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消費者委員會 熊天佑先生 victorhung@consumer.org.hk
經濟課程知識增益:
香港的競爭法(新辦)
目錄
z
總覽z
《競爭條例》訂定概括條文z 第一行為守則
{
嚴重反競爭行為{
非嚴重反競爭行z 第二行為守則
{
濫用市場權勢z
豁除、豁免
總覽
z 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 為;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為目的,
從而保障消費者利益。
z 設立競爭事務委員會處理有關反競爭投訴 調查和規管。
z 設立競爭事務審裁處裁決有關反競爭行為。
《 競爭條例 》規管條文
z 《競爭條例》條文, 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 為(《競爭條例》稱為第一行為守則、第二 行為守則和合併守則, 統稱“競爭守則”)
{
第一行為守則涵蓋協議、經協調做法或一些商會 決定。{第二行為守則涵蓋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合併守則” (只適用在本港所發出的電訊傳送
者牌照者市場由通訊事務管理局局長執行規管)《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z第一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之間直接 或通過行業協會或貿易協會作出任何 具有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目的或 效果的協議及其他經協調做法。
z合謀定價、編配市場或客戶、圍標或
限制生產等方面達成的協議-這些都
被視為「嚴重反競爭行為」。
《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z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之間直接或通過 行業協會或貿易協會與其競爭者、供應商、
經銷商或零售商訂立其他反競爭協議。
z 第一行為守則適用於口頭協議和書面協議,
並適用於在香港完成的協議,以及對香港有
反競爭影響的海外協議。該條例將適用於域
外,並與主流的全球競爭法一致。
《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z
第一行為守則將嚴重反競爭行為和可能允許或可 能不允許的其他經協調做法或反競爭協議予以區 分,視乎情況而定。z
至於不嚴重的反競爭行為,業務實體之間的合併 年度營業額少於二億港元,其協議可獲豁免。然 而,此項豁免並不適用於嚴重反競爭行為。z
對於違規者,業務實體面對的潛在罰款為其協議 行使年期中三年最高的香港營業額的10%。嚴重反競爭行為
z
合謀定價{
國泰與英航、日航和新航等 合共11 家航空公司,涉嫌就 貨運附加費進行協議,違反 了歐洲競爭法 。{
香港60間航空公司(有8間不 同)的八月機票燃料附加費同 樣是長途$1008、短途$210。是否經協調的市場現況?
嚴重或非嚴重反競爭行為
z
圍標{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的案件,涉及花旗、匯豐 、 德意志、
USB、JP Morgan 等。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的結構
與倫敦銀行同業拆息類同。是否經協調的市場現況?
非嚴重反競爭行也可令消費者受損
z
企業聯合和商會行為{
例子: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 公會因聯合行為違反台 灣競爭法(公平交易法)受 處分。{
因律師公會會員與當事 人討論案情須按公會規 章收取談話費非嚴重 反競爭行有否令消費者受損
z
強制零售價(RPM)z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美國司法機構控告亞馬遜和電子書商 和出版社以強制零售價合謀定價。{
強制零售價 = 指定或建議零售價?{
強制零售價有否影響市場競爭?{
強制零售價怎樣影響市場競爭?z
可否豁免{
強制零售價有什麼經濟效益?強制零售價對消費者有什麼好處?
《 競爭條例 》第二行為守則
z
濫用市場權勢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的業務實體,不得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 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z
行為如符合以下說明的行為,尤其可構成上述濫 用{
該行為包含對競爭對手的攻擊性表現;或{
該行為包含以損害消費者的方式,限制生產、市場或技術 發展。z
受“第二行為守則”規管必須具相當程度的市場《 競爭條例 》第二行為守則
z
《競爭條例》並無採用清晰界定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驗證或 統計程式。z
競委會將來指引指出採用主流驗證,該驗證考慮到業務實體的 目前及潛在的市場份額、實際及潛在的競爭對手、買家的實力 和經驗、結構問題(如進入市場的障礙、創新的存在,以及客 戶能轉換服務商而不招致重大的費用或服務中斷情況等)。z
在立法會辯論期間,政府提出市場份額少於25%的幾乎肯定不 會構成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而市場份額40%或以上的則假定 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年度營業額少於四千萬港元的業務實體,第二行為守則將不予 適用。{
競委會將來可能會提供規避法律風險的安全港。濫用市場權勢
z
一九九三年維珍航空公司(維 珍)投訴英國航空公司(英航)回贈手法違反歐盟法第八十二 條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條 款,阻止其他競爭對手進入英 國利潤豐厚和重要的旅遊市場,
令細小的航空公司受損。
z
被投訴手法包括:(一)回贈 給予符合英國航空公司要求的 旅行代理;(二)回贈給予與 英國航空公司能達到一定業務 額的旅行代理;和(三)以低 價錢或免費給予乘坐英國航空 公司長程旅客短程機票。濫用市場權勢
z
香港學校食物部與大 型飲品供應商供應協 議。經消委會的初步 研究結果{
獨家供應的情況存在,當時未影響新飲品公司 進入市場;
{
安排對學校和食物部均 有裨益。濫用市場權勢
z 不當運用市場影 響力,打壓任何 企圖進入市場的 競爭者。
z 零售市場的濫
用市場權勢的
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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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市場權勢??
就2000-2006的實際情況
當供應商的主要零售商面對新的競 爭對手時
超市 有(%)
非超市 有(%)
強迫您接受他成為您商品的獨家經
銷商 (n=29) 65.5 34.5 在得知您有供應商品予新的競爭者
時,拒絕接收您供應給他的商品 (n=26)
65.4 34.6
利用一些獎勵方法(例如獎金)要 求您不要供應商品給予新的競爭者 (n=4)
0.0 100.0 主要零售商為
根據中文大學權力與衝突: 香港零售業營運實證研究
豁除 、豁免
z
政府和大部份法定機 構不受競爭條例監管z
條例隱含從事經濟活 動而非直接與提供主 要公共服務或施行公 共政策有關將來會受 規管豁除 、豁免
• 申請集體豁免協議
• 改善生產或分銷經濟效 益,消費者可公平地分 享帶來利益。
• 促進技術或經濟發展有 貢獻,消費者可公平地 分享帶來利益。
• 非不可或缺
• 不令相當部分消除競爭
豁除 、豁免
z
豁免受特區政府委託 營辦令整體經濟受益 的服務的業務實體z
寬待協議 - 豁免或減免懲處
行政長官
成立競委會和 競爭事務審裁處
制定指引 諮詢公眾
競委會工作
落實指引
調查反競爭行為
後續訴訟
採取補救行動
研究市場競爭 教育宣傳
告誡通知
承諾
違規通知書
競爭事務審裁處 罰款
競爭條例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