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眾的公民意識與公民參與 *
徐明莉** 莊文忠
國立政治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博士候選人
世新大學 行政管理學系教授
理論上,影響公民參與的因素相當多,就個人層面而言,除了性別、年 齡、 教育程度等人口變數外, 另一個重要因素即是公民意識。 本研究運用 2018 年「政治變遷與臺灣公民意識」全國民意電話調查資料,檢證臺灣民眾 的公民意識是否為公民參與的重要解釋變數。不同於傳統的政治參與,本研究 所定義的公民參與包含「政策參與」和「社會參與」在內,公民意識則定義為
「反權威意識」。本研究發現,民眾的公民意識對個人的社團活動參與、慈善行
為、政策參與,以及整體公民參與有正向的顯著影響;此外,人口變數對公民 參與行為也有部分的解釋力。
關鍵字:公民參與、公民意識、政治參與、社會參與、政策參與
壹、前言
近年來,隨著民主政治的深化與公民社會的發展,除了傳統上的政治參 與(如投票、參與政治活動、陳情請願等),公民主動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和 公共事務儼然成為臺灣政治與社會上的一大特色,民眾藉由參與政府所舉辦 的活動或提供的機制,例如公民會議、願景工作坊、公民咖啡館、參與式預
✽ 本文初稿發表於中研院人社中心政治思想研究專題中心舉辦之「政治變遷與公民意識」
學術研討會(2018/5/31–2018/6/1)。作者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提供寶貴建議,使本文內容 更為完整。
✽✽通訊作者,E-mail: [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接受刊登日期:108 年 8 月 1 日
算、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i-Voting、政策論壇、國是會議等,表達對公共 議題或公共政策的意見,體現了公共治理所強調的回應性、參與性、代表性 與透明性等原則。而除了公共政策過程的公民參與外,社會層面的公民參 與,包括公民參與社會團體的活動與公民對慈善團體的捐款支持等,更是展 現自由民主價值與活絡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
根據我國內政部的統計, 近七年社會團體快速增加, 平均每年增加 2,171 個,截至 2018 年 6 月底,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立(備)案的社會 團體共計5 萬 3,221 個,較 2017 年底增加 1,588 個(內政部統計處,2018)。
公民藉由參與志願性社團所累積的社會資本,對於政府治理或公民社會帶來 的正面影響,包含:(1)社會團體藉由讓公民表達他們的意見與觀點,可適度 改善代議政治的品質;(2)社會團體可以實際參與公共財的生產與提供,諸如 教育、公共安全、社會福利等;(3)加入社會團體被視為公民參與的主要特徵,
可引領公民更積極地參與公共生活(官有垣、杜承嶸,2009)。另一方面,臺 灣民眾的慈善捐款行為更是不落人後,每年捐給非營利組織的善款約450–
500 億,其中「冰桶挑戰」在一個月內就募到漸凍人協會年度預算三倍的金 額,以及國內重大天災事故的捐款,如「八一氣爆」發生後,高雄市政府在 很短的時間內就募得45 億(陳琬惠,2015)。由此可見,臺灣民眾高度發揮 利他主義之精神,體現助人和共善的情懷。
事實上,無論是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除了對公民的政治參與和政策參 與十分關注外,亦均相當重視民眾的社會參與議題,藉由各種民意調查方式 瞭解民眾社會參與的行為趨勢,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從2008 年至 2017 年持續進行「民眾社會參與情形」的電話調查,有系統地瞭解民眾志願服務、
社團參與、捐款行為、社區參與、參加政府舉辦的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情形;
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在2016 年也針對民眾的社會參與意願進行網路調 查,深入瞭解民眾參與社會活動的類型、動機、投入的時間等。然而,這些 調查沒有涉及的一個問題是:民眾為何會積極關心和參與公共事務?
就理論觀點而言,影響公民參與的因素相當多,包括政治、經濟、社會、
文化等宏觀面向;就個人層面而言,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即是公民意識。公民 意識係為公民對於在公共領域中所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及其內涵有正確
的觀念,多數的公民若具有穩定的公民意識,將有利於公民社會和民主政治 持續地生根與發展(莊文忠,2010)。申言之,公民意識強調公民在當代社 會中所應具備的特質,主要是關於公民資格的認定,是一種民眾願為公共利 益主動參與的認知和情感,若公民可以明確認知自己的權利、義務或社會責 任,基於此種認知而產生個人與整體的共同意識,則此一意識將可主導公民 對政治或公共事務的行為表現,驅使公民主動參與有關公共利益的行動,以 忠實履行其公民資格(許文傑,2000;蔡育璟,2008;游欣儀,2004;莊文 忠,2010)。由此可知,公民參與行為即是公民意識的落實與實踐,故公民 意識應可視為公民參與行為的前因變項。
由相關文獻可知,國內過去探究公民意識和公民參與之間關係的研究並 不少見,主要分成兩個研究方向:一是公民意識和政治參與的討論(陳光輝,
2010;林瓊珠,2016;俞振華、翁定暐,2017);二是公民意識和社會參與 的研究(游欣儀,2004;傅仰止,2014;蔡育璟,2008;南建中,2013)。不 過,這些研究不是將公民參與聚焦於傳統的投票行為,即是著重於社會層面 的參與,對於政策參與的型態幾無著墨,再加上臺灣經歷第三次政黨輪替,
民進黨政府在2016 年上台後即推動不少政治、政策及社會改革工程,如軍 公教年金改革、司法改革、勞基法修正、同性婚姻合法化、轉型正義等,期 間也嘗試運用一些公民參與的機制展開社會對話,民眾的公民意識與不同型 態的公民參與行為呈現何種面貌?公民意識與公民參與之間的關係是否有所 轉變?均值得深入剖析。本研究之目的在於,參考國內外的相關文獻,重新 探討與界定公民參與的意涵,並運用實證資料檢證臺灣民眾的公民意識是否 為公民參與的重要解釋變數。
貳、公民意識和公民參與的意涵與關聯
由於公民意識和公民參與在政治、社會、文化層次均有不同的定義,本 文以下將先釐清公民意識和公民參與的定義與概念的操作化,並檢閱公民意 識如何影響公民參與的相關研究成果。
一、公民參與的意涵
一般所提及的公民參與,主要是指涉「政治參與」,強調公民透過各種行 動影響政治,可區分為傳統(conventional)與非傳統(unconventional)兩種 類型。傳統政治參與意指被社會主流政治文化視為合宜的行為,例如投票、
參與競選活動、參與政治組織活動、向政府部門請願陳情,以及寫信給政府 官員等;前二者為選舉期間公民直接或間接的參與行為,後三者則為在非選 舉期間的政治參與行為。非傳統性政治參與,包含合法與非法的體制外的政 治行為;合法行為如示威、遊行、靜坐、抗議等,非法行為如暴力、暴動等
(Verba et al., 1995; 楊婉瑩,2007;崔曉倩、吳重禮,2011)。
不過,也有學者指出,公民參與在概念上的定義可以分為狹義及廣義兩 種,狹義的公民參與係以政治參與為核心,強調公民透過各種行動影響政治,
特別是投票行為的表現;廣義的公民參與則是除了政治參與外,還包括社會 參與在內,偏重在人與社會的互動,泛指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決策和公共生活 的一切活動(Adler and Goggin, 2005; 楊晶雲、劉秀嫚,2016)。要言之,自 由民主社會中的公民參與具有政治與社會層次的意涵,而非侷限在傳統上的 政治參與。
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在早期公民社會尚不活躍的階段,公民參與和政治 參與這兩個概念所指涉的行為十分相近,同是指個人或組織性地參與政府的 公共事務,主要以選舉活動和投票參與為代表,但是在公民社會發展日益成 熟的階段,兩者不僅在性質上確實有所不同,也呈現出更為多元化的參與形 式。是以,政治參與意指經驗政治的研究,將研究焦點完全集中在投票率和 選舉行為,但公民參與公共事務過程的範圍並不只限於政治層面,還包括公 民直接涉入公共事務,有討論、做決定的權利,甚至參與決策的執行(郭秋 永,2003;王嵩音,2017)。
Ekman 和 Amna°(2012: 292)區分政治參與和公民參與,並比較兩者在 個別與集體面向之異同。政治參與稱為「顯性的」政治參與,包含正式政治 參與及積極主義行動(合法與非法抗議)。舉例來說,正式政治參與的個人形 式是選舉參與,而集體形式是有組織的政治參與,如參與政黨、工會。公民
參與則稱為「隱性的」政治參與,包含涉入(個人的關注、偏好)及公民參 與(行動)兩個面向,例如在公民參與(行動)中,個人層次是因個人的興 趣而關注政治和社會議題,在集體形式上是社區參與、慈善行為或幫助他人。
蕭揚基(2002: 30–31)強調,公民參與係指社會成員以行動來體現其作 為公民的本質,因此,公民具有參與社會生活和政治活動的技能,不只是擁 有參與的權利及參與的意願,還必須具備參與的知識和能力。作者亦歸納出 公民參與的原因包含:(1)強調公民參與都是從利益上著眼;(2)維護基本權 利;(3)善盡社會責任;(4)提高人的素質能力。前三種理由並不強調公民活動 的內在價值,也不重視與人的本質的關聯性,主張公民角色多在於監督政府、
保障個人權利,以及盡法律義務。第四種理由認為,公民不該將自己的角色 簡化為投票者與監督者,而應積極地投入社會公共事務,讓自己成為建設社 會的參與者。是故,公民除了參與政治性活動外,更應參與社團活動及社會 義務工作,藉以改善社會情況,引導社會正常發展。
由上述的討論可知,隨著民主政治的演進與民主治理的興起,公民參與 已經不限於選舉領域中投票參與的狹義公民參與,現今的公民參與亦擴及至 政策參與及社會參與的層次。有鑑於文獻中針對政治參與的概念意涵與實證 方面的研究不在少數,本小節以下將針對「政策」與「社會」層次的公民參 與類型進行說明,據以作為本文後續實證研究的學理基礎。
㈠ 政策參與
論者指出,在當代的政治理論中,主要存在著兩個「民主模型」:「民主 的加總模型」(aggregative model of democracy)與「民主的審議模型」(delib- erative model of democracy or model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就前者而言,
民主政治的意義係指「加總公民偏好或利益的一個過程」,各個政黨候選人 為了迎合多數公民的固定偏好或利益,而推舉出候選人及提出公民偏好的公 共政策,公民則根據其本身的偏好或利益,投票給候選人。就後者而言,民 主過程乃是創造「公眾」的一個討論過程,即是公民透過理性與審慎思辨的 過程參與集體決策的一種民主類型(Young, 1996; 2000; 郭秋永,2012)。是 以,若公民參與僅限縮於選舉時的投票參與,則民主政治恐將僅是「民主的
加總模型」的反映;而若採取較為廣義的界定,亦將政策參與含括在內,則 似乎較有機會體現「民主的審議模型」。
換言之,當代民主國家乃以代議政治為主要的治理體制,公民僅能在投 票那一剎那擁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一旦受委託的民選官員在決策過程中漠視 或曲解民意,則人民除了透過罷免方式更換民選官員外,實難以影響決策,
而政府便可能失去人民的信任,在政策執行時會遭遇重大阻力。伴隨公民民 主意識的提升與社會的多元化發展,現在國家面臨的是傳統政治權力遭受挑 戰,政策決策的制定過程強調多元的公民意識價值與權力分享,並尋求維持 統治的正當性與公共利益(郭銘峰等,2013;莊文忠,2016)。政府為了取得 決策的正當性與公民的信任,乃推動相關公民參與機制,例如公民會議、參 與式預算等實體參與管道,或是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i-Voting 等網路參 與管道,希望透過與公民進行溝通互動,建立公民對政府的信任。此外,公 民參與政策的過程亦得以展現民主的價值,如參與民主、審議民主和社會資 本等理論均主張,公民參與對民主產生的正面效益包含:有助於公民參與公 共政策的過程、鼓勵公民展現公民能力和公民美德、藉由公民審議產生理性 決策,以及增加公共政策過程與結果的合法性(Michels and De Graaf, 2010:
481)。
㈡ 社會參與
隨著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活動的範圍日益擴大,並不只限於政治層面的選 舉參與,人民所參與的有可能是文化的、經濟的、社會的各個層面的公共生 活,這是公民參與的一種新形式,可以增進民眾體認和具備共同的價值,並 產生合作互助的公共責任及服務意識。在社會參與方面,主要強調的是公民 主動自發參與社區、社團活動或展現慈善行為(傅仰止,2014;陳孝庭,
2004)。在「社區參與」方面,Putnam(2000)表示,公民參與係指公民對 自身社區投入的程度,透過參與社區事務及具體表達意見,不僅提升社區成 員的社區意識,且有助於解決社區的問題。廖俊松(2004: 133)則區分政治 參與和社區參與,政治參與為民眾透過參與可以直接影響各層級政府的政治 與政策,但如果民眾參與無意直接影響政府的政治與政策作為,而是欲落實
於個別區域或有限的行政地理空間內公共事務的自治表現,則可以稱之為社 區參與。
「社團參與」可說是瞭解公民社會發展程度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展現 民眾參與社會活動常用的具體指標。既有文獻強調自由結社及社團參與如何 成為公民社會的發展基石,又如何彰顯參與民眾的社會資本,因此,參加社 團一向是「公民參與」傳承的常用測量指標,用來反映正式的社會參與形式
(傅仰止,2014: 182)。Putnam(1993)更表示,公民參加社團的比例呈現下 降趨勢,反映出公民對政治參與的熱忱減低,其亦推論此乃整體社會的社會 資本或社會參與下滑。
「慈善行為」是一般常見的個人助人行為,也是一種利他的行為。換言 之,在公民社會當中,個人行為的動機可能存在利己與利他的考量,兩者之 間相互影響,如蔡勝男(2003)即指出,在承認利己的動機上,引入利他的 動機,則社會的利他動機將重塑與約束利己動機的作用;相反地,在承認利 他的動機上,引入利己的動機,個人從利己動機出發,選擇社會所給定的文 化價值與規範,以形成自身動機價值的自主性與動能。經歷社會化過程的 人,不僅具有先天的利己動機,也具有經由價值內化而形成的利他動機,利 他動機會影響和控制利已動機,使利己動機轉型成為具有利他動機的利已主 義,產生經過社會重新塑造的「內在價值的利他動機」,此種內在價值的利 他動機,促使公民社會中產生慈善關懷助人的利他行為。
綜而論之,現今公民參與的定義應是同時展現公民在政治、政策、社會 等多元層次的公共參與行為,且是一種公民意識的具體落實與實踐,展現願 意超越個人私利,貢獻個人的情感、意志與行動的行為,關心和追求公共利 益的實現。不過,過去仍有不少研究將公民參與定義為政治參與,例如「台 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公民權中政治參與的題目包含「積極的政治參與」、
「單純投票行為」及「是否參加政黨」,其中積極的政治參與的題項有請願連 署、特定理由拒買或是購買某些產品、參加示威遊行、參加政治集會或造勢 活動、找政治人物表達看法、捐錢給某個社會或政治活動、透過媒體表達意 見等(俞振華、翁定暐,2017);「亞洲民主調查計畫」(Asian Barometer Sur- vey)關於政治參與的問卷題目則有「選舉性質」、「聯絡與尋求協助」及「集
體行動」,選舉性質包含投票、參加造勢活動、加入競選團隊等;聯絡與尋 求協助包含聯絡民意代表、政府官員、地方政治人物等;集體行動包含參與 請願活動、加入抗議行列、參與激烈肢體抗爭等。由此可知,這些問卷調查 測量題項僅涵蓋傳統與非傳統性的政治參與,至於政策參與、社會參與等不 同面向的公民參與的問卷題目則付之闕如。
二、公民意識的意涵
政治學界有關公民意識的討論主要包含兩個層面(莊文忠,2010: 204):
一是規範面,強調公民在當代社會中所應具備的特質,有關「公民資格」的 認定,包括權利主張與義務要求;二是實然面,透過各種測量工具,衡量公 民在政治、社會、經濟等面向的實際行為,並評估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同 樣地,也有學者表示,公民意識的概念包含規範性的意涵,也與政治涉入的 過程和取向有關,在規範理論層面關注的是個人與國家關係的命題;在實證 經驗層面探討的是公民社會中大眾持有的價值觀、態度及參與的模式(林瓊 珠,2016)。
關於公民意識的定義,學者間有不同的看法,如蕭揚基(2002: 9–10)
強調,公民意識「係以公民身分取得的權利與義務為基礎,在愛護所處的共 同體下,其日常活動與行為,除了站在自身利益的考慮外,也能積極善盡參 與公共事務的公民責任、公民倫理」。在公民意識的作用方面,就個人層次而 言,可以激發個人權利義務的自覺;就團體層次而言,可以造成社會運動與 社會團體,對社會或政府產生互補性、合作性、進而督促性等不同的影響,
向上提升成員遵守公共規範、發揚社會正義、凝聚向心力,結成一個有機、
互動的共同體,進而建立一個「公民社會」。
蕭揚基進一步將「公民意識」分成公民認知、公民態度和公民參與三個 層面,說明如下:(1)公民認知:是指社會成員對公民涵義的一些基本理解,
和對自己所處的社會政治環境的認識程度,測量指標有「對公共事務的基本 認識」、「對公民權利的基本理解」、「對公民責任的基本理解」、「對公民條件 的基本理解」。(2)公民態度:是指公民對所處的社會政治環境,包括人物、制 度、設施,和對他們的作為本身如何判斷、看待,也就是一種公民德行,測
量指標有「對公共事務的態度」、「對社會關懷的態度」、「對社會責任的態 度」、「對時事關心的態度」。(3)公民參與:指社會成員以行動來體現其作為 公民的本質,測量指標有「蒐集資訊的能力」、「社團活動的參與」、「社會義 務工作的參與」、「政治性活動的參與」。一般來說,人的認知或態度會影響 實際參與行為,因此,本研究認為公民意識是一種公民認知與態度。
郭秋永(2009: 67–68)指出,公民意識是一種「參與倫理」,「公民」有 別於「子民」或「臣民」,公民意識是積極而主動的,「子民」或「臣民」的 意識則是消極而被動的,因此作者將公民意識定義為:「公民監督選任官員 並判斷其政策良寙的一種意願,這種意顧不但包含公開質疑政治權威的意 願,而且包括公開表達本身政治意見、聽取不同政治意見、修正本身政治意 見的意願。」是故,郭秋永將公民意識限定於政治面的反權威意識,其設計 出的四種測量題目成為國內調查公民意識常用的題目。
莊文忠(2010)則從國內外的文獻歸納出測量公民意識的具體指標,包 含「反權威意識」、「政治功效感」、「政治信任感」、「民主價值認同」、「民主 深化認同」,並且根據2008 年政權輪替前後,臺灣民眾公民意識的變化分析 結果得到「反權威意識」和「民主價值認同」是認同度最高及較穩定的構面。
除此之外,蔡育璟(2008: 9)將公民意識定義為:「一種民眾願為公共利益 主動參與的認知和情感,以權利、義務和資格為基礎,在特定時空背景下所 產生的意識,這種意識可主導人民對於政治或公共事務的行為表現」,並將 公民意識的測量分成「對公共事務的態度」、「對社會關懷的態度」、「對社會 責任的態度」、「對時事關心的態度」四個構面。
俞振華、翁定暐(2017)則從公民規範的觀點定義公民意識,也就是如 何成為一位好公民,將公民意識分為義務和參與的規範認知。義務規範認知 方面的測量題目包含「選舉都去投票」、「從不逃漏稅」、「遵守法律與規定」、
「隨時注意政府的施政作為」等四項;參與規範認知方面的測量題目包含「積 極參與社會或政治團體」、「盡量去瞭解不同意見的人的想法」、「有些東西就 是貴一點,也會為了政治的、倫理或環保的考慮去買」、「幫助國內在生活上 比您差的人」、「幫助世界上各地生活比您差的人」等五項。
由此可知,不同學者對公民意識的概念與測量題目均有不同的看法,郭
秋永(2009)與莊文忠(2010)所定義的公民意識是有利於提升政治參與和 民主政治品質;蕭揚基(2002)所定義的公民意識為公民的態度與價值的深 化,同時也是成熟公民社會的基本元素;而俞振華、翁定暐(2017)則是結 合公民的義務和參與的規範認知,可以提升民主政治品質並促進公民社會實 踐。本研究對公民意識的定義主要是採用郭秋永(2009)的主張,因其操作 化測量題目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莊文忠,2010)。
三、公民意識與公民參與的關係
如同前文所言,在現代化社會中,公民的角色是多面向的,有政治的、
經濟的、社會的及文化的,每一個層面欲探究之公民意識雖有所不同,但均 是構成健全公民性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成熟的民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 基本元素。當公民認知到在公領域中的權利、義務、責任後,其將主動參與 政治或社會層次的活動,公民參與行為即是公民意識的落實與實踐(游欣 儀,2004;莊文忠,2010)。
在公民意識與公民參與的實證研究方面,蔡育璟(2008)的研究結果顯 示,國內一百大製造業員工的公民意識越高,越會正向影響其公民參與行為 的產生;游欣儀(2004)的研究結果指出,臺北市社區大學學員的公民意識 可有效預測其公民參與行為,且呈現正向關係;蕭揚基(2000)的研究結果 表示,高中學生的公民態度與公民參與行為呈現極為密切的關聯性,即良好 的公民態度將有助於學生增強其蒐集資訊的能力,使學生更積極地參與社團 活動、社會義工和政治性活動。Schreurs 等人(2018)探討荷蘭公民心理驅動 因子與其社區治安參與行為之關係,心理驅動因子包括公民參與的態度、道 德價值觀和道德情感,社區治安參與行為包括社會控制(如糾正他人行為)、 積極參與(如報警)、協力參與(如與警察會面)、偵查(如加入社區巡守 隊)。根據線上問卷的調查結果顯示,道德價值觀透過公民態度間接影響公 民參與行為,而公民參與的態度則會正向影響公民參與行為。
除了公民意識可視為公民參與的有效預測因子外,民眾的「人口變項」、
「社經地位」和「政黨認同」,也可能影響到公民參與。如Pattie 等人(2003:
445)從理性選擇、社會資本及公眾志願主義(civic voluntarism)等觀點解
釋公民參與的行為,其中公眾志願主義表示當個人有了某種程度的社會經濟 條件,其參與志願活動的意願就會比較高,如教育程度越高、較富裕的中產 階級者,越有可能產生公民參與行為。游欣儀(2004)的研究結果顯示,社 區大學學員的年齡對公民參與行為產生解釋力;蔡育璟(2008)的研究顯示 年齡越高者越能產生公民參與行為,尤其是46 歲以上的員工明顯高於 35 歲 以下的員工;林國明(2016)的實證研究顯示公民參與政府舉辦的政策會議 的意願,存在性別和教育程度的不平等,且具有政黨認同的人,參與政府舉 辦的政策會議的意願比較高。
綜上所述,本研究除了以公民意識作為公民參與的解釋因素外,亦參考 其他研究的發現,將人口變項、社經地位與政黨認同等變數視為控制變數,
以評估公民意識是否對公民參與具有顯著的解釋力。
參、資料來源與變數處理
一、資料的來源與處理
本文的資料來源是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與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政治思 想研究專題中心合作,於2018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18 日所執行之「政治變遷 與臺灣公民意識」調查計畫。該計畫以臺灣地區20 歲以上的民眾為調查母 體,採用電話訪問方式,以「中華電信住宅部105–106 年版電話號碼簿」為 母體清冊,依據各縣市電話簿所刊電話數佔臺灣地區所刊電話總數的比例,
決定各縣市抽出之電話數比例,以等距抽樣法抽出各縣市電話樣本後,為求 涵蓋的完整性,再以隨機亂數修正電話號碼的最後2 碼或 4 碼,以求接觸到 未登錄電話的住宅戶。在開始訪問之前,由訪員按照(洪氏)戶中抽樣的原 則,抽出應受訪的對象再進行訪問,實際完成1,228 個有效樣本,以 95% 之 信心水準估計,最大可能隨機抽樣誤差為 ±2.79%。為使樣本與母體結構具 一致性,本項調查資料已針對樣本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和地區進行樣本 代表性檢定,並使用「多變數反覆加權法」(raking)進行加權,加權後的樣 本結構與母體無差異,再進行後續的實證分析。
二、依變數的處理
綜合前文的討論,本研究對公民參與採取廣義的定義,包含在公共政策 與社會層面展現的參與行為。1在操作性測量方面,本研究用以評估公民參 與主要表現的形式有三:在公共政策層次方面,因公民意識的抬頭,許多公 民展現對政策參與的主動性;另政府亦提供多元政策參與管道,以彌補代議 政治的不足、強化政府統治的正當性,期能達到良善治理之目標。在社會層 次方面,主要強調的是公民主動自發參與社團活動或展現慈善行為,一方面 因臺灣社會團體快速增加,可藉由參與社團活動,促進公民關懷周遭社會、
投入公眾事務,此可視為民主制度的基石或先決條件(傅仰止,2014);另 一方面,根據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2016 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捐款是民眾 最常見的社會參與方式,透過捐款給非營利組織,希望可以回饋社會,踐行 公民責任。綜言之,公民參與的操作化測量題目包含:
1. 請問您有沒有參加一些社團的活動(如婦女會、插花社、土風舞社、校友 會、同鄉會、宗親會、老人會、農會、工會、獅子會、青商會)?是經常、
有時、很少還是從來沒有參加?
2. 社會上有人會捐款給宗教以外的非營利團體或購買他們的產品,但是也有 人不會。請問您是時常會這樣做、有時會、不太會還是從來沒有?
3. 如果政府在決定重大政策之前先召開會議,由一般民眾來討論、提出建議 讓政府參考,請問您會不會參加?
各題目的選項設計原是順序尺度,本研究依據各題目選項的強弱程度轉
1 雖然廣義的公民參與包括政治參與在內,但過去政治學界已有一些有關分析公民意識與投 票參與的研究,如陳光輝(2010)在〈台灣民眾的公民意識、藍綠政治支持與公民投票態 度之關聯性〉一文中指出,臺灣民眾的公民意識會直接影響其對公民投票制度的態度,而
藍綠政治支持對於公民意識的影響卻有限;林瓊珠(2016)在〈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一
文中也指出,公民意識對於選舉參與並無顯著解釋力。這些研究主要是探討公民意識對傳 統政治參與的影響力,而從公民意識觀點探討政策參與及社會參與的研究則不多見。另外,
本文作者有幸參與2018 年的調查計畫,研究團隊中已有其他成員以專文分析公民意識與傳
統的政治參與(包含投票參與)之間的關係,為避免研究視角的重疊與解釋變數的重複,
故本文並未將此一投票參與型態納入分析之中,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其他研究成果。
化為1 至 4 的區間尺度,至於回答「無反應」選項2的個案,因公民參與屬 於「行為」的測量,不像「態度」的測量中,受訪者回答「無反應」選項可 以視為中立的立場,故本研究將此類選項視為遺漏值,其所佔比例甚低(均 不到4%)。接著,本研究進行效度與信度分析,確認這三個題目是否可作為 測量公民參與概念的量表題組,其結果如表1 所示。在效度分析方面,因素 分析的結果為自動萃取出1 個因子,各題的因素負荷量均大於 0.6 以上,顯 示以這三個題目來測量公民參與此一概念,其聚合效度仍可接受。在信度分 析方面,Cronbach α 係數為 0.452,整體的信度並不理想,不過,因刪除任 何一題後的信度均低於0.452,且調查資料中亦無其他相似的題目可替代,
故僅能全數保留這三個題目作為建構公民參與的量表。另外,在這三個題目 經過效度和信度的考驗後,本研究採取「加總法」,將各題的得分加總成為
「整體公民參與」的量表數值,加總後分數越高,表示受訪者的公民參與程 度越高,此一量表分數與因素分析所萃取的因子分數(factor score)之間的 相關係數高達0.999,故本研究最後採取加總法所得的量表數值代表整體公 民參與程度。
表1:公民參與量表的信效度分析
因素構面 題 目 因素負荷量 累積變異量 α 值
因素一
1. 參加民間社團的活動 0.756
47.764 0.452
2. 捐款給非營利組織或購買其產品 0.622
3. 參加政府召開的政策會議 0.689
註:因素分析的轉軸方法為「最大變異法」,以確保所萃取的因子之間相互獨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自變數的處理
公民意識為本研究探討民眾之公民參與行為的主要解釋變數,一如前文
2 受訪者雖然接受了訪問,但卻未提供研究者有效的分析答案,如回答不知道、無意見、很 難說或拒答等,導致資料中某些個案的部分資訊遺失,此屬於遺漏資料的「項目無反應」
(item nonresponse)類型。
所述,公民意識的操作性定義眾多,本研究主要是採用郭秋永(2009)的定 義,其測量題目包含:
1. 有人說:「政治的事情交給政治人物處理就好」,請問您同不同意這種說法?
2. 有人說:「當政治人物的意見與我們不一樣的時候,我們應該公開表達反 對的意見」,請問您同不同意這種說法?
3. 有人說:「只要做好自己的事,不要過問公眾事務」,請問您同不同意這種 說法?
4. 有人說:「對於公眾的事務,我們都應該主動發表自己的意見」,請問您同 不同意這種說法?
各項題目的選項設計均為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的五點制測量題型,
本研究依各題目選項的強弱程度轉化為1 至 5 的區間尺度,其中將未明確表 達意見偏好的「無反應」選項3歸為中間值3,本研究將第 1 題和第 3 題反向 處理後,同樣先進行效度和信度分析(如表2 所整理)。在效度的檢驗結果方 面,因素分析的結果為萃取出2 個因子,因子 1 包含第 1 題及第 3 題,屬於 負向問法的公民意識,而因子2 包含第 2 題及第 4 題,屬於正向問法的公民 意識。此一結果雖與陳光輝(2010)的研究一致,但本研究認為將公民意識 區分成正向與負向的公民意識,其理論依據及實證支持仍有待強化,故本研 究再次進行因素分析,並強迫萃取1 個因子,雖然累積變異量不足 50%,不 過,各題目的因素負荷量幾乎均在0.6 以上,顯示這些題目在聚合效度方面 仍屬可接受,結構上具有一定的相關性。而在信度的檢驗結果方面,Cron- bach α 係數為 0.562,屬於勉強可接受的程度,且刪除任何一題後的信度均 低於0.562,故本研究同時保留這四個題目建構公民意識量表。本研究同樣
3 論者指出,除非無反應是屬於「隨機」發生,否則,刪除遺漏資料不僅導致可用以分析的樣 本數減少、提高非抽樣誤差,還會影響到分析結果的通則化程度。是以,對於遺漏資料採 取適當的處理方式,除了能有效使用含遺漏值的資料外,分析上亦可減少錯誤結論的風險
(Lohr, 2010; 廖培珊等,2011;鄒慧英、江培銘,2012)。此外,廖培珊(2016: 12)的研究 也進一步指出,以態度量表常見的李氏量表(Likert scale)或衍生形式而言,量尺的中間選 項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含意:一為真實的中立(neutral)態度,另一則為某種無反應的不知 道、無意見或無法選擇。基此,本研究認為公民意識乃屬於態度的測量,無反應答案既非正
向亦非負向,亦可能是受訪者難以抉擇或不願表態的結果,故將其編碼為中間值3。
表2:公民意識的信效度分析
因素構面 題 目 因素負荷量 累積變異量 α 值
因素一
1. 政治的事情交給政治人物處理
就好 0.592
43.431 0.562 2. 當政治人物的意見與我們不一
樣的時候,我們應該公開表達 反對的意見
0.611
3. 只要做好自己的事,不要過問
公眾事務 0.743
4. 對於公眾的事務,我們都應該
主動發表自己的意見 0.678
註:因素分析的轉軸方法為「最大變異法」,以確保所萃取的因子之間相互獨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採取加總法,將受訪者在這四個題目上的數值加總成公民意識的量表分數,
數值越高者,表示越具有符合民主治理模式所期待之公民意識,此一量表分 數與因素分析所萃取的因子分數之間的相關係數高達0.998,故本研究最後 採取加總法所得的量表數值代表民眾的整體公民意識。
四、控制變數的處理
本研究將受訪者的個人基本背景變數(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居 住地)、社經變項(社會階級)與政黨認同當成控制變數,在進行多元迴歸 分析時,以「虛擬變數」(dummy variable)的方式重新處理類別變數,並以 最後一組為參照組。
肆、實證結果分析
本研究首先針對依變數「公民參與」和主要的自變數「公民意識」進行 描述性分析,以瞭解民眾的公民參與和公民意識的情形;其次再透過T 檢定 與變異數分析檢視個人的基本背景變數與公民參與、公民意識之間是否存在
顯著差異;最後再利用多元迴歸分析,在控制變數後檢證公民意識對公民參 與行為的解釋力。
一、描述性分析
本研究先針對依變數和自變數進行描述性分析,藉以瞭解受訪者的公民 參與及公民意識的表現情形。在公民參與方面,如表3 所示:(1)在民間社團 的活動參與方面,有42.3% 的受訪者或多或少會自發性地「參與」社團活 動,其中以「很少」的比例為最高(19%),另有 57.2% 的受訪者表示過去「從
表3:臺灣民眾公民參與的情形
題 目 參與民間社團的活動 捐款給非營利組織或購買其產品
從來沒有 57.2% 42.2%
很少 19.0% 19.0%
有時 11.7% 31.4%
經常 11.6% 6.0%
無反應 0.5% 1.4%
平均數 1.78 2.01
標準差 1.05 1.00
題 目 參加政府召開的政策會議
一定不會參加 30.3%
可能不會參加 21.1%
可能會參加 34.4%
一定會參加 10.2%
無反應 3.9%
平均數 2.26
標準差 1.02
註: 無反應包括看情形、無意見、不知道、拒答,未納入平均數的計算;平均數越高,代表
該項公民參與行為越高。
資料來源:本研究。
來沒有」參與社團活動,整體的平均數值為1.78。(2)在慈善行為方面,有 56.4% 的受訪者曾經有捐款給非營利組織或購買其產品的經驗,其中又以「有 時」的比例最高(31.4%),另有 42.2% 的受訪者「沒有」捐款給非營利組織 或購買其產品,整體的平均數值為2.01,略高於社團的參與情形。(3)在政策 參與方面,有44.6% 的受訪者表示「會」參加政府舉辦的政策會議,其中以
「可能會參加」(34.4%)的比例較高;另一方面,也有51.4% 的受訪者表示「不 會」參加政府舉辦的政策會議,其中以「一定不會」的比例較高(30.3%),
整體的平均數值為2.26,高於社團和慈善的參與情形。
有關公民意識的測量包含四個面向(表4):(1)在「政治的事情交給政治 人物處理就好」方面,有59% 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此一看法(包括「非 常不同意」和「不太同意」,以下相同),有31.8% 的受訪者表示「同意」此 一看法(包括「有點同意」和「非常同意」,以下相同)。(2)在「公開表達和 政治人物不同的意見」方面,有15.3% 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此一看法,
有76% 的受訪者表示「同意」此一看法。(3)在「只要做好自己的事,不要過 表4:臺灣民眾的公民意識
題 目
政治的事情交 給政治人物處 理就好
當政治人物的意見與 我們不一樣的時候,
我們應該公開表達反 對的意見
只要做好自己 的事,不要過 問公眾事務
對於公眾的事 務,我們都應 該主動發表自 己的意見
非常不同意 24.8% 2.2% 34.7% 2.8%
不太同意 34.2% 13.1% 33.1% 17.1%
有點同意 23.9% 30.8% 18.1% 39.5%
非常同意 7.9% 45.2% 9.4% 32.4%
無反應 9.1% 8.7% 4.6% 8.2%
平均數 3.44 4.04 3.66 3.82
標準差 1.30 1.12 1.36 1.14
註: 無反應包括看情形、無意見、不知道、拒答,重新編碼為中間數值 3,納入平均數的計 算;平均數越高,代表該項公民意識越高。
資料來源:本研究。
問公眾事務」方面,有67.8% 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此一看法,有 27.5%
的受訪者表示「同意」此一看法。(4)在「對公眾事務應該主動發表自己的意 見」方面,有19.9% 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此一看法,有 71.9% 的受訪者 表示「同意」此一看法。最後,在這四種公民意識的認知中,若轉換成平均 數來看,以「公開表達和政治人物不同的意見」的平均分數(4.04 分)及「對 公眾事務應該主動發表自己的意見」的平均分數(3.82 分)較高。
二、雙變量分析
本研究進一步分析受訪者的不同個人基本背景在公民參與和公民意識方 面是否有所差異,分述如下。首先,在「社團活動參與」方面,可以發現以 下幾個現象(表5):60 歲及以上者的社團活動參與頻率平均數明顯高於 30 至39 歲者;大學及以上者的社團活動參與頻率平均數明顯高於高中職者;
中上層者的社團活動參與頻率平均數明顯高於勞工階層者、下層者;泛藍支 持者的社團活動參與頻率平均數明顯高於政黨中立及其他者。
其次,在「慈善行為」方面,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現象(表6):女性的慈 善行為頻率平均數明顯高於男性;30 至 39 歲者、40 至 49 歲者、50 至 59 歲 者的慈善行為頻率平均數明顯高於20 至 29 歲者;專科者、大學及以上者的 慈善行為頻率平均數明顯高於小學及以下者;中上層者的慈善行為頻率平均 數明顯高於勞工階層者、下層者;泛藍支持者的慈善行為頻率平均數明顯高 於政黨中立及其他者。
第三,在「政策參與」方面,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現象(表7):男性的政 策參與意願平均數明顯高於女性;50 至 59 歲者的政策參與意願平均數明顯 高於20 至 29 歲者;專科者、大學及以上者的政策參與意願平均數明顯高於 小學及以下者、國初中者;中上層者的政策參與意願平均數明顯高於勞工階 層者、下層者;泛藍支持者、泛綠支持者的政策參與意願平均數明顯高於政 黨中立及其他者。
第四,在「整體公民參與」方面,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現象(表8):40 至 49 歲者、50 至 59 歲者的整體公民參與平均數明顯高於 20 至 29 歲者,50 至 59 歲者的整體公民參與平均數明顯高於 60 歲及以上者;大學及以上者的整
表5:個人基本資料與社團活動參與的檢定結果
全 體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F 值 事後多重比較 1221 1.78 1.05
性別 (1) 男性 602 1.79 1.07
(2) 女性 620 1.76 1.04 0.37
年齡
(1) 20 至 29 歲 200 1.71 0.95
3.70*** (5)>(2)
(2) 30 至 39 歲 241 1.63 0.92
(3) 40 至 49 歲 231 1.70 1.00
(4) 50 至 59 歲 230 1.84 1.09
(5) 60 歲及以上 296 1.94 1.20
教育 程度
(1) 小學及以下 171 1.74 1.13
3.11* (5)>(3)
(2) 國、初中 154 1.69 1.04
(3) 高中、職 344 1.67 1.04
(4) 專科 147 1.76 0.96
(5) 大學及以上 400 1.92 1.06
地理 區域
(1) 大臺北都會區 261 1.89 1.11
1.20
(2) 新北市基隆 108 1.61 1.04
(3) 桃竹苗 184 1.78 1.03
(4) 中彰投 231 1.78 1.05
(5) 雲嘉南 177 1.72 1.02
(6) 高屏澎與宜花東 250 1.78 1.05
社會 階層
(1) 中上層 460 1.99 1.13
14.71*** (1)>(2)、(3)
(2) 勞工階層 549 1.64 0.96
(3) 下層 118 1.71 1.05
政黨 認同
(1) 泛藍 303 1.91 1.11
5.66** (1)>(3)
(2) 泛綠 259 1.85 1.05
(3) 政黨中立及其他 659 1.69 1.02 註:*p<0.05, **p<0.01, ***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
表6:個人基本資料與慈善行為的檢定結果
全 體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F 值 事後多重比較 1211 2.01 1.00
性別 (1) 男性 601 1.90 0.98
16.47*** (2)>(1)
(2) 女性 611 2.13 1.00
年齡
(1) 20 至 29 歲 203 1.73 0.86
14.27*** (2)、(3)、(4)
>(1)
(2) 30 至 39 歲 239 2.16 0.99
(3) 40 至 49 歲 230 2.27 1.04
(4) 50 至 59 歲 228 2.12 1.02
(5) 60 歲及以上 288 1.78 0.95
教育 程度
(1) 小學及以下 166 1.60 0.84
17.26*** (4)、(5)>(1)
(2) 國、初中 150 1.92 1.02
(3) 高中、職 342 1.88 0.95
(4) 專科 147 2.18 1.03
(5) 大學及以上 402 2.26 0.99
地理 區域
(1) 大臺北都會區 262 2.07 0.99
1.20
(2) 新北市基隆 107 1.82 0.97
(3) 桃竹苗 182 2.03 0.95
(4) 中彰投 231 2.08 0.97
(5) 雲嘉南 170 1.99 1.00
(6) 高屏澎與宜花東 248 2.01 1.06
社會 階層
(1) 中上層 461 2.22 1.03
19.32*** (1)>(2)、(3)
(2) 勞工階層 543 1.97 0.97
(3) 下層 119 1.63 0.83
政黨 認同
(1) 泛藍 302 2.16 1.02
4.50** (1)>(3)
(2) 泛綠 258 1.96 0.99
(3) 政黨中立及其他 652 1.97 0.98 註:*p<0.05, **p<0.01, ***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
表7:個人基本資料與政策參與的檢定結果
全 體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F 值 事後多重比較 1180 2.26 1.02
性別 (1) 男性 583 2.36 1.03
12.31*** (1)>(2)
(2) 女性 597 2.15 1.00
年齡
(1) 20 至 29 歲 200 2.24 0.86
4.07** (4)>(1)
(2) 30 至 39 歲 232 2.17 1.02
(3) 40 至 49 歲 224 2.37 1.00
(4) 50 至 59 歲 218 2.44 1.02
(5) 60 歲及以上 282 2.13 1.11
教育 程度
(1) 小學及以下 162 1.97 1.05
8.15*** (4)、(5)>(1)、
(2)
(2) 國、初中 152 2.10 1.12
(3) 高中、職 335 2.20 1.03
(4) 專科 144 2.47 0.98
(5) 大學及以上 384 2.40 0.92
地理 區域
(1) 大臺北都會區 248 2.40 0.99
1.95
(2) 新北市基隆 104 2.11 0.89
(3) 桃竹苗 176 2.19 1.00
(4) 中彰投 228 2.25 1.02
(5) 雲嘉南 169 2.34 1.08
(6) 高屏澎與宜花東 243 2.20 1.05
社會 階層
(1) 中上層 443 2.41 0.97
7.70*** (1)>(2)、(3)
(2) 勞工階層 532 2.23 1.00
(3) 下層 117 2.05 1.12
政黨 認同
(1) 泛藍 295 2.41 1.02
18.57*** (1)、(2)>(3)
(2) 泛綠 253 2.48 1.04
(3) 政黨中立及其他 633 2.09 0.98 註:*p<0.05, **p<0.01, ***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
表8:個人基本資料與整體公民參與行為的檢定結果
全 體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F 值 事後多重比較 1161 6.07 2.12
性別 (1) 男性 579 6.07 2.13
(2) 女性 582 6.06 2.12 0.00
年齡
(1) 20 至 29 歲 197 5.66 1.74
5.77*** (3)、(4)>(1)
(4)>(5)
(2) 30 至 39 歲 230 5.99 2.12
(3) 40 至 49 歲 223 6.34 2.12
(4) 50 至 59 歲 217 6.49 2.07
(5) 60 歲及以上 273 5.85 2.30
教育 程度
(1) 小學及以下 154 5.34 2.12
14.92*** (5)>(1)、(2)、
(3)
(2) 國、初中 148 5.72 2.12
(3) 高中、職 334 5.77 2.09
(4) 專科 142 6.45 2.09
(5) 大學及以上 379 6.60 2.01
地理 區域
(1) 大臺北都會區 246 6.41 2.11
2.74* (1)>(2)
(2) 新北市基隆 104 5.54 1.90
(3) 桃竹苗 173 6.01 2.07
(4) 中彰投 223 6.13 2.10
(5) 雲嘉南 161 6.11 2.03
(6) 高屏澎與宜花東 242 5.99 2.26
社會 階層
(1) 中上層 438 6.64 2.16
24.93 (1)>(2)、(3)
(2) 勞工階層 525 5.86 1.96
(3) 下層 114 5.41 2.15
政黨 認同
(1) 泛藍 292 6.50 2.10
14.67 (1)、(2)>(3)
(2) 泛綠 248 6.32 2.09
(3) 政黨中立及其他 621 5.76 2.10 註:*p<0 .05, **p<0 .01, ***p<0 .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
體公民參與平均數明顯高於小學及以下者、國初中者、高中職者;居住在大 臺北都會區者的整體公民參與平均數明顯高於居住在新北市、基隆市者;中 上層者的整體公民參與平均數明顯高於勞工階層者、下層者;泛藍支持者、
泛綠支持者的整體公民參與平均數明顯高於政黨中立及其他者。
最後,在「公民意識」方面,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現象(表9):男性的 公民意識平均數明顯高於女性;20 至 29 歲者、40 至 49 歲者、50 至 59 歲 者的公民意識平均數明顯高於60 歲及以上者;專科者的公民意識平均數明 顯高於小學及以下者、國初中者,大學及以上者的公民意識平均數明顯高於 小學及以下者、國初中者、高中職者;中上層者的公民意識明顯高於勞工階 層者、下層者;不同的地理區域與政黨認同者的公民意識沒有顯著差異。4
三、多元迴歸分析
最後,本研究參照公民參與的內涵,分別以社團活動參與、慈善行為、
政策參與及整體的公民參與為依變數進行多元迴歸分析,藉以檢視自變數、
控制變數與四個依變數之間的關係。表10 呈現各個模型的迴歸結果,分述 如下。
在模型1 中,自變數與控制變數對於受訪者之「社團活動參與」的解釋 變異量僅有6.7%,顯示這些變數對社團活動參與的解釋效果十分有限。不 過,若就各個變數的解釋效果來看,公民意識、年齡、教育程度、社會階層 變數在模型中有顯著的解釋力。其中,在公民意識方面,公民意識越高者,
社團活動參與頻率越高;在年齡方面,年齡越大者,社團活動參與頻率越高;
在教育程度方面,相較於大學及以上者,專科及以下者的社團活動參與頻率 較低;在社會階層方面,相較於下層階層者,中上層者的社團活動參與頻率 較高。
在模型2 中,自變數與控制變數對於受訪者之「慈善行為」的解釋變異 量為10.5%,顯示這些變數對慈善行為的解釋效果略高於社團活動的參與。
4 變異數分析檢定的結果,雖然變數本身的差異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性,但變數類別間的差異 並未達顯著,因此在結果陳述未列入。
表9:個人基本資料與公民意識的檢定結果
全 體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F 值 事後多重比較 1228 14.95 3.25
性別 (1) 男性 604 15.22 3.24
8.32** (1)>(2)
(2) 女性 624 14.69 3.25
年齡
(1) 20 至 29 歲 203 15.47 2.69
7.81*** (1)、(3)、(4)
>(5)
(2) 30 至 39 歲 241 14.71 3.51
(3) 40 至 49 歲 231 15.43 3.22
(4) 50 至 59 歲 230 15.30 3.30
(5) 60 歲及以上 298 14.19 3.23
教育 程度
(1) 小學及以下 174 12.97 2.64
33.25***
(4)>(1)、(2)
(5)>(1)、(2)、
(3)
(2) 國、初中 154 14.01 3.30
(3) 高中、職 344 14.95 3.18
(4) 專科 148 15.50 3.22
(5) 大學及以上 404 15.96 3.07
地理 區域
(1) 大臺北都會區 262 15.53 3.13
3.15**
(2) 新北市基隆 108 14.57 3.21
(3) 桃竹苗 186 15.10 3.59
(4) 中彰投 234 15.05 3.18
(5) 雲嘉南 177 14.48 3.17
(6) 高屏澎與宜花東 250 14.68 3.21
社會 階層
(1) 中上層 463 15.83 3.12
22.62*** (1)>(2)、(3)
(2) 勞工階層 550 14.58 3.25
(3) 下層 120 14.36 3.19
政黨 認同
(1) 泛藍 303 15.25 3.40
4.22*
(2) 泛綠 261 15.24 3.11
(3) 政黨中立及其他 664 14.70 3.22 註:*p<0 .05, **p<0 .01, ***p<0 .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
表10:自變數與控制變數對公民參與的多元迴歸分析
社團參與 慈善行為 政策參與 整體公民參與
β 值 SE β 值 SE β 值 SE β 值 SE
截距 0.479* 0.214 1.282*** 0.199 0.424* 0.200 2.095*** 0.413 公民意識 0.045*** 0.010 0.028*** 0.009 0.091*** 0.009 0.170*** 0.019 性別(女性=0)
男性 0.039 0.062 −0.297*** 0.058 0.157** 0.058 −0.104 0.119 年齡 0.012*** 0.003 0.010*** 0.002 0.004 0.002 0.026*** 0.005 教育程度(大學及以上=0)
小學及以下 −0.291* 0.143 −0.788*** 0.133 −0.211 0.135 −1.264*** 0.278 國、初中 −0.250* 0.119 −0.461*** 0.112 −0.167 0.111 −0.881*** 0.230 高中、職 −0.171* 0.083 −0.399*** 0.078 −0.085 0.078 −0.660*** 0.159 專科 −0.211* 0.106 −0.142 0.098 0.095 0.099 −0.248 0.202 居住地(宜花東與高屏澎=0)
大臺北都會區 0.017 0.063 −0.019 0.059 0.057 0.060 0.084 0.122 新北市基隆 −0.077 0.087 −0.157 0.081 −0.078 0.081 −0.327* 0.166 桃竹苗 −0.033 0.072 −0.032 0.066 −0.113 0.067 −0.182 0.138 中彰投 0.024 0.066 0.073 0.061 −0.052 0.061 0.044 0.126 雲嘉南 −0.020 0.074 0.048 0.069 0.093 0.069 0.110 0.143 社會階層(下層=0)
中上層 0.256* 0.115 0.365** 0.107 0.165 0.107 0.795*** 0.220 勞工 0.049 0.109 0.324** 0.101 0.189 0.101 0.584** 0.209 政黨認同(中立及其他=0)
泛藍 0.132 0.075 0.075 0.070 0.236** 0.071 0.447** 0.144 泛綠 0.116 0.078 −0.008 0.073 0.319** 0.073 0.431** 0.150
調整後R 平方 0.067 0.105 0.144 0.178
註:*p< 0.05, **p< 0.01, ***p< 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
至於各個變數的解釋效果方面,公民意識、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社會階 層變數在模型中有顯著的解釋力。其中,在公民意識方面,公民意識越高者,
慈善行為頻率越高;在性別方面,相較於女性,男性的慈善行為頻率較低;
在年齡方面,年齡越大者,慈善行為頻率越高;在教育程度方面,相較於大 學及以上者,高中職及以下者的慈善行為頻率較低;在社會階層方面,相較 於下層階層者,中上層與勞工階層者的慈善行為頻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