支、20 支為原則。

A101-3 S-A- VALTRAC (85/07/03 生效)

D&G VALTRAC 給付規定為:限定在復原性之乙狀結腸或 直腸之前位切除與低前位切除手術時使用。

A101-4 S-A- 環型自動縫合 器含釘

(105/04/01 生效)一、限 1.大腸直腸癌。2.食道癌或食道靜脈 瘤。3.胃癌手術。4.人造膀胱手術 5.乏特氏壼腹周圍癌使 用。二、申請數量除胃部、大腸直腸癌及乏特氏壼腹周圍 癌手術病患限用一至二付外,其餘以一付為原則。

A101-5 S-A- 直線型自動縫 合器

(105/04/01 生效)

當次手術限使用 1 支。

A101-6 S-A- 開放式手術直 線型自動縫合

(105/04/01 生效) 一、限

1.大腸直腸癌。

2.食道癌或食道靜脈瘤。

3.胃癌手術。

4.肺部手術。

5.人造膀胱手術

6.乏特氏壼腹周圍癌使用。

二、當次手術限使用 1 支。

A101-7 S-A- 一次性端對端 吻合器及一次 性端對端吻合 器-經口輸送 導管

(105/05/01 生效)

1.適用於以內視鏡手術治療食道癌及胃癌之病患。

2.單次手術限申報一組(一次性端對端吻合器或附加一次性 端對端吻合器-經口輸送導管)。

A101-8 S-S- 結紮環

(Ligating loop)

(107/06/01 生效)1.經內視鏡影像證明息肉柄(莖)大於 1 公 分。2.1 顆息肉限申報 1 個,每次手術不可超過 2 個。3.須 檢附術前及術後之內視鏡影像資料備查。

(2)

A101-9 S-A- 微血管吻合系 統-套環

(107/08/01 生效)

1.限用於頭頸部腫瘤切除後各項顯微組織瓣重建手術之病 患,且適用於靜脈血管尺寸為 2.0mm-3.0mm。

2.每次手術給付以 1 組套環,每次住院療程以 2 次手術為 限。

A101-10 S-A- Hem-o-lok 血 管夾

(107/10/01 生效)

限使用於胸、腹腔內視鏡手術。

A204-1 C-B- 順流導管 THERMODIL UTION CATHETER

(84/03/01 生效)

OXIMETRIX OPTI CATHETER 給付規定如下:

1.心臟手術患者,手術中或手術後心臟功能衰竭,有立即生 命危險者。

2.心臟病人,使用數種強心劑,且限於加護中心患者使用。

3.各種休克病人,心臟血管功能衰竭,使用數種心臟藥物,亦 無法有效改善,限於加護中心患者使用。

A206-1 F-H- 四分支白金雙 重絲絨人工血

(94/12/01 生效)限主動脈弓手術時使用。

A207-1 C-K- 矽質雙叉導尿 管 SILICON 2 WAY FOLEY CATHETER

(98/10/01 修訂)

矽質或乳膠基層包覆親水性水凝膠塗層之雙叉導尿管之給 付規定修訂如下:

1.限腎造瘻、膀胱造瘻、尿道狹窄手術後及居家護理長期導 尿病患使用。

2.限神經性膀胱及排尿功能不良需長期導尿病患使用。

A207-2 C-K- 矽質三叉導尿 管 SILICON 3 WAY FOLEY CATHETER

(98/10/01 修訂)

矽質或乳膠基層包覆親水性水凝膠塗層之三叉導尿管:導尿 管須留置一週以上,且須定期沖洗之病患使用。

A211-1 C-D- LE-VEEN 導 管 LE-VEEN SHUNT

(84/03/01 生效)

PLEURO PERITONEAL SHUNT 給付規定限:1.乳糜胸 2.

原發性及轉移性胸內癌性積水 3.惡性心包暯積液 4.良性胸 腔積液如經穿刺無效→胸腔引流無效→胸腔內給藥無效→

胸腔施行肋膜成型術或摘除術皆無效時使用。

A211-2 C-D- 可攜式抽吸器 具(全密閉式 引流袋/全密 閉式抽取引流 袋)

(106/09/01 修訂)可攜式抽吸器具(全密閉式引流袋/全密閉式 抽取引流袋)、負壓可調式胸腔引流器-可拆式、負壓可調式 胸腔引流器-一體成形-用於氣胸:有持續漏氣經初步治療超 過 7 天,且不適合手術,並經主治醫師評估可返家照護 者。

A213-1 C-B- 氣球擴張導管 PTVN

DOUBLE BALLOON CATHETER

(88/08/01 生效)

適用於二尖瓣及主動脈瓣的擴張手術,特別適合於局部狹 窄,放置氣球導管有困難的案例。

A213-2 C-B- 血管支架 CORONARY STENT

(93/04/01 起請見 A213-2N)

血管支架使用規範及適應症範圍:

一、使用規範:(一)設有心臟血管內科及外科兩專科之特約 醫院。(二)需為本局認可並經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認可之心臟 專科醫師實施。

(3)

二、 適應症範圍:(一)於執行心導管氣球擴張術時(或術後 二十四小時內)冠狀血管產生急性阻塞(ACUTE CLOSURE) 或瀕臨急性阻塞狀況者(THREATENED CLOSURE),後者 之診斷要件為需具有下列三個標準之一者:(1)內膜剝離長 度大於十五毫米以上、(2)對比劑在血管外顯影,嚴重度在 Type B(含)以上、(3)冠狀動脈病灶血流等級在 TIMI2(含)或 以下者。(二)原發性病灶(DE NOVO LESION)血管內徑>

=2.75 毫米,且經一比一之氣球與血管內徑比之氣球正常建 議壓力擴張後,殘餘狹窄經測量仍大於百分之四十以上 者。(三)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後六個月內,原病灶再發狹窄 大於百分之五十之病灶。(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 後,繞道血管發生百分之七十以上之狹窄病灶。(五)特異病 灶─1.開口處(ostial)病灶『參照【註】』且血管內徑>=

2.75 毫米,狹窄>= 70%。2.慢性完全阻塞(二個月(含)以 上)。3.AMI 12 小時(含)以內經氣球擴張術(經一比一之氣球 與血管內徑比之氣球以建議壓力擴張)以後,殘餘狹窄>=

40%。【註】開口處病灶(Ostial lesions)指左前降枝(LAD),

左迴旋枝(LCX)、右冠狀動脈(RCA)開口處。

三、使用數量:每一病人每年給付二個血管支架為限,但 內膜剝離長度大於 50 毫米之情況除外。四、申請方式:採 事後逐案審查。五、檢附資料:(一) 冠狀動脈血管支架置 入術過程完整之工作紀錄單(由健保局統一規定)、冠狀動脈 血管病灶及血管圖照片及相關數據資料(二) 本次冠狀動脈 血管支架置入術前,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前病灶之清晰影 像照片。(三) 本次冠狀動脈擴張術中使用一比一之氣球與 血管比值之氣球擴張後之病灶影像照片。(四) 以第三項適 應症置放支架之病例,須檢附第一次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 之完整工作紀錄單及冠狀動脈血管擴張術之術前及術後冠 狀血管病灶影像照片。

A213-2N C-B- 血管支架 CORONARY STENT

(107/9/1 增修)一、 使用規範:(一)同時設有心臟血管內科 及心臟外科兩專科之特約醫院。(二)需為本局認可並經中華 民國心臟學會認可之心臟專科醫師實施。二、 適應症範 圍:(一)於執行心導管氣球擴張術時(或術後二十四小時內) 冠狀血管產生急性阻塞(ACUTE CLOSURE)或瀕臨急性阻 塞狀況者(THREATENED CLOSURE),後者之診斷要件為 需具有下列三個標準之一者: 1.內膜剝離長度大於十五毫 米以上 2.對比劑在血管外顯影,嚴重度在 Type B(含)以上 3.冠狀動脈病灶血流等級在 TIMI2(含)或以下者。(二)原發 性病灶(DE NOVO LESION)血管內徑大於等於 2.5 毫米,且 經一比一之氣球與血管內徑比之氣球正常建議壓力擴張 後,殘餘狹窄經測量仍大於百分之四十以上或殘餘狹窄經 測量 FFR≦0.8 或 iFR≦0.89 者。(三)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 後,原病灶再發狹窄大於百分之五十之病灶或再發狹窄經 測量 FFR≦0.8 或 iFR≦0.89 者。(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後,繞道血管發生百分之七十以上之狹窄病灶。

(五)特異病灶:1.開口處(ostial)病灶『參照【註】』及左主幹

(4)

幹身病灶且血管內徑大於等於 2.75 毫米,狹窄大於等於 70%或狹窄 50-70%且 FFR≦0.8 或 iFR≦0.89 者。2.慢性完 全阻塞(二個月(含)以上)。3.AMI 12 小時(含)以內。4.經繞 道手術後,繞道血管完全阻塞時,原冠狀動脈之介入性治 療。【註】開口處病灶(Ostial lesions)指左主幹、左前降枝 (LAD),左迴旋枝(LCX)、右冠狀動脈(RCA)開口處。(六) 心臟移植術後,其植入之心臟冠狀動脈原發性病灶(DE NOVO LESION)血管內徑大於等於 2.5 毫米,且經一比一 之氣球與血管內徑比之氣球正常建議壓力擴張後,殘餘狹 窄經測量仍大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殘餘狹窄經測量 FFR

≦0.8 或 iFR≦0.89 者。三、 使用數量:每一病人每年給付 四個血管支架為限(其時間以置放第一個支架之日為起算 點),但內膜剝離長度大於 50 毫米之情況除外。四、 申請 方式:採事後逐案審查。五、 檢附資料:(一)冠狀動脈血 管支架置入術過程完整之工作紀錄單(由健保署統一規定)、

冠狀動脈血管病灶及血管圖照片及相關數據資料。(二)本次 冠狀動脈血管支架置入術前,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前病灶 之清晰影像照片。(三)本次冠狀動脈擴張術中使用一比一之 氣球與血管比值之氣球擴張後之病灶影像照片。(四)以第三 項適應症置放支架之病例,須檢附第一次經皮冠狀動脈擴 張術之完整工作紀錄單及冠狀動脈血管擴張術之術前及術 後冠狀血管病灶影像照片。(五)病灶經測量 FFR 或 iFR 者,須檢附 FFR 或 iFR 工作紀錄單及相關數據報告。

A213-3 C-B- 冠狀動脈包覆 支架

CORONARY STENT GRAFT

(91/09/01 生效)

一、使用規範:(一)設有心臟血管內科及外科兩專科之 特約醫院。

(二)經中華民國心臟學會認可之心臟專科醫師實施。

二、給付規定範圍:限冠狀動脈血管破裂緊急時使用。

三、申請方式:採事後逐案審查。

四、檢附資料:冠狀動脈包覆支架置入術過程完整之工作 紀錄單(由保險人統一規定)及心導管相關照片資料。

A213-4 C-B- C-G-

SEPTAL OCCLUDER 心房中膈缺損 關閉器、輸送 導管及測量導

(101/09/01 修訂)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給付規定如下:一、

給付規定限:患者年齡在二足歲以上且體重十公斤以上 者,並患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心房中膈缺損第二 型、從左至右分流(QP/QS Ratio)>1.5,平均肺動脈壓

<50mmHg 以下者。(二)卵圓孔未閉合且超音波或心導管 造影證實閉氣用力時有右至左分流且有 1.TIA(暫時性腦部 缺血發作)或 2.中風病史或 3.血氧飽和濃度低於 92%;上 述三種狀況之任一種。(三)Fontan 手術後的殘留心房中 膈缺損。(四)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後的殘留心房中膈缺 損。二、有關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應依照主管 機關所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 辦法之附表,第五項: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置放術之規定辦 理。

A213-5 C-B- 開放性動脈導 管關閉器

(92/12/01 生效)

開放性動脈導管關閉器之給付規定:使用於關閉 2.5MM 以

(5)

上之開放性動脈導管。

A213-6 F-H- 人工血管接環 (鈦合金)

(98/11/01 生效)

主動脈瘤或主動脈夾層瘤手術。

A213-7 C-B- FIBER OPITIC IAB 光纖感應主動 脈弓氣球導管

(99/04/01 生效)

一、心臟外科手術併心臟低輸出量者。二、心臟低輸出量 併心房顫動者。

A213-8 C-B- 動靜脈血管塞 (105/03/01 修訂)一、栓塞標的病灶直徑 3mm(1050301 修)以 上快速血流的動靜脈廔管或人工分流管。二、肺動脈瘤畸 形或困難度較高栓塞術患者(標的病灶直徑 3mm(1050301 修)以上)。三、主動脈廔管(標的病灶直徑 3mm(1050301 修) 以上)。四、主動脈-肺動脈側枝循環且標的病灶直徑

3mm(1050301 修)以上。五、靜脈-靜脈異常連接且標的病 灶直徑 3mm(1050301 修)以上。六、冠狀動靜脈廔管標的病 灶直徑 2.5mm 以上。七、主動脈血管手術中附帶用以栓塞 標的病灶直徑 3mm(1050301 修)以上血管之分枝。

A213-9 C-B- 主動脈阻斷導

(100/01/01 生效)

一、破裂性主動脈瘤。

二、解剖學上難以橫夾血管處理之主動脈病變。

A213-10 C-B- VSD

OCCLUDER 心室中膈缺損 關閉器

(101/10/01 生效)一、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一)肌肉型心室 中膈缺損。(二)QP/QS≧1.5 或有心衰竭,或有輕或中程度 的肺高血壓,平均肺動脈壓(mean PAP)≧25mmHg。(三)體 重≧8 公斤。二、本特材使用之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 格,依主管機關『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 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第 16 項辦理。

A213-11 C-G VSD

OCCLUDER 心室中膈缺損 關閉器(導引 線)

(92/12/01 生效)

GUIDE WIRE/SUPER STIFF(OCCLUDER 用)給付規定:需符 合下列給付規定之一:

一、A213-4 二、A213-5 三、A213-10 A213-12 C-B- VSD

OCCLUDER 心室中膈缺損 關閉器(膜部)

(106/08/01 生效)一、限先天性膜部心室中膈缺損者,並同 時符合以下三條件:(一)體重 8 公斤(含)以上。(二)未合併 重度主動脈瓣膜脫垂及逆流、或嚴重之左心出口狹窄或右 心出口狹窄。(三)心臟超音波或 X 光顯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1.有心臟擴大、心衰竭。2.有輕或中程度的肺高血壓。

3.有主動脈瓣膜脫垂但未伴有重度逆流。二、本特材使用之 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依主管機關『特定醫療技 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第 16 項辦

A214-1 C-R- 持續正壓鼻部 給氧管路組 NASAL CPAP SYSTEM

(97/07/01 修訂)

(一)限 2 歲以下之嬰幼兒有呼吸窘迫症時使用。

(二)當次住院期間限使用整組乙套,使用期間超過 1 個月 者,得依病情需要每月申請鼻套管(cannula)半套。

A214-2 C-R- 可移動式雙腔 式支氣管導管

(101/10/01 修訂)(一)需要進行單肺通氣之手術,包括 1.胸主 動脈瘤手術 THORACIC ANEURYSM 2.微創開心手術

(6)

CARDIAC SURGERY-MINIMALLY INVASIVE 3.氣胸手術 PNEUMOTHORAX SURGERY 4.支氣管肋膜瘻管手術 BRONCHO PLEURAL FISTULA 5.食道手術

ESOPHAGEAL SURGERY 6.肺切除手術 LUNG RESECTION。(二)大量咳血之緊急處置 MASSIVE HEMOPTYSIS。

A214-3 C-R- 氣管內管 ENDOTRCHE AL TUBE

(84/03/01 生效)

處置使用可申報,手術使用不另給付。

A214-4 C-R- 氣切套管(使 用年限長)

(99/01/01 修訂)

限使用於長期依賴呼吸機之氣切患者使用,一年給付不超 過三套(以第一套之使用時間起算)。

A214-5 C-R- 氣管引導器組 (100/01/01 生效)

限使用於加護病房之病患。

A214-6 C-R- 正壓呼吸輔助 系統 BUBBLE CPAP

SYSTEM

(105/05/01 修訂)1.限 2 歲以下或 10KG 以下之嬰幼兒有呼吸 窘迫症時使用。2.當次住院期間,限使用整組 1 套,使用期 間超過 1 個月者,得依病情需要每月申請鼻套管半套 1 組 或整組 1 組。

A214-7 C-R- 氣管套管(具 聲門下抽吸)

(105/11/01 生效)

1.呼吸衰竭需長期依賴氣切併呼吸器維持呼吸之病患。

2.易有反覆吸入性肺炎感染風險之病患,如吞嚥困難或曾發 生吸入性肺炎之患者。

A214-8 C-R- 定量噴霧呼吸 輔助器-呼吸 器或氣切用

(107/02/01 生效)

1.使用高頻呼吸器之病人。 2.6 歲(含)以下以氣切造口或氣 管內管插管而須長期使用定量噴霧治療之病人。

3.每次住院限申報 1 個。

A215-1 N-E- 同軸庫可取樣

(98/07/01 生效)

用於胸腔及中膈腔腫瘤組織取樣之患者。

A216-1 C-L- 植入性藥物治 療導管 PORT A CATHETER

(84/03/01 生效)

限癌症化學治療及癌症末期之疼痛治療使用。

A216-2 C-L- PICC (93/07/01 修訂)一.癌症化學治療及癌症末期之疼痛治療使 用。二.全靜脈營養輸液使用四週以上者。

A216-3 N-D- PORT-A NEEDLE

(95/11/01 修訂)

對於因癌症化學治療已裝置「PORT-A CATHETER」者,

可使用「PORT-A NEEDLE」給予癌症化學治療及癌症末期 之疼痛治療或非化學治療藥物輸液。

A216-4 C-L- 化療藥物持續 輸注器

(102/09/01 修訂)

一、適用於居家注射化學治療藥物持續 24 小時或以上者使 用。

二、醫療院所申報動靜脈血管內化學藥物注射費之相關診 療項目,患者使用 1 日型或 2 日型輸液器,支付標準診療 項目以靜脈血管內化學藥物注射一小時內 37038B 申報費 用。

A216-5 C-L- 嬰幼兒周邊導 入中央靜脈導

(103/05/01 生效)

重症新生兒(NTISS 大於或等於 20 分)或極低出生體重兒(等

(7)

INFANT PICC-1

於或小於 1500 公克)預期超過一星期的全靜脈營養輸液或 靜脈內給藥。

A216-6 C-L- 嬰幼兒周邊導 入中央靜脈導 管 INFANT PICC-2

(103/05/01 生效)重症新生兒(NTISS 大於或等於 20 分)因病 情需要的全靜脈營養輸液或靜脈內給藥,同時注射兩種以 上的輸液或藥物。

A216-7 A-C- 抗藥型三路活 塞接頭

(104/12/01 生效)

限用於 Cyclosporin、Cyclophosphamide、Etoposide、

Nimodipine、Phenytoin-sodium 等 5 項藥物輸注。

A216-8 C-L- 高壓注射式 PORT-A NEEDLE

(105/07/01 生效)

限已植入可承受高壓注射植入式注射座(Port-A)的癌症病 患,於接受電腦斷層檢查需施打顯影劑時使用。

A216-9 C-L- 肝動脈化療導 管 Hepatic Arterial Infusion Chemotherapy Catheter with Heparin coating by Port-A

(106/01/01 生效):

限用於肝癌(含肝內膽管癌)且無肝膽以外之轉移,接受動脈 化學藥物治療,並規範如下:

1.肝癌合併門靜脈阻塞時進行動脈化療。

2.膽管癌動脈化療。

A217-1 W-D- 人工生物化學 覆蓋物 ARTIFICIAL BIOCHEMIC AL

COVERING MATERIAL

(96/12/19 修訂)一、限顏面、頸部、關節部位及兒童燒燙傷 病患使用。二、皮膚缺損導致重要器官,如骨骼、肌腱、

神經、血管暴露,無法短期手術重建者。三、皮膚缺損大 於 15%以上,導致組織損傷,無法短期手術重建者(如:先天 性表皮溶解水皰症、中毒性表皮壞死鬆解症、史蒂芬-強生 氏症候群、天皰瘡、類天皰瘡…等),如超過一個月以上需 長期使用者,須專案申請(附照片、病歷紀錄及治療計畫 等),核准後使用。四、使用此項材料後,依產品特性,換 藥次數應減少。五、申報時須於病歷摘要及手術紀錄中,詳 細記載部位、次數及面積大小。

A217-2 W-D- VAC 傷口癒 合機之敷料及 真空罐

DRESSING PU FOAM 及 CANISTER W/GEL

(104/08/01 生效 )

1.慢性潰瘍經皮膚移植皮瓣轉移重建手術仍無法癒合者。

2.褥瘡病灶深度必須達第三度以上,且傷口經清創、死骨移 除及皮瓣手術後仍癒合不良者。

3.所有病例須檢附病灶前照片事前報備,經同意後使用。

4.敷料三天以上更換一次,負壓罐 7 天以上更換一次。

5.個案病歷應詳細記載病灶部位、面積大小、次數及廢液 量。

A217-3 W-D- 人工生物化學 覆蓋物(含 銀、抗 菌)ARTIFICI AL

BIOCHEMIC AL

(102/01/01 修訂)一、褥瘡病灶三度以上合併污染傷口。

二、深度二度以上燒傷之傷口。三、皮膚缺損大於 15%且 合併汙染傷口(如:先天性表皮溶解水皰症、中毒性表皮壞死 鬆解症、史蒂芬-強生氏症候群、天皰瘡、類天皰瘡…等),

如超過一個月以上需長期使用者,須專案申請(附照片、病 歷紀錄及治療計畫等),核准後使用。

(8)

COVERING MATERIAL(

WITH

SILVER AND ANTIBACTE RIAL)

A217-4 W-D- 人工生物化學 覆蓋物 ARTIFICIAL BIOCHEMIC AL

COVERING MATERIAL

(91/01/01 生效)

人工生物化學覆蓋物(BIOBRANE-L)給付規定如下:使用於 篩網移植。

A217-5 W-D- 人造真皮再生 模板 Artificial Skin Dermal Regeneration Template

(95/05/01 生效)

應事前審查,申請時需附相關治療部位照片、治療計畫及 需求量等資料。限使用於影響肢體功能之疤痕重建手術,

且無法提供適當或足夠 FTSG 面積時使用。

A217-6 W-D- 人工生物化學 覆蓋物

(BIOBRANE)

(104/08/01 生效)1.適用於成年人(18 歲(含)以上)之二 度(含)以上,且總面積達 15%(含)以上之燒燙傷傷 口。2.適用於未成年人(18 歲以下)之二度(含)以上,

且總面積達 10%(含)以上之燒燙傷傷口。3.嚴重脫皮症

(如:先天性表皮溶解水皰症、中毒性表皮壞死鬆解症、

史蒂芬-強生氏症候群、天皰瘡、類天皰瘡)所致脫皮面積 達 15%(含)以上之傷口。4.使用此項材料後,換藥次數 應減少。5.申報時須於病歷摘要及手術紀錄中,詳細記載部 位、次數及面積大小。

A218-1 F-P- 人工皮墊 TISSURE EXPANDER

(91/07/01 修訂)

限小耳症患者施行外耳重建手術須做皮膚擴張術者、因外 傷性疤痕攣縮、燙傷、化學性灼傷癒後之疤痕攣縮,而致身 體功能影響者使用。

A218-2 F-P- 微植皮擴皮墊 MICROGRAF T GAUZE WITH

CORKPLATE

(104/08/01 生效)

1.實施醫院資格:限設有燒傷中心之醫院使用。

2.給付規定:限深二度及三度 30%(含)以上的燒燙傷病患使 用。

A219-1 F-S- 氣管支氣管支

TRACHEOBR ONCHIAL STENT

(92/01/01 生效)一、惡性腫瘤導致氣管主支氣管狹窄而有呼 吸困難症狀或肺部膨脹不全表現、肺功能顯示肺部呼吸道 阻塞病變。二、氣道食道瘻管,為防止吸入性肺炎之發 生。三、良性病因(如氣管支氣管軟化症、肺臟移植後之氣 道狹窄、支氣管內感染或結核症導致結痂及狹窄)造成氣道 狹窄以致肺部膨脹不全,或肺功能顯示肺部呼吸道阻塞病 變或呼吸困難。以上病因經病史顯示有呼吸功能之妨害,

影像學及支氣管鏡顯示狹窄或配合肺功能顯示有阻塞性病 變者。

A220-1 C-B- 頸動脈支架 CAROTID STENT

(99/08/01 修訂) 一、使用規範如下:

(一)無症狀的頸動脈狹窄大於 80%以上。

(9)

(二)有症狀的頸動脈狹窄大於 60%以上。

(三)放射線治療後之頭頸部動脈狹窄(含頸動脈、椎動 脈及鎖骨下動 脈)。

(四)頸動脈或椎動脈剝離所引起之狹窄或剝離性動脈 瘤。

(五)因嚴重心肺疾病,不適合外科頸動脈內膜剝離術或 全身麻醉者。

二、實施醫師之資格,必須具頭頸部血管攝影三十例以上 操作經驗,另有三例頭頸動脈支架之操作經驗,並取得由專 業醫學會舉辦之置放頸動脈支架之技術訓練研討會訓練證 書者。

A220-2 C-B- 腸骨動脈血管 支架

(95/09/01 生效)限腸骨動脈使用,並須符合以下二項條件,

且排除兩側腸總動脈開口處病灶:(一)血管管徑狹窄超 過 70%或壓力差 30mm 汞柱以上。(二)有下肢缺血症狀 或跡象。

A220-3 C-B- 腹主動脈瘤支

(99/04/01 修訂)

腹主動脈瘤支架暨輸送引導系統之給付規定及使用規範 一、給付規定及使用規範需符合下列五者之一之條件:

(一)主動脈瘤最大直徑大於等於 5 公分。

(二)主動脈瘤最大直徑大於等於 4 公分,但快速擴大且六個 月內直徑增加 0.5 公分(或以上)。

(三)腹主動脈瘤患者合併典型症狀,有破裂之虞或破裂時。

(四)非典型腹主動脈瘤包括:1、腹主動脈瘤合併感染。2、

腹主動脈腸胃道瘻管。3、腹主動脈下腔靜脈瘻管。

(五)髂動脈瘤:1、髂動脈瘤大於等於 3.5 公分。2、髂動脈 瘤患者合併典型症狀,有破裂之虞或破裂時。

二、針對裝置腹主動脈瘤支架手術出院後之滲漏特殊個 案,需另以輔助配件修補時,可按實際醫療需要使用。

三、有關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應依照主管機關 所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之附表,第二十三項:主動脈支架之規定辦理。

A220-4 C-B- 淺股動脈血管 支架

(100/04/01 生效)經 1:1 氣球擴張術治療後,殘餘狹窄達 50%以上,且該長度超過 30mm 或合併前向血流未達正常 (即 TIMI FLOW ≦ II)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藥物無 法改善之間歇性跛行(ABI<0.7):影像檢查顯示為狹窄程度 大於 75%且長度小於 16 公分內之 SFA 病灶,且遠端無有 效之側枝循環時。二、危急性肢體缺血 Critical Limb Ischemia(ABI<0.4 併有 resting pain or poor wound

healing):為保留肢體免於截肢,SFA 病灶長度可不限於 16 公分內,但必須於血管攝影下至少有一條通往足部之血管 或合併進行膝下血管整形術。

A220-5 C-B- 血管治療導管 (下肢)

(100/07/01 生效)

為治療股動脈及其下肢動脈狹窄或堵塞,而進行經皮動脈 血管成型術時,除須符合直徑大於或等於所選球囊之直 徑,並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

1.進行經皮動脈血管成型術之血管需有至少一處,其直徑堵

(10)

塞達≧50%,且病人有符合以下嚴重程度之症狀之一:(1) 中度以上間歇性跛行(Fontaine Stage Ⅱb)。(2)下肢在休息 狀況下有缺血性疼痛(Fontaine Stage Ⅲ),及/或(3)缺血性潰 瘍或壞死(Fontaine Stage Ⅳ)。

2.膝下動脈狹窄,大小腿間階段壓差(segmental pressure)>

20mmHg,並經影像檢查(超音波、電腦斷層、核磁共振 及血管攝影等)有大於 80%以上及幾乎完全阻塞病灶。

3.膝下血管動脈剝離後所引起之血管狹窄。

4.當膝下血管狹窄處在 0.018”氣球導管下無法穿透進行治 療時。

A220-6 C-B- 胸主動脈支架 系統

(105/05/01 修訂)一、適應症及使用規範需符合下列五者之 一:1.胸主動脈瘤或胸腹主動脈瘤(Thoracic Aortic

Aneurysm or Thoracoabdominal Aortic Aneurysm)。(1)最大 直徑大於等於 6 公分,或(2)最大直徑大於等於 5 公分,但 快速擴大(六個月內直徑增加 0.5 公或以上)。(3)患者合併典 型症狀,有破裂之虞或破裂時。(4)非典型主動脈瘤,包括 偽主動脈瘤、主動脈瘤合併感染、主動脈食道廔管或腸道 廔管、主動脈氣管廔管。2.胸主動脈或胸腹主動脈穿透性潰 瘍(Penetrating Aortic Ulcer,PAU)。3.胸主動脈剝離症(Aortic dissection)(1)複雜性乙型胸主動脈剝離(Complicated Type B Dissection),包括持續性胸痛、臟器或下肢分枝動脈灌流不 良、剝離性主動脈瘤大於等於 6 公分。(2)急性甲型胸主動 脈剝離須進行複合式全主動脈弓手術(Hybrid Type A

Surgery)。4.先天性胸主動脈狹窄或分枝異常(Coarctation or Aberrant Artery from Aorta)(有症狀的分枝異常且無法以栓 塞治療時)。5.創傷性胸主動脈破裂(Traumatic Aortic

Rupture)。二、針對裝置胸主動脈支架手術出院後之滲漏特 殊個案,需另以支架修補時,可按實際醫療需要使用。

三、申報方式:按實際使用支數(包含門急診及當次住院所 有置放胸主動脈支架)申報相對應品項 1 個代碼,且申報數 量為 1。(1040801、1050501)四、有關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 人員資格,應依照衛生福利部所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 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附表,第十三項:主動脈支 架置放術之規定辦理。

A220-7 C-B- 藥物釋放型冠 狀動脈氣球導

(101/04/01 生效)

使用於血管支架內再狹窄≧70%之病人(排除已使用同類 塗藥【如 Paclitaxel】支架內再狹窄)。

A220-8 C-B- 腎動脈血管支 架系統之給付 規定

(101/07/01 生效)腎動脈血管管徑狹窄大於或等於 70%或血 行力學顯著之腎動脈狹窄(血管管徑狹窄大於 50%,且壓力 差大於或等於 15mmHg),無明顯腎臟萎縮(腎臟長度小於 7cm),且必須合併有以下任一條件:1.腎功能不全者(Cr>1.5) 合併兩側腎動脈狹窄或單側有功能的腎臟有腎動脈狹窄。2.

纖維肌肉發育不良(Fibromuscular Dysplasia)之腎動脈狹窄,

有難以使用藥物控制的高血壓(使用三種或以上之抗高血壓 藥物後血壓值大於等於 140/90 毫米汞柱),且經氣球擴張術 效果不佳者(仍有大於 50%狹窄)。3.腎動脈狹窄合併復發

(11)

性,無法解釋之鬱血性心臟衰竭或肺水腫。4.腎動脈狹窄合 併不穩定型心絞痛。5.腎動脈血管剝離(Dissection)或動脈瘤 (Aneurysm)。

A220-9 C-B- 周邊血管支架 (含人工血管) 之給付規定

(106/07/01 生效) 1.周邊血管動脈瘤。

2.周邊血管非典型動脈瘤,包括偽動脈瘤、動脈瘤合併感 染、動靜脈瘻管。

3.周邊血管先天性或創傷性動靜脈異常交通。

4.主動脈人工血管支架手術中用以維持重要分枝血管暢通。

5.洗腎用人工血管動靜脈瘻管之人工血管與靜脈接合處狹 窄,經氣球擴張後,回縮性病灶在三個月內須作兩次以上 之氣球擴張者。

6.下肢動脈阻塞性疾病,符合下列二者之一:

(1)藥物無法改善之間歇性跛行(ABI<0.7):影像檢查顯示為 狹窄程度大於 75%且長度大於 16cm 之淺股動脈(SFA)病 灶,且必須於血管攝影下至少有一條通往足部之血管或合 併進行膝下血管整形術。

(2)危急性肢體缺血(ABI<0.4,resting pain or poor wound healing):為保留肢體免於截肢,但必須於血管攝影下至少 有一條通往足部之血管或合併進行膝下血管整形術。

7.主動脈至雙側總髂動脈完全阻塞。

A220-10 C-B- 開窗型客製化 腹主動脈瘤支 架及輸送導引 系統

(104/03/01 生效)一、適用於無法單獨以現有給付之腹主動 脈瘤支架治療,且為短頸部(界於 4-15mm)之腎動脈以下之 腹主動脈瘤(Infrarenal AAA)者。二、須經事前審查同意後 使用。三、有關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應依照衛 生福利部所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 管理辦法第二條之附表,第十三項:主動脈支架置放術之規 定辦理。

A220-11 C-B- 周邊動脈血管 支架及傳輸裝 置(球擴式覆 膜支架)

(104/09/01 生效)

一、周邊血管動脈瘤。

二、周邊血管非典型動脈瘤,包括偽動脈瘤、動脈瘤合併 感染、動靜脈廔管。

三、周邊血管先天性或創傷性動靜脈異常交通。

四、主動脈人工血管支架手術中用以維持重要分枝血管暢 通。

五、主動脈至雙側總髂動脈完全阻塞。

A220-12 C-B- 髂總動脈瘤支 架系統

(105/12/01 生效)1.腹主動脈瘤合乎健保治療規範(A220-3),

並合併髂總動脈病變者。2.雙側髂總動脈瘤大於等於 3.5 公 分時。3.單側髂總動脈瘤大於等於 3.5 公分合併同側髂內動 脈通暢,且有對側髂內動脈阻塞者。

A220-13 C-B- 胸腹主動脈瘤 支架

(107/10/01 生效):

一、胸腹主動脈瘤,符合於目前健保給付之胸(代碼:

A220-6)或腹主動脈(代碼:A220-3)支架置放適應症。

二、適用於無法單獨以現有給付之胸或腹主動脈瘤體支架 治療遠端或近端瘤之胸腹主動脈病變者。

三、須事前審查。

(12)

四、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應依照衛生福利部所 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之附表,第十三項:主動脈支架置放術之規定辦 理。

A220-14 C-B- 超高壓周邊血 管治療導管

(107/12/01 生效):周邊血管或血液透析動靜脈瘻管通路之狹 窄阻塞性病灶,無法以一般球囊導管完全擴張(包括股、

髂、腎等其他周邊動脈或內臟血管系統之血管成形術或支 架置放手術)。

A221-1 C-B- 產後出血栓塞 導管

(100/10/01 生效)

產後出血填塞氣球給付規定:

1.懷孕 19 週以上有前置胎盤、植入性胎盤或子宮下段出血 不止所造成的產後出血狀況,當保守治療(如藥物控制出血) 失敗,必須使用其他暫時性出血控制時。

2.如為單純性子宮收縮不良引起之產後出血,產後或手術後 子宮持續出血,其他治療方式效果不佳的情況下使用。

A222-1 F-S- 可吸收性生物 材質之腹股溝 疝氣支撐物

(101/07/01 生效)

1.前次疝氣修補曾產生排斥或感染者。

2.年齡 60 歲以上之疝氣復發者。

A223-1 C-G- 冠連導管 GUIDELINER CATHETER

(101/07/01 生效)一、罕見之血管開口位置。二、介入醫材 推送有明顯阻力(應附 CD 或明顯照片)且合併血管極度彎曲 或重度鈣化。

A224-1 C-F- 多發式靜脈瘤 結紮環組

(102/01/01 修訂)

1、限用於食道靜脈瘤。

2、每次使用以 1 組為限。

A224-2 C-F- 食道支架 (105/10/01 生效)

使用本項特材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 47058B「食道內金屬支架置放術」所訂之適應症。

A225-1 C-G- 冠狀動脈血管 內超音波影像 導管

(103/10/01 修訂)

使用本項特材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 18043B「冠狀動脈血管內超音波」所訂適應症,且 每一位病人,一次治療以使用一條 IVUS(Intravascular Ultrasound)導管或光學同調斷層掃描影像系統影像導管為 限。

A225-2 C-G- 壓力感應金屬 導引線

PRESSURE WIRE

CERTUS(FFR )(或 iFR 107/09/01 增 修)

(101/10/01 生效)介入手術前或手術中,冠狀動脈攝影之血 管狹窄 50-70%者,包括單一血管、兩條以上血管,或是主 要冠狀動脈開口狹窄。

A225-3 C-G- 冠狀動脈用漸 進式

(TAPERED TIP)導引線

(103/11/01 生效)

限用於冠狀動脈慢性完全阻塞(CTO)或功能性完全阻塞 (functional total occlusion)病灶。

A225-4 C-G- 冠狀動脈 CTO (105/02/01 生效)

(13)

逆行性介入治 療用導引線

1.限用於冠狀動脈慢性完全阻塞之逆行性介入治療且使用 externalization technique(必須有心導管光碟可佐證確有執行 本操作)。

2.每一病例單次手術限申報一條。

A225-5 C-G- 心血管電極導 管導引器(具 單一角度)

(105/08/01 生效)

限用於複雜性心律不整(心房顫動、非典型性心房撲動及心 室頻脈)之電燒。

A330-1 C-R- 周邊血管支架 (自膨式支架 含人工血管)

限喉膺復重建手術使用(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66022B)

B101-1 F-H- 人工心律調節

PACEMAKER (PERMANEN T)

(84/03/01 生效)須附心電圖報告專案報備使用。(不須事前 審查)

B101-2 F-H- C-G-

特殊心律調節 導線及可調彎 導管

(98/07/01 修訂)

(一)曾接受先天性心臟病手術矯正後需心律調整器病患。

(二)曾接受心臟繞道手術後病患(S/P CABG)。

(三)左心功能不全(LVEF<35%)需右心出口刺激病患。

(四)右心房刺激閾值高,曾有四個不同刺點均超過 2V 以上 者。

(五)針對特殊部位,如 Bachmanns bundle, mid,low septum 等 部位需要 Pacing 的病患。

B102-1 F-H- 肺動脈瓣補片 (86/06/02 生效)

心包膜取得不易或嚴重肺動脈狹窄發育不良之患者使用。

B102-2 F-H- 肺動脈瓣修補

(86/06/02 生效)

肺動脈先天性閉鎖或其他之先天性心臟病患者使用。

B102-3 F-H- 自由式主動脈 生物人工瓣膜 FREESTYLE AORTIC ROOT

BIOPROSTHE SIS

(91/01/01 生效)1.不能長期使用抗凝血劑病患(例如:慢性 洗腎或有中風之患者)。2.六十五歲以上之患者。3.主動脈 根部小於 20mm(橫徑)病患。4.主動脈瓣心內膜炎或主動 脈根部膿瘍病患。5.有主動脈根部之變性(例如 Marfan Syndrome)或剝離性主動脈瘤病患。6.複雜性之先天性心 臟病,需要用帶瓣膜之人工血管來重建主動脈根部或肺動 脈根部之患者。

B102-4 F-H- 機械性瓣膜- 帶人工血管- 主動脈瓣膜/

主動脈根部人 工血管

(106/10/01 生效)

(一)主動脈根部瘤或須做 Bentall’s Operation 之病患。

(二)剝離性血管瘤 Type Ⅰ,Type Ⅱ,剝離性主動脈瘤 併發主動脈瓣閉鎖不全之病患。

(三)冠狀動脈疾病併上升主動脈血管瘤。

B102-5 F-H- 人工瓣膜輪/

(107/11/01 生效)1、以二尖瓣膜成形手術治療二尖瓣膜逆 流,需使用二尖瓣膜環固定成形及人工腱索重建者。2、比 照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68015B 「瓣膜成 形術」規定施行之。

B103-1 F-H- 心臟整流去顫

IMPLANTAB

(98/07/01 修訂) 申報規範:

1.操作醫院應事先報備作業流程及持續照護計畫。

(14)

LE

CARDIOVER TER

DEFIBRILLA TOR

(ICD)

2.原則採事後逐案審查,個別醫院如經審查評估不符治療指 引,則改採逐案事前審查。

給付規定:

(一)嚴重心室頻脈、心室顫動導致猝死可能或昏迷。

(二)反覆發作之持續性心室頻脈。

(三)高危險性心臟血管疾病,如:曾經心肌梗塞併左心室射 出分率<=40%,肥厚性心肌症,擴張性心肌症,且合併心 室快速不整脈者。

(四)高危險性心臟遺傳性疾病,如 long QT syndrome, short QT syndrome, Brugada syndrome, idiopathic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 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dysplasia,catecholaminergic polymorphic ventricular

tachycardia 等,且合併心室快速不整脈或合併猝死症之家族 史者。

不宜列入項目:

(一)末期心臟衰竭,無法藥物控制又非心臟移植對象者。

(二)猝死可能經急救後,無意識恢復之患者。

(三)末期疾病患者且存活不足六個月者。

(四)惡性且任何治療無法控制(intractable)之心室頻脈或心室 顫動。(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 管理辦法」,自 101/09/01 解除登記列管。配合將操作醫 院、醫師資格等刪除。)

B103-2 F-H- ICD+同步雙 心室節律器

(98/07/01 修訂)一、心臟整流去顫器結合心房同步雙心室節 律器之給付規定為:符合「心臟整流去顫器」之給付規定 (B103-1),且合乎「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之給付規定 (B104-1)者。二、已通過同步雙心室節律器事前申請者,於 裝置時突發嚴重心室不整脈者,可改裝 ICD 或 CRTD,以 維護病患安全,並於事後補報。三、不宜列入之項目:(一) 末期心臟衰竭,無法藥物控制又非心臟移植對象者。(二)猝 死可能經急救後,無意識恢復之患者。(三)末期疾病患者且 存活不足六個月者。(四)惡性且任何治療無法控制之心室頻 脈或心室顫動。(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 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自 101/09/01 解除登記列管。配合將 操作醫院、醫師資格等刪除。)

B103-3A F-H- 雙腔型植入式 去纖維顫動器 (同時具 ATP 及心房自動電 擊功能)原 B103-3

(98/07/01 修訂) 申報規範:

1.操作醫院應事先報備作業流程及持續照護計畫。

2.原則採事後逐案審查,個別醫院如經審查評估不符治療指 引,則改採逐案事前審查。

◎ 給付規定:(給付規定代碼:B103-1)

(一)嚴重心室頻脈、心室顫動導致猝死可能或昏迷。

(二)反覆發作之持續性心室頻脈。(三)高危險性心臟 血管疾病或遺傳性疾病,如:曾經心肌梗塞併左心室射出 分率≦40%,long QT syndrome,short QT syndrome,

Brugada syndrome,idiopathic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

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le dysplasia,catecholaminergic

(15)

polymorphic ventricular tachycardia,肥厚性心肌症,擴張性 心肌症等,且臨床合併心室快速不整脈或合併猝死症之家 族史者。(四)使用於藥物控制不良之陣發性心房快速心 律不整之病患。

◎不宜列入項目:(一)末期心臟衰竭,無法藥物控制又非心 臟移植對象者。

(二)猝死可能經急救後,無意識恢復之患者。

(三)末期疾病患者且存活不足六個月者。

(四)惡性且任何治療無法控制(intractable)之心室頻脈或心室 顫動。(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 管理辦法」,自 101/09/01 解除登記列管。配合將操作醫 院、醫師資格等刪除。)

B104-1 F-H- 心房同步雙心 室節律器

(98/07/01 修訂)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心臟靜脈導管、插 入式導線:(一)應事先審查。(二)正常竇房節心律,

LVEF<=35%且 CLBBB(QRS 寬度>=0.12sec),且 NYHA Functional Class III, IV 及經適當藥物治療仍不能改善之病 患。(三)心房顫動之病患,LVEF<=35%且 CLBBB(QRS 寬 度>=0.12sec),且 NYHA Functional Class III, IV 及經適當藥 物治療仍不能改善之病患。(四)心室節律器依賴之病患,

LVEF<=35%,NYHA Functional Class III, IV 及經適當藥物 治療仍不能改善者。

B104-2 C-X- 複雜性不整脈 消融/除顫導 管/立體定位 貼片組

(107/08/01 修訂)

限用於複雜性之心房或心室性不整脈。一般陣發性心室上 心搏過速(PSVT )不適用。

B104-3 C-X- 複雜性心房顫 動之冷凍消融 導管

(106/11/01 生效)

限用陣發性心房顫動之肺靜脈隔離(電訊號阻斷)。

不宜列入之項目:

1.重度二尖瓣逆流或狹窄者。

2.左心房大於 B201-1 C-H-

F-H-

BIO PUMP、

BIO-PROBE INSERT、SP PUMP

HEAD、SP BLOOD FLOW SENSOR

(84/09/14 生效)1、心臟手術後低心輸出量,無法脫離人工 心肺機時使用。2、實施較困難之心臟及大血管手術預期使 用體外循環時間會較長或預期凝血因子及血球破壞較嚴重 時使用。

B201-2 C-H- F-H-

體外膜肺 ECMO(EXTR ACORPOREA L

MEMBRANE OXYGENAT OR)

(101/06/01 修訂)

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診療項目 68036B 使用 之給付規定及禁忌症訂定。

B201-3 F-H- 含肝磷脂、肝 素之人工心肺

(86/09/12 生效)

限重大複雜之心臟血管手術其體外循環之時間預計會超過

(16)

OXYGENATE R

150 分鐘或 60 分鐘,而又無使用其他自體輸血裝置之患者 使用。

B201-4 F-H- C-H-

FEMORAL ACCESS CANNULAE SET

W/INTRODU CER(股動/靜 脈導管及導引 管組,無肝素塗 層)

(97/07/01 修訂)

因開心手術、主動脈剝離、胸腔動脈瘤、微創手術或二次 心臟/胸腔手術,用於少於 6 小時之體外循環之手術使用。

B201-5 F-H- 含塗層之人工 心肺 WITH OR

WITHOUT 儲 血槽(含 ARTERIAL FILTER)

(100/03/01 生效)限重大複雜之心臟血管手術其體外循環之 時間預計會超過 150 分鐘或 60 分鐘,而又無使用其他自體 輸血裝置之患者使用並限 12 歲以下之兒童開心手術使用。

B201-6 F-H- 體外循環用- 長效型血液幫

(106/10/01 修訂)

修訂生效體外循環用-長效型血液幫浦(配合心室輔助裝置系 統-VAD):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診 療項目「心室輔助裝置植入」(編號:68051B)所訂給付規 定。

B201-7 F-H- 長效型體外膜

ECMO(EXTR ACORPOREA L

MEMBRANE OXYGENAT OR)

(經認證使用 天數 14 日)

(103/08/01 生效)

限用於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病患及等待心臟移植病患之第 二套以上(含)ECMO 體外循環維生系統。

B202-1 F-H- 組織安定器及 真空抽吸套管

(88/06/01 生效)限微創直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MIDCAB)

使用,並規範:1.一至二條血管之 MIDCAB 手術,每次只 能申報兩支組織安定器及一付真空抽吸套管組。2.三條(含 三條)血管以上之 MIDCAB 之手術,除申報兩支組織安定 器及一付真空抽吸套管組,並得申報自體血液回收組。

B202-2 C-H- 多重灌注分流 管 MULTIPLE PERFUSION SET

(89/01/01 生效)

限三條血管以上填塞之 CAD,且左心室功能低於 LVEF 30%以下者。

B202-3 H-E- 動脈血過濾器 /含肝素 BLOOD FILTER W/HEPARIN

(84/03/01 生效)

限體外循環超過 120 分鐘患者使用。

B202-4 H-E- 氣泡過濾器 (86/05/08 生效)

(17)

BUBBLE TRAP

限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矯正術使用。

B202-5 H-E- 動脈血過濾器 +去白血球過 濾器

(87/10/02 生效)

限開心手術使用於 BLOOD CARDIOPLEGIA SOLUTION 時申報。

B202-6 C-H- 兒童用動脈套

(104/12/01 生效)限 18 歲以下兒童開心手術時使用。

B203-1 C-C- 心外自體輸血 系統

CARDIOSUR GERY

AUTOTRANS FUSION KIT

(102/07/01 修訂)術中自體血液收集套給付規定如下:一、

開心手術、大動脈手術及肝、脾破裂出血超過 2000C.C 之 大手術。但於一至二條血管之微創直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不得申報。二、非微創之長節(大於等於 3 節)脊椎內固 定手術。三、限使用一套。

B203-2 H-E- 血液脫液器組 BLOOD HEMOCONC ENTRATOR W/CHECK TUBING

(102/07/01 修訂)

術前腎機能不全或充血性心衰竭而須施行開心手術患者使 用。

B203-3 C-C- 胸腔血液引流 併自體輸血組

(86/04/07 生效)

胸腔、心臟血管外科手術或外傷無菌性大量血胸需自體輸 血者,且需檢附自體輸血記錄備查。

B206-8 F-H- 長效型心室輔 助系統

(107/10/01 生效)一、適應症:1.病患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 系統。2.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3.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 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 >5μ

g/min/kg )大於 14 天或一年內 2 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 大於 7 天。(1)心臟衰竭且 Maximal VO2 < 10ml/kg/min 者。

(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 Maximal

VO2<14ml/kg/min 者。(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 LVEF<20%,

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 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 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 查 LVEF<25%者。(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

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 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5)紐約 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 Dopamine 或 Dobutamine>5μg /kg/min 7 天以上,經核醫檢查 LVEF<25%或心臟指數 Cardiac index<2.0L/min/m2 者。(6)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 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二、禁忌症:1.超過 65 歲以上。2.有明顯感染者。3.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 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 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 表」規定。4.肺結核經證實者。5.惡性腫瘤患者。6.心智不 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7.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 糖尿病患者。8.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 6 Wood Unit 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 12 Wood Unit) 。9.肝硬化或 GPT 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 異常者。10.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 >3.0mg/dl 或

(18)

Ccr<20ml/min)。11.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50%

of predicted 或 FEVI/FVC<40% of predicted)。12.活動性消 化性潰瘍患者。13.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 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14.免疫系統不全 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15.藥癮患 者。16.INTERMACS 1 及 INTERMACS 2 之患者。17.再次 開心手術。三、支付規範:1.醫院條件:(1)須為「中華民 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 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

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2.醫師條件:(1) 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2)執 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3.醫院 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四、每人終 身給付 1 組。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 審查核准。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定期登入系統追 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

B301-1 H-H- 保護導線加上 暫時阻斷吸除 系統

(94/02/01 修訂)

一、限用於實施頸動脈擴張術且對側頸動脈無完全阻塞 者。

二、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成型治療。

三、冠狀動脈繞道後,隱靜脈狹窄之成型治療。

B301-2 H-H- 導引線濾過系 統.腦血管保護

(94/04/01 生效)

限用於實施頸動脈擴張術及血管支架置放術。

B301-3 H-H- 血栓清除導管 (98/07/01 生效)

(一)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成型治療。(二)冠狀動脈繞道後, 隱靜脈狹窄之成型治療。

B301-4 H-H- 血栓濾過導引 線系統

(104/05/01 生效)1.實施頸動脈擴張術及血管支架放置術。2.

冠狀動脈繞道後,隱靜脈狹窄之成形治療。

B301-5 H-H 周邊動脈血栓 移除系統組

(104/06/01 生效)

1.用於需移除或抽吸動脈血管系統中栓塞物質之病人,但不 得用於直徑小於 2.5mm 的血管。

2.不得用於人工洗腎用血管與動靜脈瘻管的血管栓塞者。

C101-1 C-K 長效型雙 J 型 輸尿導管組

(105/10/01 生效):

輸尿管內良性、惡性腫瘤和創傷後產生輸尿管狹窄等所造 成長期且無法矯治的輸尿管阻塞。

C101-2 C-K 抗壓型雙 J 型 輸尿導管組

(105/10/01 生效):

1.腹腔腫瘤、腹膜後腔纖維化引起輸尿管壓迫,導致腎水 腫。

2.反覆輸尿管狹窄經一般雙 J 型導管無法矯治的腎水腫。

C301-1 C-G- 左心室傳送系 統(配合 1.心 房同步雙心室 節律器或 2.心 臟整流去顫器 結合心房同步

(94/02/01 生效)1.使用於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時, 適用 B104-1 之給付規定。2.使用於心臟整流去顫器結合心房同 步雙心室節律器時, 適用 B103-2 之給付規定及相關使用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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