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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實證研究之制度化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146.

實證研究乃探究法學與社會互動的重要門徑,可以由此觀察理論上的法律 (law-in-books)與實踐中的法律(law-in-action)之連結與脫節。

第一項 資訊公開

進行實證研究的第一步驟是取得資料,若進行判決整理分析之實證研究,必須 先取得裁判書之原始資料。我國目前雖已將裁判書主動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上147, 惟需透過系統檢索,逐筆下載,效率不彰又易遺漏。如欲透過公文申請方式取得 大量資料,未必獲得核准;如欲透過網頁抓取程式(Web crawler)取得,則另需撰寫 程式執行並有侵權疑慮。總而言之,研究者於最初進行取得資料之程序時,就需 花費相當之時間、金錢或精力148,無疑是法實證研究的一大阻力。

人民獲知公共紀錄之權利,可稱「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應屬受益權之一種

149。當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際,人民得以監督政府之決策及執行,進而落實參政 權。目前已有研考會建立「政府資料開放平台150」,設定使用規範及授權方式,已

146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81.

147 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相關之政府資訊,法律類之資料規 定於該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屬於應主動公開之部份。

148 若以公文方式進行申請取得大量原始資料,未必獲得核准。

149 湯德宗(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入憲之研究>,《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五輯》,頁 261 -291,台 北: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籌備處。

150 行政院研考會,「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網址:http://data.gov.tw/(最後瀏覽日:2013/07/05)。

有類似台灣防災地圖等應用出現151,若司法院能將裁判資料以類似方式公開,使 其便於授權使用,相信為實證研究者之一大福音。美國亦由政府成立網站,將數 據及資料集公開以提供民眾使用,可作為我國未來擴大本服務之參考152

第二項 科際整合研究

法學實證研究者除了需具備法學知識外,如果能夠結合他領域既有之研究方法 並應用其研究成果,相信可收擴大視野之效,目前該研究方法已應用至法律經濟 學、法社會學等跨領域整合研究,限於能力,本文僅就法資訊學、圖書資訊學領 域加以論述:

一、資訊科學

法學與資訊科學兩個領域可能產生的交互應用,其一為人類應用資訊科技時 產生的法律問題。另一則是法律利用資訊科學而擴大其研究及應用領域。

研究應用資訊科技時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為資訊法學領域,此時,資訊科技 可能為法學在涵攝解釋過程中的一個客體、形成的環境或單純的工具,相關法學 領域研究包括:智慧財產權、電腦網路犯罪、資訊權等主題。

而法資訊學(Legal Informatics, Rechtsinformatik)則是法學結合資訊科學的理 論或技術,增進法學之理論範圍或擴大應用層面,用以提昇法律實證研究之方法 或法律執行層面之效率,如:法律專家系統(Law Expert System)、法學資料庫檢索 (Legal Databases)、法語義學(Legal Ontology)153、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s)、

電子法庭(E-Court)等資訊科技產品之應用。

法資訊學此一研究領域,最可被實證研究借鑒者應屬檢索、計量及分析的模 組之設計與開發。隨著法資訊學會之陸續成立154,亦有法律學院設立專門研究中

151 Google 系統整合中央氣象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國家災 害防救科技中心等單位之資料,建立 Google Crisis 系統。

152 DATA.GOV,網址:http://www.data.gov/(最後瀏覽日:2013/07/10)。

153 Ontology 原為資訊科學結合哲學及語言學理論所發展之方法,用於建構知識庫、專家系統之目 的,因此,legal ontology 可以說是法學、資訊科學、語言學及哲學的跨界應用。

154 如:國際人工智慧與法律學會,IAAIL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網址:http://www.iaail.org/;德國法資訊學會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Recht und Informatik,網址:

155或研究所,希望此類研究能協助實證研究者快速並有效地處理繁雜資料之整 理及分析。

二、圖書資訊學

2008 年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界定圖書資訊學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為「研究可記錄性資訊與知識,增進其管理與利用 之服務與技術的一門學科」,此學科涵蓋資訊與知識之組織、描述、儲存、檢索、

保存、分析、解釋、評估與管理。圖書館資訊學累積處理大量書目格式之實務經 驗,非常適合應用於處理法律實務紀錄中。

圖書資訊學中管理書目的方式,乃為書籍或期刊文章建立如中國機讀編目格 式(CMARC)、期刊目錄索引等特定之資料格式,將書籍、文獻之相關資訊,以固 定欄位及格式輸入系統,以便於利用自動化系統檢索。此種管理方式,如應用至 法律條文、法院裁判、行政機關函釋、最高法院決議等文獻之管理,設計特定詮 釋資料格式156標準化資訊,將文件的相關資訊,如日期、審級、當事人、案件主 題、相關條文、筆錄、證據、承審法官等資訊,依照一定之格式與規則著錄,並 進行分類編目,使之便於整理、查詢與瀏覽,相信可大幅提高司法文獻之使用便 利性及利用率,亦可應用於跨國資料交換157等項目。

而圖書資訊學之權威控制及資訊科學版本控制之概念,亦非常適合利用於法 條上。法條必需因應環境變化而修改,但若因為修法而變動條文內容、條文號碼,

對於實證研究者而言,必須以調整資料收集等方式以因應修正條文的變更(如進行

http://www.dgri.de/。

155 如:美國康乃爾法學院之法資訊學中心(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網址:

http://www.law.cornell.edu/。

156 Metadata 可譯為「詮釋資料」、「元資料」、「後設資料」等。其主要意涵是指是用來描述「原生 資料」之資料,即 data about data,通常用來描述「資料庫中資訊內容的特性」。Metadata 格式表示 應著錄之格式,包括欄位名稱、順序、資料型態等。

157 歐盟各國因歐洲共同體之關係,法律資訊多需交換及相互參照,因此,興起研究制定資料格式、

制訂詮釋資料及統一命名協定(Naming Convention)之風潮,如 Metalex、SDU BWB、LexDania、

NormeinRete、CHLexML、eLaw、LAMS、UKMF、CEN initiative 等;國際亦有其他標準,包括國 際教科文組織制訂之 AKOMA NTOSO;美國官方之 XML at the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半官 方的 Legal XML 與非官方的 Legal-RDF;澳洲的協定包括 EnAct、JSMS 等。

時間或研究之區隔等)。但如果結合書目資訊並應用版本控制之概念,將歷次修法 進行編碼,進行文檔控制(Documentation Control),則可記錄法條的改動歷程,

依照時間進行區隔,將歷次法條修正以更清楚之方式顯示或檢索。相信此類科際 整合研究若應用得當,可有效提高法實證研究之效率與品質。

第三項 我國法實證研究發展之現況

目前台大已於 2006 年成立「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包括「臺灣日治時期統 計資料庫」、「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及「法律影像資料 庫」四個子資料庫;中央研究院亦於 2010 年亦成立「法實證研究資料中心」158,159, 其可透過網頁查詢之資料包括「民事第三審上訴資料庫」、「法官工作環境現況調 查研究」、「台灣人民法律紛爭解決行為模式的實證研究調查」、「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不受理決議案件」四個子資料庫;此二者可謂此研究領域之前鋒。

「數據會說話」,法實證領域的研究,還有相當大的空間可供研究者發揮。雖 然實證研究的數據解讀,可能出現見仁見智之結果160,161,162,但正因數字具有的客 觀及中立性,若運用得當,可發揮其改善系統、校正盲點,輔助決策的功能。亦 可透過實證研究,提供法院自我審查之資訊。

若投入更多研究資源於實證研究,相信一定可以擴大並推展法學研究領域之範 圍,增益學術討論、立法政策及司法實務。

158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網址:http://tadels.law.ntu.edu.tw/profile01.php(最後瀏覽日:

2013/07/05)。

159 中央研究院法資料實證中心,網址:http://www.els.iias.sinica.edu.tw/iias/public/welcome/intro(最 後瀏覽日:2013/07/01)。

160 K.-C. Huang Theodore Eisenberg, The Effect of Rules Shifting Supreme Court Jurisdiction from Mandatory to Discretionary—An Empirical Lesson from Taiwan., 32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

ECONOMICS, 3-18 (2012).

161 K.-C. Huang K.-P. Chen, and C.-C. Lin. , Party Capability versus Court Preference: Why do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An Empirical Lesson from the Taiwan Supreme Court., 31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forthcoming 2015).

162 102 年 6 月 5 日最高法院新聞稿, " 就報載最高法院民事駁回案件「對企業與政府優待,對自然 人殘酷」一事,本院回應新聞稿"(http://tps.judicial.gov.tw/ms_news/ index.php?mode=

detail&SEQNO=123793&CLASSID=n)(最後瀏覽日:201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