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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情不可說,否則小心營業秘密法的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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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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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些事情不可說,否則小心營業秘密法的追訴;

有些事情必須說,甚至有專門的法律保護你的話語權。

說與不說的一線之隔,竟決定了小人或英雄。

不說―

洩密者 揭弊英雄?

(2)

有些事情不可說,否則小心營業秘密法的追訴;

有些事情必須說,甚至有專門的法律保護你的話語權。

說與不說的一線之隔,竟決定了小人或英雄。

洩密者 揭弊英雄?

(3)

我國 保護法制初探

■ 國家文官學院政風室主任及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副教授 李志強

吹哨者(whistleblower)一詞乃源自英國警察吹哨子示警的行為,當發 現罪犯時,英國警察會以吹哨子方式引起同事或民眾注意;由於吹口哨在 西方係引起公眾注意之方式,可讓大家察覺到不易被發現的問題,所以將 舉發弊端之人稱為「吹哨者」,現在則泛指內部員工挺身揭弊的代名詞。

在此不禁令人好奇的是,我國現行法制面是否設有保護吹哨者機制?若 有,其相關條款又為何?為協助各界釐清疑慮,進而保護自身權益,以下 將歸納說明相關規定並提出建言。

吹哨者

─以私部門為例

(4)

(第6 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第7 項)

為期有效落實前述規定,本法第79 條 第3、4 項明文,違反者處新臺幣(下略)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 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 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我國現行法制

由於公私部門性質不同,我國現行採 取分別立法模式,在公部門吹哨者的保護 部分,如《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12 條明定,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

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應 依 法 嚴 懲。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經 行 政 院 於105 年 3 月 16 日公布施行,法務部亦配 合修正給獎基準,目的即是為了健全肅貪 法制,鼓勵民眾勇於檢舉,本次修法除調 整獎勵檢舉之罪名範圍外,同時修正不給 與獎金之情形及擴大檢舉獎金之給與範圍 等。在私部門部分,我國目前並無專法,

而是散見在不同法規中。有關保護內部員 工揭弊之主要條文歸納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

第74 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 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 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1 項)雇主 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 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 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 2 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 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 之資訊。(第5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 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 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清楚規範吹哨者保密權益與違法者罰則。(圖片來 源: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

aspx?PCode=N0030001#)

(5)

二、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 辦法》

本辦法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 條第7 項所訂定,除界定檢舉人範圍、提 出檢舉方式、不予處理情形及受理檢舉機 關(構)處理期限外,如第6 條規定,受 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 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 保密。

三、 《勞工退休金條例》

本條例第40 條規定,為確保勞工權 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 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 料。(第1 項)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 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 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 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第2 項)

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本法第50 條明揭,雇主不得因勞工 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 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 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第1 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 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

降調或減薪者,無效。(第2 項)

配合《勞動基準法》第74 條規定,勞動部於 106 年 5 月 15 日 發布「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明定檢舉案件 之保密以及相關處理事項等規範。(圖片來源:勞動部,https://

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2259/)

(6)

五、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 辦法》

本辦法乃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3 條第 2 項規定所訂定,除規範檢舉人 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 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外,還要求主管機關應 迅速確實處理及30 日內回覆檢舉人等規 定。為鼓勵民眾檢舉,若因檢舉而查獲違 法者,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

收金額20% 之獎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15 條第 1 項第 7 款(攙偽或假 冒)、第8 款(逾有效日期)、第 10 款(添 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規定 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50%

之獎金。此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 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10 萬元以 上2 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若現為或 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上限得 提高至4 百萬元。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檢舉人基本獎金 檢舉人加額獎金 檢舉人保護機制

查獲攙偽、假冒、逾有 效日期或使用違法添加 物等得發給至少罰鍰實 收金額50% 之獎金

其餘檢舉案件查獲違法 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 鍰實收金額20% 之獎金

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 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 10 萬∼ 2 百萬元之獎金

檢舉人若現為或曾為被 檢舉人之員工,其獎金 上限得提高至4 百萬元

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 齡、住址、文書、圖畫、

消息、相貌、身分資料 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 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 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罰或 懲處

檢舉人有受威脅、恐嚇 或 其 他 危 害 行 為 之 虞 者,應洽請警察機關依 法處理

$

(7)

為保護吹哨者,第9 條明定主管機關 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 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 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

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 處罰或懲處。(第1 項)檢舉人因檢舉案 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 察機關依法處理。(第2 項)

六、 《職業安全衛生法》

本法第39 條規定,工作者發現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 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 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 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第1 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 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 查。(第2 項)雇主不得對第 1 項申訴之 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4 項)

七、 《水污染防治法》

本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類 似規定,如第39 條之 1 明揭,事業或污水

下水道系統不得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 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 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

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1 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其行使管理權之 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 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第2 項)

另為避免吹哨者遭受報復,本法條第3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1 項 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事業或污水 下水道系統對於該不利處分與第1 項規定 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即是將 舉證責任轉換至雇主。第4 項則設有「窩 裡反」條款,如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或其他受僱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 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 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八、 《性別工作平等法》

本法第36 條明文,雇主不得因受僱者 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

(8)

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37 條第 1 項還設有「輔訟條款」,亦即受僱者或求職 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 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結語

從本文可知,我國在相關法規雖有吹 哨者保護條款,但在缺乏專法的情況下,

不同的法規在保護對象、適用情事及保護 機制等均有所不同,且多是偏重於身分保 密或禁止不利對待部分,其中又以《食品 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較為 周延,因設有人身安全保護條款。

綜上,現行法制似難發揮鼓勵吹哨者 勇於揭弊之效。相較於鄰近國家,如日本 定有《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韓國則是《公 益揭弊者保護法》,為符合世界潮流及因 應實際需要,法務部積極研擬《揭弊者保 護法》草案,但因正在研議公私合併立法,

所以法案名稱未定。對此,依作者淺見,

因公私部門性質有別,又涉及許多其他法 規,故若以特別法方式立法,制定一套基 本保護原則,將可避免法規競合之困擾,

也真正落實保護吹哨者之目的。

(9)

不是上鎖就好

秘密,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專員 鐘士育

分好奇,看了內容後,只見其臉色一沉,

沒多久便吩咐其秘書小嚴說:「小嚴啊,

請你馬上通知政風組長廉老,還有法務阿 正,現在來我的辦公室一趟,說有件事情 急於找他們倆討論。」

營業秘密價值乃在其秘密性,營業秘密一旦被揭露,其經濟價值即 將銳減甚至消失,此即所謂「一旦喪失就永遠喪失」(once lost, is lost forever)。

一早,總是習慣打開民意信箱,瀏覽 有無園區廠商或洽公民眾對於管理局施政 觀感以及建言的局長劉老而言,可是他任 內相當重視的政策之一。某日,一封署名

「秘密,不是上鎖就好」的信件,令他十

(10)

就在兩人坐定後,局長劉老便開門見 山說:「今天請兩位來,是因為早上我看 見一封署名『秘密,不是上鎖就好』的信 件,是我們園區內一家叫子午谷奈米股份 有限公司所寫的,他們在裡頭提到:有位 曾任職該公司多年的資深工程師老延,負 責奈米研發部門製程整合工作,其簽立有

『誠信廉潔、智慧財產權暨離職後勿洩漏 營業秘密約定書』乙份。據說,他上個月 離職後,馬上就被大陸高薪挖角到同為奈 米產業的競爭對手公司上班。

最近子午谷公司在整理其電腦時不意 發現,老延在任職該公司期間,曾以他當 時資深工程師的身分,多次輸入公司給他 個人的一組帳號、密碼登入文件控管中心 系統,下載、閱覽該公司奈米新產品製程

大陸公司。然而在該公司文件控管中心內 所列管的任何文件,都是存放在『部門公 用磁碟區』內,公司裡的每位員工都知道 這是不得對外寄送或流傳的,因為裡面所 建置的相關內容,在在皆是該公司花費時 間、人事、金錢等成本後,才得出的產品 製程最佳數據機密資料,能確保該公司具 有一定程度上的競爭優勢。

昨日,該公司又接獲消息說:老延已 解碼並且使用未經公司授權的那份營業秘 密文件,而且他現在任職的大陸公司已開 始在做製程上的測試與試營運於製造生產 線上,他們除了會廣蒐具體事證並提出告 訴外,另一方面,他們也擔心該項高效能 技術如果遭大陸廠商大量仿製或運用在研 發武器的話,恐怕還會衍生出國安上的問 題,故來函要求我們協助通報轄區所屬單

(11)

供他們營業秘密在司法實務上的見解,給 他們參考。

以上所說的內容,要麻煩兩位研究一 下,我們要如何協助他們妥善處理,畢竟 這件事非同小可。阿正,你和廉老組長討 論完之後,趕緊撰擬一份法律意見書讓我 參考;另外也請廉老通報調查局並隨時與 其保持聯絡,掌握相關進度後續報告。」

聽完這件案子的始末,廉老便帶著阿 正來到他的辦公室。緊接著問阿正:「對於 剛才局長所說的案情,你有什麼看法呢?」

公司所講的奈米新產品製程相關文件是否 屬於《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還有,

老延在未經公司同意下,以夾帶檔案的方 式,將這份資料用電子郵件寄給他現在任 職的大陸公司,恐怕這些行為和過程,除符 合營業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經濟價 值』、『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以及可用於生 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外,尚有涉犯《營業 秘密法》第13 條之 2 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之嫌,我想連 老延自己都難以自圓其說啊!」

廉老說:「你這方向正確;不過還有一 點我們要去提醒子午谷公司的,那就是將 來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 法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保護的 話,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營 業秘密法》第14 條第 2 項等規定,經當事 人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是得不公開審 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權益的;要是屬於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的話,則按照《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11 條規定『為避免因前款 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 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 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 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情形者,法院得對他造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降低當事人提 供營業秘密時可能遭受的損害。」

聽完廉老組長的這一席話,阿正此時 有如醍醐灌頂般,得到一些啟發,一幕幕 浮現在他腦中的場景,似也將阿正拉回到

(12)

道來:「對!對!聽組長您這麼一說,我 不禁聯想到我在大學求學時,曾和同學們 分組演練過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的課程,

彷彿還是昨日呢。記得,當中的要件之一 即聲請人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 主張之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應符合秘密 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三要件,始受營 業秘密之保護,判斷是否已達合理保密措 施之程度,應在具體個案中,視該營業秘 密之種類、事業實際經營及社會通念而定,

而法院審查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密措施 時,不採嚴格之保密程度,解釋上已達任

營業秘密三要件

可認定具備合理之保密措施1。」

廉老以半開玩笑的口吻對著阿正說:

「不錯喔!沒把這學問還給老師。經過我 們剛剛的討論,相信已有了共識,也相信 這個問題能迎刃而解。我看呀,你就趕快 去撰擬一份法律意見書陳給局長參閱,順 帶建議你不妨將這個案例放到局裡的網站 上,讓園區裡的各個企業都能夠引以為戒;

我也要立刻通報轄區調查局學長,好讓其 協助我們隨時掌握進度。如果有任何狀況,

記得隨時保持聯絡。」

營業秘密 三要件

3

保密措施

1

秘密性

2

經濟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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