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決 定 的 背 景
自 主 化 、 民 主 化 、 多 元 化 是 近 年 來 教 育 改 革 的 趨 勢 , 尤 其 在 高 等 教 育 方 面 , 由 於 大 學 法 的 修 訂 , 使 大 學 學 術 自 由 及 大 學 自 治 獲 得 更 充 分 的 保 障 , 也 使 得 教 育 當 局 進 一 步 調 整 與 大 學 的 關 係 , 協 助 建 立 大 學 自 主 運 作 的 基 礎 。 課 程 是 與 學 術 及 教 育 有 關 的 重 要 事 項 , 應 屬 大 學 自 主 之 範 疇 , 教 育 部 也 朝 向 各 校 課 程 自 主 的 方 向 作 為 , 取 消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授 權 各 大 學 自 訂 課 程 。
本 章 從 大 學 課 程 決 定 的 沿 革 與 相 關 法 規 、 技 職 體 系 課 程 規 劃 理 念 與 進 展 、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技 專 校 院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決 定 流 程 等 分 別 探 討 之 。
第 一 節 大 學 課 程 決 定 的 沿 革 與 相 關 法 規
大 學 課 程 決 定 為 大 學 自 治 範 圍 重 要 的 一 環 , 大 學 課 程 如 何 訂 定 , 因 直 接 與 教 學 及 學 習 自 由 有 關 , 理 應 由 大 學 自 行 決 定 。 然 就 實 際 狀 況 而 言 , 歷 年 來 我 國 大 學 法 中 雖 未 明 訂 有 關 課 程 訂 定 的 相 關 規 定 , 卻 一 直 由 教 育 部 統 一 訂 定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各 學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等 。 此 一 現 象 一 直 到 民 國 8 3 年 大 學 法 修 訂 時 , 由 於 大 學 自 主 意 識 提 高 , 爰 提 請 大 法 官 釋 憲 , 該 釋 憲 案 經 大 法 官 會 議 於 民 國 8 4 年 5 月 2 6 日 作 成 第 3 8 0 號 解 釋 , 裁 定 「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之 規 定 違 憲 , 我 國 大 學 課 程 至 此 才 真 正 完 全 交 由 各 大 學 自 主 。
本 節 針 對 新 大 學 法 施 行 前 於 民 國 7 9 年 公 佈 的 科 目 表 、 民
國 8 3 年 新 大 學 法 通 過 施 行 , 以 及 民 國 8 4 年 經 大 法 官 釋 憲 後 ,
我 國 大 學 課 程 決 定 的 演 變 及 課 程 相 關 法 規 進 行 探 討 。
一 、 大 學 課 程 決 定 的 沿 革
( 一 ) 新 大 學 法 施 行 前 ( 民 國 79 年 公 佈 之 科 目 表 )
在 民 國 8 3 年 新 大 學 法 公 佈 之 前 , 對 於 各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 是 由 教 育 部 邀 集 各 學 系 代 表 共 同 規 劃 , 並 要 求 各 校 開 設 , 但 也 留 給 學 校 若 干 彈 性 , 而 各 學 系 選 修 科 目 基 本 上 是 由 各 校 系 自 主 。 在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上 過 去 雖 有 較 嚴 格 的 規 定 , 但 民 國 7 9 年 之 後 也 僅 訂 定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的 領 域 及 最 低 學 分 數 , 開 課 科 目 則 由 各 校 自 訂 。
( 二 ) 新 大 學 法 施 行 後 ( 民 國 83 年 新 大 學 法 公 佈 後 )
新 大 學 法 明 文 保 障 大 學 的 學 術 自 由 , 而 課 程 的 自 主 實 為 大 學 自 治 範 圍 重 要 的 一 環 , 因 此 教 育 部 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 只 規 範 大 學 決 定 專 業 課 程 應 有 之 運 作 程 序 , 而 專 業 課 程 之 規 劃 則 由 各 校 自 主 。 同 時 教 育 部 亦 希 望 以 階 段 漸 進 的 方 式 , 先 開 放 各 系 自 訂 專 業 科 目 , 再 考 慮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的 自 主 , 最 後 才 研 究 軍 護 、 體 育 課 程 的 改 進 。
( 三 ) 民 國 84 年 大 法 官 釋 憲 後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最 具 爭 議 性 的 「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問 題 經 大 學 聲 請 釋 憲,該 釋 憲 案 經 大 法 官 會 議 於 民 國 8 4 年 5 月 2 6 日 作 成 第 3 8 0 號 解 釋 , 裁 定 「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之 規 定 違 憲 。 大 法 官 於 解 釋 文 中 明 確 指 出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之 規 定 應 自 解 釋 公 佈 之 日 起 , 至 遲 屆 滿 一 年 時 失 其 效 力 。 至 此 教 育 部 對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之 規 定 已 失 去 法 源 依 據 , 僅 能 依 法 由 各 校 自 主 。 於 是 教 育 部 於 8 5 年 6 月 2 7 日 , 發 函 各 校 指 出 :「 原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請 各 大 學 校 院 按 課 程 修 定 程 序 自 行 規 劃 , 儘 量 納 入 各 校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
在 大 學 依 法 爭 取 課 程 自 主 權 的 行 動 下 , 及 大 法 官 會 議 作
出 3 8 0 號 解 釋 後 ,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之 規 定 無 效 , 因 此 教 育
部 修 正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 將 有 關 大 學 課 程 規 劃 、 應 修 學 分 及 畢 業 條 件 等 , 均 交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訂 定 。 8 3 年 大 學 法 通 過 前 後 , 各 類 課 程 自 主 演 變 過 程 及 相 關 決 策 情 形 如 表 3 - 1 所 示 。
表 3 - 1 新 大 學 法 施 行 前 後 大 學 課 程 自 主 的 演 變 及 相 關 決 策 情 形
時 間 大 學 課 程 決 策 單 位 及 規 定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由 教 育 部 訂 定 領 域 及 最 低 學 分 數 , 開 設 科 目 由 各 校 自 訂 。各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由 教 育 部 訂 定 , 以 不 超 過 5 0 學 分 為 原 則 , 各 學 系 可 針 對 需 要 另 行 增 訂 必 修 科 目 , 但 不 超 過 3 5 學 分 。
各 學 系 選 修 科 目
由 系 主 任 予 以 認 定 。軍 護 課 程
教 育 部 統 一 規 定 , 大 一 、 大 二 必 修 , 學 分 另 計 。新 大 學 法 施 行 前
7 9 年 公 佈 之 科 目
表 體 育 課 程
教 育 部 統 一 規 定 , 大 一 至 大 四 必 修 , 學 分 另 計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由 教 育 部 邀 集 各 大 學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研 訂 , 僅 規 定 領 域 及 最 低 學 分 數 , 開 設 課 程 由 各 校 自 訂 。各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由 各 校 自 主 。各 學 系 選 修 科 目
由 各 校 自 主 。軍 護 課 程
由 教 育 部 邀 集 各 大 學 研 訂,大 一 必 修,不 計 學 分 , 二 、 三 年 級 列 為 選 修 , 計 學 分 。8 3 年 新 大 學 法 公
布 體 育 課 程
由 教 育 部 邀 集 各 大 學 研 訂 , 大 一 至 大 三 必 修 , 不 計 學 分 , 大 四 列 為 選 修 , 計 學 分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各 校 自 主 , 儘 量 納 入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各 校 自 主 。各 學 系 選 修 科 目
各 校 自 主 。軍 護 課 程
各 校 自 主 。新 大 學 法 施 行 後
8 4 年 大 法 官 釋 憲
後 體 育 課 程
各 校 自 主 。( 資 料 來 源 : 詹 惠 雪 , 民 8 8 , 頁 1 4 1 )
早 期 基 於 維 持 大 學 的 素 質 , 遂 由 教 育 機 關 整 理 大 學 課
程 , 訂 定 各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 後 來 由 於 我 國 特 殊 政 治 背 景 因 素 ,
導 致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有 灌 輸 意 識 型 態 之 爭 議 。 一 直 到 九 ○
年 代 , 隨 著 政 治 解 嚴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 一 切 回 歸 憲 政 而
有 所 改 變 。 尤 其 是 8 3 年 新 大 學 法 通 過 後 , 各 校 為 爭 取 大 學 課
程 自 主 權 利 , 聲 請 釋 憲 , 從 而 迫 使 教 育 當 局 將 課 程 自 主 權 交 還 學 校 。 故 自 8 5 年 度 以 來 , 無 論 在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或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上 , 各 大 學 基 於 大 學 自 治 與 學 術 責 任 原 則 享 有 課 程 自 主 。
二 、 大 學 課 程 相 關 法 規
為 因 應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之 需 求 , 建 立 技 職 一 貫 的 體 系 , 教 育 部 已 研 訂 技 術 及 職 業 校 院 法 草 案 , 將 統 一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 但 技 術 及 職 業 校 院 法 尚 未 完 成 立 法 公 佈 前 , 我 國 科 技 大 學 之 法 源 依 據 乃 適 用 「 大 學 法 」 之 規 定 。
就 法 規 層 面 而 言 , 有 關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 可 從 大 學 法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等 加 以 探 討 。
( 一 ) 於 83 年 公 布 的 「 大 學 法 」
大 學 法 在 民 國 8 3 年 1 月 5 日 修 訂 公 布 , 在 此 次 修 訂 的 大 學 法 中 明 文 規 定 「 大 學 應 受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 並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 享 有 自 治 權 」( 大 學 法 第 一 條 )。 由 於 大 學 課 程 屬 於 大 學 自 治 項 目 , 在 大 學 法 中 並 未 提 及 有 關 大 學 課 程 之 規 定 , 僅 對 大 學 修 業 年 限 有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 大 學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 但 得 視 學 系 性 質 延 長 一 至 二 年 , 並 視 學 系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加 實 習 半 年 至 二 年 。 大 學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 前 三 項 辦 法 由 各 大 學 擬 定 ,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實 施 」( 大 學 法 第 廿 三 條 )。
可 見 在 大 學 法 中 , 已 明 文 確 保 大 學 享 有 自 治 的 權 利 , 同 時 在 修 業 年 限 部 分 也 僅 有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 賦 予 學 校 彈 性 , 而 在 提 前 畢 業 方 面 的 相 關 辦 法 , 亦 授 權 由 各 校 自 訂 。
( 二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 在 8 3 年 發 布 之 原 條 文 第 十 九 條
至 第 廿 三 條 中 , 對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學 分 計 算 、 修 業 期 限 、 課 程 的 架 構 、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的 訂 定 及 課 程 規 劃 程 序 等 均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 然 而 由 於 本 施 行 細 則 中 有 關 課 程 規 定 部 分 多 項 踰 越 母 法 , 經 大 法 官 會 議 裁 定 違 憲 後 , 經 過 8 6 年 及 8 7 年 二 次 修 正 後 的 現 行 條 文 , 有 關 課 程 的 規 定 如 下 (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 民 9 2 ):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規 定 「 大 學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限 四 年 者 ,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不 得 少 於 1 2 8 學 分 。 修 業 期 限 非 四 年 者 ,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應 依 修 業 期 限 酌 予 增 減 。 」( 第 十 九 條 )
2 . 學 分 計 算 方 式
規 定 「 大 學 各 學 系 之 學 分 計 算 , 原 則 以 授 課 滿 1 8 小 時 為 1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學 分 之 計 算 , 由 各 大 學 自 訂 之 。 」( 第 廿 條 )
3 .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條 件
規 定 「 大 學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 未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 以 二 年 為 限 。 」( 第 廿 一 條 ) 而 「 大 學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應 修 學 分 及 畢 業 條 件 , 由 各 大 學 學 則 定 之 。 」( 第 廿 二 條 )
4. 課 程 規 劃 程 序
規 定 「 大 學 得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規 劃 課 程 , 由 學 校 組 成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前 項 課 程 , 應 由 相 關 委 員 會 定 期 檢 討 或 修 正 。 」( 第 廿 三 條 )
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 仍 規 定 了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 學 分
的 計 算 方 式 , 至 於 畢 業 條 件 、 應 修 學 分 則 由 各 校 自 訂 ; 此 外
也 規 定 了 課 程 規 劃 的 程 序 , 課 程 必 須 由 學 校 組 成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所 以 在 法
規 上 對 大 學 課 程 僅 有 規 劃 程 序 上 的 規 定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的
限 制 , 至 於 畢 業 條 件 、 應 修 學 分 及 開 設 科 目 則 均 授 權 由 各 校 自 主 , 只 要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即 可 實 施 ,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從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 就 法 規 的 層 面 而 言 , 在 現 行 的 大 學 法 中 , 大 學 課 程 屬 大 學 自 治 的 範 圍 , 故 在 大 學 法 中 僅 有 修 業 年 限 的 原 則 規 定 , 而 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仍 規 定 了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 學 分 的 計 算 方 式 , 以 及 課 程 規 劃 的 程 序 等 。 至 於 畢 業 條 件 、 應 修 學 分 及 開 設 科 目 等 均 授 權 由 各 校 自 主 。 所 以 事 實 上 大 學 課 程 自 主 的 權 限 包 括 了 目 標 的 訂 定 、 畢 業 條 件 的 規 定 、 課 程 內 容 的 規 劃 等 , 均 由 大 學 自 行 決 定 。 目 前 唯 一 在 法 令 上 限 制 大 學 課 程 開 設 的 僅 有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法 規 中 , 為 維 持 師 資 的 水 準 , 對 於 各 類 的 教 育 學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 仍 作 較 嚴 格 的 規 定 , 不 過 也 留 給 各 校 若 干 選 修 開 設 的 彈 性 。
雖 然 在 法 規 層 面 對 於 大 學 課 程 並 未 有 所 限 制 , 但 就 課 程 規 劃 實 際 層 面 而 言 , 許 多 有 關 課 程 的 政 策 , 仍 對 大 學 課 程 規 劃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 例 如 教 育 部 在 政 策 上 強 調 應 重 視 通 識 教 育 的 功 能 , 鼓 勵 各 校 將 通 識 課 程 與 過 去 的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做 整 體 的 規 劃 。 同 時 鼓 勵 各 校 彈 性 規 劃 學 程 , 打 破 學 系 僵 化 的 區 隔 , 並 積 極 在 大 學 法 的 修 正 草 案 中 增 加 有 關 大 學 開 設 學 程 的 法 源 , 讓 大 學 課 程 的 開 設 更 有 彈 性 , 將 學 校 資 源 作 有 效 的 整 合 與 利 用 , 這 些 措 施 都 將 實 質 影 響 到 大 學 課 程 的 規 劃 。
整 體 而 言 , 大 學 課 程 自 主 的 精 神 已 在 大 學 法 中 予 以 明 確
的 保 障 , 教 育 政 策 方 向 亦 朝 向 多 元 自 主 及 給 予 大 學 更 多 彈 性
的 原 則 努 力 。 從 法 規 層 面 及 政 策 層 面 檢 視 , 均 可 發 現 目 前 僅
有 師 資 培 育 的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有 作 較 嚴 格 的 規 定 , 除 此 之 外 ,
大 學 已 有 了 充 分 課 程 決 定 的 空 間 。 而 大 學 在 擁 有 課 程 決 定 的
權 力 後 , 如 何 運 用 自 主 權 去 規 劃 課 程 ,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 詹 惠
雪 , 民 8 8 ), 提 高 大 學 教 學 品 質 , 實 為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追 求 課 程
決 定 權 時 應 審 慎 思 考 的 課 題 。
第 二 節 技 職 體 系 課 程 規 劃 理 念 與 進 展
本 節 旨 在 介 紹 技 職 體 系 一 貫 課 程 之 規 劃 緣 起 與 目 的 、 理 念 與 原 則 、 過 程 與 推 動 、 成 果 與 模 擬 以 及 特 色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
一 、 緣 起 與 目 的
技 職 教 育 有 生 涯 覺 知 、 試 探 、 養 成 和 進 修 教 育 等 功 能 。 我 國 技 職 養 成 與 進 修 教 育 機 構 主 要 有 高 職 、 專 科 、 技 術 學 院 及 科 技 大 學 等 層 級 各 類 型 學 制 , 如 圖 3 - 1 所 示 , 其 類 別 則 有 工 業 、 農 業 、 商 業 、 家 政 、 海 事 、 醫 藥 、 護 理 、 體 育 、 語 文 、 餐 旅 等 。
圖 3 - 1 技 職 學 校 的 層 級 與 介 面
(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頁 3 2 )
技 職 教 育 的 理 想 課 程 應 :( 1 ) 培 養 高 能 力 、 高 薪 酬 、 富 創 新 、 有 前 景 、 科 技 密 集 等 職 業 所 需 能 力 。( 2 ) 重 視 職 場 工
研 究 所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五 專
國 中
職 場
職 場
職 場
作 和 終 身 學 習 所 需 的 基 本 能 力 。( 3 ) 強 調 職 場 本 位 學 習 的 經
驗 。( 4 ) 搭 配 生 涯 規 劃 和 發 展 課 程 以 協 助 學 生 轉 銜 。 這 種 課
程 既 需 有 持 續 的 發 展 機 制 , 也 需 要 下 列 課 程 內 容 、 教 學 策 略
和 學 生 評 鑑 三 層 面 的 品 質 標 準 當 指 引 :
( 一 ) 課 程 內 容 : 應 著 重 務 實 的 基 本 職 業 和 就 業 能 力 之 統 合 。
( 二 ) 教 學 策 略 : 應 著 重 透 過 學 校 、 社 區 和 職 場 習 得 知 能 及 應 用 所 學 。
( 三 ) 學 生 評 鑑 : 應 著 重 學 生 在 課 堂 和 職 場 環 境 應 用 所 學 知 能 、 態 度 , 及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的 評 鑑 。
因 此 , 技 職 課 程 的 規 劃 不 僅 要 注 意 各 層 級 技 職 學 校 課 程 和 類 科 的 銜 接 , 更 要 重 視 學 生 所 習 知 能 和 生 涯 目 標 、 業 界 需 求 、 進 修 需 要 的 關 聯 。 在 課 程 發 展 機 制 方 面 也 應 有 革 新 的 舉 措 , 使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和 技 職 校 院 各 層 級 的 課 程 決 策 , 既 適 切 分 工 又 相 互 連 貫 。 然 而 , 當 前 我 國 學 生 在 各 級 學 校 課 程 所 修 習 的 許 多 知 能 , 有 未 能 連 貫 或 過 度 重 疊 、 不 當 跳 脫 或 不 合 邏 輯 的 現 象 。 這 些 現 象 對 學 生 升 學 、 就 業 及 其 終 身 學 習 都 將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教 育 部 在 8 7 年 1 月 9 日 召 開「 我 國 跨 世 紀 技 職 教 育 一 貫 課 程 專 案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 之 後 , 開 始 推 動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的 規 劃 工 作 。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歷 經 8 7 和 8 8 年 的 相 關 計 畫 之 研 究 發 展 , 8 9 和 9 0 年 研 擬 三 級( 高 職 - 專 科 - 技 術 學 院 與 科 技 大 學 ) 五 類 型 ( 高 職 與 綜 合 高 中 專 業 學 程 、 五 專 、 二 專 、 四 技 和 二 技 )的 課 程 綱 要 草 案 。 9 1 年 由 教 育 部 選 定 2 0 所 技 職 學 校 根 據 課 程 綱 要 草 案 進 行 課 程 模 擬 , 9 2 年 辦 理 課 程 綱 要 草 案 上 網 及 學 校 公 聽 , 持 續 修 訂 課 程 綱 要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二 、 理 念 與 原 則
( 一 ) 理 念
「 技 職 學 校 層 級 之 間 」 和 「 學 校 與 職 場 之 間 」 有 如 圖 3 - 1
箭 頭 所 示 的 介 面 , 介 面 上 下 層 級 的 課 程 銜 接 和 學 校 與 職 場 介
面 之 間 的 供 需 質 量 對 準 , 學 生 才 能 朝 職 涯 進 路 做 經 濟 有 效 的
學 習 。 換 句 話 說 , 技 職 體 系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的 課 程 都 應 協 助 學 生 順 利 轉 銜 到 職 場 或 上 一 級 學 校 。
當 前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學 生 在 各 級 學 校 所 修 的 許 多 課 程 有 連 貫 、 統 整 和 適 切 性 的 問 題 , 歸 納 其 原 因 大 致 如 圖 3 - 2 所 示 。
2 . 課 程 發 展 程 序 1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2 . 1 沒 能 力 標 準 引 領 1 . 1 有 些 科 系 招 生 條 件 過 廣 2 . 2 沒 持 續 發 展 機 制 1 . 2 招 生 方 式 偏 重 筆 試 2 . 3 較 重 視 依 學 校 層 級 修 訂
2 . 4 未 落 實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3 . 1 沒 常 設 專 責 機 構 4 . 1 過 於 供 應 者 導 向 3 . 2 沒 專 業 督 導 編 制 4 . 2 範 圍 太 窄 或 太 寬 4 . 3 調 適 機 制 不 夠 靈 活
3 .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4 . 類 科 設 置
圖 3 - 2 課 程 未 能 連 貫 、 統 整 和 適 切 的 原 因
(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3 - 1 , 頁 3 5 )
針 對 技 職 課 程 未 能 連 貫 、 統 整 和 適 切 的 原 因 , 其 目 前 作 法 說 明 如 下 :
1.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方 面
成 立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 統 籌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事 宜 , 而 考 試 方 式 則 委 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統 籌 規 劃 辦 理 及 檢 討 改 進 。
2. 課 程 發 展 程 序 方 面
教 育 部 持 續 辦 理 中 之 技 職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研 習 會 、 系 科 課 程 與 教 學 發 展 機 制 研 習 會 、 技 職 體 系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研 討 會 等 , 即 在 建 立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課 程 發 展 機 制 、 說 明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課 程 之 發 展 、 宣 導 技 職 體 系 課 程 規 劃 理 念 與 成 果 、 溝 通 實 施 技 職 體 系 課 程 之 相 關 課 題 、 培 養
技 職
課 程
技 職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種 子 人 員 , 以 落 實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 3 .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方 面
目 前 已 成 立 工 業 、 商 業 、 農 業 、 家 政 、 海 事 水 產 、 醫 事 護 理 等 課 程 發 展 中 心 , 教 育 部 另 委 託 成 立 技 職 體 系 課 程 綜 合 規 劃 組 協 助 做 規 劃 、 協 調 和 彙 整 的 工 作 。
4 . 類 科 設 置 方 面
自 91 學 年 度 起,教 育 部 技 專 校 院 增 調 所 系 科 班 之 目 標 為:配 合 國 家 整 體 建 設 、 學 校 發 展 需 要 及 地 區 產 業 特 色 , 以 提 昇 人 力 素 質 、 促 進 經 建 發 展 及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 各 校 應 考 量 國 家 建 設 及 地 方 產 業 需 求 、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 學 校 未 來 就 業 發 展 、 社 會 變 遷 等 條 件 , 配 合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重 點 及 特 色 , 並 考 量 現 有 規 模 及 資 源 , 如 學 校 師 資 、 設 備 、 校 舍 等 條 件 之 整 合 運 用 , 規 劃 開 設 所 系 科 班 及 名 額 。 教 育 部 則 配 合 各 部 會 、 民 間 團 體 所 提 政 策 方 向 及 需 求 , 鼓 勵 學 校 開 設 重 點 人 才 培 育 相 關 科 系 , 如 生 物 科 技 、 資 訊 、 電 子 、 電 機 、 藝 術 設 計 等 科 系 , 並 依 據 各 校 資 源 狀 況 審 核 各 校 各 學 制 招 生 總 量 。
( 二 ) 原 則
技 職 課 程 像 火 車 一 樣 持 續 開 動 , 學 生 像 乘 客 一 樣 人 來 人 往 。 技 職 課 程 的 原 理 特 性 和 普 通 課 程 一 樣 都 必 須 有 系 統 地 持 續 發 展 ,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八 項 原 則 ( F i n c h &
C r u n k l t o n , 1 9 9 3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 1 . 資 料 本 位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必 須 借 重 和 學 生 、 學 校 、 社 區 和 業 界 需 求 有 關 的 資 料 及 資 料 間 的 協 調 關 係 , 才 能 作 出 適 切 的 決 定 。
2 . 動 態 發 展
技 職 課 程 的 實 施 狀 況 和 滿 足 需 求 情 形 , 需 受 到 持 續 的 檢 視 和 必 要 的 修 訂 。
3. 結 果 明 確
技 職 課 程 除 了 要 有 廣 域 的 目 的 之 外 , 應 有 簡 潔 明 確 的 預
期 學 習 結 果 , 以 便 釐 清 學 生 學 習 結 果 和 業 界 職 場 需 求 的 關
係 , 以 及 辨 認 學 生 學 習 的 進 展 情 形 。 4 . 連 貫 統 整
技 職 課 程 在 教 學 科 目 、 教 學 年 級 和 教 育 層 級 之 間 都 應 目 標 一 致 、 合 乎 邏 輯 , 不 能 有 內 容 跳 脫 、 倒 置 和 過 度 重 疊 的 現 象 。
5 . 講 求 務 實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更 重 視 學 生 的 能 知 、 能 行 和 能 思 。 亦 即 應 著 重 所 對 應 技 術 或 管 理 人 才 真 實 工 作 所 需 知 能 、 態 度 和 價 值 取 向 的 培 訓 , 所 以 特 重 在 實 習 場 所 和 工 作 職 場 的 模 擬 或 實 務 學 習 經 驗 。
6 . 學 生 中 心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要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 重 視 適 性 教 育 , 允 許 經 由 不 同 方 法 、 管 道 、 速 率 等 達 到 最 低 標 準 之 上 。
7 . 評 鑑 併 行
技 職 課 程 的 內 、 外 部 評 鑑 必 須 和 課 程 設 計 和 實 施 同 步 、 持 續 地 進 行 。
8 . 未 來 導 向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要 重 視 培 養 學 生 持 續 發 展 、 調 適 未 來 需 求 的 能 力 。
三 、 過 程 與 推 動
( 一 ) 過 程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一 貫 課 程 改 革 方 案 採 「 整 體 規 劃 , 分 段 完
成 」 的 作 法 。 在 類 科 方 面 , 以 職 涯 進 路 或 職 群 (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f a m i l y ) 的 概 念 , 彙 整 出 如 圖 3 - 3 所 示 貫 通 各 級 學 校 的 1 7 個
群 。 並 將 職 校 、 專 校 及 科 大 現 有 科 系 依 其 屬 性 , 劃 歸 在 各 該
群 中 , 作 為 技 職 一 貫 群 科 的 近 程 架 構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圖 3 - 3 貫 通 各 級 技 職 學 校 的 1 7 個 群
(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3 - 1 , 頁 3 9 )
「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一 貫 課 程 改 革 方 案 」 主 張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課 程 的 研 究 、 設 計 、 實 施 和 評 鑑 等 發 展 活 動 該 持 續 進 行 , 且 應 權 責 分 明 , 由 中 央 、 地 方 和 學 校 分 工 合 作 , 設 計 的 成 果 必 須 文 件 化 。 圖 3 - 4 是 課 程 文 件 化 的 分 工 情 形 與 程 序 規 劃 , 高 職 適 用 程 序 1 - 5, 專 校 、 技 術 學 院 及 科 技 大 學 由 於 有 法 定 課 程 自 主 權 , 所 以 主 要 適 用 程 序 2 - 4 。
學 程 群 別 1 .機 械
2 .動 力 機 械 3 .電 機 與 電 子 4 .化 工
5 .土 木 與 建 築 6 .商 業 與 管 理 7 .農 業
8 .家 政 9 .餐 旅 1 0 .海 事 11 . 水 產
1 2 .醫 事 與 藥 理 1 3 .護 理 (與 保 育 ) 1 4 .藝 術
1 5 .設 計 1 6 .食 品 17 .外 語
科 技 大 學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專 職 校
五
專
國 民 中 小 學
為 職 涯 而 學
為 生 活 而 學
職 涯 高 度 準 備
職 涯 中 度 準 備
職 涯 基 礎 準 備
職 涯 覺 知
與 試 探
教 育 部 已 在 8 9 年 初 組 成 1 8 群 組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 1 7 群 加 一 般 科 目 組 ), 和 綜 合 規 劃 組 與 各 類 課 程 發 展 中 心 , 形 成 圖 3 - 5 所 示 的 夥 伴 關 係 , 在 8 9 年 度 完 成 各 群 三 層 級 學 校( 高 職 , 五 、 二 年 制 專 校 , 四 、 二 年 制 科 大 ) 的 下 列 工 作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1. 確 認 群 培 育 人 力 及 教 育 目 標 。 2. 分 析 預 定 培 育 人 力 所 需 能 力 。 3. 彙 整 群 核 心 能 力 。
4. 擬 訂 核 心 科 目 。 5. 訂 定 群 課 程 結 構 。
6. 發 展 群 核 心 科 目 表 、 科 目 大 要 、 教 學 綱 要 及 實 施 通 則 。 7. 發 展 群 核 心 科 目 基 本 設 備 表 。
8 .
彙 整 完 成 課 程 綱 要 。
1 . 中 央 制 訂 課 程 綱 要 5 . 學 校 送 審
課 程 計 畫
2 . 學 校 研 訂 課 程 計 畫 4 .學 校 籌 措
所 需 資 源
3 . 教 師 研 訂 教 學 計 畫
圖 3-4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文 件 化 的 分 工 情 形 與 程 序
(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3-1, 頁 40)
教 育 部
綜 合 規 各 類 課 程 劃 組 發 展 中 心
各 群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圖 3 - 5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的 推 動 組 織 和 團 隊
(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3-1, 頁 42)
( 二 ) 推 動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 和 「 技 職 學 校 」 在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上 的 分 工 如 圖 3 - 6 所 示 : A 是 綱 要 中 的 規 範 部 分 , B 是 綱 要 中 的 指 引 部 分 , C 是 學 校 進 一 步 轉 化 部 分 , D 是 學 校 自 行 創 制 部 分 。 進 一 步 規 劃 C 或 自 行 研 發 D 時 , 都 須 注 意 學 校 條 件 和 學 生 需 求 等 要 項 , 所 以 C 和 D 都 屬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由 各 群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研 訂 ,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後 , 須 經 各 校 進 行 轉 化 與 創 制 成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圖 3-6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上 的 分 工
A + B 課 程 綱 要
C + D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教 育 部
技 職 學 校
A 規 範 部 分 B 指 引 部 分
D 創 制 部 分 C 轉 化 部 分
學 生
( 資 料 來 源:同 圖 3-1,頁 44)
四 、 成 果 與 模 擬
( 一 ) 成 果
依 原 有 法 規 , 高 職 的 「 課 程 標 準 」 和 專 科 學 校 的 「 必 修 科 目 表 及 教 材 大 綱 」, 都 由 教 育 部 制 訂 ( 新 修 訂 發 布 施 行 的 專 科 學 校 法 , 己 通 過 專 科 學 校 課 程 自 主 ) , 科 技 大 學 ( 含 技 術 學 院 ) 的 課 程 則 是 由 各 校 自 訂 ( 今 後 專 科 學 校 課 程 亦 由 各 校 自 訂 ) 。 進 行 中 的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規 劃 是 先 進 行 全 國 規 劃 , 重 點 在 完 成 高 職 、 五 專 、 二 專 、 四 技 和 二 技 課 程 綱 要 ( 五 、 二 專 及 四 、 二 技 部 分 只 供 學 校 參 考 , 屬 建 議 型 ), 再 由 學 校 根 據 課 程 綱 要 發 展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 亦 即 課 程 綱 要 之 規 劃 除 各 群 通 用 的 實 施 通 則 之 外 , 以 分 群 方 式 貫 穿 高 職 ( 含 綜 高 專 業 學 程 )、 專 校 和 科 大 三 級 五 類 學 校 的 課 程 規 劃 。「 群 」 是 當 前 及 未 來 屬 性 相 近 之 科 、 系 、 組 或 學 程 的 群 聚 , 共 分 1 7 群 , 其 劃 分 已 儘 可 能 對 應 職 場 的 職 群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全 國 規 劃 和 學 校 發 展 的 重 要 文 件 有
「 課 程 綱 要 」、「 課 程 計 畫 」 和 「 教 學 計 畫 」, 其 界 定 與 權 責 劃
分 如 表 3 - 2 所 列 。 各 群 課 程 綱 要 草 案 架 構 如 表 3 - 3。 群 核 心 課
程 是 各 該 群 各 科 、 系 、 組 或 學 程 的 部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 就 大
專 階 段 而 言 , 只 供 學 校 參 考 )。
表 3 - 2 技 職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 教 學 計 畫 與 課 程 綱 要 的 關 係 課 程 綱 要 課 程 計 畫 教 學 計 畫 文 件
功 能
規 範 群 教 育 目 標 、 群 核 心 能 力 、 群 課 程 結 構 、 群 核 心 科 目 表 、 科 目 大 要 、 教 學 綱 要 、 實 施 通 則 及 群 核 心 科 目 基 本 設 備 表 。 規 定 學 校 發 展 課 程 的 程 序 。
規 範 學 校 整 體 及 其 群 、 系 、 科 、 組 及 學 程 之 教 育 目 標 、 學 生 欲 達 能 力 、 教 學 科 目、所 需 師 資、設 施 、 設 備 等 配 合 措 施 。 規 定 群 、 系 、 科 、 組 及 學 程 發 展 課 程 的 程 序 。
規 劃 各 科 目 學 習 目 標 、 內 容 、 活 動 與 評 鑑 方 式 。
規 劃 所 需 教 材 、 教 法 、 設 施 、 設 備 等 。
規 劃 主 體
教 育 部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及 其 支 援 單 位
學 校 層 級 和 各 群 、 系 、 科 、 組 、 學 程 及 一 般 科 目 各 領 域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及 其 支 援 組 織( 如 顧 問 委 員 會 )
學 校 教 師 個 人 或 協 同
審 查 主 體
教 育 部 課 程 審 議 委 員 會
學 校 教 務 會 議 決 審 後 送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學 校 層 級 和 各 群 、 系 科 、 組 、 學 程 及 一 般 科 目 各 領 域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3-1, 頁 5)
表 3 - 3 各 群 課 程 綱 要 草 案 架 構 壹 、 教 育 目 標
一 、 技 職 體 系 教 育 目 標 二 、 群 教 育 目 標
( 一 ) 職 業 學 校 階 段 ( 二 ) 專 科 學 校 階 段
( 三 )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階 段 貳 、 群 核 心 能 力
一 、 職 業 學 校
二 、 專 科 學 校 ( 二 年 制 和 五 年 制 )
三 、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 二 年 制 和 四 年 制 ) 參 、 群 課 程 架 構 、 核 心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一 、 職 業 學 校
二 、 專 科 學 校 ( 二 年 制 和 五 年 制 )
三 、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 二 年 制 和 四 年 制 ) 肆 、 核 心 科 目 大 要 、 教 學 綱 要 及 基 本 設 備
伍 、 實 施 通 則 一 、 課 程 設 計 二 、 教 材 編 選 三 、 教 學 實 施 四 、 教 學 評 量
附 錄 一 、 課 程 綱 要 修 訂 理 念 與 經 過 附 錄 二 、 課 程 綱 要 研 訂 委 員 名 單
(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3-1, 頁 47)
( 二 ) 模 擬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草 案 經 審 議 定 案 後 將 會 公 布 。 高 職 階 段 的 綱 要 將 和 高 中 及 綜 高 課 程 綱 要 做 進 一 步 協 調 , 並 預 訂 自 9 4 學 年 度 入 學 高 一 學 生 適 用 , 以 銜 接 經 歷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的 國 中 畢 業 生 。 ( 目 前 進 度 將 配 合 高 中 課 程 修 訂 進 度 而 延 後 至 9 5 學 年 度 ) 技 專 校 院 的 綱 要 則 預 期 會 較 早 實 施( 僅 提 供 參 考 ) 。
在 公 布 、 實 施 之 前 , 自 9 1 年 度 起 進 行 學 校 模 擬 , 以 發 掘
及 解 決 問 題 , 並 累 積 經 驗 、 擴 散 效 果 。 模 擬 學 校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如 圖 3 - 7 所 示 。 模 擬 學 校 以 全 校 所 有 各 科 系 及 一 般 科 目 全
面 進 行 模 擬 。 教 育 部 依 學 校 所 在 區 域 , 以 及 群 別 配 置 等 考 量 ,
遴 選 學 校 參 與 模 擬 工 作 。 模 擬 學 校 包 括 公 私 立 高 職 、 五 專 、 二 專 、 技 術 學 院 、 科 技 大 學 等 , 並 以 學 生 入 學 時 已 具 備 能 力 為 基 礎 , 重 視 各 級 技 職 學 校 定 位 、 目 標 與 功 能 , 有 效 培 養 學 生 就 業 及 繼 續 進 修 能 力 。 在 培 養 就 業 能 力 方 面 , 應 參 考 各 群 課 程 綱 要 所 列 之 預 定 培 育 人 力 與 能 力 為 規 劃 方 向 。 在 培 養 繼 續 進 修 能 力 方 面 : ( 1 ) 高 職 應 重 視 國 中 、 高 職 、 二 專 , 和 國 中 、 高 職 、 四 技 課 程 的 銜 接 ; ( 2 ) 二 專 應 重 視 高 職 、 二 專 、 二 技 課 程 的 銜 接 ; ( 3 ) 五 專 應 重 視 國 中 、 五 專 、 二 技 課 程 的 銜 接 ; ( 4 ) 二 技 應 重 視 二 ( 五 ) 專 、 二 技 及 研 究 所 課 程 的 銜 接 ; ( 5 ) 四 技 應 重 視 高 職 、 四 技 及 研 究 所 課 程 的 銜 接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五 、 特 色
教 育 部 自 8 6 年 起 著 手 進 行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之 規 劃 。 規 劃 工 作 第 一 、 二 年 著 重 在 相 關 研 究 發 展 , 第 三 年 著 重 在 課 程 綱 要
模 擬 學 校 1 . 回 應 者 : 檢 視 綱 要 草 案 , 並
提 出 建 設 性 修 訂 意 見
2 . 發 展 者:進 行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4 . 推 廣 者 : 分 享 模 擬 經 驗 3 . 探 究 者 : 發 掘 和 解 決( 或 反
應 ) 有 關 問 題
圖 3-7 模 擬 學 校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 資 料 來 源:同 圖 3-1,頁 48)
的 研 擬 , 第 四 年 著 重 在 課 程 綱 要 的 精 緻 化 。 並 成 立 六 類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中 心 、 2 0 所 模 擬 學 校 和 一 個 綜 合 規 劃 組 分 工 合 作 。 總 括 而 言 ,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四 大 特 色 如 下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 一 ) 同 時 規 劃:由 各 群 課 程 委 員 會 同 時 規 劃 各 該 群 職 校( 含 綜 合 高 中 專 業 學 程 )、 五 專 、 二 專 、 四 技 和 二 技 的 課 程 綱 要 。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將 技 職 學 校 三 百 多 個 科 系 規 劃 為 1 7 個 群 。 各 群 由 同 一 個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發 展 三 級 技 職 學 校 的 課 程 綱 要 。 各 群 課 程 委 員 會 規 劃 的 即 是 部 訂 群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 這 種 課 程 含 一 般 及 專 業 課 程 , 也 應 是 未 來 職 校 、 五 專 、 二 專 、 四 技 及 二 技 學 生 能 力 測 驗 的 重 點 。
( 二 ) 職 場 導 向 : 強 調 先 確 認 各 群 各 級 學 校 所 欲 培 育 人 才 及 所 需 能 力 , 再 據 以 規 劃 課 程 。
技 職 一 貫 課 程 強 調 能 力 、 課 程 、 教 學 和 評 鑑 四 者 協 調 對 準 。 所 以 各 群 都 先 確 認 各 群 各 級 學 校 所 欲 培 育 人 才 及 所 需 能 力 , 再 據 以 規 劃 課 程 。 群 共 同 核 心 能 力 是 指 各 該 群 各 科 系 各 該 層 級 共 同 之 基 本 知 識 、 技 能 和 態 度 , 須 兼 重 學 生 職 場 就 業 及 繼 續 進 修 需 求 。 在 確 認 各 群 各 級 學 校 所 欲 培 育 人 才 時 , 亦 需 參 照 技 職 學 校 的 定 位 、 目 標 與 功 能 。
( 三 ) 學 校 本 位 : 擴 大 學 校 辦 學 和 課 程 自 主 空 間 。
由 於 課 程 綱 要 中 的 部 訂 必 修 課 程 只 規 劃 到 群 核 心 一 般 及 專 業 科 目 , 所 以 留 給 學 校 很 大 的 辦 學 和 課 程 發 展 空 間 。 校 訂 科 系 核 心 與 適 性 課 程 均 有 賴 學 校 發 展 , 學 校 也 正 可 透 過 這 種 課 程 彈 性 發 揮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 裨 益 其 學 生 。
( 四 ) 重 視 參 與 : 經 歷 多 次 數 多 層 面 溝 通 。
課 程 綱 要 研 訂 過 程 中 重 視 多 層 面 人 員 代 表 的 參 與 之 外 ,
並 透 過 當 面 、 發 函 、 網 上 多 管 道 多 次 公 聽 會 以 博 諮 廣 採 , 而
且 透 過 學 校 課 程 模 擬 發 掘 和 解 決 問 題 。
第 三 節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的 主 要 特 色 在 於 職 場 需 求 專 業 導 向 , 旨 在 培 育 各 級 各 類 技 職 學 理 與 實 務 兼 備 的 人 力 資 源 , 並 以 職 業 道 德 、 人 文 素 養 與 情 緒 管 理 能 力 為 其 核 心 之 教 育 目 標 , 以 達 成 技 職 學 生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能 力 與 興 趣 之 教 育 功 能 。 而 技 職 教 育 的 課 程 決 定 , 是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先 決 條 件 。
就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理 論 方 面 , 楊 明 恭 、 高 明 敏 ( 民 8 3 ) 曾 進 行 探 討 , 就 哲 學 而 言 : 工 業 職 業 教 育 目 標 強 調 工 業 知 識 、 技 能 和 職 業 道 德 的 培 養 , 同 時 , 也 注 重 學 生 未 來 進 入 工 作 世 界 的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 就 心 理 學 而 言 : 則 須 以 如 何 教 的 觀 點 , 研 究 如 何 積 極 有 效 地 幫 助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和 學 生 學 習 方 式 。 在 社 會 學 方 面 : 黃 炳 煌 ( 民 8 0 ) 指 出 , 學 校 係 社 會 為 教 育 青 少 年 而 設 立 的 一 種 社 會 機 構 , 而 課 程 則 可 視 為 學 校 為 協 助 學 生 達 成 社 會 化 , 而 向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有 系 統 、 有 計 劃 之 學 習 經 驗 或 活 動 。 從 經 濟 學 的 層 面 看 :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提 供 就 業 市 場 所 需 的 人 力 , 以 及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 從 而 促 進 經 濟 的 成 長 。 從 學 理 的 延 伸 , 結 合 課 程 研 究 者 的 看 法 , 可 得 知 下 列 幾 種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林 俊 彥 等 , 民 8 9 c ) :
一 、 Tyler 的 課 程 目 標 模 式
T y l e r ( 1 9 4 9 ) 的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主 要 以 確 定 目 標 為 首 要 工 作 , 步 驟 為 目 標 、 內 容 、 組 織 與 評 鑑 。 對 於 以 技 能 課 程 為 主 的 學 習 活 動 , 採 用 目 標 模 式 較 易 達 到 熟 練 程 度 。 T y l e r 提 出 的
「 任 何 一 種 教 學 課 程 所 必 須 回 答 的 四 個 問 題 」 包 括 :
( 一 ) 學 校 應 該 追 求 那 些 教 育 目 標 ?
( 二 ) 我 們 要 提 供 那 些 教 育 經 驗 才 可 望 達 成 這 些 目 標 ?
( 三 ) 這 些 教 育 經 驗 如 何 才 能 有 效 地 加 以 組 織 ?
( 四 ) 我 們 如 何 才 能 確 定 這 些 目 標 正 在 被 實 現 ?
二 、 Finch & Crunkilton 的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此 模 式 包 含 三 個 階 段 , 而 每 個 階 段 亦 有 不 同 的 細 項 。 以 課 程 決 定 為 主 要 的 設 計 , 策 略 採 用 目 標 管 理 , 運 用 問 題 解 決 的 技 巧 , 發 現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 建 構 課 程 內 容 考 量 技 職 教 育 特 質 與 哲 學 思 想 , 過 程 運 用 任 務 分 析 等 ; 課 程 實 施 主 張 考 量 那 些 教 材 應 該 被 發 展 ? 為 什 麼 發 展 ? 由 誰 發 展 ? 在 什 麼 地 方 發 展 ? 什 麼 時 候 發 展 ? 其 細 項 依 序 為 :
( 一 ) 課 程 設 計:包 含 建 立 決 策 程 序、蒐 集 和 評 估 學 校 與 社 區 相 關 資 料 。
( 二 ) 建 構 課 程 內 容:包 含 利 用 策 略 決 定 內 容、課 程 內 容 的 篩 選 與 發 展 課 程 目 的 與 目 標 。
( 三 ) 課 程 實 施 : 確 定 和 選 擇 教 材 、 發 展 教 材 、 發 展 個 別 化 講 義 與 課 程 評 鑑 。
三 、 能 力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能 力 本 位 教 育 將 系 統 化 的 觀 念 運 用 在 教 學 過 程 上 。 注 重 學 生 個 別 化 學 習 的 差 異 , 其 教 育 目 的 是 要 達 成 預 先 設 計 的 能 力 標 準 , 所 以 將 課 程 設 計 模 式 分 為 準 備 、 發 展 與 改 進 三 個 階 段 , 如 圖 3 - 8 所 示 。 在 準 備 階 段 決 定 系 統 目 的 前 , 進 行 工 作 分 析 或 決 定 系 統 之 需 要 性 , 經 系 統 發 展 階 段 決 定 過 程 及 元 件 , 將 其 付 諸 實 施 。 在 改 進 階 段 為 評 量 系 統 的 輸 出 而 謀 求 改 進 策 略 , 並 加 以 實 施 及 修 正 。 康 自 立 ( 民 7 1 ) 、 翁 上 錦 ( 民 8 5 ) 指 出 其 步 驟 為 :
( 一 ) 建 立 課 程 目 標,此 課 程 目 標 必 須 敘 述 明 確,清 楚 地 表 達 當 學 生 完 成 該 課 程 之 後 能 具 有 什 麼 「 能 力 」。
( 二 ) 發 展 評 量 學 生 能 力 之 量 表,以 便 考 察 學 生 是 否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 三 ) 檢 測 教 學 環 境 與 學 生 之 學 習 型 態 與 個 別 差 異 等 。
( 四 )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
( 五 ) 實 施 教 學 , 實 施 前 應 作 小 型 教 學 實 驗 然 後 再 推 廣 。
( 六 ) 評 量 課 程 實 施 結 果 。
( 七 ) 根 據 評 量 謀 求 改 進 課 程 系 統 之 方 案 。
圖 3-8 技 職 教 育 能 力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資 料 來 源 : 林 俊 彥 等 , 民 89c, 頁 14)
四 、 職 業 群 集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張 國 照 所 提 工 業 職 業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草 案 ( 如 圖 3 - 9 ) 講 究 邏 輯 的 順 序 , 以 學 者 、 教 師 、 工 業 界 人 士 和 教 育 心 理 專 家 為 課 程 發 展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 注 重 課 程 的 資 源 、 發 展 的 程 序 和 參 與 人 員 。 以 需 求 評 估 為 起 點 , 考 慮 學 生 需 求 及 社 會 需 要 , 經 由 哲 學 與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發 現 做 為 篩 選 的 依 據 , 建 立 教 育 目 標 , 參 照 課 程 指 引 進 行 課 程 計 畫 , 根 據 學 生 行 為 的 改 變 擬 定 課 程 目 標 , 制 定 課 程 標 準 、 教 材 , 進 行 教 學 試 驗 、 修 正 教 材 、 印 製 出 版 , 形 成 一 個 循 環 ; 最 後 則 是 進 行 課 程 評 鑑 , 及 修 訂
準備階段 發展階段 改進階段
分析職能標準
描述施教對象
訂定課程內容 學習先決條件
設計課程前測
描述工作狀況
分析工作任務
訂定課程目標
訂定評量標準
規劃課程單元
決定單元順序
選擇教材內容
編排教學程序
完成教學計畫
進行教學
檢視教學與課 程目標相符性
繼續檢視課程 目標與工作相
符性
修正與試驗
不 合 時 宜 的 課 程 標 準 。
課 程 資 源 發 展 過 程 參 與 人 員
職業教育哲學
學習心理學
職業教育目標
課程計畫
課程目標
教材內容
教學實驗
修正試用
實驗學校試用
修正 需要評估
出版使用
評鑑 學生與社會
的需要
企業與科技 的結構
研究的新發現
行業分析 能力分析
課程指引
行為目標
實驗室或工 廠之設備
教學策略
職業教育標準
職業教育學者、教師、學 生、家長、教育行政人 員、課程與企業界顧問
職業教育學者、教師、教 育行政人員、課程與企業 界顧問
教師、課程與企業界顧問
職業教育學者、教師、學 生、教育行政人員、課程 顧問
圖 3 - 9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草 案
( 資 料 來 源 : 張 國 照 , 民 7 9 , 頁 1 1 1 )
課 程 設 計 階 段
就業市場調查
確立人力 資料
教育宗旨 技職教育目的 國家發展目的 社會經濟因素 學生需要因素
就業市場調查 資料 技職教育目的
設科發展性
教育宗旨 技職教育目的
課程理論 實徵調查研究
課程理論 行業分析 實徵調查研究
課程理論 實徵調查研究
開始
設科評估 資料蒐集
資料評估
設科規劃
確立課程目標
確立課程內涵
確立課程結構
課 程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課程資料部門
課程資料部門
課程資料部門
課程資料部門
課程資料部門
課程資料部門
課程資料部門 課程編
製階段
課程實 施階段
課程評 鑑階段
課程理論 地方工業特色 學校發展重點 學生個人需要
教學計畫 教案
形成性評量 總結性評量
CIPP評鑑模式
教材發展 教學媒體
實施教學
教學評量
課程評鑑
結束
各科教材、教學媒體發展 中心
學校各科
任課教師
課程評鑑部門
階段 來源或決策 過程 參與機構或人員
圖 3 - 1 0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資 料 來 源 : 李 大 偉 、 王 昭 明 , 民 7 8 , 頁 1 9 0 )
再 者 , 李 大 偉 、 王 昭 明 所 提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如 圖 3 - 1 0 ) 以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理 論 為 基 礎 , 參 考 國 內 外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及 歷 年 來 台 灣 工 業 職 業 教 育 課 程 修 訂 的 過 程 後 所 提 出 的 構 想 , 希 望 能 藉 此 建 立 一 套 適 合 台 灣 的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其 步 驟 為 :
( 一 ) 課 程 設 計 : 包 含 資 料 蒐 集 、 分 析 與 評 估 , 設 科 規 劃 與 評 估 , 確 立 課 程 目 標 、 課 程 內 涵 和 課 程 結 構 。
( 二 ) 課 程 編 製 : 包 含 發 展 教 材 、 教 學 媒 體 。
( 三 ) 課 程 實 施 : 包 含 教 學 計 畫 的 準 備 、 教 學 實 施 以 及 教 學 評 量 。
( 四 ) 課 程 評 鑑 : 包 含 教 學 評 鑑 、 學 習 評 鑑 以 及 雇 主 滿 意 度 調 查 。
五 、 行 業 分 析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技 職 教 育 所 培 育 的 實 務 專 門 人 才 必 須 符 應 企 業 職 場 人 員 之 工 作 內 涵 , 透 過 行 業 分 析 的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 培 育 產 業 科 技 人 員 工 作 內 涵 所 需 的 個 別 化 技 術 能 力 。
從 職 業 分 類 典 中 進 一 步 探 討 , 可 得 知 職 場 內 各 職 群 及 職
業 所 需 工 作 、 職 務 、 任 務 與 能 力 等 。 技 職 教 育 職 場 人 員 工 作
所 需 的 關 鍵 能 力 , 可 據 以 釐 清 能 力 組 群 及 其 教 學 目 標 , 因 此
各 行 各 業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的 核 心 專 門 能 力 必 須 整 合 相 關 文 科 和
相 關 理 科 , 並 傳 授 其 基 礎 、 進 階 以 及 專 精 科 目 , 以 建 構 整 體
課 程 設 計 , 其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如 圖 3 - 1 1 所 示 。
圖 3 - 1 1 技 職 教 育 行 業 分 析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3-10, 頁 17-18)
A
能力 element
技職教育職場人員工作 關鍵能力
能力組群 教學目標
相關 文科
相關 理科 核心專門
能力
基 礎
進 階
專 精 專
精 專
精 專
精
一 級
二 級
二 級 一 級
三 級 三
級
一 級
一 級
二 級
二 級
三 級
三 級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職 場 人 員 工 作 內 涵
職 場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F i e l d
職 群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C l u s t e r
職 業 Occupation
工 作 Job
職 務 duty
任 務 task A 產 業 科 技 工 作 內 涵 個 別 需 求
職 業 分 類 典
大 類 工 作 中 類 工 作 小 類 工 作 細 類 工 作
高 級 人 員 中 級 人 員 低 級 人 員 基 級 人 員
六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的 意 義 , 專 家 學 者 各 有 不 同 的 觀 點 及 論 述 , 有 的 認 為 它 是 一 種 教 育 哲 學 , 是 由 許 多 理 念 所 構 成 的 合 成 物 ; 有 的 則 認 為 它 是 由 許 多 相 關 因 素 與 策 略 所 形 成 的 課 程 模 式 。 E g g l e s t o n ( 1 9 8 0 ) 認 為 是 以 學 校 的 自 發 性 活 動 或 學 校 自 身 的 課 程 需 求 為 基 礎 的 發 展 過 程 。 S k i l b e c k ( 1 9 8 4 ) 則 將 其 定 義 為 學 校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課 程 方 案 所 作 的 計 畫 、 設 計 、 實 施 與 評 鑑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的 基 本 架 構 , 乃 為 經 由 學 校 本 位 精 神 提 供 學 校 適 度 的 專 業 自 主 空 間 , 以 利 學 校 依 據 本 身 的 特 質 ,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 據 以 研 究 發 展 符 合 學 校 、 社 區 、 家 長 與 學 生 需 求 的 課 程 , 以 因 應 廿 一 世 紀 高 科 技 時 代 、 多 元 化 技 術 人 力 的 需 求 ( 林 俊 彥 等 , 民 8 9 c )。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 係 以 時 代 變 遷 , 社 會 、 學 校 與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為 著 力 點 , 主 要 由 學 校 成 員 主 導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的 過 程 ; 學 生 是 主 動 建 構 學 習 的 個 體 , 老 師 不 但 是 課 程 的 執
行 者 , 同 時 也 是 課 程 的 研 究 者 、 發 展 者 , 應 隨 時 探 查 問 題 ,
依 照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 學 校 社 區 背 景 等 進 行 課 程 的 設 計 與 發
展 , 因 此 , 課 程 是 教 育 現 場 與 師 生 互 動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 整 理
歸 納 各 種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可 將 課 程 視 為 教 材 、 學 習 經 驗 、 目
標 導 向 或 有 計 畫 的 學 習 活 動 ; 綜 合 學 者 專 家 的 見 解 , 則 可 將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劃 分 為 五 類 , 如 表 3 - 4 所 示 , 其 中 可
發 現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的 形 成 架 構 , 乃 植 基 於 一 般 技
職 、 能 力 本 位 、 職 業 群 集 與 行 業 分 析 課 程 發 展 等 模 式 ( 林 俊
彥 等 , 民 8 8 )。
表 3 - 4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之 形 成 架 構
一 般 技 職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能 力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職 業 群 集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行 業 分 析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基
本 條 件
策 略 性 目 標 決 定 課 程 內 容 。 蒐 集 及 評 估 課 程 內 容 。
注 重 學 生 個 別 需 求 。
符 合 工 作 職 場 內 容 。
注 重 行 職 業 結 構 。
分 析 職 業 共 同 性 。
注 重 職 場 人 員 工 作 分 析 。 整 合 工 作 核 心 關 鍵 能 力 。
注 重 學 校 本 身 發 展 特 色 。 主 動 評 估 學 校 、 社 區 、 家 長 和 學 生 所 需 求 的 課 程 。 發
展 過 程
計 畫 、 設 計 、 發 展 、 實 施 、 評 鑑 。
分 析 工 作 需 求 、 瞭 解 學 生 特 質 、 擬 定 教 學 策 略 。
分 析 工 作 職 群 、 確 定 職 務 及 基 本 技 能 、 進 行 教 學 、 目 標 與 內 容 分 析 。
根 據 職 業 分 類 典 分 析 職 場 、 職 群 、 職 業 、 工 作 等 內 涵 。
以 學 校 為 中 心 、 以 社 會 為 背 景 , 透 過 中 央 、 地 方 與 學 校 三 者 權 力 責 任 的 再 分 配 , 結 合 校 內 外 資 源 與 人 力 , 進 行 學 校 課 程 的 計 畫 、 實 施 與 評 鑑 。
特
色
重
點
強 調 發 展 過 程 。 採 用 各 種 策 略 考 驗 課 程 目 標 與 內 容 。 注 重 資 訊 及 資 料 的 蒐 集 分 析 。 課 程 目 標 兼 顧 一 般 性 可 量 測 之 行 為 目 標 。 強 調 整 體 課 程 的 形 成 性 與 總 結 性 評 鑑 。
教 學 目 標 強 調 明 確 的 、 可 量 度 的 及 實 際 行 為 三 條 件 。 有 系 統 的 進 行 能 力 分 析 。 學 習 成 果 以 學 生 表 現 的 行 為 為 依 據 。 注 重 個 別 化 教 學 。
教 學 課 程 強 調 學 生 的 學 習 。 教 學 成 果 相 同 時 , 學 生 學 習 時 間 可 不 同 。
重 視 各 相 關 職 業 的 共 通 性 分 析 與 所 需 入 門 工 作 技 能 。 重 視 相 關 群 集 職 業 界 定 。 注 重 工 作 職 群 的 分 析 , 涉 及 設 科 系 規 劃 之 探 討 。
重 視 產 業 科 技 工 作 內 涵 個 別 需 求 。 從 職 業 工 作 分 類 中 分 析 高 、 中 、 低 、 基 級 技 術 人 員 能 力 。 分 析 職 場 人 員 工 作 能 力 , 得 到 能 力 組 群 和 教 學 目 標 。
學 校 是 自 我 引 導 、 發 展 、 創 造 的 教 育 改 革 主 導 者 。 由 傳 統 的 由 上 而 下 的 行 政 模 式 , 轉 換 為 由 下 而 上 的 課 程 發 展 模 式 。 學 生 是 建 構 學 習 的 個 體 , 老 師 是 主 要 課 程 的 執 行 者 、 發 展 者 、 研 究 者 。
隨 時 依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 學 校 社 區 背 景 進 行 課 程 的 設 計 與 改 革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是 分 享 式 的 決 策 , 是 教 育 現 場 與 師 生 互 動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
( 參 考 資 料 : 林 俊 彥 等 , 民 8 8 , 頁 1 0 9 )
第 四 節 技 專 校 院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決 定 流 程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 係 指 各 校 在 法 規 授 權 範 圍 內 , 衡 量 學 校 條 件 及 可 用 資 源 , 針 對 學 生 需 求 和 社 會 需 要 , 所 發 展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 以 學 校 為 基 地 、 以 科 系 為 單 位 的 課 程 。
學 校 是 最 接 近 學 生 的 學 習 環 境 , 應 該 最 了 解 學 生 的 需 求 , 所 以 應 當 擔 負 起 課 程 發 展 的 重 責 大 任 。 技 職 體 系 課 程 規 劃 依 此 精 神 , 倡 導 「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 以 學 校 為 基 地 、 以 院 科 系 為 單 位 」 的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發 展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的 基 本 精 神 , 乃 是 經 由 提 供 各 校 適 度 的 專 業 自 主 空 間 , 並 利 用 學 校 本 身 發 展 的 特 性 ,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 發 展 符 合 學 校 、 社 區 、 家 長 和 學 生 需 求 的 課 程 , 以 因 應 新 世 紀 高 科 技 、 多 元 化 技 術 人 力 的 需 求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係 以 時 代 變 遷 、 社 會 、 學 校 與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為 著 力 點 , 主 要 由 學 校 成 員 主 導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的 過 程 ; 學 生 是 主 動 建 構 學 習 的 個 體 , 老 師 不 但 是 課 程 的 執 行 者 , 同 時 也 是 課 程 的 研 究 者 、 發 展 者 , 應 隨 時 探 查 問 題 , 依 照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 學 校 社 區 背 景 等 進 行 課 程 的 設 計 與 發 展 , 因 此 , 課 程 是 教 育 現 場 與 師 生 互 動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 張 嘉 育 , 民 8 8 )。
課 程 雖 有 不 同 的 定 義 , 技 職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文 件 主 要 為 課
程 計 畫 和 教 學 計 畫 , 其 架 構 如 圖 3 - 1 2 所 示 , 技 職 學 校 在 發 展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時 , 宜 以 學 生 未 來 發 展 需 求 為 目 標 及 現 有 能 力
為 基 礎 , 並 應 結 合 業 界 職 場 、 上 下 層 級 學 校 、 相 關 校 外 人 士
共 同 參 與 來 發 展 , 避 免 過 去 全 然 以 校 內 教 師 為 主 體 的 發 展 方
式 。 另 為 使 發 展 出 來 的 課 程 文 件 能 實 際 落 實 , 技 職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宜 儘 量 透 過 學 校 組 織 體 制 來 發 展 ( 李 隆 盛 等 , 民 9 2 )。
圖 3-12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的 基 本 架 構
( 資 料 來 源 : 李 隆 盛 等 , 民 92, 頁 4)
一 、 學 校 層 次 的 課 程 決 定 流 程
課 程 依 地 域 或 組 織 、 機 構 的 層 次 分 , 大 致 如 圖 3 - 1 3 所 示 , 各 層 次 的 中 心 是 學 生 , 可 分 為 由 「 分 析 ( A n a l y s i s )、 規 劃 ( P l a n )、
實 施 (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 和 評 鑑 ( E v a l u a t i o n )」 組 成 的 A P I E 四 階 段 。 學 校 層 次 的 A P I E 各 階 段 工 作 要 項 如 下 :
全 校 教 育 目 標
各 院 系 科 教 育 目 標
各 科 目 教 學 目 標
師 資 教 材 教 法 評 鑑
教 學 單 元
學 習 活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