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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校補助金額最 高新臺幣五十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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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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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補助項目及說明 補助基準

教育部主管學校 地方政府(含其所屬 學校)

一、營造學校多元文 化環境之設備或 設施:補助學校 設置多元文化學 習體驗空間或語 文學習情境教 室,購置相關圖 書、器具、服 飾、文物以營造 多元文化環境氛 圍。

一、每校補助金額最 高新臺幣五十萬 元。

二、本補助以五年內 未獲本署補助者 為限。

一、每一地方政府最 高補助上限為二 百萬元(以供所屬 學校申請為限)。

二、每校計畫經費最 高新臺幣五十萬 元。

三、本補助以五年內 未獲本署補助者 為限。

二、實施新住民子女 華語補救課程:

對於新住民子女 曾在國外居住數 年後返國就學缺 乏基礎華語表達 溝通能力者,由 學校聘請教師以 課程或營隊方式 對學生進行華語 補救課程,必要 時得聘請通譯助 理人員提供師生 間溝通時之即時 翻譯,協助其語 言學習。學校亦 得就近引進家長 擔任通譯助理人

視新住民子女需求得 專案申請,補助基準 準用地方政府(含其 所屬學校)實施華語 補救課程。

一、地方政府主管學 校,每次每班寒 假至多二十節、

暑假至多八十 節、第一學期及 第二學期至多各 七十二節為計算 基準,依實際需 求於各期別間彈 性調整運用,同 意學校可將節數 依實際需求集中 學期初開始上 課;營隊每梯次 至多五天,每天 課程至多六節。

二、相關費用規定如 下:

(2)

員,補助通譯助 理人員費用,共 同協助該類學生 學習。

(一)鐘點費:

1.學期中週一至 週五第七節以 前:國小每節 新臺幣三百二 十元;國中每 節新臺幣三百 六十元;高中 職每節新臺幣 四百元。

2.學期中週一至 週五第七節以 後、週六、週 日及寒暑假:

國小每節新臺 幣四百元;國 中每節新臺幣 四百五十元;

高中職每節新 臺幣五百元。

(二)通譯助理人員 費每節以現行 勞動基準法所 訂每人每小時 最低基本工資 支給。

(三)交通費:依各 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縣

(市)政府規 定覈實支付,

每人每月最高 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

(四)教材費:按鐘 點費節數計 算,每節補助 教材費新臺幣

(3)

四十元。

(五)勞保費:依勞 工保險相關規 定計算。

(六)提撥勞退金:

依勞退金提撥 相關規定辦 理。

(七)健保費:每週 工作時數十二 小時以上者,

得編列本項經 費。

三、辦理教師新住民 多元文化研習:

培養多元文化教 育種子教師,助 益校園多元文化 氛圍營造。

每校補助金額最高為 五萬元。

依各地方政府新住民 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 比率計列,每一地方 政府補助總額以計畫 經費新臺幣三萬元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之原 則。

四、辦理新住民多元 文化活動或拍攝 多元文化教育議 題微電影:辦理 新住民多元文化 或國際日活動或 拍攝多元文化教 育議題微電影,

提升多元文化之 校園能見度,促 進文化融合與交 流。

每校補助金額最高為 十五萬元。

依各地方政府新住民 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 比率計列,每一地方 政府補助總額以計畫 經費新臺幣三萬元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之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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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印、購置或研 發多元文化教材 或其他學科材 料:編印多元文 化教材、手冊或 結合多元文化教 育之學者專家與 教師研發多元文 化教材。

每校補助金額最高為 十五萬元。

依各地方政府新住民 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 比率計列,每一地方 政府補助總額以新臺 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 十萬元之原則。

六、實施諮詢輔導方 案:

(一)諮詢服務:學 校得與民間團 體合作,由民 間團體提供新 住民及其子女 諮詢輔導,或 到家庭輔導訪 問。

(二)小團體活動:

透過小團體活 動方式提升新 住民子女自我 認同,輔導其 在學校之生活 適應與學習適 應,接納、關 懷及尊重不同 族群。

新住民子女人數十五 人至六十人之學校,

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 臺幣二萬五千元;六 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之學校,每校計畫經 費最高新臺幣四萬 元;一百二十一人以 上之學校,每校計畫 經費最高新臺幣六萬 元。

新住民子女人數十五 人至六十人之學校,

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 臺幣二萬五千元;六 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之學校,每校計畫經 費最高新臺幣四萬 元;一百二十一人以 上之學校,每校計畫 經費最高新臺幣六萬 元。

七、辦理教學支援人 員增能培訓及相 關專業成長:辦 理初、進階增能 培訓及已在職之

專業社群每校補助金 額,每年最高為三萬 元。

一、教學支援人員資 格培訓班:

(一)每班核定經費 以三十二萬元 為原則。

(5)

教支人員回流教 育培訓,以因應 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新 住民語文課程之 實施。

(二)學員語文國別 不同時,得增 加分組教學組 別,每一組別 需求二人(含) 以上,每增一 組別得增加核 定五萬元,至 多增加二十萬 元。

二、教學支援人員進 階班:

(一)每班核定經費 以二十五萬元 為原則。

(二)學員語文國別 不同時,得增 加分組教學組 別,每一組別 需求二人(含) 以上,每增一 組別得增加核 定五萬元,至 多增加二十萬 元。

三、教學支援人員回 流教育班:每班 核定經費以十萬 元為原則。

四、專業社群(成立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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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新住民語文社 群,分區域辦理 公開觀課、教學 觀摩、心得分 享):依各地方政 府新住民子女人 數占全國百分比 率計列,每一地 方政府補助總額 以計畫經費新臺 幣三萬元至新臺 幣六十萬元之原 則。

八、辦理親職教育研 習:聘請專家學 者,系統性協助 新住民認識自己 及了解子女之發 展,增進為人父 母之知識及技 巧,改善親子關 係。

新住民子女人數十五 人至六十人之學校,

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 臺幣二萬五千元;六 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之學校,每校計畫經 費最高新臺幣四萬 元;一百二十一人以 上之學校,每校計畫 經費最高新臺幣六萬 元。工讀費以現行勞 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 小時最低基本工資支 給。

新住民子女人數十五 人至六十人之學校,

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 臺幣二萬五千元;六 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之學校,每校計畫經 費最高新臺幣四萬 元;一百二十一人以 上之學校,每校計畫 經費最高新臺幣六萬 元。工讀費以現行勞 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 小時最低基本工資支 給。

九、辦理新住民語文 樂學活動:利用 彈性課程、假日 或社團活動時 間,實施方式如 下:

每校課程教學及營隊 活動各項補助金額最 高為八萬元,補助基 準準用地方政府(含 其所屬學校)。

一、地方政府主管學 校課程教學及營 隊活動各項補助 金額最高為八萬 元。

二、支用項目: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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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教學。

(二)營隊活動。

(三)親子共學。

人員鐘點費、勞 健保、補充保 費、交通費、教 材費、印刷費及 雜支(辦理營隊另 增加補助場地佈 置費及誤餐費)。

三、樂學課程授課鐘 點費支給標準如 下:

(一)教學支援師資 (國小/國中高 中標準)三百二 十元/三百六十 元。

(二)假日內聘編制 內協同教師(國 小/國中/高中 標準) 四百元/

四百五十/五百 元。

(三)平日內聘編制 內協同教師(國 小/國中/高中 標準) 三百二 十元/三百六十 元/四百元。

十、推動新住民語文 課程:補助推動 國民中小學新住 民語文開課經 費,包括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鐘點 費、交通費、教

一、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授課鐘點費:

補助國民小學每 節新臺幣三百二 十元,國民中學 每節新臺幣三百 六十元;有關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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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指導教師鐘點 費及遠距教學陪 讀人員工作費,

以協助地方政府 落實新住民語文 課程。

健保經費依相關 規定支給。

二、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交通費:補助 新住民語文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交 通費,非跨校每 人每學期二千 元,跨校每人每 學期三千元。

三、教學指導教師鐘 點費:補助國民 小學每節新臺幣 三百二十元,國 民中學每節新臺 幣三百六十元。

四、遠距教學陪讀人 員工作費:以現 行勞動基準法所 訂每人每小時最 低基本工資支 給。

十一、補助新住民子 女教育行政人 力:補助地方 政府行政人力 辦理新住民子 女教育工作。

每一地方政府最高補 助五十五萬元。

十二、補助新住民語 語文教學

每一地方政府最高補 助為四十萬元。

(9)

(育)輔導 團:補助地方 成立新住民語 語文課程與教 學輔導團籌備 及其團務運 作。

十三、辦理新住民子 女職業技能精 進訓練。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 校每班補助金額 最高為二十萬 元。每校至多補 助二班為限。

二、補助項目基準準 用地方政府。

一、地方政府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每校 每班補助金額最 高為二十萬元。

每校至多補助二 班。

二、支用項目:授課 鐘點費、諮詢 費、實習材料 費、工作費、工 讀費、印刷費、

國內旅費、短程 車資、運費、膳 費、保險費、場 地使用費、全民 健康保險補充保 費、臨時人員勞 健保費、臨時人 員勞工退休金、

設備使用費、雜 支。

三、課程授課鐘點費 支給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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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聘業界師資 八百元。

(二)假日內聘編制 內教師五百元

(三)平日內聘編制 內教師四百元

。 十四、補助辦理新住

民語文活動。

一、補助項目為人事 費、鐘點費、工 作費、出席費、

交通費、材料 費、印刷費、場 地使用費、雜支 及其他相關設 施、設備費。

二、補助基準如下:

教育部主管之學 校,每案最高十 萬元。

一、補助項目為人事 費、鐘點費、工 作費、出席費、

交通費、材料 費、印刷費、場 地使用費、雜支 及其他相關設 施、設備費。

二、補助基準如下:

地方政府所主管 學校,每案最高 十萬元;地方政 府辦理全縣(市) 性活動,最高三 十萬元;總計最 高為一百萬元。

十五、辦理新住民子 女國際職場體 驗活動。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 校每生補助金額 最高為三萬元。

二、補助項目基準準 用地方政府。

一、地方政府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每校 每生補助金額最 高為三萬元。

二、補助項目為機 票、生活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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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交通費、

職場體驗翻譯費 用,其額度不得 超過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 定。

備註:各補助項目未規定支用用途及基準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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