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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之實證研究

第一節 當事人欄分析

當事人為訴訟之主體,為一重要之觀察項目。本研究於計算當事人為法人或 自然人時,限於程式功能,使用排除法,當事人完全沒有法人者,才計入自然人。

即案件當事人純為法人及同時有法人當事人及自然人當事人兩種情形,均計入「法 人」類;僅當事人全無法人,純為自然人時,才計入「自然人」類,因此在閱讀 統計結果時,可能影響解讀結果,合先敘明。

完整之查詢結果請參閱附錄二,而在 301 個案件中,其中任一方有一個以上 法人當事人之數量為 270 個,佔總案件比例 89.7%,其完整數據請參考表 25。由 此表得知,著作權法民事案件中,法人當事人之比例相當高,雙方當事人均純為 自然人之案件僅有 31 個,佔總案件數之 10.3%。此外,著作權民事案件涉外比例 相當高,佔案件總數之 15.28%,其中,以美商數量為最多,英屬維京群島商次之,

詳細數據請參考表 26 及圖 12。

表 25 法人當事人案件之數量及比例統計表 年度

(民國)

案件 總數

具有法人當事人之案件 具有外國法人當事人之案件

案件數 比例 案件數 比例

97 27 24 88.89% 1 3.70%

98 78 64 82.05% 13 16.67%

99 76 70 92.11% 17 22.37%

100 77 70 90.91% 7 9.09%

101 43 42 97.67% 8 18.60%

總計 301 270 89.70% 46 15.28%

表 26 外國法人當事人案件數量統計表 國別 美商 英屬維京

群島商

香港商 日商 新加坡商 挪威商 英商

數量 23 13 7 5 2 1 1

圖 12 外國法人數量圓餅圖

將資料進一步分析,可以將「原告/上訴人」及「被告/被上訴人」的法人及自 然人之當事人數量再細分,詳細數量及比例請參考表 27 及圖 13,由表中數據得 知,一審中原告及被告之法人與自然人比例較為接近,二審中不論上訴人或被上 訴人都是法人當事人較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之「原告/上訴人」之法人當事人數 量較多,「被告/被上訴人」之法人及自然人當事人數量比例相較不遠。

因此我們將雙方當事人之情形,依照起訴方為法人、被訴方為法人,起訴方 為法人、被訴方為自然人,起訴方為自然人、被訴方為法人及起訴方為自然人、

被訴方為自然人等四種情形分別統計數量,作成表 28。由表中數據得知,二審案 件中,雙方當事人均為法人之比例最高,為 52.13%,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之起訴 方為法人,被訴方為自然人之比例最高,為 46.05%。

造成法人當事人比例較高之原因,除前述之統計認定方法外,可能有二,首 先,部份著作之創作需要相當之資本,如大型商業電腦程式著作需有眾多程式設 計師進行共同創作或維護,影劇節目等視聽著作需要導演、編劇、演員、攝影、

配樂、剪接等專業人員一同進行等,原著作權利人即為法人,而此類花費大型資 本創作之著作具有更高之商業價值,也更容易因為著作權糾紛而興訟。其次、原 著作財產權權利人亦可能將權利之行使委由法人代為處理,如:音樂著作財產權

美商

英屬維京群島商 香港商

日商 新加坡商 挪威商 英商

通常由詞曲創作人、歌手或唱片公司委由音樂著作權人仲介團體行使、具有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