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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108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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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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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 (108 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0.3.9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9.24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10.21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7.3.28 本校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8.10.16 本校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109.10.21 本校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為明確規範本校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特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 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修習資格

二、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生、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前項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自109學年度起以當學年度經本校核定將學士班師資生名 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名額者為限。

三、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通過本校 各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生甄選或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前開甄選(審)規 定由本校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另定之。經教育部核定之外加師資生,亦適 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錄取員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並分為中等 學校師資類科、特殊教育師資類科及幼兒園師資類科。

五、本校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未具師資生資格之學生,得預修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 課程,經甄選為該類科師資培育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參、課程規定

六、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教育基礎課程(二)教育方 法課程(三)教育實踐課程(四)各學院/系依本學院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學需 要,得協助開設並由本學院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備查之教育專業課程。其應修學分總 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二十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四科、共八學分。

(三)教育實踐課程:至少修習八學分,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及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且所修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 程之領域群科專長應相同。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十二學 分。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 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 實踐之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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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校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包括(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二)特殊教育專業課 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育實踐課程(三)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 教學知識。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八學分,各領域修習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至少九學分。

(三)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方法:至少九學分。

(四)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踐:至少十學分。

(五)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至少十學分。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特 殊教育學校(班)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

八、本校幼兒園師資類科職前教育課程包括(一)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 課程、教育實踐課程(二)專門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五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分 數如下:

(一)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至少十五學分。

(二)教育專業課程—教育方法:至少十七學分。

(三)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踐:至少十四學分。

(四)專門課程:至少四學分。

九、本校師資生得經甄選外加修習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其教 育專業科目及應修學分數、修習資格、修習方式等另訂之。

十、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 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 定/備查後調整之。

十一、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半年全 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十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 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必修課程 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取得多科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不得視為選修科目。

十三、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 課程一覽表修習專門科目。

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學生,應依本校特殊 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修習幼兒園師資類科學生,應依本校幼兒園師資類科職前教育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修習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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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十四、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即四個學期,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二學分;

在本校該學制內同時具有中等學校師資類科、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 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幼兒園師資類科等二師資類科以上師資生資格者,

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八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 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 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十五、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 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超修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 業學分數內。

十六、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惟研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十七、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 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伍、學分費

十八、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無需另繳交學分費。

十九、學生因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 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 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陸、學分抵免

二十、除幼兒園師資類科外,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預修者,

其學分一概不予採認,並不得辦理抵免。

自一○二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且經學系甄選為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者為預 修生,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惟以六學分為限,其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 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或畢業前經教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生後,得 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二十一、主修學系專業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相同者,不得辦理抵免。

二十二、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 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學則、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 業要點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柒、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二十三、已具本校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於畢業前仍未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倘於本校 繼續升學,得於入學選課前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 算。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未繼續升學者,視同放棄修習資格。

二十四、已辦理放棄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

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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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則

二十五、本要點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幼兒園師 資類科學生準用之。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六、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99.09.29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3.12 本校

99.09.29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3.12 本校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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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3.11 本校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9.23 本校 98 學年度第

第一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師資培育委 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 ,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 年 10 月 4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 年 10 月 11 日核備. 第一條

第二條 師資培育會議(以下 簡稱本會議)由師資培育學 院院長、教育學院院長、教務 長、特殊教育學系主任、轄有 師資培育學系之各學院代表 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