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在論述著作權損害賠償的理論部份,採用傳統之文獻分 析法,以現有文獻分析進行相關理論之探討,並且採用比較法之研究方式,對於 台灣及美國之著作權損害賠償制度作一概略之介紹與比較。
而在進行損害賠償判決因子分析時,將採用實證研究方法,以 Perl 程式語言設 計之程式輔助進行訴訟文書之查詢、分析、統計及歸納,將判決結果進行分析與 研究。
第一項 文獻分析
本文討論的主題包括:著作權損害賠償之理論、著作權裁判之評析、實務判決 之統計以及資訊科技處理裁判書等四個議題,與本文主題相關且為近五年之論文 或專論10一覽表請參見圖 2,並摘要如下:2009 年越方如討論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 量刑因素11;2009 年藍家樑利用階層式分群法、K 最近鄰法(K-nearest neighbor)等 資料探勘(Data mining)概念,設計中文訴訟檢索系統12;2010 年陳凱君以我國著作 權法 88 條為基礎,討論台灣及美國法制中,相關損害賠償的實務判決13;2010 年 廖宣懿以我國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為基礎,討論著作權法定賠償制度之理論與 實務,並提出數點法定賠償額應考量之因素14;2011 年李治安以國內法院判決操作 著作權法第 88 條方式為中心,佐以美國法理論及實務上探討,討論著作權損害賠 償計算之實然與應然15;2011 年黃秀忠以法律經濟分析之方式,討論智慧財產權損 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建議建立「合理權利金」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強化傳
10 綜論智慧財產權之專書因數量眾多,主題廣泛,暫不列入文獻回顧範圍。
11 越方如(2009),《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12 藍家樑(2009),《中文訴訟文書檢索系統雛形實作》,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科學學系碩士論文。
13 陳凱君(2010),《著作權損害賠償之探討—以美國及台灣法制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科 技法律學程碩士論文。
14 廖宣懿(2010),《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法定賠償制度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碩 士論文。
15 李治安 (2011),<解構著作權法的損害賠償方程式--以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為中心>,《政大法學 評論》,124 期,頁 299-378。
統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之完整性16;2012 年劉孔中、謝銘洋及馮震宇統計了智慧財產 法院從 2008.07 到 2011.07 三年間的案件種類及樣態,並就統計之結果加以解釋分 析17;2012 年黃玉婷利用文字探勘系統統計竊盜罪之案件,產生求刑及量刑因子18; 2012 年林琬真、郭宗廷、張桐嘉、顏厥安、陳昭如及林守德等六人,利用 TF-IDF 之演算法結合分類的犯罪設計法律要素標籤,自動標記系統作為強盜罪及恐嚇取 法律文件之標記、案件分類及量刑預測>,《Computational Linguistics and Chinese Language Processing》,17 卷 4 期,頁 49-68。
第三項 實證分析法
法學實證分析法(Empirical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可分為三大支脈,一、由訴 訟當事人使用自然科學的實證分析方法21;二、由當事人使用社會科學的實證分析 方法22;三、透過實證方法,描繪法律系統的實際運作23。前兩種方法主要應用於 取得法院勝訴判決,第三種方式主要應用於學術研究及立法政策之擬定,包括個 案研究、調查、問卷、訪談、觀察法之「質性分析法」,與計量、統計之「量化分 析法」。本文擬採取量化分析法,以法院判決為標的,統計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中 影響裁判金額之因子數量。
第四項 研究範圍及限制
因取得判決資料之限制,本研究之取樣範圍包括智慧財產權法院自民國 97 年 7 月成立起至民國 101 年 6 月止四年間,關於著作權民事及刑事附民之發布於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之公開判決24。
其中包括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判決共 131 件,民事二審判決共 79 件,民事 更審及再審判決共 15 件,附帶民事判決共 76 件,其分析請參閱表 1,案件一覽 表請參閱附錄二。
表 1 本研究實證研究案件一覽表
年度 民事一審 民事二審 民事更審再
審判決
刑事附
民案件 案件總數
97 10 10 2 5 27
98 27 32 3 16 78
99 40 10 7 19 76
100 41 17 1 18 77
101 13 10 2 18 43
總計 131 79 15 76 301
21 如 DNA 作為身份同一性的辨識技術。
22 如利用統計方法證明種族或性別歧視之存在。
23 黃國昌 (2009),<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175 期,頁 142-153。
24 因裁定案件多屬程序上問題,如裁判費繳納、判決誤打誤繕、訴之追加變更、案件移送、管轄 等問題,不涉及實體法研究範圍,故排除於本文研究範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