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9-110 年研商我國推動無形技術管制之法制研析計畫」
投標須知
(109.4.8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填寫,投標廠 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 本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標案名稱:109-110 年研商我國推動無形技術管制之法制研析計畫。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70 萬元整。
六、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七、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
八、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30。
九、 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十、 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 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一、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不允 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十二、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四、 廠 商 對 招標 文 件內 容 有 疑義 者 ,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 日或邀標 日起等 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尾 數不 足 1 日 者
, 以 1 日 計。
十五、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 復。
十六、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 之點之文件。
十七、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履約完成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 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九、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 份數 : (1)企劃書 1 式 15 份。
(2)投標廠商聲明書 1 式 1 份。
(3)委託代理授權書 1 式 1 份。
(4)同意書 1 式 1 份。
(5)保密切結書 1 式 1 份。
(6)相關證明文件 1 式 1 份
二十、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 用英文。
二十一、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9 年 10 月 6 日上午 10 時。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7 樓第 4 會議室
。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最多 5 人。
二十四、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企劃書)合併 1 次投標,分 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封分別裝封。
二十五、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六、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 定金額:新 臺幣 5 萬元 整。廠商如 以銀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履 約 保 證金者,機 關得視 該銀行 之債信、過 去履行 連帶保證 之紀錄 等 ,經機 關審核後 始予接 受 。
二十七、 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 證代之。
二十八、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所 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 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 單 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 50%。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日。
三十、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後 30 個日曆天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
。
三十一、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湖口街 1 號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或金融機構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帳號:24262002120005。
三十二、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 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 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 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三、 本採購: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於進行議價 前定之。
三十四、 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
議價。
三十五、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六、 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 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十七、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八、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九、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公告及投標廠商資 格審查表。
四十、 廠商所提出之資 格 文 件 影 本 ,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提 出正本 供查驗, 查驗結 果如與正 本不符 , 係不實 之文件 者,
依 採購法 第 50 條規 定辦理 。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 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 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一、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採購招標規範、需求說明書及契約草案。
四十二、 招 標文件 如有要求 或提及 特定之商 標或商 名、專利、設計 或型 式、特定 來源地、生 產者或 供應者之 情形,允許投 標廠 商提出 同 等品,其提 出同等 品之時 機為:得標 廠商得 於使用同 等品前
, 依契約 規定向機 關提出 同等品之 廠牌、 價格及功 能、效 益、
標 準或特 性等相關 資料, 以供審查 。
四十三、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經濟部國 際貿易 局(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四十四、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提供 專案管 理服 務之廠 商,於該 服務有 關之採購 。 四十六、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投標須知(附件 1)。
(2)招標規範(附件 2)。
(3)需求說明書(附件 3)。
(4)廠商評審須知(附件 4)。
(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5)。
(6)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6)。
(7)契約(草案)(附件 7)。
(8)委託代理授權書(附件 8)。
(9)同意書(附件 9)。
(10)保密切結書 (附件 10)。
(11)證件封 (附件 11)。
(12)規格封 (附件 12)。
(13)外標封(附件 13)。
四十七、 投 標廠商 應依規定 填妥(不得 使用鉛 筆)本招標 文件所 需文件
,連 同資 格文件、規 格文件 及招標文 件所規 定之其他 文件,密 封 後投標。惟 屬一次 投標分 階段辦理 者,各階段 之投標 文件請 分 別密封 於證件封、規 格封 (內置企 劃書 1 式 15 份,本企 劃書 內 之 報 價 視 同 標 價 )後 , 再 以 外 標 封 合 併 裝 封 。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皆須 書明投標 廠商名 稱、地址及 標案名 稱。廠商所 提供之 投 標、契約及 履約文 件,建議採 雙面列 印,以節省 紙張,愛惜 資 源。
涉 及未得標 廠商投 標文件著 作財產 權,機關如 欲使用 該等文件
,應經 該廠商 同意無 償授權 機關 使 用,或 由 機 關 給 予 報 酬 後 , 於 彼此約 定範圍內 使 用。
四十八、 投 標文件 須於 109 年 10 月 5 日 下午 5 時 前,以 郵遞 、專人 送 達 方式送 達至下列 收件地 點:臺北市 湖口街 1 號貿易 局舊大 樓 1 樓 秘書 室文書 科總 收發。
四十九、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十、 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五十一、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
貿易局興利除弊 e-mail address:462@trade.gov.tw
(二)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三)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 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二段 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十二、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 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五十三、 其他須知: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 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一) 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二) 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 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 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三) 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 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