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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計修正三條條文及二個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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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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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 四條、第八條及附表一、附表二修正總說明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我國爰於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條之授權訂定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後因 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之實施、配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 實務情形,以及國際上對於金融集團合格資本之計算方式,業歷經四次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之融資租賃子公司原以資產總額扣除相關稅款後之百 分之五十設算法定資本需求,資本需求較高,較不符該業別財務槓桿之 行業特性,為訂定適合該業別之法定資本需求計算方式,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計修正三條條文及二個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經衡酌國內融資租賃業實務運作情形並參酌國外相關立法例,爰增 訂融資租賃業應以資產總額扣除相關稅款後之百分之十計算法定資 本需求。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第三條增訂融資租賃業之法定資本需求計算方式,爰增訂融資 租賃業資本溢額應自集團合格資本總額中扣除。(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上述修正,調整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表格。 (修正

附表一及附表二)

(2)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 四條及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合格資本,依下列業 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

一、銀行業、票券金融公 司、證券商及保險公 司:依各業別資本適 足之相關規定計算之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自 有 資 本 或 約 當 數 額。

二、信託業、期貨業、創 業投資事業及融資租 賃業:以帳列淨值計 算。

三、信用卡業:比照銀行 業計算。

四、國外金融機構:除所 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 規 定 外 , 比 照 信 託 業、期貨業及創業投 資事業計算。

五 、 其 他 金 融 相 關 之 事 業:除經主管機關同 意,得比照業務相關 之業別計算外,比照 信託業、期貨業及創 業投資事業計算。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 司法定資本需求,依下列 業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

一、銀行業:依銀行資本 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 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合格資本,依下列業 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

一、銀行業、票券金融公 司、證券商及保險公 司:依各業別資本適 足之相關規定計算之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自 有 資 本 或 約 當 數 額。

二、信託業、期貨業及創 業投資事業:以帳列 淨值計算。

三、信用卡業:比照銀行 業計算。

四、國外金融機構:除所 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 規 定 外 , 比 照 信 託 業、期貨業及創業投 資事業計算。

五 、 其 他 金 融 相 關 之 事 業:除經主管機關同 意,得比照業務相關 之業別計算外,比照 信託業、期貨業及創 業投資事業計算。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 司法定資本需求,依下列 業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

一、銀行業:依銀行資本 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 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計算之風險性資產總

一、基於融資租賃業具財務 槓桿之行業特性,原資 本 計 提 方 式 則 隱 含 兩 倍之財務槓桿限制,較 不 符 該 業 別 營 運 模 式。經衡酌國內實務運 作 情 形 並 參酌 國 外 相 關立法例,爰修正第一 項 第 二 款 並增 訂 第 二 項第四款,規定融資租 賃 業 應 以 資產 總 額 扣 除 相 關 稅 款後 之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法 定 資 本 需 求。

二、配合上開修正,將原第 二 項 第 四 款至 第 六 款 移 列 為 第 五款 至 第 七 款。

(3)

計算之風險性資產總 額與其法定最低資本 適 足 率 相 乘 後 之 數 額。

二、票券金融公司、證券 商及保險公司:依各 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 關規定,計算之風險 性資產總額、經營風 險之約當金額、風險 資本與其法定最低標 準比率相乘後之數額 或約當數額。

三、信託業、期貨業及創 業投資事業:為其全 部自有資產總額減除 應收稅款(含應收退 稅款)及預付稅款後 之百分之五十。

四、融資租賃業:為其全 部自有資產總額減除 應收稅款(含應收退 稅款)及預付稅款後 之百分之十。

五、信用卡業:比照銀行 業計算。

六、外國金融機構:除所 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 規 定 外 , 比 照 信 託 業、期貨業及創業投 資事業計算。

七 、 其 他 金 融 相 關 之 事 業:除經主管機關同 意,得比照業務相關 之業別計算外,比照 信託業、期貨業及創 業投資事業計算。

額與其法定最低資本 適 足 率 相 乘 後 之 數 額。

二、票券金融公司、證券 商及保險公司:依各 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 關規定,計算之風險 性資產總額、經營風 險之約當金額、風險 資本與其法定最低標 準比率相乘後之數額 或約當數額。

三、信託業、期貨業及創 業投資事業:為其全 部自有資產總額減除 應收稅款(含應收退 稅款)及預付稅款後 之百分之五十。

四、信用卡業:比照銀行 業計算。

五、外國金融機構:除所 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 規 定 外 , 比 照 信 託 業、期貨業及創業投 資事業計算。

六 、 其 他 金 融 相 關 之 事 業:除經主管機關同 意,得比照業務相關 之業別計算外,比照 信託業、期貨業及創 業投資事業計算。

第 四條 集團合格資本淨 第四條 集團合格資本淨 配合第三條增訂融資租賃業

(4)

額,為集團合格資本總額 扣除下列數額後之餘額:

一、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子 公司之股權及其他合 格資本之投資帳列金 額減除已遞減之金額 後,得計入資本之餘 額。

二、子公司之合格資本及 法定資本需求,依信 託業、期貨業、創業 投資事業及融資租賃 業之方式計算者,該 等 子 公 司 之 資 本 溢 額。

三、依銀行業或票券金融 公司計算合格資本方 式之子公司者,該等 子公司來自次順位債 券之資本溢額(不包 含符合銀行資本適足 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 法第八條所定之非普 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 類資本條件者),補 充其他銀行業或票券 金融公司資本缺額後 之數額之二分之一。

四、依保險業計算自有資 本方式之子公司者,

該等子公司來自資本 性質債券之資本溢額

(不包含符合銀行資 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 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定 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補充其他保險

額,為集團合格資本總額 扣除下列數額後之餘額:

一、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子 公司之股權及其他合 格資本之投資帳列金 額減除已遞減之金額 後,得計入資本之餘 額。

二、子公司之合格資本及 法定資本需求,依信 託業、期貨業及創業 投資事業之方式計算 者,該等子公司之資 本溢額。

三、依銀行業或票券金融 公司計算合格資本方 式之子公司者,該等 子公司來自次順位債 券之資本溢額(不包 含符合銀行資本適足 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 法第八條所定之非普 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 類資本條件者),補 充其他銀行業或票券 金融公司資本缺額後 之數額之二分之一。

四、依保險業計算自有資 本方式之子公司者,

該等子公司來自資本 性質債券之資本溢額

(不包含符合銀行資 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 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定 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補充其他保險 業資本缺額後之數額

之法定資本需求計算方式,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 融資租賃業資本溢額應自集 團合格資本總額中扣除。

(5)

業資本缺額後之數額 之二分之一。

前項已自集團合格資 本總額中扣除之投資帳列 金額,不再計入集團法定 資本需求。

之二分之一。

前項已自集團合格資 本總額中扣除之投資帳列 金額,不再計入集團法定 資本需求。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 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6)

附表一(修正後)

○○○○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一)

年 月 日

報表編號:A08-1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公司

(1)金融控股 公司持股比率

集團合格資本 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2)各公司合格 資本

(3) 數額 (3)=(1)× (2)

(4)各公司法定 資本需求

(5)數額 (5)=(1)× (4) 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6)集團合格資本總額:$ ●(6)=Σ(3) (7)集團法定資本需求總額:$ ●(7)=Σ(5)

扣除項目: 數 額

(8)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子公司之股權及其他合格資本之投資帳列金額 (9)調整加回:投資於子公司應遞減之合格資本,子公司已遞減之金額1

(10)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依信託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融資租賃業之方式計算者,

各該子公司資本溢額之合計數額2

(11)所有依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之子公司,該等子公司來自次順 位債券之資本溢額補充其他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資本缺額後之二分之一之數額

3

(12)所有依保險業之方式計算自有資本之子公司,該等子公司之來自資本性質債券 之資本溢額補充其他保險業資本缺額後之二分之一之數額

(13)小 計:

(14)集團合格資本淨額:$ ●(14)=(6)-(13)

(15)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15)=(7)-〔(8)-(9)〕

(16)集團資本適足率: % ●(16)=(14)/(15)

填表單位:

主管: 填表人: 聯絡電話:

1 係指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應遞減之合格資本項目(例如,銀行子公司之 5 年期次順位債券及特別股),依 投資比率調整子公司已遞減該合格資本之數額,以避免第(8)項之超額扣除。

2 係指表二之 E 值。

3 (11)=Max【1/2(A+B), 0】;A 、B 為表二之值,且 A 值為負數。

(7)

附表一(修正前)

○○○○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一)

年 月 日

報表編號:A08-1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公司

(1)金融控股 公司持股比率

集團合格資本 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2)各公司合格 資本

(3) 數額 (3)=(1)× (2)

(4)各公司法定 資本需求

(5)數額 (5)=(1)× (4) 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6)集團合格資本總額:$ ●(6)=Σ(3) (7)集團法定資本需求總額:$ ●(7)=Σ(5)

扣除項目: 數 額

(8)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子公司之股權及其他合格資本之投資帳列金額 (9)調整加回:投資於子公司應遞減之合格資本,子公司已遞減之金額1

(10)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依期貨/創業投資事業之方式計算者,各該子公司資本溢額之合 計數額2

(11)所有依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之子公司,該等子公司來自次順 位債券之資本溢額補充其他依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資本缺額後之二分之一之數 額3

(12)所有依保險業之方式計算自有資本之子公司,該等子公司之來自資本性質債券 之資本溢額補充其他保險業資本缺額後之二分之一之數額3

(13)小 計:

(14)集團合格資本淨額:$ ●(14)=(6)-(13) (15)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15)=(7)-(8) (16)集團資本適足率: % ●(16)=(14)/(15)

填表單位:

主管: 填表人: 聯絡電話:

1係指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應遞減之合格資本項目(例如,銀行子公司之 5 年期次順位債券及特別股),依 投資比率調整子公司已遞減該合格資本之數額,以避免第(8)項之超額扣除。

2係指表二之 E 值。

3 (11)=Max【1/2(A+B) , 0】;A 、B 為表二之值,且 A 值為負數。

(12)= Max【1/2(C+D) , 0】;C 、D 為表二之值,且 C 值為負數。

(8)

附表二(修正後)

○○○○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二)

報表編號:A08-2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個別公司

法定最低資本 適足率或約當 計算比率4 (1)

各公司資本適足率 各公司合格資

本 (4)=(2)

各公司法定資 本需求 (5)=(1)*(3)

資本溢額 (6)=(4)-(5)

【當(4)-(5)>0】

資本缺額 (7)=(4)-(5)

【當(4)-(5)≦0】

分子 (2)

分母 (3)

資本適足率 (2)/(3)

金融控股公司5 100%

依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之方 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 需求者6

銀行業或票券金融 公司計入合格資本 之次順位債券數額 (不含 Tier I7) (8)

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 司來自次順位債券之 資本溢額(不含 Tier I )

(9)=Min[(6),(8)]

銀行子公司

7%8 65 1000 6.5% 65 70 -5

8.5% 90 1000 9% 90 85 10=5-(65-70) 10.5% 130 1000 13% 130 105 20=25-(90-85)

小計9 25=(-5)+10+20 30 25

票券金融子公司 8%

小計 A B

依證券商之方式計算合格資 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6

子公司 150%

子公司 150%

4 指依各業對於資本適足率相關規範之最低需求,若該業別無資本適足率之相關規範者,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約當計算比率,該約當計算比率係為計算該等業

別子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各業別子公司之最低資本適足率應符合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規定。

5 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請參照附表三之數額。

6 比照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或保險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請檢附依各業別之規定計算並填報之表格資料,若屬經主管機關同意

者,亦請註明核准文號。

7 Tier I 係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之次順位債券。

8 銀行業之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係指「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所訂之三項最低資本適足比率,102 年至 107 年計算銀行子公司之法定資本 需求時,應依上開管理辦法附件一所訂各年度之最低比率計算。

9

(9)

項 目

個別公司

法定最低資本 適足率或約當 計算比率4 (1)

各公司資本適足率 各公司合格資

本 (4)=(2)

各公司法定資 本需求 (5)=(1)*(3)

資本溢額 (6)=(4)-(5)

【當(4)-(5)>0】

資本缺額 (7)=(4)-(5)

【當(4)-(5)≦0】

分子 (2)

分母 (3)

資本適足率 (2)/(3) 依保險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

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6

保險公司計入自有 資本之資本性質債 券數額(不含 Tier I7)

(8)

保險公司來自資本性 質債券之資本溢額

(不含 Tier I) (9)=Min[(6),(8)]

子公司 200%

子公司 200%

小計 C D

依信託業、期貨業、創業投 資事業/融資租賃業之方式計 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

10

子公司 50%

子公司 50%

融資租賃子公司 10%

小計 E

其他11

子公司 子公司

總 計

填表單位: 主管: 填表人: 電話:

10 依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合格資本以帳列淨值計算,法定資本需求=[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應收稅款(含應收退 稅)-預付稅款]*50%;依融資租賃業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合格資本以帳列淨值計算,法定資本需求=[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應收稅款(含應收 退稅)-預付稅款]*10%。

(10)

附表二(修正前)

○○○○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二)

報表編號:A08-2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各別公司

法定最低資本 適足率或約當 計算比率4

(1)

各公司資本適足率 各公司合格資

本 (4)=(2)

各公司法定資 本需求 (5)=(1)*(3)

資本溢額 (6)=(4)-(5)

【當(4)-(5)>0】

資本缺額 (7)=(4)-(5)

【當(4)-(5)≦0】

分子 (2)

分母 (3)

資本適足率 (2)/(3)

金融控股公司5 100%

依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之方 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 需求者6

銀行業或票券金融 公司計入合格資本 之次順位債券數額 (不含 Tier I7) (8)

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 司來自次順位債券之 資本溢額(不含 Tier I )

(9)=Min[(6),(8)]

銀行子公司

7%8 65 1000 6.5% 65 70 -5

8.5% 90 1000 9% 90 85 5=5-0

10.5% 130 1000 13% 130 105 20=25-5

小計9 20=(20+5)-5 30 20

票券金融子公司 8%

小計 A B

依證券商之方式計算合格資 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6

子公司 150%

子公司 150%

4 指依各業對於資本適足率相關規範之最低需求,若該業別無資本適足率之相關規範者,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約當計算比率,該約當計算比率係為計算該等業別子公司之法定資本

需求,各業別子公司之最低資本適足率應符合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規定。

5 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請參照附表三之數額。

6 比照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或保險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請檢附依各業別之規定計算並填報之表格資料,若屬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亦請註明核准文

號。

7 Tier I 係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之次順位債券。

8 銀行業之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係指「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所訂之三項最低資本適足比率,102 年至 107 年計算銀行子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時,應依上開管 理辦法附件一所訂各年度之最低比率計算。

銀行業於計算資本溢額或缺額時,應依三項最低資本適足比率分別計算溢額或缺額,該項比率為溢額填入(6)、該項比率為缺額填入(7),計算出三項比率分別為溢額或缺額後,再

(11)

項 目

各別公司

法定最低資本 適足率或約當 計算比率4

(1)

各公司資本適足率 各公司合格資

本 (4)=(2)

各公司法定資 本需求 (5)=(1)*(3)

資本溢額 (6)=(4)-(5)

【當(4)-(5)>0】

資本缺額 (7)=(4)-(5)

【當(4)-(5)≦0】

分子 (2)

分母 (3)

資本適足率 (2)/(3) 依保險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

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6

保險公司計入自有 資本之資本性質債 券數額(不含 Tier I7)

(8)

保險公司來自資本性 質債券之資本溢額

(不含 Tier I) (9)=Min[(6),(8)]

子公司 200%

子公司 200%

小計 C D

依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 資事業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 及法定資本需求者10

子公司 50%

子公司 50%

小計 E

其他11

子公司 子公司

總 計

填表單位: 主管: 填表人: 電話:

10 依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合格資本以帳列淨值計算;法定資本需求=[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應收稅款(含應收退稅)-預付稅款]*50%。

11 指非屬上揭之方式計算者,如國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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