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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森林遊樂區營運服務系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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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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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 翁儷芯 ■ 林務局森林育樂組簡任技正

一、緣起

森林有寧靜之環境、清新空氣、自然動植 物棲息其間,景觀富變化,具備成為最佳戶外 遊憩場所之條件。森林育樂是台灣森林經營主 要任務之一,也是台灣林業發展歷史中轉型最 成功的一項。森林育樂具有濃厚的文化傳統色 彩及科學藝術或社會經濟,甚至於地域性之特 質。其中,森林遊樂區原是空間的範圍,更是 時間變化的縮影,其歷經萌芽,茁壯,成熟等 各階段發展歷程。

近 年 來 , 國 民 生 活 之 休 閒 需 求 , 日 益 殷 切,森林環境面臨供國民休閒遊憩利用之重大 壓力,林務局經營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以減 少環境影響為導向之遊憩資源經營模式為發展 方向,考慮遊憩資源經營所有過程中,供、需 兩方對環境產生之衝擊等負面影響,提供遊憩

活動場域之區位選擇、面積大小、服務人數、

公共設施及遊樂設施、環境監測系統、遊客服 務與管理及組織職責劃分等經營決策之依據。

二、森林遊樂區營運管理

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政策,從早期的森林資 源有效利用開發,中期國土保安與生產並重,

目前則主要是朝向保護森林資源、永續經營及 生態保育為主;而森林遊樂區的服務與發展也 隨著森林經營的相關政策而有所不同。目前,

森林永續的觀念已被運用於國家森林遊樂區的 發展方向上,即森林遊樂區之發展須在旅遊經 濟、生態環境、社會文化三方面找尋平衡點,

也就是森林遊樂區的經營,必須讓森林的多樣 資源能發揮環境教育、自然資源保育、人文史 蹟保存、社區居民共享的價值。而森林中各式

台灣森林遊樂區營運服務系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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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即代表著各式服務,參考Edvardsson(1997) 對服務創新的見解:經營管理者須瞭解顧客需 求(服務思維發展)與既有資源與條件後,設計適 切的服務創新計畫(服務系統與服務流程發展);

也就是說,台灣森林多樣的人文及自然資源中 何者適合被轉化為國家森林遊樂區的服務特 色;以及如何整合國家森林遊樂區服務資源,

將是森林遊樂區服務思維發展的重要課題,也 是森林遊樂區營運管理的重點。

森林遊樂區的營運服務系統,包含了組織 內部運作、外部行動及服務提供,以提升森林 遊憩及環境教育內涵,為組織、消費者及整個 社會創造價值,建立與落實環境永續發展的價 值觀。透過營運服務系統不同的主軸構面,創 造、傳遞及獲取環境永續發展行動及價值,以 下就森林遊樂區營運管理構面說明:

(一)組織管理

1. 組織間管理:1980年林務局全面調查全台灣 具潛力之森林遊樂區共計53處,惟部分被劃 入風景區,或有與內政部國家公園相鄰甚或重 疊將其排除者。國家公園自1982年開始成立 至1992年止前後公告墾丁、玉山、陽明山、

太魯閣及雪霸等五處,其後又相繼成立金門 1995、東沙環礁2007、台江2009等三處國家 公園及一處壽山國家自然公園2011。另有交 通部觀光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劃定公告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1999年精省後陸續又成 立阿里山2001、雲嘉南濱海2004、西拉雅 2005等國家風景區。雖提供國人休閒遊憩及 觀光旅遊機會,土地之經營管理亦因各機關相 繼成立後,造成不少機關間磨合問題。

  以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為例,其區內之建

環境

策略 Utilization

社會、經濟 產業經濟

生 態

遊憩經濟 生態

Conservation Preservation Reservation 經濟

活動

學術 領域

維 生 鄰 里 公 園 社 區 公 園 中 央 公 園 國 家 公 園

產 業 觀 光 戶 外 遊 憩

戶 外 遊 樂 區

森林遊樂區

自 然 保 護 區 自 然 保 留 區

風 景 區

市 公 園

商 業 工 業 漁 業 林 業 礦 業 農牧

休閒 場所

休 閒

人文 自然

自然

都市 原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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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森林遊樂區、國家公園及風景區之遊憩機會序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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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工作,依據森林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 則 、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相 關 建 築 法 規 規 定 辦 理,尚無權責重疊混淆、法令競合或牴觸之 情形。至在經營管理上,以阿里山森林遊樂 區 為 例 , 該 森 林 遊 樂 區 係 依 「 森 林 法 」 及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

惟亦劃入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範圍內,阿里山 森林遊樂區屬資源型之遊樂區,係以提供遊 客從事生態旅遊、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休 閒 及 育 樂 活 動 為 主 , 採 低 密 度 之 使 用 為 原 則 , 依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設 置 之 觀 光 遊 樂 業,則屬設施型之遊樂區,係以發展觀光事 業為主,極多為人為開發建設、聚落密集之 地區,其有關遊樂設施較諸森林遊樂區之開 發密度均較寬鬆富彈性,有關資源之掌控與 設 施 之 利 用 程 度 , 與 森 林 遊 樂 區 均 有 所 不 同,因此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劃入阿里山國家 風 景 區 範 圍 初 期 , 產 生 諸 多 業 務 推 動 之 扞 格,目前林務局與觀光局已建立業務協商會 議之方式,藉由此一平台有效解決兩局業務 權責重疊之問題。

2. 組織內部管理:為推動森林遊樂區規劃建設、

經營管理、環境教育、生態旅遊等業務,林務 局設有森林育樂組負責政策面之擬訂,林區管 理處則設有育樂課負責執行面之辦理,至有關 行政協調部分,林務局除召開育樂業務會議進 行協調外,並依林區管理處所遭遇問題之個 案,召開專案研商會議進行協調事宜。森林遊 樂區現場主要營運管理工作,包含維護遊樂區 旅遊安全、辦理遊樂區經營管理、解說服務、

處理緊急救難等。現場管理人員主要辦理森林 遊樂區內育樂工程(包含設施維護、機電維修

等)、遊客管理(遊客服務、遊客違規取締及勸 導等)、解說推廣(資訊服務、帶隊解說、步道 巡視及監測調查等)、緊急醫療(消防安全維 護、急醫療救護等)、山莊住宿服務管理,並 督導園區環境清潔維護、綠美化、外包人力排 班調度、餐廳委外管理等工作;園區環境清潔 及垃圾清運委託廠商辦理,另僱用勞務人員負 責客房清潔及協助櫃檯服務工作。

(二)交通系統管理

1. 聯外道路:與聯外道路負責單位合作,釐清路 權區分及養護管理與森林遊樂區遊客遊程規劃 需求相連結。

2. 區內步道系統:包含步道系統之維護、使用監 測及管理管制。

(三)資源維護管理

1. 動物資源: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加強取締獵捕 野生動物行為,保育野生動物棲地。

2. 植物資源:區內原始林保持原貌,步道周邊之 沖蝕溝以木棧道加強保護,避免因遊客踐踏傷 害。步道沿線設立告示及解說牌,介紹區內植 物特性,並禁止伐、採、摘等行為,並派員巡 視園區。

3. 水資源:溪澗處設立柵欄及告示牌,派員巡視 禁止任何影響水質之活動。

(四)設施維護管理

1. 育樂工程:設置「森林遊樂區景觀設施規劃推 行小組」審查區內各項工程、花木栽植及育林 工作。

(1)各項工作於規劃階段需先將規劃內容及構 想 提 送 該 小 組 審 查 , 以 達 到 最 佳 規 劃 目 標。

(2)各項育樂工程施工,應依據工程合約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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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及規定,嚴格監工控管。施工中發現設 計不妥或窒礙難行,應依規變更調整,以 符實際需求。

(3)本區道路、停車場、護坡、建物等工程設 施,應經常檢修維護,保持安全及交通流 暢。施工前後,應加強水土保持及植栽美 化工作,避免裸露地的發生,影響區內景 觀。

2.住宿、餐飲設施

(1)住宿、餐飲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相關建 築 、 消 防 等 法 令 規 定 , 每 年 定 期 申 報 檢 查,並考量遊憩環境實際需求及未來發展 性。

(2)各項設施應有專人負責檢查,並辦理經常 性維修,以維持最佳使用狀態。

(3)衛生檢查、旅館業檢查、環保衛生檢查,

維護遊客健康,食品衛生及營業場所衛生 管理,應依據衛生相關規定級標準辦理,

並以隨時接受縣政府衛生局督導檢查合格 為標準。

3.供水設施:

(1)儲水設備應加鎖以防意外,另為確保飲用 水品質,每季送請檢驗單位檢驗。

(2)森林遊樂區用水之水權依規申請地面水水 權。

4.供電設施:

(1)全區電氣設施委託廠商定期檢修,應嚴加 督辦避免疏忽意外。

(2)發電設備由現場管理人員操作維護。

5.電信設施:

(1)公共電話:於遊客中心或餐廳、住宿設施設 置公共電話話機,由電信公司定期維護。

(2)手機通信:森林遊樂區內設有電信基地 台,改善區內手機通訊品質。

6.公廁設施:

(1)各公廁應隨時檢修並定期辦理水肥清理。

(2)公廁清潔工作委託民間廠商每日清理,並 由現場管理人員檢查及紀錄。

(五)環境清潔管理

1. 全區環境清潔工作外包,由現場派員監工,

每日由森林遊樂區排定人員檢查,月初辦理 付款手續,由現場管理人員將出工簽到表、

清潔用具、垃圾清運等資料彙送林區管理處 育 樂 課 。 育 樂 課 應 不 定 期 抽 查 , 如 有 不 合 格,依合約規定處分。除平時做好環境清潔 維護工作外,應於旅遊旺季前再加強環境整 理,現場負責人應隨時檢查遊樂區環境清潔 作業。

2. 垃圾應清運至合法之垃圾場處理。為善盡環境 保護責任,遊樂區污水處理、垃圾清運處理、

資源回收等工作,應依環保相關規定辦理,並 以隨時接受縣政府環保局抽查合格為標準。

3. 嚴格取締流動攤販進入,維護環境清潔。

(六)解說服務管理

1. 據點服務:於遊客服務中心室內展示森林遊樂 區相關環境資源、遊客須知等,並提供書面解 說資料及諮詢服務;放映森林遊樂區簡介及相 關生態影片供遊客觀賞,讓遊客了解森林遊樂 區之自然環境及人文歷史,並設置小型販賣 部,委託由廠商營運管理。

2. 解說人員:於林區管理處及森林遊樂區內配置 解說及服務人員,提供諮詢及解說。另招募國 家森林志工,經解說訓練合格後,派駐遊客服 務中心擔任解說、支援交通疏導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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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解說刊物:編製解說摺頁資料,提供遊客交 通、食宿、季節景觀及遊程安排等參考,內容 力求詳實、資料應經常更新。

4. 解說牌:區內重要據點、入口、景觀點、交通 節點、生態保護區等設置指示性、教育性、警 示性解說牌、標誌、布條標語及張貼海報,以 宣導或導引參觀遊樂區業務、特色及安全觀 念,並經常維護更新,符合遊客求知及引導需 求。

5. 遊憩活動:舉辦各項教育解說及相關活動,

如:生態之旅、星空導覽、寫生攝影比賽、環 境教育研習、淨山活動、緊急救難訓練及演習 等,以宣導遊樂區。

6. 經營本區特色:配合森林遊樂區資源特色及遊 憩型態的發展,研擬獨具風格之行銷計畫及旅 遊路線設計。

(七)旅遊安全管理

1. 規劃安全活動據點:於各據點適當處設計安全 的交通及服務設施,預防意外事故發生。

2. 遊樂設施安全:

(1)各項工程材料及施工設計首重安全考量。

(2)各工程施工時,應設立安全設施及實行安 全衛生管理。

(3)全區禁止野炊、露營活動。

(4)電氣設施設專人維護情況正常,高壓電設 備有圍籬保護。

(5)危險地區設置明顯的禁制,警告標誌,並 視需要裝設安全護欄,定期維修。

(6)林務局訂定「森林遊樂區經營管理與安全 督導維護檢查紀錄表」逐項檢查園區內各 項 設 施 , 確 定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安 全 堪 用 狀 態,以確保遊客安全。

(7)訂定「區內設施維護檢查作業標準」、

「緊急救護作業標準」、「量測與監控作 業 程 序 」 等 維 護 設 施 及 安 全 管 理 標 準 程 序 , 確 保 各 項 設 施 與 工 作 環 境 均 妥 善 維 護,且每年辦理ISO國際驗證之或複驗工 作。

(8)訂有「林務局國家森林遊樂區颱風減災整 備及災害緊急應變作業程序」、「國家森 林遊樂區緊急災害防救應變作業計畫」、

「國家森林遊樂區緊急救護計畫」、「森 林火災防救體系」、「核災、海嘯緊急處 理程序」等機制,每年演練一次,提升同 仁緊急應變能力。

(9)派員定期巡視檢查,隨時維護整修。

3. 安全宣導:印發遊客旅遊安全須知,製作解 說、指示及禁止牌。各點設置廣播系統宣導,

危險地區加掛旗幟警示,並請森林解說志工協 助安全宣導。

4. 尖峰期間交通疏導:邀集相關單位,編排交通 疏導及指揮工作等事宜,並依需要召開支援協 調會議配合辦理。

5. 緊急救難系統及處理程序:

(1)組織緊急救難小組,聘請專家講授急救技 術並進行救難演練。

(2)遊樂區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時,依據林務局 緊急救難處理程序規定,由育樂課及現場 管理人員協力處理,儘速調派人員協助現 場處理及通報事宜。

(3)配合緊急醫療網、假日清境醫療網及雪季 醫療等救護業務。

(4)於區內建物設施內住宿、餐飲放置急救箱 及製氧機,各類急救器材應定期更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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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重大緊急事故。

(5)維持停車場平整,以供直升機起降。

6.消防安全:

(1)依據消防法規定,辦理遊樂區甲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每年半年定期 委託專業消防檢修公司辦理檢修及簽證作 業,於期限內辦理申報。

(2)消防器材應維持足夠數量,消防設備定期 檢修保養,停電照明需依規定設置。

(3)每年辦理消防訓練演練,強化緊急救災應 變技能。

7.遊客安全:

(1)園區大門口驗票處及遊客服務中心提供

「遊樂區簡介摺頁」予遊客索取,內含遊 客 須 知 , 提 醒 遊 客 入 園 應 注 意 及 禁 止 事 項。

(2)編列預算為入園遊客購買公共意外責任 險,請入園遊客填寫「保險名冊」,入園 發生意外時可申請保險理賠,確保遊客權 益。

(3)遊客入園後可至遊客中心觀賞遊樂區簡介 影片,增進遊客對園區的了解,減少意外 事件發生。

(4)於危險區段設置欄杆、告示牌、警告牌 等,提醒遊客注意安全。

(5)區內均備有基本醫護用品,服務人員每年 接受緊急救護訓練。

(6)假日、每月、每季、汛期前、颱風發布前 後等時期,依照林務局訂定「國家森林遊 樂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督導維護檢查紀錄 表」逐項檢查,以確保遊客安全。汛期 前、颱風前及特別季節如秋天常有虎頭蜂

出沒等時期,發布旅遊安全新聞稿,提供 園區當地旅遊及現況資訊給遊客,俾遊客 作好行前準備,減少意外事件發生。

8. 安全檢查:不定期及定期安全檢查及檢討改善 遊樂設施,如有危險顧慮應即時維修或封閉停 止使用。

9. 督導考核:

(1)森林遊樂區平時由現場或工作站工作同仁 每日巡護園區環境,定期檢修與更新安全 設施,加強設施管理維護工作。

(2)林區管理處設監控查核機制,由該處育樂 課、政風室及會計室組成查核小組,每月 及每季針對森林遊樂區經營管理、旅遊安 全、設施維護管理與環境清潔美化及票務 作 業 等 項 目 進 行 查 核 , 並 將 結 果 報 林 務 局;假日及連續假期遊客眾多時,由中高 階 人 員 進 行 園 區 督 導 , 加 強 假 日 查 核 工 作 。 每 半 年 亦 提 報 「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白 皮 書」實施計畫(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督導成果表至觀光局彙整,以提交行政院 災害防救委員會。

(3)林務局平時則依據「國家森林遊樂區督導 考 核 計 畫 」 , 由 高 層 人 員 擔 任 小 組 召 集 人,並由林務局政風室、會計室與森林育 樂組人員組成督導小組,無預警抽查各森 林遊樂區,瞭解平日經營管理原貌,並提 出改善意見限期回報,以提升遊憩品質。

(八)財務管理

1. 預算運用:森林遊樂區所需預算凡投入屬公益 性質者,以公務預算支應為原則,如森林遊樂 區開發之基礎建設與公共服務設施之維護;另 經付出後仍可收回者,列入基金相關支出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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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如辦理森林遊樂區營運業務,基金收入則 來自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 施使用費以為循環利用。前者公務預算投入森 林遊樂區整建及經營管理,因森林遊樂區之效 益除提供遊憩功能所得經濟收益外,尚包含提 升國民健康、國土保安、水源涵養、景觀、文 化、教育等公益價值,森林公益功能難以量 化,不宜全以經濟效能評量森林遊樂區經營之 良窳。

2. 委託經營:近十餘年來,森林遊樂區更配合政 策,依森林遊樂區之特性,選擇適當之森林遊 樂區及有償性之住宿及餐飲設施項目,引進民 間資金、企業理念及經營管理能力,藉以彌補 政府資金及人力不足之處,提升遊樂區之遊憩 品質。由自營逐漸轉變為委託經營之經營措 施,一如以往由直營伐木轉型到標售;一方面 需持續維繫森林公益功能,另方面又需兼顧遊 憩功能所需之政府資金及人力成本不足等困 境,當自然資源之公共服務兼具公共財及準公 共財性質,管理策略也需配合社會、經濟市場 調整因應。

三、 森林遊樂區營運服務每年 重點

(一)健全票務作業,落實督導考核

1. 建置森林遊樂區票務系統,採用統一發票取代 傳統人工票券,節約票券印製成本及人工報表 產製成本,並透過票務系統即時統計,迅速掌 握遊客入園概況,為總量管制策略擬訂參據。

2. 為落實森林遊樂區安全管理,平時由各林區管 理處組成查核小組,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經 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檢查」,每月對森林遊

樂區旅遊安全、設施維護管理、整潔美化等工 作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核作業;每季再針對 遊樂區整體經營管理情形填具季查核表報局。

年底則配合「林務局對所屬機關年度綜合業務 考核計畫」查核,落實森林遊樂區考核。

(二)維護遊客安全,提升服務品質

1. 購買森林遊樂區遊客團體傷害醫療保險。另為 分散經營風險,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透 過保險規劃濟助旅遊事故損害,增加遊客安全 保障。

2. 為提升森林遊樂區服務品質,由各林區管理處 辦理森林遊樂區人員服務禮儀、服務品質等訓 練。

3. 為加強森林遊樂區旅遊安全緊急應變效能,建 置緊急救難機制,各森林遊樂區並研訂緊急救 護計畫、連續假期大量人潮安全管理對策及加 強遊客安全教育實施計畫;另為強化員工緊急 應變能力及專業技能,各森林遊樂區均定期辦 理消防、衛生及安全檢查及基本急救訓練、緊 急救難演練,並依規配置第一線救護人員或救 護技術員。

4. 為提供森林遊樂區穩定之服務品質,各森林遊 樂區均須通過ISO 9001驗證,以提供合乎品 質並完善之遊憩服務。運用創新服務概念,檢 視既有服務管理系統、服務程序與服務資源,

確認各森林遊樂區資源特色與內涵,並全面調 查一般大眾對於森林遊樂區服務需求與認知意 象,以規劃在地化森林育樂服務,形塑具林業 特色之獨特遊憩服務內涵。

(三)建置文宣品牌識別系統,更新強化導覽網站 1. 依「森林育樂業務文宣品之品牌識別系統規

範」進行森林育樂相關文宣品編輯印製,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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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森林育樂文宣品系統化工作,以提升附加 價值,型塑品牌特色並創造森林育樂之專業形 象。

2. 更新擴充台灣山林悠遊網導覽網站內容與資 料庫,持續充實森林遊樂區及台灣步道系統 等各項森林育樂導覽資料,另透過網路使用 者之意見調查,調整網頁架構並加強互動功 能 , 提 供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及 自 然 體 驗 資 訊 服 務,提供國人最佳資訊查詢管道與數位學習 平台。

(四)規劃主題活動,凝聚森林遊樂區旅遊焦點 1. 辦理森林遊樂區整合行銷計畫,整合「樂活森

林、健康森林、藝文森林、探索森林、志工森 林」五大主題,辦理不同特色之實體與網路活 動;並召開記者會,辦理媒體參訪活動,分享 美好旅遊經驗,擴大宣傳效益。

2. 推動森林遊樂區定向運動,培養民眾對自然細 微觀察的興趣及使用地圖與指南針的技巧。

(五) 推動無障礙旅遊,朝元共融自然共生再進一 步

1. 發展森林遊樂區公共服務設施無障礙檢覈表,

辦理森林遊樂區內公共服務設施、動線與服務 內容之檢覈工作。

2. 使用者問卷調查:針對身障者、銀髮族與嬰兒 車使用族群進行問卷調查,除依問卷之結果進 行統計分析,並結合無障礙設施檢覈結果,改 善各森林遊樂區相關設施及服務。

3. 森林遊樂區設施及服務改善:針對森林遊樂區 無障礙設施檢覈結果,進行遊憩動線分級規 劃,改善區內設施。另配合辦理森林遊樂區經 管服務人員之實習觀摩與座談。

4. 無障礙旅遊活動辦理:規劃辦理無障礙旅遊活

動,讓身心障礙朋友及其家屬在受過輔助培訓 的志工陪伴下,得有機會親近大自然;並藉活 動辦理,實際檢視森林遊樂區無障礙改善成 效,亦藉由現場人員與身障者遊客實際互動,

使身障者得享有與一般人相同之體驗旅遊、認 識自然之機會。

四、森林遊樂區的未來

森林遊樂區歷來之規劃設置及經營管理,

主要為提供民眾親近自然,從事生態旅遊、環 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休閒育樂場所,除提供自 然、安全之旅遊環境與服務,滿足一般民眾遊 憩需求外,並針對具保育概念與行動的遊客,

規劃有生態旅遊遊程及環境教育課程,期能兼 顧環境永續發展及完善遊憩服務,引領民眾悠 然體驗森林生態。森林遊樂區的設置、轉型、

發展過程與台灣森林價值變遷過程息息相關。

除提供深度生態旅遊、環境教育、自然教育的 合適場所,亦具有獨特的台灣林業歷史、林業 經營、原民文化相關人文歷史資源。因此,無 論是展現生物多樣性、行銷季節特色景緻、推 廣森林療癒、發展在地人文主題旅遊,各森林 遊樂區皆有展現台灣森林價值;同時發展創新 服務方式的不同優勢與可能性。未來,考量國 土復育保安及綠色產業發展等面向,森林遊樂 區應持續優化其森林遊憩及環境教育之功能內 涵,朝生態旅遊創意活動與遊程及自然教育中 心之方向發展。以森林環境永續經營理念為核 心,從提供引導大眾認識學習森林生態與功 能,到欣賞體驗森林文化與倫理,乃至參與實 踐森林經營與技術,進而促使森林資源保育與 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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