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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閩人移居臺灣與兩地保甲制度之施行
保甲制度既是清朝用來控制多數人口流動的一種手段,而有 清一代又是中國人口高度流動時期,
1從十七世紀末葉到十八世紀 末葉,社會經過長期的休養生息,人口從一億五千萬增加到三億 人以上,至少增加了一倍。
2清代人口的壓迫問題在康雍年間初露 端倪,乾隆初年人多米貴的問題已經引起皇帝的注意,諭令各省 大吏繕摺覆奏,各抒己見。雲貴總督張允隨即指出各省米價連歲 有漲無落,主因在於長久以來休養生息,生齒繁庶,所產之米不 足以供給日增之民食,就連號稱天下沃野之巴蜀,米錢亦從雍正 年間的每石四、五錢,漲至乾隆初葉一兩以上,一省如此,天下 可 知 。
3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稽查閩省自康熙末年至乾隆十二年
(1747)人口滋生已有四、五倍,認為「天之生人無窮,地之產
1王躍生,〈從檔案資料看十八世紀中國人口的遷移流動〉,收入於《明清人口婚姻家 庭史論:陳捷先教授、馮爾康教授古稀紀念論文集》,頁337。
2周源和,〈清代人口研究〉,《中國社會科學》,總第14期(北京,1982年第2期),
頁171-177。
3 (清)《軍機處檔‧月摺包》,02191號,乾隆十三年三月十三日,雲貴總督張允隨 奏摺錄副。
榖有限,以有盡應無窮,末有不見其日少而日貴者」,又說:「民 間米榖多則價賤,少則價貴,今生者寡,而食者眾,無處不見不 足,不足則有日貴之勢,難望其復賤,此戶口繁茲為米榖致貴之 本也。」
4羅爾綱將乾嘉道三朝民數與田畝進行比較以後,指出清 代人口問題歸根結底完全是人口與土地的比例問題,由於人口與 田地比例的失調,從而引起物價騰貴與生計艱維之情形,糧食與 人口的供求已經失去均衡的比例,康熙末年,地方性人口壓迫問 題已經顯現,
5尤以閩地區為甚。
6第一節 清初閩臺地區社會環境變化
康雍年間,閩省人多米貴現象已極為突出。福建巡撫毛文銓 指出閩省山海多而田疇少,生齒殷繁,歲產米榖,不足以資一歲 之需,即使豐收之年,尚賴江浙等省商船運米接濟。雍正四年
(1726),春夏之交,霖雨過多,各處米糧即形昂貴,漳州府屬漳
4 (清)《軍機處檔‧月摺包》,02667號,乾隆十三年元月二十六日,閩浙總督喀爾 吉善奏摺錄副。
5 羅爾綱,〈太平天國革命前的人口壓迫問題〉,《中國近代史論叢(社會經濟)》,
第2輯第2冊(臺北:正中書局,民國47年3月臺初版),頁43。本文原刊民國36年國立 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8卷第1期。
6 陳景盛於《福建歷代人口論考》一書中認為清代福建口人呈現上升→高度增長→下降 的趨勢,由清初約200萬人猛升到光緒二十三年(1897)26833000人的歷史高峰,其後 隨著清王朝的毀滅而急遽下降。參閱陳景盛,《福建歷代人口論考》(福州:福建人民 出版社,1991年8月第一版),頁15。日本外務省通商局則推估1897年福建全省人口數 應為2580000人,至1984年則遽升為34300000人之多,參閱外務省通商局編,《福建事 情》(東京:東洋印刷株式會社,大正6年9月21日發行),頁93。
浦、海澄、平和、詔安等縣,泉州府屬同安、南安、德化等縣的 米價,每石須銀二兩七、八錢不等,同時臺灣月平均米價為一兩 三錢。
7地方志中亦多載閩地「壤狹田少,山麓皆治為隴畝,昔人 所謂磳田也,今俗謂之梯田」 ,
8而「山多於地,田瘠而難水,雨陽 稍愆,輒損禾稼。」
9漳泉二府雖大,但山地疊連,可耕之地少,
地方志書中多有記載,如漳州長泰縣「地窄人眾」 ,詔安縣「土瘠 民勞」,
10同安之地「山海居其十七,可耕之田無幾耳」,
11龍溪海 澄二縣地臨濱海,半係斥鹵之區,
12顧炎武才會說漳南「負山阻海,
介居閩粵之間一都會也,地多岡阜林麓,雜以海鹽斥鹵,溪間流 潦,決塞靡常,其稱沃野可田者,十之二三而已。」
13以此貧瘠土地,即使可耕,也未能種植禾稻,如泉州府屬多 種地瓜,以為窮民糊口之計,福清縣地方田少園多,種番薯以為
7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6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67 年4月),雍正四年五月十四日,福建巡撫毛文銓奏摺,頁4。
8 (清)劉國光、謝昌霖等纂修,《長汀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12月臺 一版,據清光緒五年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87號),卷30,〈風俗.農事〉,頁 3b/482。
9 (清)劉國光、謝昌霖等纂修,《長汀縣志》,卷30,〈風俗.農事〉,頁3b-4a/482。
10 沈定均等修,《漳州府志》(出版地不詳,朱商羊影印本,民國54年10月10日影印),
卷38,〈民風〉,頁2b。
11林學增等修,吳錫璜等纂,《同安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64年,據民國十 八年鉛印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83號),卷42,〈舊志小引〉,頁1355。
12 (明)許孚遠,《敬和堂集》,卷1,〈疏通海禁疏〉,收入於線裝書局編,《明代 基本史料‧奏摺卷》(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12月),第90冊,頁1b/231。
13 (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臺北:藝文印書館影印本,民國53年,四庫 善本叢書史部),第二十六冊,〈福建‧田賦考〉,頁84。
糧食者甚多。
14漳州府屬縣邑「地土瘠薄,堪種禾稻者,僅十之四 五,其餘盡屬沙磧,止堪種植雜糧而已。即情雨應時,十分收成,
亦不敷本地本年使用。」
15即使是豐收時節,也不敷當地民食,可 知漳泉二府所產米食不敷民用,惟賴臺灣接濟米穀,
16加上人民多 種甘蔗煙草,
17米榖均仰食江浙、臺灣,若風聞臺地被災,米價乃 聞風而漲。
18可知除了山多田少,閩地區普遍的稻田轉作,也是米 貴的重要因素。乾隆十三年(1748) ,福建巡撫潘思榘具摺指出國 家長期的休養生息、生齒日繁,而地不加闢,米價勢必增長。此 外,人情不齊,惰窳者樂游閒而坐棄地利,奢靡者縱嗜慾而耗費 物力,浮薄之民捨本逐末,都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19所謂捨本逐末,
主要是指福建農村社會普遍的稻田轉作,將耕地改種經濟作物,
「種煙藝蔴,跴麯造酒,惟圖一己之利,變膏腴為閒田,銷米榖於 無用。」
20方志中亦多所批評:「農漸弛,多種甘蔗煙草,獲利尤
14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0輯(臺北:故宮博物院,民國67年 8月),雍正六年七月十六日,福建巡撫朱綱奏摺,頁848。
15 (清)陳壽祺,《福建通志》(臺北:華文書局,民國57年10月,據清同治10年重 刊本影印,中國省志彙編之九),卷52,〈國朝蠲賑〉,頁33a-b/1065。
16 (清)陳壽祺,《福建通志》,卷52,〈國朝蠲賑〉,頁33b。關於此一問題討論者 眾多,或可參閱洪美齡,〈清代臺灣對福建供輸米榖關係之研究(1860-1927)〉(臺 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民國68年)
17沈定均等修,《漳州府志》,卷38,〈民風〉,頁3b。
18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10輯(臺北:故宮博物院,民國71年),
乾隆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福建巡撫鍾音奏摺,頁711。
19 (清)《軍機處檔‧月摺包》,02692號。乾隆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福建巡撫潘思 榘奏摺錄副。
20 (清)《軍機處檔‧月摺包》,02692號。乾隆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福建巡撫潘思
多,然亦末食而非本計也。」
21尤其煙草的種植,在閩地農業經濟 中有著巨大的比重, 「煙草之植,耗地十之六七」 ,種煙面積既廣,
單位面積獲利又多,煙葉的種植幾成居民貧富的標誌,雍正四年
(1726)兵部尚書法海即已指出:
臣愚以為煙之為物,無益於民生日用之常,而已有盡 之地利種無益之煙苗,殊為可惜。在無級貧民或於棄地少 種煙苗可也,至於富戶人家以良田栽種煙苗者往往有之,
地方大吏宜開示曉諭,漸革其逐末之之習,庶於積貯之道,
不無小補。
22因此,在以上種種客觀因素影響之下,梁方仲針對清代福建 地區耕地面積與人口統計計算出每人平均耕地面積,便可以反映 當時閩省人民大概生活程度。
表2:清代福建耕地面積和人口統計表
年代
項目
人口 耕地面積(畝) 每人平均耕地面積
(畝)
順治 18 年
(1661) 1455808 10345754 7.11
榘奏摺錄副。
21沈定均等修,《漳州府志》,卷38,〈民風〉,頁3b。此種現象後來甚至成為泉州人 民不種鴉片的理由,泉州所屬地方「其地人稠田少,素來仰食臺榖,各鄉族長以有防民 食,鳴官禁止,非種□鋤,是已近來並無栽種。」參閱(清)外紀檔,閩浙總督孫爾準、
福建巡撫韓克均奏摺,道光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奉硃批。
22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6輯。雍正四年六月初十日,兵部上 書法海奏摺,頁137。
康熙 24 年
(1685) 1395102 11199548 8.03 雍正 2 年
(1724) 1429203 31307100 21.91※
乾隆 18 年
(1753) 4710339 13620688 2.89 嘉慶 17 年
(1812) 14779185 13653662 0.92 咸豐元年
(1851) 20098556 13065652 0.65 同治 12 年
(1873) 2063600 14848258 0.72 光緒 13 年
(1887) 24740000 13452111 0.54
資料來源:梁方仲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表61、表78、表82、表85資料製作。
※梁方仲認為此數字與前後各年數字比較,顯然過大,疑原文「三千一百萬」乃「一百三千 萬」之誤,未有史料可憑校正,暫仍不改。筆者乃保留之。
乾隆時江蘇常州府人洪亮吉認為「今日之畝約凶荒繼之,不 過出一石,今時之民約老弱繼之,日不過食一升,率計一歲一人 之食約得四畝」,
23也就是說在乾隆初期的中國南方生活,平均每
23 (清)洪亮吉,《洪北江詩文集附年譜》(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54年,四部叢 刊初編集部,上海臺灣商務印書館縮印北江遺書本),《卷施閣文甲集》,卷1,〈生 計篇〉,頁26。不過部分學者則認為即使低於四畝地也可以勉強維持生計,但總地來說
人至少須農田四畝,由上表看來,乾隆初期閩省人民每人平均耕 地面積,已不足以維持當時人民最低生活程度,糧食生產面積已 經有限,人口增長飛速,民生艱難情況不難想像。再配合下表康 雍年間各省督撫各月奏報糧價之平均數,約可大致了解康熙末年 雍正初年閩省與其他地區米價之差異。
表3:清代康雍年間閩粵等省米價一覽表
省分
年分
福建 廣東 廣西 江西 雲南 貴州 湖廣 康熙五十二年
(1713) 1.21 1.10 0.80 0.85 0.60 0.66 康熙五十三年
(1714) 1.10 0.77 0.75 0.79 0.76 0.60 0.71 康熙五十四年
(1715) 1.12 0.82 0.76 1.05 0.60 康熙五十五年
(1716) 0.97 0.90 0.82 0.90 0.63 0.85 康熙五十六年
(1717) 1.13 0.71 0.74 0.78 0.65 康熙五十七年
(1718) 1.08 0.74 0.60 0.61 0.61 0.59 康熙五十八年 1.17 0.69 0.64 0.56 0.56
洪亮吉的說法比較被廣為接受,參閱行龍,《人口問題與近代社會》(臺北:南天書局,
民國87年1月),頁51。
(1719)
雍正元年
(1723) 0.98 0.76 0.79 0.76 0.85 0.80 0.72 雍正二年
(1724) 0.95 0.72 0.56 0.85 0.96 0.72 0.83 雍正三年
(1725) 0.55 0.83 0.52 0.82 0.70 0.89 雍正四年
(1726) 1.73 1.48 0.89 0.98 0.60 0.80
資料來源:莊吉發,〈清代閩粵地區的人口流動與秘密會黨的發展〉,收錄於氏著《清史論 集(三)》(臺北:文史哲出版社,民國87年10月初版),頁282。
從上表可以看出康熙五十二年(1713)至雍正四年(1726)
之間,福建歷年平均米價俱高於鄰省,雍正四年(1726)福建陸 路提督吳陞具摺指出福建米價處處騰貴,其中泉州、漳州、興化、
汀州等府告糴尤難,每石賣銀二兩五錢至九錢不等,
24同年年底,
福建巡撫毛文銓又奏稱南澳一地半屬福建、半屬廣東,向來只藉 潮州米榖接濟,但是潮州米價騰貴,每石價銀三兩,所以不能接 濟。
25於此情形下,閩省人民藉濱海優勢,從事海上貿易、漁業或
24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6輯,雍正四年五月十四日,福建陸 路提督吳陞奏摺,頁46。
25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7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 67年5月),雍正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福建巡撫毛文銓奏摺,頁38。
移民海外情形相當顯著,使得閩省成為中國東南著名僑鄉之一,
26雖然海外移民非始於清代,然其移民人數與規模都非清以前各朝 所能比擬。明萬曆年間福建巡撫許孚遠已請疏通海禁以彌補農耕 不足,其引福建監察御史陳子貞言曰:
東海濱海之地,以販海維生,其來已久,而閩為甚。
閩之福、興、泉、漳,襟山帶海,田不足耕,非市舶不足,
無以助衣食,其民恬波濤而輕生死,亦其習氣使然,而漳 為甚,是海禁未通,民業私販,吳越之豪,淵藪卵翼,橫 行諸夷,積有歲月,海波漸動,當事者嘗為嚴禁,然急之 而盜興,盜興而倭入……爲因勢利導之舉,請開市舶,易 私販為公販。
27許孚遠認為禁之愈不能禁,不如通海禁開市舶,只要處置得 宜, 「雖番夷不足慮」 ,海禁可不必過為規避也。
28至清初,藍鼎元 云閩廣人稠地狹,田園不足耕,望海謀生者,十居五六,因為「內 地賤菲無足重輕之物,載至番境,皆同珍貝。」以小巧技藝、女 紅針黹行銷洋船, 「百十萬入我土。」
29利潤驚人。從許孚遠的「田
26 朱正元即曾批評廈門一地「居民多往外洋謀生,或因以致富,附近一帶村落頗多華 屋,大率歸自南洋、新加坡各埠,然聞棄邱墓若敝屣,恐桑梓之浼我者,尚不知凡幾也。」
語出(清)朱正元,《福建沿海圖說》(臺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館藏,光緒壬 寅年四月上海聚珍版),頁41b。
27 (明)許孚遠,《敬和堂集》,卷1,〈疏通海禁疏〉,收入於線裝書局編,《明代 基本史料‧奏摺卷》,第90冊,頁3a-b/234-235
28 (明)許孚遠,《敬和堂集》,卷1,〈疏通海禁疏〉,收入於線裝書局編,《明代 基本史料‧奏摺卷》,第90冊,頁6a/240。
29 藍鼎元,〈論南洋事宜書〉,收錄於(清)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臺北:
不足耕」到藍鼎元「望海謀生者,十居五六」 ,可知閩省一地人口 壓力之大足以迫使人們恬波濤而輕生死,向外發展,以求生機,
而有「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遊手無賴,亦為欲富所驅,
進入番島」
30之社會現象。
這些因為迫於生計成為流動人口的閩省人民,為圖謀食,除 了向海外移殖南洋外,主要向西北內陸以及鄰近省分遷移。移民 來臺者,以福建沿海漳州、泉州二府與廣東沿海潮州、惠州、嘉 應三處最多。
31臺灣與福建內地一衣帶水,臺灣海峽最近距離處不 過一百三十五公里,
32中間又有澎湖群島可供指引,「澎湖地近福
文海出版社,民國57年,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74輯),卷83,〈兵政〉,頁13b/2964。
30藍鼎元,〈論南洋事宜書〉,收錄於(清)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83,〈兵 政〉,頁13b/2964。
31 臺灣總督官房調查課編,《臺灣在籍漢民族鄉慣別調查》(臺北:臺灣時報發行所,
大正3年),頁4-5。福建漳泉二府的人口密度分別占閩省第一、第二位,又都屬於糧食 長期短缺之「缺糧區」第二、三位,參閱王業鍵,〈十八世紀福建的糧食供需與糧價〉,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2期(北京,1987年),頁71。因此乾隆時早有官員指出
「臺地居民,漳泉二郡十有七六;粵東惠潮二郡,十有二三;興化、汀州二郡,十不滿 一,他郡無有」,見(清)朱仕介,《小琉球漫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 叢第3種),卷6,〈海東賸語〉,頁46。
32 雖然只有一百三十五公里,但海道凶險異常,《廈門志》中便有極為生動之敘述:
「廈船遠渡橫洋,固畏颶風,又畏無風大海,無櫓搖棹撥之理,千里萬里,祇藉一帆,
風力湍流迅駛,倘順流而南則不知所之矣。掺舟者認定針路,又以風信計水程,遲速望 見澎湖西嶼、頭花嶼、貓嶼為準,若過黑水溝計程應至澎湖,而諸嶼不見,定失所向,
急仍收泊原處,以候風信,若夫風濤噴薄,悍怒激鬬,瞬息萬狀,子午稍錯,北則墬於 南澳氣,南則入餘萬水,朝東有不返之憂,或犯呂宋、暹羅、交趾諸外地,亦莫可知,
海風無定,而遭風者亦不一例。」而有「廈門海舶入臺之艱難也」語。見(清)周凱修、
凌翰等纂,《廈門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12月臺一版,據清道光十九年刊 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80號),卷4,〈防海略.歷代建置〉,頁34a。
建,海道所經,朝發夕至,漳泉沿海之黎民早已來往,耕漁並耦,
不侵不衅。」
33加以土地膏腴,沃野千里,施琅即曰: 「親歷其地,
備見野沃土膏,物產利溥;耕桑並耦,漁鹽滋生。」
34高拱乾亦云:
「臺灣地氣和暖,無胼手胝足之勞,而禾易畝,較內地之終歲勤者,
其勞逸大異,此臺農之足樂也。」
35可知臺地之肥沃,對於移民者 可說是極大的拉力。因此「臺土宜稼,收穫倍蓰,治田千畝,給 數萬人,日食有餘……民富土沃,又當四達之海,即今內地民人,
襁至而輻輳,皆願出於其市。」
36康熙三十六年(1697)來臺之郁 永河語可稍窺當時慕臺渡臺之風潮。
閩省人民相繼渡臺謀生,臺灣人口因閩粵人民大量湧入而迅 速成長,然而臺灣畢竟遠隔重洋,控制不易,復以東寧曾立國於 此,基於防亂與撫邊之立場,清帝國如何統治此一新附之地實為 一大考驗,在種種出於「防備」目的的考量下,衍生出給照制度、
禁止偷渡、禁止攜眷等渡臺禁令措施。康熙二十三年(1684) ,海 氛既靖,允許山東、江南、浙江及瓊州等處民人取得印票出洋貿 易,
37來臺者亦援用舊例,民人須取得地方官核發之印票、照單,
33 連橫,《臺灣通史》(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28種),卷1,〈開闢 紀〉,頁3。
34 (清)高拱乾,《臺灣府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65種),卷10,
〈藝文志‧施琅‧請留臺灣疏〉,頁232。
35 (清)高拱乾,《臺灣府志》,卷10,〈藝文志‧高拱乾‧初至臺灣曉諭兵民示〉,
頁244。
36 (清)郁永河,《稗海紀遊》(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44種),卷下,
頁31。
37 (清)伊桑阿等修,《(康熙朝)欽定大清會典》(臺北:文海出版社,民國82年,
方得來臺。由於給照手續繁瑣,官員乘機漁利者、民人或買通官 員取得照單者、或逕自偷渡來臺者日多。康熙四十年代,臺地「由 內地遷徙而居於此,為士、為農、為工賈者,雲集影附,無待議 招矣。」而且「奸宄之徒,潛蹤匿影於其中,每每不乏也。」
38因 此,嚴格查核渡臺者及防範私自潛渡之議始興,於此議論中,保 甲是最常被提出討論的方式。
第二節 清初閩臺船甲之施行與偷渡問題
(一) 澳甲之施行
船甲之行、澳甲之名,均非初現於清。宋淳熙二年(1191)
五月四日,廬州言東南有焦湖,水面闊遠,港灣極多,乃乞「籍 定出入船隻姓名,結以牌號,庶可稽察盜賊,仍乞籍定湖內漁利 錢四千五百貫內,減三分之一名漁戶,分佃承認,仍令五家結為 一保,庶不至以取魚為名,結黨作禍,從之。」
39宋時船甲主要針 對內地湖泊,而非東南沿海,且以五家為一保,是與後世最大之 不同。明萬曆年間福建巡撫黃承玄任內面對海盜倭寇威脅,多次 上奏條議海防事宜,亦曾提及將福建沿海各澳港「各立總甲一人,
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3輯),巻99,〈兵部‧職方司‧海禁〉,頁18a-b/4985-4986。
38 (清)陳璸,《陳清端公文選》(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16種),〈條 陳臺灣縣事宜〉,頁10。
39楊家駱主編,《宋會要輯本第十四冊》,卷8360,〈兵二〉,頁46a。
將本澳船隻,不論大小,盡數報官,編定字號,每船尾大書刊刻 某州縣某澳某字號,船戶某人,澳甲某人,以便稽查。如有私販 通倭者,澳甲及同甲船戶即行舉首,定行重賞,若本澳不舉,而 他處擒獲者,澳甲一體連坐。」
40可知以保甲之法約束漫漫洋面,
自宋以來原則未改。
至清,沿海各省則仿陸上保甲設有船長、澳甲等來加以約束,
《欽定戶部則例》中規定:
沿海等省商漁船隻,取具澳甲、族鄰保結報官,准造完 日,由官驗明給照,將十船編為一甲。係商船,於照內註明 船主姓名、年貌、籍貫,兼註舵工、水手,仍於出洋時取具 各船互結,由汛口驗照放行。係漁船,將船甲字號,於大小 桅篷及船旁大書深刻,照內止填船主年貌、籍貫,其舵工、
水手名數,由汛口官隨時查註放行。凡地方官濫給匪人執 照,或照內查填不實者,分別參處。船主租船出洋為匪者,
船主、澳甲分別治罪;船主實有事故,別令親屬押駕赴官呈 明者,填入照內放行,未呈明者即以頂冒論。內洋採捕小艇,
亦照例取結,編號給照,責令澳甲稽查,其內河一切船隻均 各設牌船,註明船戶籍貫、年貌,責令埠頭查察,若漁船網 戶,及水次搭棚趁食之人,均歸就近保甲管束。
而「粵東、福建、浙江等省,地處外洋,離汛較遠」 ,更需要
40(明)黃承玄,《盟鷗堂集》,卷29,〈公移‧約保事宜〉,頁8b-9a。
「設立牌頭、甲長、澳保,俾資約束。」
41除了沿海各省外,長江 流域幾個河運發達的省分,亦依例辦理,如乾隆六年(1741)安 徽巡撫陳大受上奏,安徽省中貫大江,北控長淮,支河曲港,處 處通流,其中漁船聚集,最易藏奸,應編立保甲,取具同業互結。
42
乾隆十一年(1746),兩江總督尹繼善奏太湖地區船隻應令漁總 保甲相互稽察,並且必須嚴格控制漁船數量, 「以現在一百八隻為 限,此後不許再增。」才能讓地方安靜。
43閩省東南沿海凡二千餘里,港澳凡三百六十餘處,
44每澳漁船 自數十隻至數百隻不等,合計舵水不下數萬人,其眷屬丁口又不 下數十萬人,全賴沿海捕魚醃販。初時東南沿海行遷界令, 《福惠 全書》中則有針對江河湖泊之地所行之漁埠編保:
如某處漁船若干,擇家道稍殷、老成服眾者為之保長,
漁船稍大整者為之甲長,仍以十船編為一甲,以一十長統
41 (清)徐棟輯、丁日昌輯,《保甲書輯要》,卷1,〈定例〉,頁6a。有時候,村落 建立保甲,但船保澳甲卻不一定同步實行。雍正二年(1724),雍正皇帝頒了一道諭旨 給福建巡撫黃國材,起因在於「保甲弭盜行於鄉村,尚未行於江湖」,而「福建地方,
山海交錯,賊盜實多。」要他實力奉行查拏,「務使賊盜畏懼,不致危害商民。」參閱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3冊(江蘇:江蘇古籍出版 社,1989年),頁105-106。又,雖然乾隆二十二年(1757)已經更定保甲條例15條,
但各地施行保甲行程亦不一致,如烏魯木齊一地,要直到乾隆四十九年(1784),才因 為「近日人煙稠雜」,才請照內地編排保甲,設牌頭、甲長、保長,按戶填寫門牌,參 閱 (清)刑福山、謝榮埭,《皇朝食貨志》,〈戶口十五〉,無頁碼。
42 (清)刑福山、謝榮埭,《皇朝食貨志》,〈戶口七〉,無頁碼。
43 (清)刑福山、謝榮埭,《皇朝食貨志》,〈戶口九〉,無頁碼。
44 趙爾巽等著,國史館校註,《清史稿校註》,第5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 75年),卷145,志120,〈兵九‧海防〉,頁3917。
之,仍以百船編為一保,以一保正統之,其保正亦擇家道 稍殷,精壯丁多者為之,其編甲悉聽親屬附近者挨編。如 有畸零船隻並漂白鷹筏之類,各就便附於某保某甲之後並 統之,使時相稽察,不許為非,其船後兩旁用油灰橫寫某 字號第某保某甲漁戶某人,船尾用白布置小方旗,約廣一 尺,上寫字如前,以為標記,不許取落。
45直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廢遷界令,允沿海住民行海上貿 易與漁業,為了確保沿岸治安安全,再仿陸地保甲法,將海上船 隻亦編船甲,每船均須編寫號碼,「如帆檣本色青黑者即書粉字,
如帆檣黃白色者即書黑字,」寫福建省某府某號某商漁船戶字樣 於船身外牆兩旁,字體的尺寸也有規定,船身外牆上者「每字長 闊一尺,帆上每字長闊二尺」 ,還需飾以桐油,沒有油飾字號者或 帆牆雖有字號而與船照不符者,均須「根究緣由,如係賊船,即 行擒捕解報,毋使兔脫。」
46之後分類又較前代更為細,道光年間
《廈門志‧船政》記載至少就有商船、漁船、各色小船、番船與洋 船五種類別之分,以漁船為例,
漁船有大小二種,單桅雙桅之別。初漁船止准單桅,
樑頭七尺,歸徵收漁稅,不許越省採捕,後閩省漁船許用 雙桅,樑頭至一丈而止,七尺以上,歸關徵稅。大者約白
45 (清)黃六鴻,《福惠全書》,收錄於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
第三冊》,卷23,〈保甲部‧漁埠編保〉,頁19a-20a。
46 (清)崑岡等修,劉啟瑞等纂,《(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一七)》,卷630,
〈兵部․綠營處分例․海禁二〉,頁7a-b/13370。
底艍,春冬漁汛,唯赴浙江定海、鎮海、象山三縣洋面,
捕鰉釣 ,與商船一體,取具里鄰族、澳甲保結,編號烙 印桅上、篷上,大書縣分、姓名、船旁深刻字號,其小者 在本省、本港各洋面採捕,朝出暮歸,不准在洋過宿,編 千船為一甲,給予門牌懸掛,責令澳甲房族,取具連環保 結,一船為匪,九船並坐,均不准鄰縣請照,亦不許將船 私自租賣別縣,民人出入,概由汛口挂驗。
47具結之後,每船便有執照或號票。(見圖版 11、圖版 12)
47 (清)周凱修、凌翰等纂,《廈門志》,卷5,〈船政.漁船〉,頁21b。
圖版11:漁船執照
資料來源:(清)徐棟,
《保甲書》,收錄於《續
修四庫全書》史部‧政
書類,859冊,卷2,〈成
規上〉,頁45a/91。
圖版12:船戶號票式
資料來源:(清)陳僅,《南山保甲書》,船戶號票式,頁51a。
可知面對浩浩洋面上機動性極高的大小船隻,清廷試圖以保 甲的編排方式將其固定並且限制私下出租買賣,各澳並設澳甲稽 察船隻兼徵收船稅,某種程度上也展現明末以來保甲制承里甲制 演變之痕跡:
廈門神前澳水師中營營轄,設澳甲一名,稽查船隻,
澳內有順字商船洋船,並盛字商船小艇,俱領照票,在縣 徵稅。塔頭澳水師前營營轄,設澳甲一名,稽查船隻,澳 內有盛字商船小艇,俱領照票,在縣徵稅。鼓浪嶼澳水師 前營營轄,設澳甲一名,稽查船隻,澳內有盛字商船小艇,
俱領照票,在縣徵稅。涵前澳水師中營營轄,設澳甲一名,
稽查船隻,澳內有盛字商船小艇,俱領照票,在縣徵稅。
高崎澳水師中營營轄,設澳甲一名,稽查船隻,澳內有盛 字商船小艇,俱領照票,在縣徵稅。
48徵收錢數則大商船、小漁船、小商船各有不同, 「縣志有順字 號洋船五隻,大商船五隻,領給關牌縣照,各赴官徵稅,又盛字 小商船二百九十三隻,在本省貿易,盛字小漁船十二隻,往石浦 長沙等處採捕,俱在縣徵稅,上則每船徵銀一兩,中則每船徵銀 五錢,下則每船徵銀三錢,年無定額。」
49從官方法令看來,閩臺沿海相關澳甲文口等事宜法令可稱完
48 (清)周凱修、凌翰等纂,《廈門志》,卷5,〈船政.船稅〉,頁35b-36a。
49 (清)周凱修、凌翰等纂,《廈門志》,卷5,〈船政.船稅〉,頁36a-b。
備。但在實際執行上,卻存在著諸多問題,例如上文所提及造船 先呈明有司,船成必給牌照烙號,如雲霄商船「編定通、濟、祥、
和四字,俱無定額,其通、濟、祥字號添造,則通詳增課,如有 遭風失水,詳明消號減課。和字號朝出暮歸,向無徵稅,亦不通 詳,如有遭風失水,即由廳消號。」
50此舉本是防盜之美意、稽盜 之良法,然而,「既有准與不准之分,已起刁難之漸。」
船牌一經投驗,往往延擱不即發給,海船必需候風,
風好即揚帆,船無沉溺之患,且貨早到,價可數倍,而未 經領牌,不能放舟也。胥吏知其然,每留而不發,以為勒 索,遷延時日,而風變矣,因而再候數日,而時已過矣,
商貨已置,時雖過,而不得不往,急不擇風,而船遭沉溺 者有之,貨半途即泊者有之,至其地者已為萬幸,而時已 過,貨已折本,固至財東,破家蕩產,水手鬻子賣妻,……
夫商民萬死一生,逐利於重洋險阻,而關津櫞吏,文武兵 役,百計苦之,以致商民生計日蹙,商船日少,舵工水手 不得不貧,而化為盜焉,其何堪?
51因此下一小節中便以清初閩臺官員們在在矚目的偷渡案件為 中心討論,一窺清代船甲施行的實際操作與其法令變化。
50 (清)薛凝度修、吳文林纂,《雲霄廳志》,卷5,〈商漁船〉,頁4a/207。
51 (清)薛凝度修、吳文林纂,《雲霄廳志》,卷5,〈商漁船〉,頁5b/210。
(二) 澳甲與偷渡
康熙二十二年(1683) ,臺灣初入清版圖,基於防亂與撫邊的 構想,一方面參酌、引用清朝管理有關民人出洋貿易、捕魚的辦 法,一方面針對臺地特殊情事,配合統治需要加以調整,實乃應 然之事。清初以來,即規定民人出洋貿易、捕魚,需要取得印票 後,方得成行。據《欽定大清會典則例》載:
康熙十一年題准:凡官員兵民私自出海貿易,及遷移 海島蓋防居住、耕種田地者,皆拏問治罪。……如將違禁 出海貿易之人不行舉首,反以外海作為內地,或為隱匿,
或擅給印票往來、偵探、通商、漂海,皆革職題問。
52清政府欲以印票的核發來控制人民的動向,尤其施琅平臺 後,「臺地偽文武官員丁卒,與各省難民相率還籍,近有其半。」
53
開墾之事陷於停頓,首任諸羅縣令季麒光即建議當局招集丁民渡 臺移墾,以使臺灣「人民彙集,抑且野無曠土,田賦日增,國勢 軍需有攸賴以。」
54康熙二十二年(1683) ,臺灣知府蔣毓英到任,
所見情景「井里蕭條,哀鴻未復,乃安撫番,召集流亡,訪詢疾
52 (清)伊桑阿等修,《(康熙朝)欽定大清會典》,巻99,〈兵部‧職方司‧海禁〉,
頁17b-18a/4984-4985。
53 (清)施琅,《靖海紀事》(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3種),〈下卷‧
壤地初闢疏〉,頁67。
54 (清)季麒光,〈條陳臺灣事宜文〉,收入於(清)陳文達,《臺灣縣志》(臺北:
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03種),〈藝文志十‧公移〉,頁228。
苦。」
55對於山多田少的閩粵民人來說,此乃另闢天地之佳機,對 於清政府而言卻是統治上的一大隱憂,故嚴格執行給照制度、限 制民人過臺、防止奸宄竄匿其間,成為必要的統治手段。康熙二 十三年(1684) ,民人需援用山東、江南、浙江及瓊州等處民人取 得印票出洋貿易舊例,
56方得來臺。
給照手續繁瑣,官員趁機漁利者有,民人或買通官員取得照 單、或逕自偷渡來臺者亦多。康熙四十年代陳璸即條陳臺地「由 內地遷徙而居於此,為士、為農、為工賈者,雲集影附,無待議 招矣。」且「奸宄之徒,潛蹤匿影於其中,每每不乏也。」
57康熙 四十一年(1702)間,陳璸以過臺者不乏冒名頂替、假冒水手者,
難以查緝,故主張嚴加查核渡臺者原籍地方官照票,使「一切逃 僕、逃廝與內地無籍奸棍假客渡之計,亦無從閃躲矣。」
58康熙五 十年(1711)三月,臺灣知府周元文提出〈申禁無照偷渡客民稿〉,
除強調無照偷渡日愈猖獗,查緝不易的嚴重事實外,更將使臺地 有匱乏之虞,故建議嚴格核發照單,以遏止偷渡之風、掌握人口 流向,較陳璸的建議於程序上更前進一步。
55(清)高拱乾,《臺灣府志》,卷10,〈藝文志‧蔣郡守傳〉,頁260。
56 (清)伊桑阿等修,《(康熙朝)欽定大清會典》,巻99,〈兵部‧職方司‧海禁〉,
頁18a-b/4985-4986。這些舊例包括:商漁船隻宜申明定例曉諭也、牌頭保甲飭令就近稽 查也、出口商船宜責成汛員臨時查驗也、審理詞訟宜責成州縣隨時盤訐也、奉天等處種 地民人隻身回籍宜令呈明給照也、奉天等處海口營縣宜飭一體稽查也,參閱(清)《外 紀檔》,琦善奏摺,道光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奉硃批。
57 (清)陳璸,《陳清端公文選》,〈條陳臺灣縣事宜〉,頁10。
58 (清)陳璸,《陳清端公文選》,〈條陳臺灣縣事宜〉,頁10-11。
嗣後凡有內地民人欲來臺郡,必於原籍該縣具呈開 明。其入籍者,避開明前赴臺灣某縣某里或某坊某社,倚 傍親友某人;其探親友者,亦必開明所探親友之住址、姓 名;其貿易者,亦必開明住宿之戶姓名,方准給照。其探 親友并貿易者之照內,仍開明回籍期限。……其入籍者及 追銷照票,准其入籍,其探親友并貿易者,仍查限期驅回。
如此,既不阻擋其來路,又可順其稽查,倘仍有不請縣照 偷渡者,必非良民,俱照私越關津例,逐名懲處,押回原 籍。
59此一建議顯然引起清政府的關注,康熙五十一年(1712)重 申渡臺者需取得原籍地方照票的規定,並對查核不實、給照浮濫 之地方官員,予以不同的懲處:
内地往臺灣之人,該縣發給照單,如有地方官濫給臺 灣照單,經該督撫題參一次者,罰俸六月;二次者,罰俸 一年;三次者,降一級留任;四次者,降一級調用。
60康熙五十七年(1718)三月,為落實給照制度及嚴禁偷渡,
59 (清)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66種),
卷10,〈藝文志‧申禁無照偷渡客民詳稿〉,頁326。
60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六)》(臺北:華文書局,民國53年1月出版),卷277,
康熙五十七年正月甲申條,頁9b/3695。《廈門志》亦載:
康熙五十一年,准內地往臺灣之人,該縣發給照單,良民情願入籍居住者,令臺 府縣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內地府縣印照。該縣申報稽查,報明該督、撫存案,文武 汛口員弁驗照放行。
參閱(清)周凱修、凌翰等纂,《廈門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66 種),卷4,〈防海略‧建置〉,頁105。
又規定閩臺間船運必經廈門、澎湖、臺灣盤驗護送:
應飭行本省並咨明各省,凡往臺灣之船,必令到廈門 盤驗,一體護送,由澎而臺;從臺而歸者,亦令盤驗護送,
由澎到廈。凡往來臺灣之人,必令地方官給照,方許渡載;
單身游民無照者,不許偷渡。如有犯者,官兵民人分別嚴 加治罪,船隻入官;如有哨船私載者,將該管官一體參奏 處分。
61可知,清初政府對於閩臺人口偷渡案件的審理範圍之廣、程 序之繁,包括地方官員有無濫給照票、出海口官員弁丁是否驗照 放行、海岸查緝的海防兵役澳甲,以及包攬過臺的船戶客頭等,
均是影響偷渡成敗攸關人物,因此康熙以來針對以上人物均有相 關律例修訂(見表四) ,過臺人民須向地區官員申請照票,卻衍生 部分官員循私濫給照票的弊端,乃引起閩臺官員再三呼籲從嚴審 核給照,以杜不軌。
雍正二年(1724),地方官員給照仍是浮濫,過臺人民日眾,
漸有「無田可耕,流為游手匪類」之社會問題出現,閩浙總督覺 羅滿保、福建巡撫黃國材聯名奏請,在臺入籍且有家室產業者,
始准給照,以杜地方奸匪大弊,
62他所建議的給照辦法主在一面掌 握臺地民人動向,一面降低偷渡的機會,希望藉此法減少游民的 數量,然而公文往返費時、又須保人甘結,因此並無法達到雍正
61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六)》,卷277,康熙五十七年正月甲申日條,頁19b/3698。
6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3輯,福建浙江總督覺羅 滿保、福建巡撫黃國材奏摺,頁464-467。
皇帝所謂「臺灣再無事矣」的期待,偷渡之風仍盛,偷渡過臺之 人日漸增多,且於中途遭客頭任意遺棄、謀害偷渡客等問題日益 嚴重。雍正七年(1729) ,福建觀風整俗使劉師恕具奏,客頭人等 應嚴厲懲罰,澳甲、地保知情不舉至謀害情事者,以強盜傷人得 財罪論:
偷渡案中,被拏獲之偷渡男婦遞回原籍,而客頭僅坐 杖徒,且許折贖所得百分之一,始可脫然無事,利重罪輕,
彼亦何憚,而不為也?……嗣後偷渡被查獲,客頭應擬充 軍,為從者減一等,贓追入官;澳甲、地保知而不舉者,
連坐;倘中途有謀害情事,審實照強盜傷人得財律擬。如 臺灣拏獲偷渡人犯,問明從何處開船,即出口之水汛及本 地文武官員照例失察恭處;倘文武衙門隱不報或被告發、
或被上司題恭,從重議處。
63劉師恕已經警覺到偷渡過程中仲介者客頭的角色「利重罪 輕」,已經開啟朝野針對偷渡案件中各個環節人物加重處分的議 論。雍正十一年(1733) ,福建布政使高山於〈清查流民以杜奸匪〉
一摺中,明白指出偷渡流寓乃臺地變亂之根源, 「流寓之民,非係 迫於饑寒,即屬犯罪脫逃。單身獨旅,寄寓臺灣,居無定處,出 無定方,往往不守本分,呼朋引類,嘯聚為奸。歷考臺地變亂數 次,皆係此等烏合之徒為之倡首。」
64此種看法至乾隆時期成為主
63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4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 67年12月),雍正七年十月十六日,福建觀風整俗使劉師恕奏摺,頁716。
64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21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
流,閩省當局多以偷渡者為「不肖生事之徒」、「鼠竊狗偷之輩」,
不僅危及治安,亦影響番民生計,更是變亂之本, 「黃教之亂乃其 明驗。」
65閩粵民食的供輸問題,更造成偷渡現象的頻繁。乾隆年間為 有效防治偷渡情形,屢屢修定律例,乾隆五年(1740)訂定客頭 發邊衛充軍,為從者及澳甲、地保、船戶、舵工等人,俱杖一百、
徒三年,均不許折贖,加重刑罰處分:
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 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 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船戶、舵工人 等知而不舉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贖。其偷渡 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儻奸徒中途有 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謀害之人,不分首從,俱 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
66乾隆十三年(1748)閩督喀爾吉善便稱: 「臺郡生聚日眾,恐 有人滿之患,若不及早限制,不特於臺郡民生生計日蹙,更於內
68年7月),雍正十一年參月初參,巡視臺灣陝西道監察御史覺羅柏修、巡視臺灣兼理 學政兵科掌印給事中高山奏摺,頁205。
6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年6 月,第1版第1次印刷),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頁934-935;《大清高宗 純皇帝實錄(十七)》(臺北:華文書局發行,民國53年1月出版),卷845,乾隆三十 四年己丑十月癸酉日條,頁36a-36b/12080-12081。
66 (清)托津等奉敕纂,《(嘉慶朝)大清會典事例》(臺北:文海出版社,民國80 年出版,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5輯),卷615,〈刑部‧兵律‧關津‧私出外境及 違禁下海一〉,頁1781-2。
地各郡接濟無資。偷渡一事,實為臺郡第一要務。」
67逐漸有簡化 臺地內渡手續的措施, 「與其約束於到臺之後,多費周章,又不如 稽查於渡富海之前力為禁阻。」
68乾隆皇帝十分明白現實景況, 「現 今流寓在臺者雖不能盡行驅回內地,」至少也要「編設保甲互相 覺察」,以「查出新增人戶及係此次禁後復行偷渡之人」為目標。
69
乾隆三十六年(1771)福建巡撫鍾音延續此一原則,「海濱客民 廣聚,暨不便輒為查逐,似宜隱寓招徠。」因此情願回籍者,不 用給照,只需赴鹿耳門總口向船戶登記開列,汛口員弁將單內回 籍姓名住址一月一報, 「不致阻其歸計」 ,鼓勵在臺內地民人回籍。
70
乾隆五十三年(1788) ,閩浙總督福康安更進一步奏請放寬渡 臺規定及給照手續,他認為偷渡不斷的根本原因在於查驗兵役之 留難,私渡較官渡雖然航行路程較遠,費用卻相對便宜: 「若由官 渡,則必經官給照,海口查驗放行,難免兵役留難勒索,而私渡 則只需與客頭、船戶說合,便登舟載渡,其費較官渡為省,其行 亦較官渡為遠。」
71與其「禁之於既渡之後,不如查之於未渡之先」 ,
67 國學文獻館主編,《臺灣研究資料彙編》(臺北:聯經出版社,民國82年),第1輯 第26冊,乾隆13年7月27日奉硃批,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摺,頁11366。
6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奉 上諭,頁935。
69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5冊,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奉 上諭,頁935。
70 (清)《軍機處檔‧月摺包》,014238號,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署理福建巡 撫鍾音奏摺錄副。
71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輯,《明清史料》,戊編,第2本(臺北:中央研究院
希望能夠釜底抽薪,奏請放寬渡臺規定,簡化給照手續,並增加 官渡口岸及明定章程,要讓民人知道「官渡便於私渡,而私渡並 不省於官渡,則凡私渡之民不待查禁,而自歸於官渡。」乃於乾 隆五十四年(1789)頒布官渡章程,諭曰:
閩省渡海正口共設之處:泉州府屬之廈門與鹿耳門對 渡,蚶江則與鹿港對渡,五虎門則與淡水八里坌對渡,凡 商船貨物並搭載人民出口,俱責成福防、廈防、蚶江三廳 管理,會同守口汛弁驗放。迨至臺灣入口,又責成淡防、
臺防、鹿防,會同營員稽查……。客民領照前赴臺灣,俱 責令行保傳戶開報姓名、籍貫、年貌、住址,並往臺灣何 處、作何事業,逐一詳細具結呈報。該館廳員查驗屬實,
立即給予執照放行,毋許胥役藉端掯索。ㄧ面移明臺灣各 廳點驗入口,隨即移復其出口之處,責令守口員弁查驗放 行。
72意即希望經由正口的增加與官渡的設置等措施,給予人民來 臺的便利,遏止偷渡的現象,然而從之後的諭令來看,需索、賣 放的情形卻是越形惡化:
凡有搭載前往臺灣民人,非由正口,無從徑渡,恐不 特胥吏兵役等從中多索錢文,及守口文武員弁,亦難保無 通同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絕也,而勒掯賣放之端,
歷史語言所,民國61年3月再版),頁140。
7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5輯,閩浙總督五拉納等奏籌議設立 官渡章程奏摺,頁381。
即由此起,總在該督撫及臺灣道鎮等,督飭守口文武員弁,
實力稽查,隨時嚴密。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 行嚴辦示懲,不得視為具文,久而生懈。自此立定章程之 後,再有多索搭載船租犯食銀兩、故意刁難、及得贓放行 私越海口諸弊,為該督撫及道鎮等是問,不僅將海口文武 員弁從重治罪以已也。
從康雍乾三朝修定偷渡之相關律例看來(見表 4),康熙年間 地方官員對人民偷渡方式多有了解,清廷明訂請照來臺與限制攜 眷來臺之原則。雍正時期地方官員處理偷渡問題時,遵循前朝立 場,訂定汛口員弁懲處條例、加強海口巡察,而在偷渡案件高峰 時期的乾隆年間,
73除了繼續延續前朝方法,又增修懲處偷渡人 民、客頭和獎懲汛口員弁之條例,並對渡臺限制與攜眷來臺政策 實施得失有廣泛討論。我們可以看到雍乾年間對於偷渡者與協助 偷渡之客頭,罰責開始出現流刑與死刑,刑罰漸趨嚴苛,也反映 出此一時期偷渡情形的嚴重性,謀財害命事件層出不窮。乾隆十 七年(1752)原任臺灣知縣魯鼎梅纂修方志時,便紀錄了當時偷 渡客遭逢「灌水」、「放生」、「種芋」、「餌魚」之慘狀:
內地窮民在臺營生者數十萬,其父母妻子俯仰乏資,急欲赴 臺就養,格於例禁,羣賄船戶,頂冒水手姓名,用小漁船夜 載出口,抵臺復有漁船乘夜接載,名曰「灌水」,經汛口覺
73蔡秀娟,〈清代閩粵臺偷渡人口問題之研究〉(臺北: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 論文,民國87年1月),頁167。
察,奸艄照律問遣,固刑當其罪,而杖逐回籍之民,室廬拋 棄,器物一空矣。更有客船串通習水積匪,用濕漏之船,收 載數百人,擠入艙中,將艙蓋封釘,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
偶值風濤,盡入魚腹,比到岸恐人知覺,遇有沙汕,輒給令 出船,名曰「放生」。沙汕斷頭,距岸尚遠,行至深處,全 身陷入泥沼中,名曰「種芋」。或潮流適漲,隨流漂溺,名 曰「餌魚」。
74而在文武員弁的賞罰上,總體來說仍是罰多賞少。對於緝拿 偷渡者的獎勵有其區別,大抵官兵在巡洋時所緝獲的獎賞最高,
別汛緝獲他汛未下海的偷渡者次高,但該汛捉拿自己管區內未下 海的偷渡者反而無賞:
民人偷渡,兵在外洋拏獲者,仍照例分別給賞。如偷渡船尚 在沿海口岸,兵於本管界內拏獲,原係分內之事,毋庸給賞。
若將別汛沿海口岸偷渡民人盤查擒獲者,照外洋拏獲例減半 賞給。
75再者,疏忽的連坐處分有擴大的趨勢。初期只是該管的汛兵、
澳甲受罰而已,但乾隆中葉以後連偷渡者寄居的坊店、內陸各出 入口的各管,該管協、營汛兵的統轄官也在處分之列, 「專管官知 情者革職提問,不知情者革職,兼轄統轄官不揭報題參者,皆照
74 (清)陳壽祺,《福建通志》,卷87,〈海防志․疎議〉,頁37a-b/1755。
75 (清)崑岡等修,劉啟瑞等纂,《(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一七)》(臺北:
新文豐出版社,民國65年10月初版,據清光緒二十五年刻本景印。),卷630,〈兵部
․綠營處分例․海禁二〉,頁5a-b/13369。
不揭報劣員例議處。」
76最後,為避免員弁、兵役捉拿無妄之人圖 功,以及不認真偵查緝或知情不報,甚至窩藏、勒索者,查出者 一律給予嚴懲。然而在實際處理上卻也有所謂「其出入口岸,訊 係偏僻海灘,不知地名,所有失察職名請免查取」
77的情形,嘉道 以後查拏鴉片走私甚至也有不處罰職名的案例,
78因此罰責雖偏重 且連坐範圍廣泛,實際執行情形卻仍有待斟酌。大致上,乾隆末 期以後對於走私、偷渡等問題的處理,已經可見其疲態,禁令罰 責與官員討論都沒有超出乾隆中期的範圍,只有不斷重申以往的 規定或加重其刑責,甚至開始面對偷渡的現實,在臺有家有業者 直接入籍。然偷渡之風與員弁的貪贓,並不因此而消除。
嘉慶朝以後臺地官員具奏偷渡的奏摺相對減少,卻不代表嘉 慶朝已無人口偷渡現象,如嘉慶五年(1800)仍有諭令強調偷渡 失察對於官員的懲戒,
79然而海盜的興亂與眾多鴉片走私案件,更 加吸引了清政府的注意力。有論者以嘉慶朝海盜案件與鴉片走私 認為此一時期東南海洋的保甲似乎並未發揮其應有之效力,因為 浩瀚洋面上隨機行動的船隻,以十船單位組織化的非現實性,加
76 (清)崑岡等修,劉啟瑞等纂,《(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一七)》,卷630,
〈兵部․綠營處分例․海禁二〉,頁3a-b/13368。
77 (清)《外紀檔》,福建臺灣鎮總兵官張琴、按察使銜福建臺灣道劉鴻翱奏摺,道 光十四年十二月初六日奉硃批。
78 (清)《外紀檔》,福建臺灣鎮總兵達洪阿、按察使銜署福建臺灣道姚瑩奏摺,道 光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奉硃批。
79 (清)托津等奉敕纂,《(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臺北:文海出版社,民 國82年,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9輯),卷97,〈吏部․處防例․海防〉,頁19b/4522。
上甲長、澳甲之選任非自然發生的自治的組織,從體制面看官制 的治安維持政策,落實上頗有難度。
80乾隆五十二年(1787)林爽 文事起,乾隆皇帝便提出質疑: 「朕恭聞雍正年間實錄舊例,閩粵 民人往臺灣耕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止許隻身居住臺灣,
而全家仍住本籍,嗣經高其倬疏請將在臺灣墾田耕種,及有房屋 民人准其搬眷居住,經九卿議駁,自因臺灣係海洋重地,是以不 令內地民人携眷前往,今臺灣民人俱有家屬,與前定之例不符,
其准令攜帶眷屬起於何時,著福康安、李侍堯查明具奏,即如現 在林爽文等糾眾滋事,設其家屬俱在內地,賊首等自必有所牽顧,
何至敢於肆逆若此,是臺灣民人禁止搬眷居住,未必非杜漸防微 之一法。」
81道光年間陳盛韶針對游民問題對於偷渡有猛烈批評:
通計內地渡臺之匪民,一年不下數百人;臺地漏網之匪民,
一年不下數百人。十年之內,匪民盈萬,聚蟻成雷,勢不能 容。衅起禍端,官民互相殘殺,多者盈萬,少者數千,皆必 然之勢。
82卻也只能重申前人律令: 「重者,鎮道就地正法,其次按例充 發,其次刺字逐水,交原籍地方官取家長約束甘結,通詳存案。
80中道邦彥,〈清代海上船隻に施行された保甲法について〉,收錄於山形大學人文學 東洋史研究室編,《星博士退官記念中國史論集》(山形:星斌夫先生退官記念事業會,
1978年1月28日發行),頁391。
81 (清)《上諭檔》(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院藏),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 諭。
82 (清)陳盛韶,《問俗錄》,收入於《四庫未收書輯刊》拾輯,叁冊(北京:北京 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卷6,〈鹿港廳․家常便飯〉,頁42a-b。
倘再偷渡過臺,即加倍問發,並治家長以約束不嚴之罪。」
83此種 禁者自禁、渡者自渡劇烈的人口流動現象似非清政府一紙律令所 能阻擋,民渡官抓的疲態循環也只能等到光緒元年(1875)正式 廢除渡臺禁令才告真正結束。
83 (清)陳盛韶,《問俗錄》,收入於《四庫未收書輯刊》拾輯,叁冊,卷6,〈鹿港 廳․家常便飯〉,頁43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