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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4-A 跋語 卷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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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并凡例)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夫萬法唯識。雖驅鳥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 義。有教無觀故也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不明心外無 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 現。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一以貫之。紛而不雜。
賾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鈍者既望洋而 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 歸。賴有開蒙問答。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伽顯揚諸 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 之證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已明。觀道未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 響。力陳五觀。冠罩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飡。適二三同 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 更衍繁文。秪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凡例。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 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 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 機。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 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己。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 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 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已。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 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 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 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 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 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
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 執內自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 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無實 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 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 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 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 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 唯識實性故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四行唯識。五果 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虗。
識表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 分內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
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 見之末。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 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在 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所之劣。但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 識也。五遣相證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 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 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云。如前所說 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
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 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 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 論文。即是釋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為體。即是二空 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 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 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以為 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 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 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 提。如說思惟。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
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 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 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因 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 小乘解。不信大乘。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 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 謗。以此惡業。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隨 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 毀謗大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 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提控精䆳。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 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護。願脫茲 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 即出家。專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 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 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 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 者。法師之諱。親遊西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以此 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 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 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即法 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
所依故。復是所證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 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 十真如。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知。天親菩薩造三十 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諸 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 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 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 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執。
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 障。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 實觀之力也。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 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 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 外境亦如識之非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心境俱有。不知 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 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 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 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他起 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 別。乃捨濫留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此即一類菩薩。依 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體定
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 明八識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 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來藏心 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 八識。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 侔。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別。體用俱 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 體。則相各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二義。一者遣相證性 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攝末 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
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 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復言染 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 以但說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 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劣。非 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 釋。于唯識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響故。名之為實。
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
初中二。初托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 自釋。
△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中二。
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 等是也。聖教說有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一來等。蘊 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 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計為實。聖教知由 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 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 假說之我也。實德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蘊處界等。謂 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 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 設命者之名。斷分別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名。乃至斷 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 設十二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 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 子也。識之為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證是識體。相見二 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 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 自證而起。則用不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識言亦攝心 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
(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虗妄)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 妄)。緣此(似我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心似 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 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鏡 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
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
不對執心。即非徧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 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 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 識亦無。是減損謗。今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 名為有。非實有也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義。亦得名有 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 略釋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 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
初別破六師三計。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
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 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 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 三執。即獸主及徧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 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一(有情)作業時。一切
(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
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相 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業一(有情)受果時。與 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 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 過。今牒破云理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若仍屬 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一切(有情之)我(體)合 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 之義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則便)。如[(索- 糸)/石/木]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 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 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 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 非一也。初別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 所成。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云。色身 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 想行三蘊也。前六識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待八緣生。
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 緣四緣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 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不 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 故。量云。餘行餘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初破即蘊 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 空為我耶。
△三破非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許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
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 彼所執實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 等。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為。今非即 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 非我。而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 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 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
若是我見所緣境者(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如 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 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 解。次破若是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顛倒。則應反 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
我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
以其有所緣故。喻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分。決定不能緣 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已。豈心外果有實 我。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 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非心外 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豈真有實我 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 相分色。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 非性境。故今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 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
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 自)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 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 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
(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 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等)蘊相(托為本 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 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 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 知。
△二判其有無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 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
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 竟)。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 受果釋。三約生死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 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 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 前。後若如前。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後既有憶識 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 計。恐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 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 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
謂唯是無覆無記。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切法。謂前 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 因。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
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後申明 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 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 造有受。則有變易。應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 行種子互為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須別執實我 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 說生死輪迴。常如虗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所以)。輪迴諸趣
(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 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 名有漏。故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 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 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 向此論文隨義觀察。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縱令持戒 坐禪。廣學博聞。我見未伏。秖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
初破外道。二破餘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 破順世師論。初又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 十三)法(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 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 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聲。二觸。三色。四 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 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 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以體用 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 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 軍林。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薩埵等三即大 等故。應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 例亦爾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非常。然彼謂能成 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 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 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 性。是一而不相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三體既遍。三能 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 彼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 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 等之)相(則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應如(三事之)體(則亦)。顯然有三(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 云三合成三)。故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 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一(類)故。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己宗者。彼計薩埵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 摩體故。又三是別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 總。是一非三也。
△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則)。應如未變(時一般。)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
(事)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 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 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 總相。是則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合)雜(沓而)難(了)知。故(唯)見(是)一者。既有 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
相。應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 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則)。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因
(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諸大。諸根差別(一一)皆不得成。若爾(則)。一根應得一切 境。或應一境(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 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 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別故。初 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 達諸法無性。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融。彼方妄計心外 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之境)。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 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 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 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
(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
二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平聲)。四大有句 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 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 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鳥飛 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
初中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四破諸句無礙 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 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 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 是常。或是無常。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之。先立二量。
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 量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 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
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
有有質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 法。非實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云。汝 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 心心所。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 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地水 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 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 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破彼所 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 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 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應非無 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 句義。既皆不成。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
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 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 相分以為所緣。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見實水。何以不 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地等(喻。)應是無常(宗)。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
(喻。)非(大)有(句攝之)實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
(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許(大有性)非無故(因。)如實德等(喻。)
若(大有性)離(於)實等(有法。)應非(是大)有性(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 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
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 易可知。如有非無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大有是能 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 以有之。則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而無別有性以有之。
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一箇大 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 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唯妄計度而已。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亦(并)非實德業(上之同異)性(既)。異(於)實等(之體別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
(之體。非實體)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 性。故今破云。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云。異實德業 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以)。異實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各無同異也)。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
實德業是有法。即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蓋 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 矣。若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 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業 矣。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 應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地等。蓋同異 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
地若離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 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 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 是別有。若然。則應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過。今既如實 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 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
應離非實德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外。既別無非同異性。
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彼許實 等現量所得(今)。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可實有
(耶。)設(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彼自)許(是)所知故(因。即是 意識非量所緣。喻)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彼)緣(此)實(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緣(於)離識實句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但與)
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緣)德(句)智等(喻。)廣說乃至(彼)緣和合(句之)智(是有法。)
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喻)。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 矣。初正破竟。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 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 生樂)欲或(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己唯)一(大自在天為)因(之)論(又)。或欲及 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 應生。具諸功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一因。則欲及緣亦 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 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 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 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五)明論(中)聲(論是)常(以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 聲(性)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之)聲(是有法。既)許能詮(表)故(因。)應非常住(宗。)如所 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餘(一切)聲(是有法。)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 眾緣故(因)。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極微(是)實(是)常(是)。能生(於)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 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 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生 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蟻行等(喻。)體應非實(宗)。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 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於)因量(便)。應(仍)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 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
便違自執者。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
(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自(體之極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麤者。則此果色。
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 果色成麤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一宗。因云。處 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 麤。非眼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 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
破曰。若是。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 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 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一。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
受水。藥之入銅。寧不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 藥。次縱破曰。或應受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可離則 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以)。彼(分)此(分體是)一故。彼(分)應如此
(分。若汝)不許(得一切者。便)違(體一之)理(若汝)。許(得一切。)便違(世間之)事。故彼所執。
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 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 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 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亦 違世間(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
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 故。如己滅無。體不可得。便違(所執)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 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
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 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 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其)。體(必)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但不成故。勿一切 法皆同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
勿一切法皆可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 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 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 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
或以非異表一可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 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 論。
又非一異(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
矯(強)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 切法緣生無性。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彼既妄執諸法 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但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 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 了知心外無法。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謂 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 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 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 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 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
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標列。二別破。今初。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 執有對是極微成。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唯是識變。初又 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
二約方分有無破。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 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 集成有對色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 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 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見(身)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 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 不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既無質礙)。應(亦)
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既)。執(所成)有對(果)色即諸極微。
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應(有對色亦)無障隔。若(許)爾(者)。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
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 破無方分云。極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 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 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 識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而現。由是五識。即 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 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 色法。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有對色。如上推 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
以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 況。初又四。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 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 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 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能引生似自識 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 似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 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 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 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和合物)相(之)。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
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 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
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此識上無(有)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
有(一)和合(之)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 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時(一般)色等極微(決)。非五識
(所緣之)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
各別有和合相。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異。則和合時。
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 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 之義。二支無闕。故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
(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等)相(之)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 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之)識(能)。緣
(極微)細相(之)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則)。一識應(可)緣 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 別。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已捨本相。
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 識。得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 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為(五識真)所緣緣(以)。見(分)託彼(似色而)生(即變)。帶 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 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量(之)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 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又)。諸(修)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 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 中所說極微。不過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極微。不過依假 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 想事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實 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可說為 真實色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 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短)等(形。析 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有)動(轉)
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別)有(一種)色(法。)
非(青黃等)顯(色。)非(長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
理亦不然。此(一種色。)若(言)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無
(可)表示。不應名表。又(風是觸微。)觸(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無記)。類 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 圓等。亦名假色。其聲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而已。
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
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 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 也。
△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便非實故。
外有對色。前已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識(上。)變似(音)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