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私立正心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計畫
110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年 7月14日修正發佈之「高級中
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教國署高字第 1100081115B 號令)、「高級 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提昇本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對象:本校一、二、三年級全體學生。
四、辦理原則:
(一)學校依作業程序公告實施計畫並轉知校內相關人員,通知學生 家長且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
(二)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
(三)課業輔導實施內容,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課業複習 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 容。
(四)平時舉辦課業輔導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且每週不超過五 天,每天最遲不超過 17 時 30 分,全學期不得逾 90 節,且不得於國 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寒假不多於 40 節,暑假不多於 120 節。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以不超過 45 人為原則。
(六)課業輔導教材,授課教師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但 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七)舉辦寒暑假輔導或學期間課業輔導之在校生活,仍按照學校之 常規管理,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五、師資安排:
(一)學科師資以各班原授課教師擔任為原則,導師以各班原導師擔 任為原則。
(二)遇人數不足而併班時則以協調後班級安排為之。
六、開課科目及時數:由教務處初擬,提交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討論定 案。
七、上課時間:
(一)學期中:每日第八節(下課時間 17:10);若遇特殊情形則與相 關教師協調之。
(二)寒暑假:每日第一至第七節為原則。
八、 收費及用途:
(一)收費:經本校「代收代辦委員會」審定決議之收費標準,於註 冊時繳交。
(二)鐘點費標準:
1.平日課輔:高中每節 550 元,國中每節 450 元。
2.寒暑假期間:高中每節 550 元,國中每節 450 元。
(三)支用原則: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教學活動業務費 兩部份,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1.教師鐘點費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 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2.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 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收 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 學設備之用。
(四)減免標準:低收入戶子女由學生向註冊組提出申請後逕予減 免。
(五)經費管理:收費應給予收據,並存入學校帳戶,以代收代付方 式納入學校會計處理,並本專款專用之原則,如有節餘,作為改善及 充實相關之教學環境及設備使用。
(六)退費及補課:若學校因辦理活動而致部分時間停課時,依實際 停課節數核實退還學生費用或擇日補齊停課之節數,補課時間以符合 辦理原則為前提。
(七)輔導費繳納後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公假、轉學者外,不得以任 何理由申請退費。
(八)課業輔導教師鐘點費依照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標準 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標準收費為原則,不再向 學生補收差額。
九、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
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 站首頁。
十、本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雲林縣私立正心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計畫補充規定
110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行政支援:
1. 校車費、冷氣使用費等支出,由總務處核定。
2. 課輔費收費,由會計室核算後,印製繳費單。
二、 課輔之相關規定:
1. 課業輔導開設科目、節數與課程規劃由各教學研究會提出,經 課發會通過後實施。
2. 課輔期間安排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共同維護校園安全。
三、 每學期由教務處擬定並製作家長同意書,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