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教師評審準則
106 年 10 月 1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 年 11 月 8 日學術主管會報審議通過 106 年 11 月 15 日第 294 次校教評會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學院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教師評 審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學院教評會依據本準則辦理學院教師初聘、續聘、改聘、聘期、升等、
停聘、解聘、不續聘、專任教師之評鑑、長期聘任、資遣原因之認定、延 長服務及名譽教授、與中研院或他校合聘教師之聘任等事項之複審。
第三條 有關專任教師之初聘、續聘與聘期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四條至第 十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 碩士以上學歷。
二、 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及二年以上中等學校專任教師教學經驗。
三、 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含中學、大學,可合併計算)。
四、 曾主持教學相關研究計畫或國內外相關師培經驗。
第五條 本學院兼任教師之聘任:
一、 兼任教師以聘請助理教授以上者為原則。
二、 兼任教師之聘請,依教學需要以開設本校師資培育課程組目前無適當 師資任教之科目為原則。
三、 兼任教師之初聘及續聘,應由本院教評會評審,評審通過並經校長核 定後聘任。
第六條 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聘任等級,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依本校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連任辦法遴選出之附中校長人選 如非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學校得另行增給教師員額,由本學院依新聘教 師聘任程序聘為專任教師,其已具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著作
(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免送外審,並得依行政 程序簽准後逕送校教評會審議。
第八條 本學院新聘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自到任後六年內通過兩次教師評 鑑者,得不受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八條限期升等之限制。
第九條 教師申請升等,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九條
之規定辦理。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審查項目、標準及方式如下:
一、 具升等條件之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檢具聘書、教師證書影本及符合 規定期限內之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 料),填具審查表、著作表,並自述歷年之研究、教學、服務(對本 校或學界、社會)等狀況(一式五份),於每年九/三月十日前,送交 本學院教評會審議。超過期限者則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二、 本學院教評會應確實就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是否符合本校教師評審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本學院之升等門檻予以審議,並就其教學、服務 (對本校或學界、社會)等方面進行審查後,由本學院辦理外審。
三、 本學院應於每年十/四月十日前,將初審通過者之所有資料、著作及 審查結果,及院教評會推薦之著作審查人八至十人,一併簽請院長參 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著作外審。惟申請人可提迴避名單,但以二 名為限。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其與送審人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應迴避審查。
四、 本學院教評會應就其研究、教學、服務(對本校或學界、社會)等方 面進行審查。
(一) 研究:升等申請人提供之研究成果,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期刊論文:至少發表三篇屬於 SCI、SSCI、TSSCI、EI、
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THCICore)等級之學術性期 刊論文,或經院級教評會或相關學院認可並經校教評會備查之 學術期刊論文,並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專書: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通 過並正式出版之學術專書至少一本或專書單篇三篇,並為第一 作者。
3、展演:應具院轄市級(主辦或場地)以上之展演至少二次。送 繳作品或展演規範比照相關學院標準。
前述須為個人之原創性著作,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 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之著作。中小學教科書、工具 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研究計劃及翻譯作品等不在審查之 列。
上述研究成果由升等申請人指定一篇(本、件)為代表著作。前經
送審之代表著作不得再指定為代表著作。
送審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應為送審人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學校擔 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或作 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送審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中 至少應有一篇(本、件)與本學院業務性質相關。
(二)教學:
1、授課時數是否配合本校師資培育課程安排之需要。
2、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3、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績效。
4、其他教學事項。
(三)服務:
1、參與師培處、學院、學校事務之貢獻。
2、兼任導師或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3、輔導學生之生活、就業等情形。
4、兼任本校行政職務情形。
5、其他服務情形。
五、 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通過門檻如下:
(一) 研究項目:應一次送五位學者專家審查,至少應有四名審查 人評定達 B 級以上。
(二) 教學項目:應達八十分。
(三) 服務項目:應達八十分。
六、 著作審查評分項目,得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其評分方式採等級 制,分 A(傑出)、B(優良)、C(普通)、D(欠佳)四級,審查人應 就申請人在同領域同級教師之研究表現評定等級。各等級所對應之分 數,A 級為九十分以上;B 級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C 級為七十 分以上,未達八十分;D 級為未達七十分。
七、 本學院升等評審會議應於每年十一/五月底前召開。必要時,應予申請 人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本學院應於每學年十二/六月十日前將評審通過升等之各項資料與初審紀
錄,送會人事室彙整後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同時應將本學院複審 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院教評會複審第二條規定之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議。對案件之審查,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除升等案依本校教師評審辦 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須獲得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
但關於教師升等著作之評審,如院教評會發現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 有明顯歧異、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 認。經再確認結果,原審查意見如仍有疑義,院教評會必要時得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送其他學者專家審查,前述有疑義之成績不予採 計,否則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教師升等申請人之研究、教學及服務均 通過者,升等案即屬通過。
第十一條 院教評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惟評審事項涉及出席委員個人之議 題及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事項 時,當事人應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以維教評會超然客觀立場。
前項迴避委員應就相關案件全程迴避,且不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 人數。
第十二條 院教評會應將各項決議事項結果,送會人事室彙整後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審或備查,同時應將本學院評審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 請人若有異議,除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決議,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始 得提出申訴外,均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 義,由院務會議解釋之。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本校學術主管會報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並報請 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