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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108.10.30)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 秩序,以增進校園和諧,依教師法第 17 條及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 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三條 本校教師皆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並參加教師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 知能。
第四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惟涉及心理諮商專 業、特殊教育領域時,教師得轉介本校學生事務處(下稱學務處)學生發展中心,
或其他相關單位實施輔導。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且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採取之 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及身體自主權。
四、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五、配合學生心智發展。
六、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七、發揮愛心與耐心。
八、啟發學生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挫折容忍力。
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況,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 性:
一、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二、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三、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四、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五、行為後之態度。
第七條 本校教師懲處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瞭解其行為動機與 目的等重要情況,並適當說明懲處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懲處之理由及處罰之手 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懲處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 之懲處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妥處之。
第八條 本校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本辦法、學生獎懲規定、有關學生權益之 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學生或監護權人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本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本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學生或監護權人意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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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九條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 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 規定,向本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僅限調閱申請人本人之個人資料),但 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危害校園安全。
四、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時,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透過本校期中預警等方式,瞭 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補救教學或輔導方式。但不得採 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行諮商輔導時,得向本校學生發展中心提出協 助,必要時並應尋求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各系之相關系務會議、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 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相關學生之獎、懲均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為之。
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牴觸者,當然無效。
第十三條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輔導與管教措施:
一、正向輔導與管教方法。
二、口頭糾正。
三、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四、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五、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六、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輔導與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本校輔導力有未逮之處,應積極轉介校外輔導機構協助或支援。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
本校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五條 教師知悉學生有家庭暴力、霸凌等事件,應即通報校安中心於知悉事件 24 小時 內,依法進行校園事件安全通報。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事件若涉校園性平事件,應即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辦理,同時啟動危機處理機 制。
本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 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十六條 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得視輔導與管教學生需要,由住宿生生活自治會等學生自 治幹部陪同進行宿舍訪視。
第十七條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 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為避免緊急危害者,教師及學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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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校安中心,由校安中心視情節 陳報校長同意後,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 之處置。
第十八條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得將輔導與管教紀 錄,連同書面資料送學生發展中心,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 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十九條 本校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 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本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 理。
第二十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務處。
學務處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 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有辱罵學生之行為。
二、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責、法律責任之行為。
四、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或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學校相關規定、社會規範或法律、或 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
前項輔導無效時,可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簽處或移請學務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教師有不當或違法處罰管教學生之行為者,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 生之行為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妥處。
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於教師或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或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 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包括兼任教師、校內外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教官及行 政人員等),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