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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競爭法(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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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期: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消費者委員會 熊天佑先生 victorhung@consumer.org.hk

經濟課程知識增益:

香港的競爭法(新辦)

(2)

目錄

z

總覽

z

《競爭條例》訂定概括條文

z 第一行為守則

{

嚴重反競爭行為

{

非嚴重反競爭行

z 第二行為守則

{

濫用市場權勢

z

豁除

、豁免

(3)

總覽

z 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 為;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為目的,

從而保障消費者利益。

z 設立競爭事務委員會處理有關反競爭投訴 調查和規管。

z 設立競爭事務審裁處裁決有關反競爭行為。

(4)

《 競爭條例 》規管條文

z 《競爭條例》條文, 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 為(《競爭條例》稱為第一行為守則、第二 行為守則和合併守則, 統稱“競爭守則”)

{

第一行為守則涵蓋協議、經協調做法或一些商會 決定。

{第二行為守則涵蓋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合併守則” (只適用在本港所發出的電訊傳送

者牌照者市場由通訊事務管理局局長執行規管)

(5)

《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z第一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之間直接 或通過行業協會或貿易協會作出任何 具有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目的或 效果的協議及其他經協調做法。

z合謀定價、編配市場或客戶、圍標或

限制生產等方面達成的協議-這些都

被視為「嚴重反競爭行為」。

(6)

《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z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之間直接或通過 行業協會或貿易協會與其競爭者、供應商、

經銷商或零售商訂立其他反競爭協議。

z 第一行為守則適用於口頭協議和書面協議,

並適用於在香港完成的協議,以及對香港有

反競爭影響的海外協議。該條例將適用於域

外,並與主流的全球競爭法一致。

(7)

《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z

第一行為守則將嚴重反競爭行為和可能允許或可 能不允許的其他經協調做法或反競爭協議予以區 分,視乎情況而定。

z

至於不嚴重的反競爭行為,業務實體之間的合併 年度營業額少於二億港元,其協議可獲豁免。然 而,此項豁免並不適用於嚴重反競爭行為。

z

對於違規者,業務實體面對的潛在罰款為其協議 行使年期中三年最高的香港營業額的10%。

(8)

嚴重反競爭行為

z

合謀定價

{

國泰與英航、日航和新航等 合共11 家航空公司,涉嫌就 貨運附加費進行協議,違反 了歐洲競爭法 。

{

香港60間航空公司(有8間不 同)的八月機票燃料附加費同 樣是長途$1008、短途$210。

是否經協調的市場現況?

(9)

嚴重或非嚴重反競爭行為

z

圍標

{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的案件,

涉及花旗、匯豐 、 德意志、

USB、JP Morgan 等。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的結構

與倫敦銀行同業拆息類同。

是否經協調的市場現況?

(10)

非嚴重反競爭行也可令消費者受損

z

企業聯合和商會行為

{

例子: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 公會因聯合行為違反台 灣競爭法(公平交易法)受 處分。

{

因律師公會會員與當事 人討論案情須按公會規 章收取談話費

(11)

非嚴重 反競爭行有否令消費者受損

z

強制零售價(RPM)

z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

美國司法機構控告亞馬遜和電子書商 和出版社以強制零售價合謀定價。

{

強制零售價 = 指定或建議零售價?

{

強制零售價有否影響市場競爭?

{

強制零售價怎樣影響市場競爭?

z

可否豁免

{

強制零售價有什麼經濟效益?

強制零售價對消費者有什麼好處?

(12)

《 競爭條例 》第二行為守則

z

濫用市場權勢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的業務實體,不得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 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

z

行為如符合以下說明的行為,尤其可構成上述濫 用

{

該行為包含對競爭對手的攻擊性表現;或

{

該行為包含以損害消費者的方式,限制生產、市場或技術 發展。

z

受“第二行為守則”規管必須具相當程度的市場

(13)

《 競爭條例 》第二行為守則

z

《競爭條例》並無採用清晰界定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驗證或 統計程式。

z

競委會將來指引指出採用主流驗證,該驗證考慮到業務實體的 目前及潛在的市場份額、實際及潛在的競爭對手、買家的實力 和經驗、結構問題(如進入市場的障礙、創新的存在,以及客 戶能轉換服務商而不招致重大的費用或服務中斷情況等)。

z

在立法會辯論期間,政府提出市場份額少於25%的幾乎肯定不 會構成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而市場份額40%或以上的則假定 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

年度營業額少於四千萬港元的業務實體,第二行為守則將不予 適用。

{

競委會將來可能會提供規避法律風險的安全港。

(14)

濫用市場權勢

z

一九九三年維珍航空公司(維 珍)投訴英國航空公司(英航)

回贈手法違反歐盟法第八十二 條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條 款,阻止其他競爭對手進入英 國利潤豐厚和重要的旅遊市場,

令細小的航空公司受損。

z

被投訴手法包括:(一)回贈 給予符合英國航空公司要求的 旅行代理;(二)回贈給予與 英國航空公司能達到一定業務 額的旅行代理;和(三)以低 價錢或免費給予乘坐英國航空 公司長程旅客短程機票。

(15)

濫用市場權勢

z

香港學校食物部與大 型飲品供應商供應協 議。經消委會的初步 研究結果

{

獨家供應的情況存在,

當時未影響新飲品公司 進入市場;

{

安排對學校和食物部均 有裨益。

(16)

濫用市場權勢

z 不當運用市場影 響力,打壓任何 企圖進入市場的 競爭者。

z 零售市場的濫

用市場權勢的

指控

(17)

17

濫用市場權勢??

就2000-2006的實際情況

當供應商的主要零售商面對新的競 爭對手時

超市 有(%)

非超市 有(%)

強迫您接受他成為您商品的獨家經

銷商 (n=29) 65.5 34.5 在得知您有供應商品予新的競爭者

時,拒絕接收您供應給他的商品 (n=26)

65.4 34.6

利用一些獎勵方法(例如獎金)要 求您不要供應商品給予新的競爭者 (n=4)

0.0 100.0 主要零售商為

根據中文大學權力與衝突: 香港零售業營運實證研究

(18)

豁除 、豁免

z

政府和大部份法定機 構不受競爭條例監管

z

條例隱含從事經濟活 動而非直接與提供主 要公共服務或施行公 共政策有關將來會受 規管

(19)

豁除 、豁免

• 申請集體豁免協議

• 改善生產或分銷經濟效 益,消費者可公平地分 享帶來利益。

• 促進技術或經濟發展有 貢獻,消費者可公平地 分享帶來利益。

• 非不可或缺

• 不令相當部分消除競爭

(20)

豁除 、豁免

z

豁免受特區政府委託 營辦令整體經濟受益 的服務的業務實體

z

寬待協議 - 豁免或減

免懲處

(21)

行政長官

成立競委會和 競爭事務審裁處

制定指引 諮詢公眾

競委會工作

落實指引

調查反競爭行為

後續訴訟

採取補救行動

研究市場競爭 教育宣傳

告誡通知

承諾

違規通知書

競爭事務審裁處 罰款

競爭條例流程表

(22)

市場競爭研究

z

【明報專訊】一項調查發 現,天水圍街市的物價較 元朗、屯門及灣仔的物價 可高出一成以上,其中菜 芯更加高出三成,調查機 構認為天水圍物價高與區 內街市全由領匯管理有關。

z

競委會可研究調查就政府 政策影響市場競爭向政府 提交意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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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法團校 董會以 受託人 身 分擁 有及 處 理由政 府發放 給學校 的經費 及資 產。法 團校董 會亦以 同樣的身分擁 有及處理由學生繳交的堂費 及由 公眾人士給予學校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