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著人類文明的演進與科技的進步,人們對於交通運輸的需求亦相對 提昇,台灣近十餘年來,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國民所得的大幅提昇,在 各種便捷的交通工具與機動車輛急速增加的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率亦節節升高。依據交通部的統計資料顯示,臺閩地區的機動車輛數,自 民國八十九年底的 17023 千輛,增加至民國九十一年底止的 17907 千輛;
而每萬輛機動車肇事率亦由民國八十九年的 31.76(件/萬輛),增加至民 國九十一年的 48.77(件/萬輛)。三年間的機動車輛數成長 5.19%,每萬 輛機動車肇事率上升 53.56%,肇事率的上升遠高於車輛的成長率,此是 值得各界注意的事實。機動車輛儼然已成為國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運輸 工具,但亦因其使用的普遍與頻繁,每年均發生了無數的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無數的人員傷亡與財物損失。因此,如何改善國內道路交通安全,以 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國內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亟待解決的重點問 題。
青少年學生是國家未來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人力資源,更是國家未 來依恃的根本。依據教育部九十年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意外事件研析報告 (民 91)顯示,所有校園事件中以學生意外事件所佔的比例為最高,而道路 交通事故又居意外事件之首,另死亡與受傷比例亦同。由此可知,道路交 通事故是造成國內青少年學生死傷最主要的原因。此外,其不安全的道路 交通行為表現,除嚴重危害自身之生命安全外,更會影響他人生命與財物 的損失。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對一個國家、社會所帶來之損失是極為驚人 的。為保持、甚而提昇國家未來的國際競爭力,瞭解青少年學生道路交通
是件刻不容緩的課題。
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害,很多人往往把它視為一種命運的安排,
而漠然接受。事實上,人類會發生錯誤雖是無可避免的。但人類可將錯誤 發生的機率降低,避免事故的發生,或將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傷害降至最 低。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外乎與人、車及環境三因素有關。且依據各相 關道路交通事故研究顯示,人類是道路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Shinar, 1978; Evans, 1991)。人類行為因素屬於人因工程的研究範圍,而人因工程 的研究目標之一,即在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機會。朱永裕(民 90)所做的大 學生道路交通行為表現調查研究亦指出,人因工程會影響用路人的道路交 通行為。然而,影響人類行為表現的各因素間可謂錯綜複雜,其不僅受個 體本身生理與心理因素層面交互作用之影響,亦與遺傳、經驗、環境、文 化等因素有所關聯。因此,為能有效將廣泛且客觀之研究結果呈現,需根 據各相關科學做深入的探討研究,如此之研究成果,方能對相關研究機關 及教育人員有所裨益。
人類在不斷尋求提昇生活品質與開發經濟的過程中,各式便捷交通運 輸工具的使用,是無可避免的。然而,在使用便利交通工具的同時,其相 對付出的代價卻是如此的浩大,這是我們所必須注意提防的。交通傷害事 實上是一種社會的疾病,並不是常態現象。若大家能在使用便捷道路交通 設施的同時,也都能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彼此尊重與禮讓,不但可以增進 交通安全,且能展現社會的和睦,進而帶來更繁榮和諧的發展。因此,有 效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僅是尊重生命的表現,對於國家經濟的發 展與人類文明的進步,皆能帶來正面之提昇作用。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前述之研究背景與動機,本研究旨在瞭解我國高中生道路交通事 故之個人行為原因,將從行人角色、駕駛人角色與乘客角色等三層面加以 探討。具體而言,本研究訂定的主要目的為:
一、探討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事故經驗之關係。
二、探討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在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型態之差 異。
三、探討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之差異。
四、透過上述結果加以分析,提出交通安全教育對策,供教育、交通主管 機關參考。
第三節 待答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訂定之待答問題如下:
一、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事故經驗有無相關存在?
二、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在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型態有無顯著 差異存在?
三、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有無顯著差異 存在?
第四節 研究假設
基於上述之研究目的及待答問題,本研究訂定下列虛無假設(null hypothesis),茲分別臚列於次:
(一) 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 無相關存在。
1-1-1.我國高中生性別與「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存在。
1-1-2.我國高中生年齡與「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存在。
1-1-3.我國高中生學校屬性與「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 存在。
1-1-4.我國高中生學校類別與「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 存在。
1-1-5.我國高中生學校區域別與「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 關存在。
1-1-6.我國高中生學校地域類型與「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 相關存在。
(二) 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 驗無相關存在。
1-2-1.我國高中生性別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存 在。
1-2-2.我國高中生年齡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存 在。
1-2-3.我國高中生駕騎機車經驗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 無相關存在。
1-2-4.我國高中生有無駕駛執照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 無相關存在。
1-2-5.我國高中生學校屬性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 關存在。
1-2-6.我國高中生學校類別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 關存在。
1-2-7.我國高中生學校區域別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 相關存在。
1-2-8.我國高中生學校地域類型與「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 無相關存在。
(三) 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 無相關存在。
1-3-1.我國高中生性別與「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存在。
1-3-2.我國高中生年齡與「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存在。
1-3-3.我國高中生學校屬性與「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 存在。
1-3-4.我國高中生學校類別與「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關 存在。
1-3-5.我國高中生學校區域別與「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相 關存在。
1-3-6.我國高中生學校地域類型與「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經驗無 相關存在。
二、我國高中生個人背景變項在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型態無顯著差異存 在。
(一) 我國高中生個人背景變項在「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 型態無顯著差異存在。
2-1-1.我國高中生學校區域別在「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 型態無顯著差異存在。
2-1-2.我國高中生學校地域類型在「行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 為型態無顯著差異存在。
(二) 我國高中生個人背景變項在「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
2-2-1.我國高中生學校區域別在「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 為型態無顯著差異存在。
2-2-2.我國高中生學校地域類型在「駕駛人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 行為型態無顯著差異存在。
(三) 我國高中生個人背景變項在「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 型態無顯著差異存在。
2-3-1.我國高中生學校區域別在「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 型態無顯著差異存在。
2-3-2.我國高中生學校地域類型在「乘客角色」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 為型態無顯著差異存在。
三、我國高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差異存 在。
3-1-1.我國高中生性別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顯著差異存在。
3-1-2.我國高中生年齡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顯著差異存在。
3-1-3.我國高中生高中階段主要居住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 著顯著差異存在。
3-1-4.我國高中生高中階段主要上放學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 顯著顯著差異存在。
3-1-5.我國高中生駕騎機車經驗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顯著差 異存在。
3-1-6.我國高中生有無駕駛執照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顯著差 異存在。
3-1-7.我國高中生學校屬性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顯著差異存 在。
3-1-8.我國高中生學校類別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顯著差異存 在。
3-1-9.我國高中生學校區域別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顯著差異 存在。
3-1-10.我國高中生學校地域類型在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無顯著顯著 差異存在。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為能針對研究目的,瞭解我國高中生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原因,
故以實證研究方式進行,主要研究範圍包含研究地區、研究對象及研究範 圍三項。其研究範圍之限定如下:
一、研究地區
本研究地區範圍以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綜合高中)所在地為主,以 台灣本島地區為限,包括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
不包含離島之金門縣、連江縣與澎湖縣。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為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綜合高中)之日間部學生,以分 層隨機抽樣方式選取調查對象之學生,不包含夜間部、進修補習學校、實 用技能班、建教合作班與綜合職能班之學生作為本調查研究樣本。
三、研究範圍
(一) 本研究範圍中所指之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行人、駕駛人及乘客角色 等層面,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之活動,因不安全的個人行為表 現,造成人身受傷或財產損失之事故。
(二) 本研究範圍中所指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僅探討因人類行為因 素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其他(例如:車輛、環境)因素部分,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研究對象及研究工具使用上有下列之限制:
一、本研究工具設計有反向題之設計,用以避免填答者亂填答,但其反向 題會涉及道德評價,所造成之偏誤(non-response bias 或 non-reporting bias)則為本研究工具之限制。
二、本研究在高中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個人行為型態部分,僅就研究對象在 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原因調查問卷上所做的填答為依據,對於研究 對象之實際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則無法做更深一步的實證調查。
三、問卷係以回溯法方式,請受試對象回憶過去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境,仍 不免受記憶所影響,是其限制。
第六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內容更加清晰明確,所使用之名詞有下列之詮釋:
一、高中生:本研究所稱之高中生係指目前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含綜合高中)日間部之就讀學生為主,不包含夜間部、進修補習學 校、實用技能班、建教合作班與綜合職能班之學生。
二、道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 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道路交通(road traffic):指行人和車輛在街道或公路上往來運行的狀 態。就實際情況而言,道路交通包含人、車、路三者所形成的一種動 態現象。
四、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五、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行人、車輛駕駛人、乘客等角色,在道路上進行 與交通有關的活動,因不安全的行為表現,造成人身受傷或財產損失
的事故。
六、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型態:本研究所指之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型 態係以研究對象在三種角色(1.行人角色、2.駕駛人角色、3.乘客角 色)層面的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行為型態。
七、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本研究所指之道路交通事故體驗學習係指研 究對象於道路交通事故後,於道路交通行為上之感受與行為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