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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總說明
為完善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之規定,爰參酌現行「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 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以下簡稱原規定),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 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以下簡稱本規定),原規定則 廢止。
本規定計有 4 點,其要點如次:
一、 明定應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 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 卡業務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 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第一點)
二、 明定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範圍:除原規定所列之重大偶發事件,另新 增(一)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二)金融 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獲知海外銀行子公司或海外分支機構之當 地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結果,有調降評等或檢查結果內容有提及「不排 除採取進一步措施」或「將保留行政裁罰之權利」等可能受處分之虞 類似內容。(第二點)
三、 明定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程序:包括向本會銀行局、中央銀行及中央 存款保險公司通報之程序及方式,及應於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 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第三點)
四、 明定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機制應納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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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 他應遵循事項
規定 說明
一、所稱金融機構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 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 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 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 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 理中心。
明定應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機構。
二、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 (如:地震、水 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 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 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恐 嚇等)。
(四)業務方面(如投資或放款)有重大 財物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
(六)發生擠兌或恐有擠兌之虞。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造成客戶權 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八)連續放假三日以上期間,自動櫃員 機可用率(指可提供服務且不缺鈔 之自動櫃員機占全部自動櫃員機比 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且未能提 供服務之自動櫃員機超過五台以 上。
(九)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 臺幣一億元以上。
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參酌「銀行 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 對象」(以下簡稱原規定)訂定。
二、 查本會另於104年3月30日以金管銀 控字第10400051850號函,請中華民 國 銀 行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銀行 依原規定及銀行公會研議之通報標 準,向本會通報「海外及大陸地區 發生之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屬 於原規定第二點第四款之重大偶發 事件)。為維持前開標準之彈性,「海 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重大信用風險 個案事件」之通報標準另行函釋。
三、 為防杜人頭帳戶或虛設行號者開立 空頭支票損及持票人之權益與維護 金融秩序,爰訂定第一項第九款。
四、 考量本國銀行海外分行之當地主管 機關金融檢查結果可能有受處分之 虞,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銀 行相關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機制,
爰訂定第一項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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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獲知 海外銀行子公司或海外分支機構之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結果,有調 降評等或檢查結果內容有提及「不 排除採取進一步措施」或「將保留 行政裁罰之權利」等可能受處分之 虞類似內容。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 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 損失之非量化事件,但有危及金融機 構正常營運及金融秩序者,亦屬之。
三、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 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 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金融機構應儘速以電話及網際網 路申報系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銀 行 局 ( 以 下 簡 稱 銀 行 局 ) 通 報 。 銀 行 局 通 報 電 話 : 02-89691294 , 申 報 網 址 為 : https://ebank.banking.gov.tw
(程式代號為WB020W),如有資訊 操作疑問,請向銀行局資訊室窗 口:02-89689877洽詢。
(二)除前點第一項第十款之重大偶發 事件外,金融機構應儘速以電話及 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通報,中央銀 行通報電話:02-23571433,傳真:
02-23571971。
(三)除前點第一項第十款之重大偶發 事件外,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 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 分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
明定金融機構向本會銀行局、中央銀行及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 程序及後續函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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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應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 真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通報。
(四) 金融機構應於通報重大偶發事件 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 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四、以上各點應納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違反者,得 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信用卡業務 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 三條、「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第三條及「電子票證發行機 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已規定業者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為強化金融 機構通報機制,爰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