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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探勘在判決書上之應用-以著作權法民事賠償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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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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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Studies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文字探勘在判決書上之應用-以著作權法民事賠償為中心 Implementation of Text Mining Techniques in Court Decisions:

Focusing on Compens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林筱瓴 Hsiao-Ling Lin

指導教授:謝銘洋 博士 Advisor: Ming-Yan Shieh, Ph.D.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August, 2013

(2)

i

誌謝

曾在椰林大道上流蘇盛開的夏初夜晚,深深沈醉在杜鵑花那種淡淡而清雅的味 道中,那時,在科法所念書的我,能無憂而專注於知識的增進,體驗著幸福的況 味。之後,在進行人生的計畫時,出現了一連串生活的意外與變卦,加上自己對 於「科際整合」這個命題的堅持,使得研究的完成延宕至今。

這本論文最後仍舊得以完成,最需要感謝的是指導老師謝銘洋教授,老師細緻、

幽默又深入淺出的課程,幫助我踏入智慧財產權研究的領域,宏觀、包容又耐心 的指導,使我有勇氣繼續完成這份論文;於此,對老師致上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此外,感謝口試委員李素華及宋皇志兩位教授,對於論文內容及寫作方式提出許 多寶貴的建議,並細心斧正我的錯誤,使本文更加完善,兩位老師親切和藹的態 度,令學生如沐春風,再次謝謝兩位老師給我的肯定及鼓勵。

此外,感謝法源資訊的吳紹興總經理與李蕙君經理,慷慨提供智慧財產法院的 民事裁判資料,使得本論文的實證部份得以順利進行。

科法所的同學們,雖然與大家一同上課、討論的日子只有短短地三、四年,可 是歡笑的時光和溫暖的情誼是我永遠的美好記憶;冬梅和奕弘,謝謝你們提供的 資料及關心,祝兩位幸福、健康。

衷心的感謝我的家人:外子宜忠,除了照顧可愛卻吵鬧的小幼兒外,還要協助 我設計程式演算法,小潔,謝謝妳,我最親愛的手足,永遠給我那麼多那麼多的 支持和鼓勵。最後,感謝摯愛的媽媽,您總是以讚美代替責備,以鼓勵代替訓誡,

您的安慰、打氣跟支援,是我力量的泉源。

(3)

ii

摘要

著作權法第六章中規定了著作權人權利受到侵害時之救濟,其中第 85 條及第 88 條分別規定了著作人格權及著作權財產權受到侵害時,侵害人所應負之民事責 任。但因著作權具有無體財產之特性,所受損害難以證明,加上著作權案件之情 況及種類皆繁雜,使得影響損害賠償金額之因子具有相當之不確定性,不利於裁 判之進行及訴訟之和解。

本研究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以來四年間之案件為觀察之標的,進行法實證研究 分析,統計出現於著作權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中,影響損害賠償金額之 因子,並以文字探勘之概念,結合正規表示式之演算法,設計實驗檢索系統協助 實證研究之進行。實驗程式抽樣測試之平均求全率為 97.96% ,求準率為 95.4%,

能有效提高研究工作之效率。

關鍵字:著作權法、損害賠償、法實證研究、文字探勘、檢索系統

(4)

iii

ABSTRACT

Copyright Act formulates remedies for infringement of rights in the sixth chapter.

Article no. 85 and 88 prescribe that a person who infringes on moral rights of an author or economic rights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shall be liable for damages. Because copyright has the features of non-physical properties and copyright cases are quite various,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injured party to prove actual damages. Such complicated situation makes the uncertain factors exist and influences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It will become disadvantages of the trial and reconciliation process.

This dissertation processes legal empirical studies by using statistics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rom the copyright civil trial cases and ancillary civil a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for four year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We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text mining and combine with regular expressions to design the algorithms of our experimental retrieval program to provide help for the legal empirical studies. The average recall of Experimental program is 97.96% and the precision is 95.4%. The Experimental system is verified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earch works.

Keyword: Copyright Act, Remedies for Infringement of Rights, Legal Empirical Studies, Text Mining, Retrieval system

(5)

iv

目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 #

誌謝 ...i

摘要 ... ii

ABSTRACT ... iii

目錄 ...iv

圖目錄 ... vii

表目錄 ... v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

第一項 文獻分析 ... 4

第二項 比較法研究 ... 5

第三項 實證分析法 ... 6

第四項 研究範圍及限制 ... 6

第四節 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我國著作權之損害賠償 ... 9

第一節 損害賠償概論... 9

第二節 著作權法民事責任之概論... 11

第三節 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12

第一項 具體損害法 ... 12

第二項 差額法 ... 13

第三項 所得利益 ... 13

第四項 總銷售額法 ... 14

第五項 法院酌定賠償額 ... 14

第四節 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之參酌因子... 16

第一項 計算損害金額及侵害數量數額之因子 ... 16

第二項 侵權人之可責性 ... 18

(6)

v

第三章 美國著作權法之損害賠償 ... 19

第一節 美國著作權法對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19

第二節 美國著作權法第 504 條規定之賠償... 21

第一項 具體損害及所得利益(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 21

第二項 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 ... 22

第三節 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MCA」之規定... 24

第四節 我國及美國著作權損害賠償制度之比較... 25

第四章 文字探勘系統 ... 27

第一節 系統概述... 28

第一項 系統設計概念 ... 28

第二項 系統效能測試之簡介 ... 29

第二節 資料之前置處理... 31

第三節 因子表之建立... 35

第四節 因子表... 38

第一項 當事人 ... 38

第二項 判決結果 ... 40

第三項 判決賠償金額 ... 41

第四項 登載新聞紙、雜誌 ... 42

第五項 裁判案由 ... 43

第六項 著作類型 ... 44

第七項 權利類型 ... 46

第八項 原告請求賠償金額 ... 47

第九項 侵權行為態樣 ... 47

第十項 被告抗辯 ... 48

第十一項 裁判基礎 ... 49

第十二項 影響損害賠償金額因子 ... 49

第五節 實驗結果與系統效能分析... 51

第一項 實驗系統效能測試 ... 51

第二項 實驗系統之觀察及分析 ... 53

(7)

vi

第五章 我國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之實證研究 ... 55

第一節 當事人欄分析... 55

第二節 主文欄分析... 58

第一項 判決結果分析 ... 58

第二項 判決賠償金額 ... 60

第三項 登載新聞紙、雜誌 ... 62

第四項 裁判案由欄 ... 63

第三節 事實及理由欄分析... 64

第一項 著作類型 ... 64

第二項 權利類型 ... 64

第三項 請求賠償金額 ... 66

第四項 侵權行為態樣 ... 67

第五項 被告抗辯 ... 67

第六項 裁判基礎 ... 68

第七項 影響損害賠償金額因子分析 ... 69

第六章 結論... 70

第一節 實證研究之制度化... 70

第一項 資訊公開 ... 70

第二項 科際整合研究 ... 71

第三項 我國法實證研究發展之現況 ... 73

第二節 建立著作權損害賠償因子表及案件分析量表... 74

第三節 未來研究建議... 76

參考文獻 ... 77

附錄一 本研究所使用之正規表示式一覽表 ... 80

附錄二 判決字號及檢索結果一覽表(I)當事人、訴訟結果、登報 ... 81

附錄三 判決字號及檢索結果一覽表(II)案由、著作類型、賠償金額 ... 100

(8)

vii

圖目錄

圖 1 大法官解釋文每年作成件數一覽表 ... 2

圖 2 近五年(2008-2012)台灣相關論文研究 ... 5

圖 3 本文研究架構 ... 7

圖 4 美國著作權法 504 條法定賠償規定示意圖 ... 23

圖 5 DMCA 第 1203 條法定賠償規定示意圖 ... 24

圖 6 Knowledge-Discovery in Databases 流程示意圖 ... 27

圖 7 本研究之因子統計程式系統流程示意圖 ... 28

圖 8 Precision and Recall ... 29

圖 9 Precision and Recall(2) ... 30

圖 10 外國法人統計表 ... 39

圖 11 本研究檢索系統實驗結果圖 ... 52

圖 12 外國法人數量圓餅圖 ... 56

圖 13 各類型當事人於各審級之數量及比例圖 ... 57

(9)

viii

表目錄

表 1 本研究實證研究案件一覽表 ... 6

表 2 我國與美國於著作權民事損害賠償上相異之處 ... 25

表 3 Confusion Matrix ... 30

表 4 查詢法人之正規表示式 ... 38

表 5 查詢外國法人之正規表示式 ... 39

表 6 查詢原告或上訴人勝訴案件之正規表示式 ... 40

表 7 查詢原告或上訴人敗訴案件之正規表示式 ... 40

表 8 查詢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案件之正規表示式 ... 41

表 9 查詢賠償金額之正規表示式 ... 41

表 10 賠償金額結果分群之正規表示式 ... 42

表 11 賠償金額依金額統計表 ... 42

表 12 查詢登載新聞之正規表示式 ... 43

表 13 查詢裁判案由之正規表示式 ... 43

表 14 查詢各式著作類型之正規表示式 ... 44

表 15 查詢著作財產權類型之正規表示式 ... 46

表 16 查詢著作人格權類型之正規表示式 ... 46

表 17 查詢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之正規表示式 ... 47

表 18 查詢侵權行為態樣之正規表示式 ... 47

表 19 查詢起訴方不具著作權抗辯之正規表示式 ... 48

表 20 查詢合理使用抗辯之正規表示式 ... 48

表 21 查詢時效抗辯之正規表示式 ... 48

表 22 查詢案件請求權基礎之正規表示式 ... 49

表 23 查詢影響損害賠償金額因子之正規表示式 ... 49

表 24 本研究檢索系統抽樣實驗結果 ... 51

表 25 法人當事人案件之數量及比例統計表 ... 55

表 26 外國法人當事人案件數量統計表 ... 56

(10)

ix

表 27 各類型當事人於各審級之數量及比例統計表 ... 57

表 28 雙方當事人情況之數量及比例統計表 ... 57

表 29 判決結果統計分析一覽表 ... 58

表 30 一審判決結果統計年度分析表 ... 59

表 31 二審判決結果統計年度分析表 ... 59

表 32 刑事附民判決結果統計年度分析表 ... 59

表 33 賠償金額依金額統計表 ... 60

表 34 賠償金額依審級統計表 ... 61

表 35 賠償金額依審級統計表 II ... 61

表 36 請求登報判決之分析表 ... 62

表 37 判決案由欄統計分析表 ... 63

表 38 著作類型統計分析表 ... 64

表 39 財產權之權利類型分析統計表 ... 65

表 40 財產權之權利類型比例表 ... 65

表 41 人格權之權利類型分析統計表 ... 65

表 42 請求賠償金額統計表 ... 66

表 43 侵權行為態樣案件統計 ... 67

表 45 被告抗辦態樣之統計 ... 67

表 46 案件裁判基礎統計 ... 68

表 47 影響損害賠償金額因子統計 ... 69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著作權以保護權利之手段鼓勵創作,屬於無體財產權之一種。異於一般物權,

著作權具有非對立性(non-rivalrous)、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之特質1,著作權之 權利人無法透過占有特定有體物即可排除他人使用,造成著作權容易被侵害之特 性。

隨著網路深入生活,在 Facebook、Blog 等虛擬社群等發達的今日,發表及分 享創作之行為更為普遍2,複製及利用他人著作之門檻亦降低3,即使是一般民眾亦 相當容易成為著作權人甚至侵權人4,使得被侵害的著作數量難以掌握,價值更難 以估算5。在著作權法如此與我們息息相關時,探究著作權法之規定及實務判決見 解即具有相當之重要性。

實務裁判為法律在生活中具體的落實,在我國近年持續成長的法律實證研究 中,裁判的觀察與整理是相當重要的一環6。但是訴訟案件日益成長,裁判書數量

1 劉孔中 (2011),<論智慧財產權法之一般理論>。網址:http://www.iias.sinica.edu.tw/upload/

cht/article/065ec890034fc3b4d81880cbca5cc125.pdf (最後瀏覽日:2013/06/20)。

2 蔡至欣、賴玲玲 (2011),<虛擬社群的資訊分享行為>,《圖書資訊學刊》,9 卷 1 期,頁 161-196。

3 以語文著作為例,以往重製需要透過抄寫、印刷,出現影印機後,重製難度已大幅下降;而以今 日具照相功能之智慧型手機搭配文字辨識系統,重製行為又因減低地域限制而更加迅捷;視聽著作 也面臨相同情形,從以往需要專業機器才能複製播放的膠卷時代,演變為網路上隨手按鈕即可分享 檔案的輕易完成。

4 蘋果日報(2013/06/30),囧 分享 YouTube 電影 30 人挨告 侵權影片未移除 成網路陷阱,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30/35117023/%E5%9B%A7% E5%

88%86%E4%BA%ABYouTube%E9%9B%BB%E5%BD%B130%E4%BA%BA%E6%8C%A8%E5%91

%8A%E4%BE%B5%E6%AC%8A(最後瀏覽日:2013/07/02)。

5 著作權在無交易之狀況下,難以估算其實際價格,產生損害賠償時,多需透過鑑價等機制處理。

范建得 (2003),<智慧財產權鑑價在損害賠償案件中之運用>,《臺北大學法學論叢》,52 期,頁 199-225。

6 以較易區分研究主題的台灣博碩士論文系統(http://ndltd.ncl.edu.tw/)為例,台灣法律系所之博碩士 論文中,畢業學年度介於民國 92 年至 101 年的十年間,摘要中提到實證研究者有 92 篇,其中以整 理觀察及統計法院裁判為方法者占 46 筆,比例最高,其次實證研究進行方法多為訪談法及問卷法 (統計進行日期:2013/05/12)。

(12)

也隨之增加,僅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近二十年所做成的解釋文,為前四十 餘年之 2.8 倍7(參見圖 1),解釋文篇幅亦有明顯地成長。如此浩繁的卷秩,如果要 利用人工進行所有的統計、研究及分析,是一件曠日費時的工作,若能利用資訊 科技的技術輔助,應可提高研究工作之效率。

圖 1 大法官解釋文每年作成件數一覽表

目前搜尋裁判書之研究者,主要以司法院所提供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8為主9, 該系統中僅能做到單一關鍵字的搜尋,即輸入關鍵字後,系統將符合該關鍵字之 結果輸出,但是結果清單中常夾雜許多相關性低之裁判,導致研究者必須閱讀大 量無關的文獻以去蕪存菁,如果可以利用資訊檢索中的概念設計程式,協助資料 的分析整理,應該能夠替研究者節省許多時間與精力。

本文擬以著作權損害賠償為研究主題,除整理我國著作權損害賠償之理論外,

並藉由統計智慧財產法院近年判決概況,進而分析涉及著作權損害賠償判決中,

法官在決定賠償金額時可能涉及之考量因素,並自行設計程式,協助實證研究分 析之進行。

7 從民國 38 年釋字第一號解釋文開始,到民國 81 年,共四十四年間,作成 311 個解釋文 ,平均 每年作成之解釋文為 7.07 個,但是自從民國 82 年到民國 102 年二十年間,作成共 396 個解釋文 , 平均每年作成之解釋文為 19.8 個,大約為之前的 2.8 倍。

8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最後瀏覽日:2013/07/25)。

9 林嘉敏、卜小蝶 (2004),<司法官對法律文獻資源之資訊行為探究>,《圖書資訊學刊》,2 卷 3/4 期,頁 59-80。以及檢索「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之統計結果。

0 10 20 30 40

38年 41年 44年 47年 50年 53年 56年 59年 62年 65年 68年 71年 74年 77年 80年 83年 86年 89年 92年 95年 98年 101年

解釋文

(13)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本研究試圖透過統計法院判決的實證研究為基礎,探索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 中,影響法官判定損害賠償金額時可能考量之因素為何,整理研究問題包括:

1. 現行台灣著作權損害賠償之理論為何?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 規定之適用關係?損害賠償考量因子之應然面為何?

2. 美國著作權法之理論及實務為何?與台灣現行制度比較後,有何異同?

3. 如何增加查詢法院實務判決之效率?

4. 本研究所設計程式是否提高檢索效能?

5. 智慧財產法院著作權民事案件中,當事人之特性、原告之請求、被告之抗 辯、主文裁判、裁判基礎條文等項目統計呈現之數據為何?

6. 經過解析統計之實證資料後,影響法官裁判賠償金額之實然面包括哪些因 子?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在論述著作權損害賠償的理論部份,採用傳統之文獻分 析法,以現有文獻分析進行相關理論之探討,並且採用比較法之研究方式,對於 台灣及美國之著作權損害賠償制度作一概略之介紹與比較。

而在進行損害賠償判決因子分析時,將採用實證研究方法,以 Perl 程式語言設 計之程式輔助進行訴訟文書之查詢、分析、統計及歸納,將判決結果進行分析與 研究。

第一項 文獻分析

本文討論的主題包括:著作權損害賠償之理論、著作權裁判之評析、實務判決 之統計以及資訊科技處理裁判書等四個議題,與本文主題相關且為近五年之論文 或專論10一覽表請參見圖 2,並摘要如下:2009 年越方如討論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 量刑因素11;2009 年藍家樑利用階層式分群法、K 最近鄰法(K-nearest neighbor)等 資料探勘(Data mining)概念,設計中文訴訟檢索系統12;2010 年陳凱君以我國著作 權法 88 條為基礎,討論台灣及美國法制中,相關損害賠償的實務判決13;2010 年 廖宣懿以我國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為基礎,討論著作權法定賠償制度之理論與 實務,並提出數點法定賠償額應考量之因素14;2011 年李治安以國內法院判決操作 著作權法第 88 條方式為中心,佐以美國法理論及實務上探討,討論著作權損害賠 償計算之實然與應然15;2011 年黃秀忠以法律經濟分析之方式,討論智慧財產權損 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建議建立「合理權利金」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強化傳

10 綜論智慧財產權之專書因數量眾多,主題廣泛,暫不列入文獻回顧範圍。

11 越方如(2009),《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12 藍家樑(2009),《中文訴訟文書檢索系統雛形實作》,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科學學系碩士論文。

13 陳凱君(2010),《著作權損害賠償之探討—以美國及台灣法制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科 技法律學程碩士論文。

14 廖宣懿(2010),《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法定賠償制度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碩 士論文。

15 李治安 (2011),<解構著作權法的損害賠償方程式--以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為中心>,《政大法學 評論》,124 期,頁 299-378。

(15)

統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之完整性16;2012 年劉孔中、謝銘洋及馮震宇統計了智慧財產 法院從 2008.07 到 2011.07 三年間的案件種類及樣態,並就統計之結果加以解釋分 析17;2012 年黃玉婷利用文字探勘系統統計竊盜罪之案件,產生求刑及量刑因子18; 2012 年林琬真、郭宗廷、張桐嘉、顏厥安、陳昭如及林守德等六人,利用 TF-IDF 之演算法結合分類的犯罪設計法律要素標籤,自動標記系統作為強盜罪及恐嚇取 財案件之分類及量刑預測19

圖 2 近五年(2008-2012)台灣相關論文研究20

第二項 比較法研究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之設計,多有參考美國法之處,本文將以美國法之法規、學 說及重要判決為研究對象,閱讀並分析文獻,期為我國著作權法之借鏡。

16 黃秀忠(2011),《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之計算-兼論「擇一請求」於訴訟法上的性質》,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17 劉孔中、謝銘洋、馮震宇 (2012),<著作權判決實證研究--從智財法院成立後三年相關判決出發

>,《月旦法學》,203 期,頁 47-62。

18 黃玉婷(2012),《以文字探勘技術產製求/量刑因子之研究—以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為中心探討》,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19 林琬真、郭宗廷、張桐嘉、顏厥安、陳昭如、林守德 (December 2012),<利用機器學習於中文 法律文件之標記、案件分類及量刑預測>,《Computational Linguistics and Chinese Language Processing》,17 卷 4 期,頁 49-68。

20 紅色框線表示與本文高度相關。

著作權損害賠 償理論論述

著作權裁判 之評析 判決統計

資訊系統

處理裁判書

越方如 2009

陳凱君 2010

廖宣懿 2010

李治安 2011

黃秀忠 2011

藍家樑 2009

劉孔中 謝銘洋 馮震宇 2012

黃玉婷 2012 林琬真

等6人 2012

(16)

第三項 實證分析法

法學實證分析法(Empirical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可分為三大支脈,一、由訴 訟當事人使用自然科學的實證分析方法21;二、由當事人使用社會科學的實證分析 方法22;三、透過實證方法,描繪法律系統的實際運作23。前兩種方法主要應用於 取得法院勝訴判決,第三種方式主要應用於學術研究及立法政策之擬定,包括個 案研究、調查、問卷、訪談、觀察法之「質性分析法」,與計量、統計之「量化分 析法」。本文擬採取量化分析法,以法院判決為標的,統計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中 影響裁判金額之因子數量。

第四項 研究範圍及限制

因取得判決資料之限制,本研究之取樣範圍包括智慧財產權法院自民國 97 年 7 月成立起至民國 101 年 6 月止四年間,關於著作權民事及刑事附民之發布於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之公開判決24

其中包括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判決共 131 件,民事二審判決共 79 件,民事 更審及再審判決共 15 件,附帶民事判決共 76 件,其分析請參閱表 1,案件一覽 表請參閱附錄二。

表 1 本研究實證研究案件一覽表

年度 民事一審 民事二審 民事更審再

審判決

刑事附

民案件 案件總數

97 10 10 2 5 27

98 27 32 3 16 78

99 40 10 7 19 76

100 41 17 1 18 77

101 13 10 2 18 43

總計 131 79 15 76 301

21 如 DNA 作為身份同一性的辨識技術。

22 如利用統計方法證明種族或性別歧視之存在。

23 黃國昌 (2009),<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175 期,頁 142-153。

24 因裁定案件多屬程序上問題,如裁判費繳納、判決誤打誤繕、訴之追加變更、案件移送、管轄 等問題,不涉及實體法研究範圍,故排除於本文研究範圍之外。

(17)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文一共分為六個章節(架構請參見圖 3),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文研究的動 機,闡述研究問題,並說明研究方法、研究限制及論文架構。第二章主要介紹我 國著作權法之損害賠償規定,首先從損害賠償概念出發,再論著作權中民事責任 及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第三章則以介紹美國著作權法中,對於損害賠償的規定 與重要法院判決,並且比較台美制度之異同。第四章說明本文實證研究之部分,

包括檢索統計系統之概述、資料處理之流程、因子表正規表示式之建立以及分析 實作系統之實驗效能。第五章為實證研究之結果,包括著作權法判決中,各項因 子之統計分析。第六章為結論部份,除綜結前文研究外,並提出本論文之建議。

圖 3 本文研究架構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第一章

文獻分析

我國著作權損 害賠償理論暨 實務之論述

第二章

比較法研究

介紹美國法制 並比較台美制

度之異同

第三章

實證量化研究

利用資訊系統 輔助統計分析 智財法院判決

第四章

著作權判決 損害賠償實 證統計結果

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第六章

(18)
(19)

第二章 我國著作權之損害賠償

Ubi jus, ibi remedium. 有權利,斯有救濟。

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侵害同時構成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對權 利人而言,民事體系之損害賠償乃對於被侵害權利直接而實質之補償,因此,本 章將就民事損害賠償部份進行探討。

第一節 損害賠償概論

損害賠償法之核心功能,主要在於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稱為「損害填補 原則」。損害賠償可依照損害發生之原因,區分為「法定損害賠償」與「約定損害 賠償」。其中,法定損害賠償之部份,主要包含民法第 184 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債及民法第 226 條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債等25

損害基於權利人所受之不利益,得分成「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積 極損害與消極損害」以及「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等類型26,釐清損害所屬類型,

得協助判斷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損害賠償之請求範圍規定於民法第 216 條至 第 218 條間,其計算之原則包括:

1.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依據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者為限。其中,法律規定者可稱為法定賠 償範圍,契約約定者可稱為約定賠償範圍。法定賠償範圍除包括原則性之所 受損害所失利益外,亦包括法定之懲罰性賠償27

25 王澤鑑 (2005),<損害賠償法的體系、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及發展趨勢>,《月旦法學》,119 期,頁 126-138。

26 曾世雄(2002),《損害賠償法原理》,頁 154-163,台北市:新學林。

27 如專利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依前兩項之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 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20)

2.損益相抵

損益相抵乃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時受有損害並享有利益時,計算損害 賠償金額,應將所受利益部份扣除,規定於民法第 216 條之 1。此原則之目 的在於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令當事人於請求損害賠償之同時,仍得享 有因損害發生之利益。

3.過失相抵

過失相抵則是指損害之發生,若因被害人或第三人與有過失時,在計算 損害賠償時,宜在一定要件下減免賠償金額,規定於民法第 217 條。此原則 之法理為衡平原則,若在他人與有過失時,要求加害人負完全責任,不免過 於苛酷。本原則適用時,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為之。

4.損害酌減

損害酌減係指損失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時,如其賠償至義務人之生 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規定於民法第 218 條。

(21)

第二節 著作權法民事責任之概論

侵害著作權所以構成侵害,主要因為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權利,或雖經授權,

但超出授權之時間、空間、目的、範圍、內容加以使用28

我國著作權法之權利標的,除包含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之保護外,亦涉及製版 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以及防盜拷措施等項目。著作權法於第六章規定權利侵害 之救濟,其中包含判斷權利侵害與否之標準、民事責任、其他權利救濟方式以及 消滅時效之規定。

權利之歸類上,著作權屬於支配權之一種。在權利所及之範圍內,他人不得 介入其專用權,故因著作權侵害所引起之請求權,除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尚有侵 害之排除及侵害之防止請求權29。而民事責任與權利救濟方式中,主要包含第 84 條之「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之請求權;第 85 條之「著作人格權損害賠償」、「回 復名譽」之請求權;第 88 條之「著作財產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第 88 條之一之

「侵害所用之物之銷毀」請求權以及第 89 條之「負擔刊載判決書費用」請求權。

著作權案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於一般損害賠償案件,成立時需具備下列要 件:「須有侵害行為」、「須有損害發生」、「相當因果關係」、「故意或過失」、「違法 性」、「有責性」30

若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無法完全保障權利人,則可以依照狀況回歸到民法之 適用,例如,若依照著作權法第 89 條之 1,侵權行為之 2 年短期時效已完成,則 可依民法 179 條不當得利做為請求基礎,蓋不當得利之請求乃回歸民法一般時效 十五年之規定,據此請求,則可擴大對權利人之保障31

28 黃茂榮(2003),《債法總論》,405,台北市:植根。

29 黃茂榮,前揭註 28,頁 407。

30 蕭雄淋(2010),《著作權法論》,頁 274-276,台北市:五南。

31 王澤鑑(1996),《不當得利》,頁 243-244,台北市:自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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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著作權具有無體財產之特性,因此,權利人使用著作時,他人可以透過重製、

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等方式使用該著作,卻 不影響原權利人之同時使用。造成侵害著作權之損害額難以估算,損害賠償金額 亦衍生出多種計算方式,依據著作權法 88 條第 2 項、第 3 項,權利人得依下列方 法擇一請求之:

1.權利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具體損害法);

2.權利人之利益差額(差額法);

3.侵害人所得利益(所得利益);

4.侵害人總銷售額(總銷售額法);

5.由法院酌定賠償額32

第一項 具體損害法

具體損害法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依民法第二百十六 條33之規定請求」。乃指權利人得依照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具體計算其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後,請求回復若損害未發生時,其應有之財產數額。

但如前所述,著作權之侵害不需實體佔有特定物,多是以重製著作物之內容 以構成侵害,因此不易產生一般侵權行為中,被害人既有財產減少之「積極損害」。 而在計算所失利益部份,亦因「所失利益」常指商業上銷售或締約後預期可得之 金額,其未發生前,數量及價額亦難以估算及證明。

但目前我國實務上,對於本法之計算基礎,即授權費用之合理市場價值,已 發展出細緻化之認定方式,法院常以原告就系爭著作或類似著作已經取得之授權 費用為認定標準,亦會以原告或他人之著作權讓與合約、授權合約、取得授權金 之發票、銷貨單、出貨單或銷售網頁資料等作為判斷依據,決定原告「依通常情

32 謝銘洋(2008),《智慧財產權法》,頁 318-319,台北市:元照。

33 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 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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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可得預期之權利金」,作為所失利益之計算標準。

此外,使用本法計算之優點在於,若侵權人為增進銷售額進行降價或以其他 擾亂市場之行為,造成銷售系爭著作之收入減少時,利用「所得利益法」或「總 銷售額法」,均會因已降低之市價影響總銷售金額故,影響到權利人得以請求之金 額,但若依「具體損害法」之計算方式,則在原售價或授權金額可證明之情況下,

得依原授權金額作為計算取得賠償之基礎。

第二項 差額法

差額法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之但書:「但被害人不能證明 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 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此種計算方式適用之前提為無法利用具體 損害法估算損害時方可適用之34。有學者認為,本項計算方式已為民法第 216 條「所 失利益」之概念涵蓋35

第三項 所得利益

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2 項第 2 款前段:「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之利益」。 即權利人得向侵害人請求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利益淨額。此 項規定包含損害賠償中,損益相抵之概念。侵害人需就侵害行為所負擔之成本及 必要費用,自負舉證則責任36

此計算方式之法理乃由不真正無因管理之規定所導出37,蓋侵害人乃有意識地 侵入他人法律領域,構成不法管理之狀態,此時,權利人若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 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範圍若不及於侵害人因之所獲致之利益,無異承 認侵害人得保有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因此,宜將不法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 規定,使權利人得請求因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

34 王澤鑑,前揭註 32,頁 319。

35 李治安,前揭註 15,頁 17。

36 章忠信(2010),《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 220,台北市:五南。

37 許忠信(1994),《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頁 161。

(24)

理之發生。

本法之優點在於其請求者乃是事實上已獲得之利益,權利人不必證明其是否能 獲得該利益,亦不用證明其所失損害38;侵害人若比權利人更能有效進行系爭著作 之銷售時,利用本法計算損害賠償之所得金額會大對於權利人依「具體損害法」

計算所得。此時,雖有可能稍微偏離「有損害方有賠償」之損害賠償原則,但此 乃為完整維護著作權之權利,避免侵害人因侵害他人權利後,仍能獲取不當利益 之不正義之結果。

第四項 總銷售額法

此法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2 項第 2 款後段之但書:「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 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此計算方 式基本乃權利人利用著作權法 88 條第 2 項第 2 款,選擇前述「所得利益法」時,

侵害人無法證明其成本或費用時加以使用。

第五項 法院酌定賠償額

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 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此項規定始於民國 74 年著作權法修定,乃將「法院得於損害數額難為證明時,

依心證定其賠償數額39」之實務見解明文化,當時並有損害額不得低於著作實際零 售價 500 倍之規定,在歷經 81 年40、92 年41之修法後,成為現行之條文42

38 章忠信,前揭註 37,頁 162。

39 最高法院 21 年上字第 972 號判例要旨:「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時,法 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未能證明,即駁回其請 求。」

40 將酌定賠償額之數量明定為:「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請求法院依侵害 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若損害行為屬故亦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 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41 將法定賠償額上修,把一般侵害之上限提高到一百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之侵害上限提高到五

(25)

而本項規範之使用前提為「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因此,如何認定 損害額不易證明,需觀察由法院於實務見解中所使用之標準。目前我國智慧財產 法院之部份判決43採取嚴格認定說44,如同一著作能證明其過去之授權金,則應適 用「所失利益」之方式,使用具體損害法計算,而非適用本項規定。

此外,本項中「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是否為懲罰性賠償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之實務判決目前對此並無明示,至今尚未出現任何關於法定懲罰性 賠償之論述45,亦並無任何法定懲罰性賠償判准之公開案件,但於部份判決中,仍 對損害賠償之「損害填補」原則相當堅持46

而實務判決如何認定其屬「情節重大」,目前整理法院判決後,參考因素包括:

權利人實際損害之數額、侵權人所得之利益、侵權期間之長短、是否為連續侵害、

著作之知名、新穎及受歡迎之程度等。

百萬元,與現行規定相同。

42 廖宣懿,前揭註 14,頁 54-58。

43 包括 98 年民著訴字第 8 號及 98 年民著上字第 13 號判決等。

44 李治安,前揭註 15,頁 342-343。

45 以「懲罰性」為關鍵字查詢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共出現 11 件相關案件,但除一件(98 年民著 上字第 23 號判決)請求權基礎為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 2 項,其餘均為懲罰性違約金或雙方契約中 懲罰性賠償之討論(最後查詢日:2013/08/05)。

46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30 號,「蓋損害填補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之重心,苟著作權人之損害已獲得 完全之補償,如仍准許其請求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登刊新聞紙或雜誌,無異是以對於著作權人 不具有經濟效益之命侵害人負擔費用方式,間接達成逾越民法上損害填補原則而不當處罰侵害人之 目的,顯非法之所許。」;99 年度民著訴字第 73 號:著作權法第 88 條之損害賠償規定目的係在 填補損害而非懲罰被告。」;9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1 號:「另著作權法第 88 條之損害賠償規定目的 在填補損害而非懲罰被上訴人。是以,上訴人主張應以授權金之 2 倍計算其損害額,亦嫌無據。」

(26)

第四節 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之參酌因子

第一項 計算損害金額及侵害數量數額之因子

1. 侵害數量47; 2. 侵害產品單價48; 3. 侵害產品市價49; 4. 侵權期間50

5. 權利人營業收入變化、市場影響51; 6. 侵害人因侵害所得之利益52

47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63 號,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39 號。

48 101 年度附民字第 3 號,「影片 DVD 之銷售價格會隨時間經過而調降,以原告所提 101 年 3 月 9 日之銷售價格(每片 399 元,本院卷第 105 頁之網頁資料)核定被告於本件侵權期間(99 年 2 月 間某日起至同年 5 月 6 日遭查獲止)之賠償額,即屬有據。」;

100 年度重附民字第 2 號,「另本件原告系爭著作係以每集 10000 元之價格對外販售,此部分事實 有原告提出之工商時報廣告影本四紙等在卷可稽。」

49 97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2 號,「故本件應考量被上訴人系爭影片光碟實際售價、上訴人重製數 量及被上訴人營業利潤率,以衡量被上訴人實際損害情況,而為其請求賠償金額之依據。」

50100 年度民著上字第 4 號,「…考量各該著作侵害期間之長短…」;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30 號,「被告公司使用系爭圖片之期間係自 98 年 3 月起至同年 8 月 5 日止共 約 5 個月,尚未及 1 年,自不能以被告公司持續使用 1 年之狀態去推估原告所受之損害,而應按 一定之成數予以核減。」;

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 37 號,「被告二公司係故意侵害原告關於系爭叢書之著作財產權,…(中略)…3 年之侵害期間,情節尚非輕微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二公司侵害系爭叢書之著作財產權之賠償金額以 300,000 元為適當。」

51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31 號,「衡量本基準時,除考量使用人之使用對現在市場的經濟損失外,亦 應參酌對市場未來之潛在市場影響,該兩者在判斷時應同具重要性。」;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39 號,「盜版猖獗致下游廠商簽約意願降低,勢將導致原告銷售價格偏離正常 市場行情,是市場上銷售系爭著作之價格並非正常市場之價格,原告無從提出『正常市場合理交易 價』可供酌定。」

52 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 5 號,「本院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不詳人士販賣盜版光碟之時間為 98 年 11 月 30 日前之某日(見前開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緝字第 332 號不起訴處分書第 1 頁、

100 年度偵緝字第 334 號不起訴處分書第 1 頁),距原告之告訴代理人於 99 年 7 月 26 日購得盜 版光碟時間約 8 個月,而「哈利波特 1 至 6 集」盜版光碟售價 448 元、正版價格每集為 798 元、

(27)

7. 權利人所受損害53

8. 侵害之數量、比例、規模54

9. 著作物或權利人之知名度、受歡迎度、銷售潛力55; 10. 兩造談判和解時之條件56

「冰原歷險記 3 :恐龍現身」與「獵殺代理人」盜版光碟合售價 276 元、正版價格各為 798 元(見 本院卷第 97 至 99 頁),及盜版光碟重製容易、網路販售流通迅速等一切情狀,認以所查獲之盜版 光碟 8 片銷售所造成原告之損害為 6,384 元(798 ×8 片=6,384 ),及推估 8 個月的銷售量約上 開銷售量的 20 倍,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數額為 127,680 元(6,384 ×20=127,680)。」

53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15 號,「以重製系爭圖片而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方式銷售非侵權產品對於 原告所生之損害,不能以被告銷售非侵權產品之數量,應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系爭圖片對於原 告所生之損害作為判斷標準。」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21 號,「被告引用部分係用於博士論文,而非商業目的,原告並無損失,且如 上述,被告有關「礦油資源永續利用調查」之部分均係被告蒐集編纂而成,被告自屬合理使用。且 原告皆援引行政院環保署之資料,足認原告原創性很低,而系爭著作亦是礦油公會委託嘉南科大執 行,礦油公會擁有利用權,目的亦是提供會員使用,而非商業目的,在市場上並不具任何價值,原 告自無受到任何損害,是原告請求賠償 100 萬元,顯屬無理。」

54 98 年度重附民字第 5 號,「經查被告非法重製軟體僅須數分鐘即可輕易完成,故原告相當難舉證 其所受之總體損害,且本件被告為警查獲侵害原告之盜版光碟片數量甚鉅(詳附表一至十),期間 自 95 年 3 月起至 96 年 10 月間,時間長達一年多。」

55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58 號,「系爭產品自簽訂授權契約後,已持續銷售超過 10 年,足徵有一定 之市場,而非曇花一現之商品,如再以 80000 元計算系爭著作之授權金,顯然偏低。」;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57 號,「系爭歌曲乃二、三十年前之老歌,已非流行新歌。」

56 100 年度重附民字第 7 號,「原告願意以 1 部 20 元為和解金額,作為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

職是,以 1 部影片 20 元計算損害額為適當。」;

98 年度民著訴字第 40 號,「兩造前曾欲以約 22 萬元和解,因就是否登報道歉意見不一而未和解等 一切情狀,認賠償金額以 22 萬元為適當。」

(28)

第二項 侵權人之可責性

1. 是否為連續侵害57或侵害人具有前科58; 2. 侵害人之故意過失59

3. 侵害人對著作權之認知60

4. 侵害人收入、清償能力及兩造資力6162; 5. 權利人與有過失63

6. 侵害人是否為營利使用64

57 98 年度民著訴字第 42 號,「則被告於 96 年 9 月 18 日更新版本之維修手冊既未繼續侵害原告之 著作權,依上開說明,原告依首揭規定而為訴之聲明第 2 項排除侵害之請求,即非有據。」;

101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1 號,「蕭永哲是以重製、販賣 Alcohol 120%盜版電腦程式為常業,故 Alcohol 公司除以 Alcohol 120%之線上交易獲有不法利益外,並無其他營業收入。因此不論 Alcohol 公司之美元帳戶或歐元帳戶內之存款,都是來自侵害安辰公司系爭著作之重製權及散布權之不法所 得。」

58 9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6 號,「被上訴人洪麗鐘經營影音光碟出售店亦已多年,且被上訴人二人分 別有著作權法前科 1 次,可知被上訴人二人並非能以一般消費者之地位待之,係於影音光碟租售行 業有一定經營經驗及認知之人,故對進貨、出貨之貨品來源及內容自有多於一般人更深入之瞭解及 判斷,亦即何者可供合法販售、何者可供合法出租之區別,被上訴人二人恆比一般人有過之而無不 及之瞭解。」

59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42 號:「被告工藝中心並非專以侵害著作權為業,本件係出於過失等情,認 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以每項著作各 1,000 元為適當。」

60 同前註 58。

61 101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2 號,「其經濟資力較上訴人○○公司為弱」、「…再審酌上訴人、被上訴 人之規模、資力等…」。

62 100 年度附民字第 8 號,「本院認原告既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茲審酌被告上揭侵權行為之事 實,以及被告係因身罹癌症,謀生不易始挺而走險之處境,認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以三萬元為 當。」

63 98 年度民著訴字第 9 號,「原告未於被告乙○○、丙○○離職時要求並督促渠等返還或銷毀上開 著作及營業秘密,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原告與有過失」

64 99 年度民著訴字第 73 號,「……並考量被告利用系爭著作之方式並無營利目的等情狀,認本件 損害賠償金額應以 3,000 元為適當。」

(29)

第三章 美國著作權法之損害賠償

美國著作權法之損害賠償主要規定於 1976 年制定65之著作權法66第五章「著 作權侵害與賠償」(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Remedies)中,其中關於損害賠償規 定於 504 條。另外,在新修訂之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中,也提到了關於侵害科技保護措施及著作權管理資訊反規避行為之 損害賠償,將於本章一併討論之。

第一節 美國著作權法對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違反美國之著作權法需同時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主要是用來嚇阻 侵權行為之發生,而民事責任主要是用來彌補權利人之損失,其構成要件之主要 區別包括下列兩者:首先,成立刑事著作權侵害必須於主觀上構成「蓄意67」 (Willfullly)並另外兼具「意圖商業利益」(Commercial Advantage)或「意圖私人獲利」

(Private financial Gain)之要件,其次,重製物之份數及其總價值必須到達一定數額

68。但是民事案件中,條文中亦規定採用「蓄意」此一主觀要件來作為核定賠償價 額之考量因素之一。

此外,美國著作權採行登記制度,依其著作權法第 411 條規定69,需依著作 權 法 向 著 作 權 局70(Copyright Office) 完 成 預 行 登 記 (Preregistration) 或 註 冊 登 記 (Registration),方可請求民事救濟7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判定,只要在法院判決

65 規定於 1976 年之著作權法案,於 1988 年及 1999 年時進行部份修正。

66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Related Laws Contained in Title 17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U.S. Copyright Office, 網址: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5.html (最後瀏覽日::

2013/07/01)。

67 Willful 為一主觀要件,用於描述行為人必須對侵害行為知情並且必須具備有意違反著作權法之 不法意識,不同於單純故意之概念。蔡蕙芳(2008),<美國著作權法上刑事著作權侵權之研究>,《著 作權侵權與其刑事責任》,頁 160-167,台北市:新學林。

68 蔡蕙芳,前註書,頁 130。

69 17 U.S.A. §411 (a)

70 美國著作權局乃隸屬於美國國會圖書館下之部門,負責著作登記及法定送存之業務。

71 Reed Elsevier, Inc. v. Muchnick, 130 S. Ct. 1237, 1246-49 (2010)

(30)

時能提出著作權登記證明,即使提起訴訟時尚未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明,亦不影響 起訴之合法性72

著作權登記生效日後之侵害行為,著作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 412 條、第 504 條及第 505 條規定,獲得法定損害賠償額及律師費用。不過,對於已發行著作,

只要在發行後三個月內取得著作權登記生效日,對於在著作權登記生效日前之侵 害,仍然可以獲得法定損害賠償額及法院裁定認可由侵害人支付之律師費用補償

73

著作權法第 507 條(b)項並訂有民事責任消滅時效之規定,提起救濟著作權侵 害之訴訟,必須要於知悉侵害之三年內提起。

72 章忠信 (2012),<美國著作權登記制度研究>。網址: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 bbs.php?

board=5&act=read&id=29(最後瀏覽日:2013/06/02)。

73 前揭註 72。

(31)

第二節 美國著作權法第 504 條規定之賠償

美國著作權法第 504 條之規定首先(a)項中說明權利人得自行於「具體損害及 收益」或「法定賠償」中擇一請求74,之後於(b)項及(c)項中規定計算賠償金額之 方式,其結構與我國著作權法第 88 條之第 2 項、第 3 項十分類似。

第一項 具體損害及所得利益(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美國著作權法第 504 條(b)項前段中規定:「權利人得請求回復因侵權行為所 造 成 之 實 際 損 害 及 侵權 人 因 其 侵 權 行 為 所生 之 利 益75」。 其 實 際損 害 (Actual Damages) 之計算除了系爭著作之價值因侵權行為造成之降低外,亦有學者認為應 包含因侵害行為所失之可能獲利76,其概念應同於我國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2 項前 段之「具體損害法」所指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美國法院之實務見解中,在認定實際損害額時,所曾採取之計算方式包括:

使用系爭著作原應給付之價額77、若無侵害行為時應增加之銷售利潤78及因使用系 爭著作增進侵權人因之產生之利潤79

而在 504 條(b)項後段中,主要舉證責任之規範:「為了確立侵權人之利潤,

權利人應舉證侵權人之總收益,侵權人則就其可扣抵費用及非由侵害系爭著作所 獲得之其他利潤,負舉證責任80。」此部份之規定類似於我國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2 項後段之「所得利益法」及「總銷售額法」,當此段與(b)項前段之「實際損害」重

74 17 U.S.A. §504(a).

75 17 U.S.A. §504 (b)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The copyright owner is entitled to recover the actual damages suffered by him or her as a result of the infringement, and any profits of the infringer that are attributable to the infringement and are not taken into account in computing the actual damages.

76 李治安,前揭註 15,頁 12。

77 Deltak, Inc. v. Advanced Systems, Inc., Andrew W. Coleman, Copyright Damages and the Value of the Infringing Use: Restitutionary Recovery i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ctions, 21 AIPLAQJ, 91 (1993).

78 李治安,前揭註 15,頁 13。

79 Robert W. Clarida David Goldberg, Thomas Kjellberg,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opyright: Selected Annotated Cases, 52 J.COPYRIGHT SOC'Y USA, 1 (2004).

80 17 U.S.A. §504 (b) In establishing the infringer’s profits, the copyright owner is required to present proof only of the infringer’s gross revenue, and the infringer is required to prove his or her deductible expenses and the elements of profit attributable to factors other than the copyrighted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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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時,權利人不得同時主張重複計算81

而在法院實務見解中,認為權利人需先證明該收益之增加與侵害系爭著作 相關82,而侵害人得以藉由證明獲利由其他產品產生,而降低需損害賠償之範圍83。 另外,於難以判斷獲利基礎是否經由侵害系爭著作所得時,法院將會限縮權利人 可請求之範圍,以避免發生顯失公平之情形84

第二項 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

法定賠償額之適用前提為已向著作權局完成註冊程序之著作,其條文規定於 著作權法第 504 條(c)項,分成四款,其中前兩款為酌定法定賠償之原則與舉證責 任:第一款主要說明(1)權利人得於判決前,自行選擇依照 504(b)項之實際損害法、

所得利益法或本項之法定賠償法作為請求損害賠償之基礎;(2)任一侵權人應就享 有著作權之個別著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共同侵權人則負擔個別及連帶責任;(3) 法院在 75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酌定賠償總額;(4)說明計算本款之賠償時,個 別著作之定義。

第二款主要說明(1)經權利人證明且法院認定侵權人為蓄意之情況,法院酌定 之賠償額得增至 150,000 元。(2) 經侵權人舉證且法院認定侵權人不知且無理由認 為其行為對於著作權法構成侵害者,法院酌定之賠償額得減至 200 元。(3)說明法 院得有條件免除部份侵權人之法定賠償額85。其酌定額度整理如圖 4。

81 李治安,前揭註 15,頁 34。

82 Davis v. The Gap, Inc. 246 F.3d 152 (2d Cir. 2001).

83 Polar Bear Productions, Inc. v. Timex Corp., 384 F.3d 711 (9th Cir.2004).

84 Sheldon v. Metro- Goldwyn Pictures Corp., 81 E2d 49, 53-56 (2d Cir. 1936).

85 17 U.S.A. §504 (c) Statutory Damages.—

(1) Except as provided by clause (2) of this subsection, the copyright owner may elect, at any time before final judgment is rendered, to recover, instead of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an award of statutory damages for all infringements involved in the ac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one work, for which any one infringer is liable individually, or for which any two or more infringers are liable jointly and severally, in a sum of not less than $750 or more than $30,000 as the court considers just.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bsection, all the parts of a compilation or derivative work constitute one work.

(2) In a case where the copyright owner sustains the burden of proving, and the court finds, that infringement was committed willfully, the court in its discretion may increase the award of statutory damages to a sum of not more than $150,000. In a case where the infringer sustains the burden of pro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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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美國著作權法 504 條法定賠償規定示意圖

如同前述,美國著作權法 504 條(c)項之法定賠償規定中,不同於我國,並無 規定「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要件,因此,單純依照文義解釋,(b)項之實際 損害及所得利益及(c)項之法定賠償額即無何者優先適用之問題,但部份實務判決 仍認定難以證明之損害,適合以法定賠償額作為計算賠償額之基礎86

但有學者認為美國部份法院在訂立法定賠償額時,無法建立統一標準並且裁 判之金額動輒過高87,已脫離立法時懲罰性賠償作為例外及特殊情況之原意,因此 建議於修法時,宜增設法定賠償額需於實際損害或所得利益無法證明時方可適用 之規定,減低法定賠償額濫用之狀況88

and the court finds, that such infringer was not aware and had no reason to believe that his or her acts constituted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the court in its discretion may reduce the award of statutory damages to a sum of not less than $200. The court shall remit statutory damages in any case where an infringer believed and had reasonable grounds for believing that his or her us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was a fair use under section 107, if the infringer was:

(i) an employee or agent of a nonprofi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library, or archives acting within the scope of his or her employment who, or such institution, library, or archives itself, which infringed by reproducing the work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ii) a public broadcasting entity which or a person who, as a regular part of the nonprofit activities of a public broadcasting entity (as defined in section 118 (f)) infringed by performing a published nondramatic literary work or by reproducing a transmission program embodying a performance of such a work.

86 李治安,前揭註 15,頁 45-46。

87 UMG Recordings, Inc. v. MP3.com, 92 F.Supp.2d 349 (S.D.N.Y. 2000); Capitol v. Thomas (previously titled Virgin v. Thomas.); Columbia Pictures Television, Inc. v. Krypton Broad. of Birmingham, Inc., 106 F.3d 284, 288 (9th Cir. 1997), rev’d sub nom. Feltner v. Columbia Pictures Television, Inc., 523 U.S. 340 (1998).

88 T. Wheatland P. Samuelson, Statutory Damages in Copyright Law: A Remedy in Need of Reform, 51

§504 (c)法定賠償額範圍之基本規定 $ 30,000

$ 750

150,000

蓄意侵害者

可增加賠償至 150,000 元

200 元 不知且無理由認為其行為構成侵害者

可限縮賠償至 200 元

(34)

第三節 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MCA」之規定

依據美國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之第 1201 條主要規定禁止規避控制權利科技保護措施,第 1202 條則主要規定維護著作 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完整性。此兩條主要保護之「科技保護措施」,包含未防止未 經授權而「接觸(Access)」著作之「控制接觸措施(Access Control Measure)」,以及 防 止 未 經 授 權 而 侵 害 著 作 權 法 所 保 護 權 利 之 「 控 制 重 製 措 施 (Copy Control Measure)」。「科技保護措施」規定禁止製造、輸入、散布規避上述兩種「科技措施」

之設備,以及提供規避該等「科技措施」之服務89

若違反第 1201 條及第 1202 條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規定於第 1203 條(c)項中,

其損害賠償數額之請求,亦包括「具體損害法」(Actual Damages)及「法定賠償法」

(Statutory Damages),其酌定額度整理如圖 5。

圖 5 DMCA 第 1203 條法定賠償規定示意圖

可能涉及到此類科技保護之設備眾多,如印表機與碳粉匣之控制程式及其設 備、DVD 區碼及防盜拷設計90、軟體註冊碼、硬體鎖等。DMCA 之規定已影響到 消費者權益91,宜擴增合理使用之範圍。

WILLIAM &MARY LAW REVIEW, 439 (2009).

89 章忠信 (2003),<「科技保護措施」與著作的「合理使用」>。網址:http://www.copyrightnote.org/

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61(最後瀏覽日: 2013/07/24)。

90 Qixiang Sun, DMCA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s and the Region Coding System: Are Multi-Zone DVD Players Illegal after the Chamberlain and Lexmark Cases, The, JLTECH.&POL'Y, 317 (2005).

91 Niva Elkin-Koren, Making Room for Consumers under the DMCA, 22 BERKELEY TECH.LJ, 1119 (2007).

損害賠償基本範圍 3 倍

三年內重複侵害者 可處罰達三倍

免責之侵害 0 元 可限縮處罰至 0 元

$ 25,000

$ 2,500 違反§1202

違反§1201 $ 2,500

$ 200

(35)

第四節 我國及美國著作權損害賠償制度之比較

觀察我國與美國之制度後發現,於著作權損害賠償制度上,有數點相異之處,

詳參表 2。

表 2 我國與美國於著作權民事損害賠償上相異之處

相異項目 我國 美國

註冊制度之有無 著作不需註冊即可請求損害

賠償

著 作 需 註 冊 方 可 請 求 損 害賠償

主觀不法之層次

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 行為之事實,明知且有意使 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不違反本意

蓄意(Willful):行為人必 須 認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不 合 法 或 有 意 違 反 法 律 上 的 義務92

計算損害之單位

不固定,有以「單件著作」

為計算基礎者,亦有以「單 一案件」為計算基礎者93

以「單件著作(a work)」為 計算損害賠償之基礎94

法定賠償之適用順序

需無法證明損害時,方可請 求法院酌定賠償額,無法由 當事人自行選擇

可 由 權 利 人 直 接 請 求 法 院以「法定賠償額」為判 決基礎

懲罰性賠償制度 不明確 有,並明文規定

消滅時效之期間 二年 三年

律師費用之請求 原則上不列入訴訟請求範圍 可列入訴訟請求範圍

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 無 有,DMCA

92若是行為人主觀善意相信(good-faith belief, subjectively)其行為沒有違法,則不需再去審查這樣的 錯誤認識是否合理,與我國民事案件中認定主觀不法之「故意」有所區別。蔡蕙芳,前揭註 67,

頁 165。

93 廖宣懿,前揭註 14,頁 124-138。

94 §504 (c)第一款第四點說明如何計算單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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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四章 文字探勘系統

資料庫知識發掘系統(Knowledge-Discovery in Databases, KDD)乃為資訊處理 的新興領域,包括處理固定結構資料(Structured)之資料探勘(Data Mining),與處理 半結構化(Semi-structured)或無結構(Unstructured)資料之文字探勘系統。其基礎概 念結合統計學、資訊檢索、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等領域,利用系統萃取文件 中使用者所需之資訊,其應用領域包括文件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本體 論(Ontology)、語義網(Semantic Web)、自然語言(Natural Language)及機器學習 (Machine Learning),其主要分法包括自動分類(Text Auto-Categorization)、決策樹 (Decision Tree)、多維向量(Support Vector Machine, SVM)等模型系統,其簡要工作 流程可參閱圖 695

本研究設計之系統即利用文字探勘原理,使用程式以正規表示式(Regular Expression)建立同義詞彙表(Glossary)以分析判決,並結合資訊科學之檢索系統 (Retrieval system)及限制欄位搜尋(Field Search)概念,以及擴大檢索系統效能。

圖 6 Knowledge-Discovery in Databases 流程示意圖

95 Gregory Piatetsky-Shapiro Usama M. Fayyad, Padhraic Smyth,From data mining to knowledge discovery: an overview (M. Fayyad Usama, et al. eds.,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1996).

數據

圖  4    美國著作權法 504 條法定賠償規定示意圖  如同前述,美國著作權法 504 條(c)項之法定賠償規定中,不同於我國,並無 規定「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要件,因此,單純依照文義解釋,(b)項之實際 損害及所得利益及(c)項之法定賠償額即無何者優先適用之問題,但部份實務判決 仍認定難以證明之損害,適合以法定賠償額作為計算賠償額之基礎 86 。  但有學者認為美國部份法院在訂立法定賠償額時,無法建立統一標準並且裁 判之金額動輒過高 87 ,已脫離立法時懲罰性賠償作為例外及特殊情況之原意,因此
圖  6    Knowledge-Discovery in Databases  流程示意圖
圖  8    Precision and Recall
表  3    Confusion Matrix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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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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