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 □ □位:是否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 □ □位:是否"

Copied!
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密件 請傳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07-5355920 傳真:07-3356203

線上通報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 (關懷E 起來)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 自108年6月1日起適用

兒少因遭不當對待,致其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除進行本通報,請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評估處理。

通報

*通報單位 □醫院診所及衛生所衛政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113

防治中心移民業務機關矯正機關 戶政民政老人福利、安置照護機構觀光業務機關

其他

*通報人員

身分 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政/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勞政人員

司(軍)法人員移民業務相關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矯正人員戶政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照顧服務員社會福利、安置照護機構人員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觀光業從業人 員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其他:___________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

□ □ 位: 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受理時間 通報時 間

受保 護/

害人

*姓名 代號 性別 □ □

□其他

*出生日期 或年齡

年 月 日 (_________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婚姻 狀態

未婚已婚

離婚喪偶

有同住 之兒少

有,_人,姓名:__,關係:

□不詳 有無目睹家庭

暴力之兒少

有,___人,年齡:___

□不詳 現屬

國籍別

本國籍( 非原住民 原住民)大陸及港澳籍外國籍

無國籍資料不明

是否為外籍勞工

就學 狀況

未入學

學生

學前教育 □國小(□在學 輟學 畢業 □ ) 國中(□在學 輟學 畢業) □高中(職)(□在學 休學 畢業 □ ) 大專以上(□在學 休學 畢業)

□非學生 是否為

身心障礙者

是,障別:_______________ □疑似,障別:_______________

非身心障礙者不詳其他: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道) 段

(2)

居住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道) 段

居住地址是否須保密:□ □

電話:【宅】 【公】 【手機】

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安全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父 母 / 監 護 人/主要照顧

姓名 出生日期或年齡 年 月 日

(_________歲)

國籍別 □本國籍( 非原住民 原住 民)

大陸及港澳籍外國籍

無國籍資料不明 與 被 害

人關係

聯絡地址 電話 【宅】 【公】

【手機】

施虐 者/

相對 人/

嫌疑

有無施虐者/

相對人/嫌疑人

有,__人

無(以下欄位略過)

是否共同居住 □

姓名 性別 □

其他

出生日期 或年齡

年 月 日 (_________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現屬國籍別 本國籍( 非原住民 原住民) 大陸及港澳籍 外國籍 □無國籍資料不明 是否為

身心障礙者

□是,障別:_______________ □疑似,障別:_______________

非身心障礙者 不詳其他: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道) 號之

居住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道) 號之

電話:【宅】 【公】 【手機】

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宅】 【公】 【手機】

兩 造 關係

□家庭成員

婚姻中離婚同居伴侶曾為同居伴侶

□現為/曾為直系親屬:

□父(含養、繼父) □母(含養、繼母) □(曾)(外)祖父母卑親屬( 如子女、孫子女 )

□現為/曾為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父之同居人 □母之同居人父之同居人之子女 □母之同居人之子女

□其他親屬:現為/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非家庭成員

□未同居伴侶(含男女朋友) □照顧者保母機構人員(機構名稱:___,地址:____)

□朋友(家人朋友/鄰居/普通朋友/同學) □職場關係(上司下屬/同事/客戶)

師生關係 (□學校教師補習班老師幼兒園老師安親班老師社團老師/教練) □網友不認識

□其他:

(3)

具體 事實

發生時間 (最近一

次)

年 月 日 時 分 案發地區 縣(市) 鄉(鎮、市、區)

發生場主要 所

□住(居) □所 辦公/工作場所 □公共場所 □學校 □寄 養家庭 □補習班

□高級中等以下有提供住宿之學校 □旅(賓) □館 矯正機 關 □特殊營業場所(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

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殊咖啡茶室業)

□社會福利/安置照顧機構/兒少安置機構 □網際網路 □ 其他:_______

□不詳 案情陳述

案發經過、已提供的協助、兒少受照顧狀況、互動狀況、

家中可協助成員

傷亡程度

□死亡(是否有未同住未滿6歲之子女:□ 是 □否 )

有明顯傷勢:________(敘明部位)( 是否住院治療: 是□ □否) ( 醫事人員請加填兒少保護醫事人員通報傷勢一覽表,詳如附件)

無明顯傷勢

未受傷

(系統上有附加檔案功能)

施暴手法(工 具)(複選)

□誘騙/誘拐運用網際網路(含APP),平台: □持凶器或物品:______(請敘明) □言語脅迫

藥劑、毒品控制 餵食酒精、毒或不當藥物 摔毀物品 □其他,請敘明:

加/被害人 自殺意念是否有

□否

□是:_______(請註明姓名) (請評估是否併傳自殺高風 險個案轉介單)

人是否有加/被害

自殺企圖

□否

□是:_______(請註明姓名) (請評估是否併傳自殺高風 險個案轉介單)

是 否 涉 及 公 共 危險案件

□否

(4)

是否已提供相關協 (複選)助

□是,已協助事項:

驗傷或採證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緊急送醫聲請保護令緊急安置/庇護自殺通報

□完成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_____分(屬親密關係暴力必填) □其他:

□否

有無需要立即提供 協助事項(複選)

□有:

□驗傷或採證 □就醫診療 □緊急安置/庇護 □聲請保 □ □

護令 自殺通報 其他:

□無 被害人後續是否願

意社工介入協助

□是

□否 受暴類型

(複 選)

□兒少保護 □兒少遭受身體不當 對待

□兒少的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威脅、計畫要殺害兒少,或對兒少出現殺 害之舉。

□兒少有受傷情形,且兒少表示是被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所傷害,或通 報者對於傷勢造成原因感到懷疑、兒少身上的傷痕新舊雜陳。

□兒少的傷為意外所致,且兒少(父母、照顧者、家庭成員)對傷勢的解釋合 理ㄧ致,但疑為照顧者未善盡照顧所致。

□兒少目前並未受傷,但兒少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習 慣性使用體罰、即將或已出現可能使兒少成傷行為、出現危險的舉動、

衝突或劇烈爭吵,以致可能波及兒少。

□醫療人員評估,兒少目前的傷勢為受虐所致。

(5)

兒少之父母 ( 照顧 者)監護不周

□兒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有接受協助之需求:

1. 6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少,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2. 兒少處於危險情境中。

□父母(照顧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致兒少日常生活受到影響,需要協助:

1. 父母(照顧者)長期不在兒少身邊、對兒少照顧不周或缺乏合理關心。

2. 父母(照顧者)有自殺風險、精神疾病或藥酒癮、犯罪或不妥當行為。

□兒少被遺棄或父母(照顧者)即將不再提供兒少基本照顧,且無穩定替代照 顧方案或僅有暫時性替代照顧方案。

□兒少應就醫而未就醫、延遲就醫或過度就醫,且有接受協助之需求。

□兒少父母(照顧者)剝奪、妨礙或影響兒少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

因父母(照顧者)因 素 , 兒 少 飲 食 、 衛 生 衣 著 、 居 住 環 境 照 顧 不 周 , 有 接 受 協助之需求

□兒少飲食營養不良或看起來過度瘦弱、無精打采。

□兒少說自己經常挨餓、三餐未滿足,或說大人經常以不給吃喝作為處 罰。

□兒少經常乞食、偷食物,囤積食物、食用不新鮮食物。

□兒少持續處於骯髒、不衛生或衣著不當的情況。

□兒少被診斷出來的病況是因營養不良所致或惡化。

□兒少或其家庭目前或即將沒有安全住所。

□兒少因住家有危險物體、設備條件有問題或環境髒亂,而可能導致身心 傷害。

□兒少遭精神不當對

□父母(照顧者、家庭成員)或他人的言行可能造成被害人精神創傷,或一 再負面影響兒少發展、社會需求、自我價值,致兒少日常生活受到影 響,需要協助。

□兒少遭受性剝削 □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使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6)

□兒少遭其他不當對

□兒少遭性騷擾、性霸凌。

□遭家外成員不當對待(含兒少親密關係暴力)。

□兒少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暴力等 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侍應。

有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9 條 第 3、4、5、7、8、10、11、12、13、14、15款行為。

符號說明:

「*」為必填欄位

「 」為擇一填寫欄位

(7)

兒少保護醫事人員通報傷勢一覽表

1. 生命身體情況有立即危險:

昏迷、活動力差、叫不醒、無反應、

呼吸急促、困難或停止,

膚色發紫、發青

任何其他擔心生命或身體有立即危險之情況

以上皆無

2. 有明顯傷勢狀況

種類 傷勢情況

瘀傷或 撕裂傷

年齡: □ □是 否小於四個月嬰兒

部位: □耳朵 眼睛及周圍 頸部 腹部 鼠蹊部 形式: □勒痕

□局部大面積以上

燒燙傷 年齡: □ □是 否兩歲以下且無法合理解釋受傷原因 部位: □頭部 臉部 頸部 胸部 手 足 鼠蹊部 □ □ □

形式: □特定圖樣 浸泡式(斑馬紋、甜甜圈狀等) 明顯 燙傷邊界

□局部大面積以上

□骨折 □1歲以下

□家屬無法合理解釋原因(例如:低處(約150公分)跌下)

部位: 頭部 四肢 多處骨折

□出血 □顱內出血:3歲以下,醫療無法合理解釋

□肛門、生殖器受傷出血

□其他 遭餵食非屬兒童藥物 遭餵食毒品 補充意見 □查有3次急診外傷就醫紀錄

□病史與家屬所稱不一致

病史與理學檢查不符

7

(8)

有延遲就醫情形

3.非第2項警訊之其他傷勢

受傷部位 傷勢狀況

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七) 本賽事投保公共意外險,參賽單位及選手依個人需求,可自行投保旅遊平安

- 絕對數值為零 0 #

刺青的風險,在於刺青的工具是否衛生、刺青師的

三、另為明定接受補助 單位無 正當 理由拒 絕接受 委託 或協助 辦理相 關活 動之處 分, 將 原第 一項後 段文字 移列 至 第二 項,以臻明確。.

七、 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補

,並於後方括號< >內標示『須經藥事會:是/否;品項清單備考欄位

表肆 表肆.34.是否接受過職前訓練 是否接受過職前訓練 是否接受過職前訓練 是否接受過職前訓練統計表 統計表 統計表 統計表(標竿調查 標竿調查

一、 時間:108 年○月○日(一) 9:00~15:00 二、 地點:○○就業中心(○○市○○路○○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