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4項相關執行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規定:「(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 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第4項) 教師涉有第一項 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規定:「學校及 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二、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並保障教師工作權益,學校知悉(例如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等)教師涉有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教 師評審委員會應審酌相關事證,倘認申請(檢舉)之內容初 步判定已屬「情節重大」,涉案教師應暫時離開教學現場
...
裝...
訂.
...
線...
...
檔 號:
保存年限:
抄本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7022
聯絡人:呂易芝
電 話:(02)77365936
以利調查程序之進行,此時學校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 定,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核予涉案教師暫時停聘靜候調 查之處置,換言之,教評會仍應就申請(檢舉)之個案具體 事實予以認定;如學校教評會經審酌相關事證,認申請(檢 舉)之內容初步判定未達「情節重大」程度,經審議後未核 予停聘之處置,倘嗣後性平會(調查小組)於調查後認定教 師所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屬情節重大,學校仍應立即 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併復貴局102年8月22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20748824號函)、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併復貴署102年9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85638A號函 及同年月1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90626號函)、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 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法制處、人事處
電子交換: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併復貴局102年8月22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20748824號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併復貴署102年9月16日臺教 國署學字第1020085638A號函及同年月1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90626 號函)
內部行文: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法制處、人事處
第2頁 共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