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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及附表八、附表十五、附表十 五之一、附表十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三修正附表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票券金融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 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 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 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 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 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 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 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 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姓名、
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 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及配發 員工紅利情形:(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 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 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 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 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 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 上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 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 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 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 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 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 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 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 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 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 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
揭露於票券金融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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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 成、職責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
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其 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 二之二之二)
(七)票券金融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 二之三)
(八)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 露其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 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 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 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 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4.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 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
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
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
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
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 失金額。
5.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 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 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 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 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 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 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 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 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 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票 券金融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 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附表三之ㄧ)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 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 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 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 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
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票券金融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
再繼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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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 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 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
及票券金融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 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 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 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無法信賴票券金 融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 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 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 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 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 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 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 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 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票券金融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 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 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 果加以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
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
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3 所規定事項函 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 十日內函復。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 露。
七、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 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 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 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 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 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 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 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 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 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 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十、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 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 比例。(附表五)
第二十二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 逐項載明。
第二十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 內容。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
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
補充資料者,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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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辦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附表一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或 註冊地 姓 名
選(就) 任
日 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 2)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現 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 在持有股
份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3)
目前兼任本 公司及其他 公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他主 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 2:填列首次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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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商務、法務、
財務、會計或 公司業務所須 相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校 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與 公司業務所需之國 家考試及格領有證 書之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
商 務 、 法 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 業務所須之 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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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票券金融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票券金融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票券金融公司之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 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票券金融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票券金融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附表一之一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公 司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 姓名 選(就) 任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
份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2)
目前兼任其 他公司之職
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應包括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公 司 主 管 資 料 , 以 及 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票券金融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 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註 1】
(二)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三)最近
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曾出現稅後虧損者
。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 虧損者,不在此限。【註2】
(四)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3】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4】
四、
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註 1】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 103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期授 信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如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 10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
但 10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註 3】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於 103 年 1 月至 103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 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103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 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102 年 11 月、12 月及 103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 別揭露方式。
【註 4】
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103 年度年報為例,103 年度期間內,假設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等三個月份,發生
各月份全體董事平均設質比率均大於 50%者,應揭露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之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 董事酬金;另如監察人發生任三個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則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監察 人酬金。
※全體董事每月平均設質比率:全體董事設質股數/全體董事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全體監察人每月平均 設質比率:全體監察人設質股數/全體監察人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G 等七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11)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 (H)(註 7)
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 新股股數
(註13)
本公 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
B、C、D、
E、F 及 G 等七項總 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 例(註 11)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 (H)(註 7)
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 新股股數
(註13)
本 公 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公司(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公司(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註 10) J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下表(3-1)或(3-2)。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 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 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 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公司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 填列附表十五。
註 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0: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 票券金融公司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公司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 13: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司(註 5)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公司(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註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
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票券金融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 金。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票券金融公司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 票券金融公司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 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 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 權憑證數額
(註5)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股數(註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公司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 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 權憑證數額
(註5)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股數(註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公司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公司(註 7)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註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 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 不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 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公司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 6: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7: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10:a.本欄應明確填列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
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公司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11: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附表二之二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票券金融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 及訴訟事宜等問題?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 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三)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 控管機制及防火牆機制?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設置獨立董事?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三、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四、資訊公開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本公 司之公司治理資訊?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 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票券金融公司資訊之蒐 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 票券金融公司網站等)?
五、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設置提名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 會?
六、請敘明本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七、其他有助於瞭解本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 情形、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票券金融公 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及社會責任等):
八、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敘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 情形:(註 2)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2: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附表二之二之二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
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3) 是 否 摘要說明(註2)
一、落實公司治理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以及檢討實 施成效?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定期舉辦社會責任教育訓練?
(三)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專(兼)職單位,並 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及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
(四)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訂定合理薪資報酬政策,並將員工績效考核 制度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及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 制度?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 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
(三)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執行溫 室氣體盤查、制定票券金融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 略?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 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3) 是 否 摘要說明(註2)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依照相關法規及國際人權公約,制定相關之 管理政策與程序?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建置員工申訴機制及管道,並妥適處理?
(三)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工 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
(四)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建立員工定期溝通之機制,並以及以合理方 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五)票券金融公司是否為員工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六)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就研發、採購、作業及服務流程等制定相關 保護消費者權益政策及申訴程序?
(七)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票券金融公司是否遵循相關法規 及國際準則?
(八)票券金融公司與供應商來往前,是否評估供應商過去有無影響 環境與社會之紀錄?
(九)票券金融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之契約是否包含供應商如涉及違 反其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且對環境與社會有顯著影響時,得隨 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四、加強資訊揭露
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處揭露具攸關性 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有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 形: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企業社會責任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
七、票券金融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如有通過相關驗證機構之查證標準,應加以敘明: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 2:票券金融公司已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摘要說明得以註明查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方式及索引頁次替代之。
註 3:非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附表二之二之三
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評估項目 運 作 情 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註2)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 經營之政策、作法,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承諾 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 於各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 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
(三)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 則」第七條第二項各款或其他營業範圍內具較高 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採行防範措施?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並 於其與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中明訂誠信行為 條款?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企業誠 信經營專(兼)職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 執行情形?
(三)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 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
(四)票券金融公司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有效的 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定 期查核,或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
(五)票券金融公司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內、外部 之教育訓練?
評估項目 運 作 情 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註2)
是 否 摘要說明
三、票券金融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一)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 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 之受理專責人員?
(二)票券金融公司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 作業程序及相關保密機制?
(三)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 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四、加強資訊揭露
票券金融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 露其所訂誠信經營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有本身之誠信經營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票券金融公司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票券金融公司檢討修正其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等情形):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2:非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附 表 八
股 權 分 散 情 形
每股面額 元 年 月 日 持 股 分 級 股 東 人 數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1 至 999 1,000 至 5,000 5,001 至 10,000 10,001 至 15,000 15,001 至 20,000 20,001 至 30,000 30,001 至 50,000 50,001 至 100,000 100,001 至 200,000 200,001 至 400,000 400,001 至 600,000 600,001 至 800,000 800,001 至 1,000,000 1,000,001 以上自行視 實際情況分級
合 計
特 別 股
每股面額 元
年 月 日
持 股 分 級 股東人數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自行視實際情形分級 合 計
附 表 十 五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認 股 權 憑 證 可 認 股 數 前 十 大 員 工 之 姓 名 、 取 得 及 認 購 情 形
年 月 日
項目
職稱(註 1)
姓 名
(註 1)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已執行(註 2) 未執行(註 2)
已 執 行 認 股 數 量
已執行 認 股 價 格
已執行 認 股 金 額
已執行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未 執 行 認 股 數 量
未執行 認 股 價 格
未執行 認 股 金 額
未執行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經
理 人
員
工 (註 3)
註 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取得及認購情形。
註 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 3: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
附 表 十 五 之 一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前 十 大 之 員 工 姓 名 、 取 得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1)姓 名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數 量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已解除限制權利(註
2)
未解除限制權利(註2)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經
理
人
員 工 (註 3)
註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 式揭露其獲配或認購情形。
註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3: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附 表 十 九
(1)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資 料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 3)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持 到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 限 制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 淨 額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無 形 資 產 - 淨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銀 行 暨 同 業 拆 借 及 透 支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 淨 額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應 付 款 項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
負 債
應 付 公 司 債 特 別 股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負 債 準 備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額 分配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 3)
年 年 年 年 年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股 本 分配前 分配後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其 他 權 益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票券金融公司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最近五年度之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五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財務資料。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 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簡明綜合損益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2)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收 入
減 : 利 息 費 用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 收 益 各 項 提 存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稅前淨利
所 得 稅 ( 費 用 ) 利 益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本 期 淨 利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本期淨利(淨損) 本期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 額
淨利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
淨利歸屬於非控 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淨 利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
綜合損益總額歸 屬於非控制權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 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停業單位損益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2)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資 料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註 3 )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收 款 項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金 融 資 產 採 權 益 法 之 股 權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 註 2 )
無 形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銀 行 暨 同 業 拆 借 及 透 支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特 別 股 負 債
應 付 款 項
應 付 公 司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股 本 分配前
分配後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金 融 商 品 之 未 實 現 損 益
累積換算調整數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股東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 否,應予註明。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簡明損益表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2)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各 項 提 存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前損益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後損益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非 常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 稅 後 淨 額 ) 本 期 損 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 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停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附 表 二 十
(1)財 務 分 析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3)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平均持有票、債券日數 逾期授信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資產報酬率(%)
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占權益比率 成長
率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授 信總餘額之比率
營運 規模
資產市占率 淨值市占率
保證及背書票券市占率 各類票、債券發行及首次買 入市占率
各類票、債券交易市占率
資本 適足 性
資本適足率 合格自有資本 風險性資產總額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 總額之比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票券金融公司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公司個體財務比率分析。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 5 個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財務資料。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票券金融公司並應將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度財務資料併入分析。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2) 逾期授信比率=逾期授信(含催收款)/授信總額(含催收款)。 (3) 總資產週轉率=收益額(註5)/平均資產總額。
(4) 員工平均收益額=收益額(註5)/員工總人數。
(5) 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獲利能力
(1) 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2) 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權益總額。
(3) 純益率=稅後損益/收益額。(註5)
(4) 每股盈餘=(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損益-特別股股利)/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註6)
3.財務結構
(1)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註7)/資產總額。
(2) 不動產及設備占權益比率=不動產及設備淨額/權益總額。
4.成長率
(1) 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 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5.現金流量(註8)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應付商業本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應付款項)。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現金股利)。
6.營運規模
(1) 資產市占率=資產總額/全體票券金融公司資產總額。
(2) 淨值市占率=淨值/全體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總額。
(3) 保證及背書票券市占率=保證及背書票券餘額/全體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保證及背書票券總餘額。
(4) 各類票、債券發行及首次買入市占率=各類票、債券發行及首次買入金額/全體票券金融公司各類票、債 券發行及首次買入總金額。
(5) 各類票、債券交易市占率=各類票、債券交易金額/全體票券金融公司各類票、債券交易總金額。
7.資本適足性
(1) 資本適足率=合格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2) 合格自有資本=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
(3) 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4)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比率=第一類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註4:票、債券週轉率=各類票、債券交易金額/各期平均票、債券餘額。
註5:收益額指利息收益額與非利息收益額合計數。
註6:前項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股數為基礎。
2.凡有現金增資或庫藏股交易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股數。
3.凡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在計算以往年度及半年度之每股盈餘時,應按增資比例追溯調整,無 庸考慮該增資之發行期間。
4.若特別股為不可轉換之累積特別股,其當年度股利(不論是否發放)應自稅後淨利減除或增加稅後淨損。
5.特別股若為非累積性質,在有稅後淨利之情況,特別股股利應自稅後淨利減除:如為虧損,則不必調整。
註7: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
註8: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3.現金股利包括普通股及特別股之現金股利。
(2)財 務 分 析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3)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平均持有票、債券日數 逾期授信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資產報酬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固定資產占股東權益比率 成長
率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授 信總餘額之比率
營運 規模
資產市占率 淨值市占率
保證及背書票券市占率 各類票、債券發行及首次買 入市占率
各類票、債券交易市占率
資本 適足 性
資本適足率 合格自有資本 風險性資產總額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 總額之比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 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分析。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票券金融公司並應將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度財務資料併入分析。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1) 平均持有票、債券日數=365/票、債券週轉率。(註4)
(2) 逾期授信比率=逾期授信(含催收款)/授信總額(含催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