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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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96 學年度入學者適用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 資培育生之作業程序,特依據教育部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 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係指各師資培育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之學士班學生。
三、甄選對象︰自 96 學年度起,本校各學系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名額︰以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限;但各學系以 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五、甄選方式︰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依學生一年級上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排 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上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 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前項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 績,按 前項 70%比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 中。
﹙二﹚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甄 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他表現進 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佔各學 系之甄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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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計入各學系師資培育生之名額內,
但得依選課規定自由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三﹚各學系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 學而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 內,循以下第(五)項之規定重新申請。
前項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 辦理遞補。各學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 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經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本校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處統籌規劃分配之。
(六)經甄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學 生之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 格放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
簽會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 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同。
八、錄取名單︰各學系請於每年 5 月 15 日前﹙第一階段名單﹚及 12 月 15 日前﹙第二 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師資培育課程 組彙整後,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
九、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惟仍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 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之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 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
若前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本校 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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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6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