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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業就業獎勵」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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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措施主要目的是什 麼?
協助待業青年和失業勞工就業及充實特定行業人 力,鼓勵國人投入特定製造業、照顧服務業及營 造業工作。
(特定製造業就業獎勵請點我)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請點我) (營造業就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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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適用資格為何? 1.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達 30 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含 15-29 歲 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
2.受僱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勞工,除須符合前項 規定外,還必須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 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係高中(職) 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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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適用範圍為何? 雇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特定製造業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 業或特殊時程行業之事業單位,且具有經濟部工 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 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且(2)求才薪資達就業服 務法第 47 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照顧服務業(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1)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所定居家式、社區 式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者。
(2)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0 條所定之機 構。
(3)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 照站之喘息服務者。
※營造業
符合(1)屬營造業法所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 及土木包工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登 記;且(2)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加入營造業公 會,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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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獎勵申請條件為 何?
1. 符合資格的待業青年及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 詢,並發給特定製造業、照顧服務業或營造業 就業獎勵推介卡。
2. 領有上開推介卡的待業青年及失業勞工,經受 僱從事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原 推介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 貼:
(1)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
(2)平均每週工作時間達 35 小時以上(特定製造 業) 或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的每月基本 工資(照顧服務業及營造業)。
(3)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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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營造業管理職務 的管理人員是否屬於 營造業就業獎勵適用 範圍?
1. 領有營造業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經符 合資格之雇主僱用從事營造業工作,於同一雇 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並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 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 津貼。但營造業工作不包括商業及行政專業人 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 工作。
2. 因此,除從事會計、財務、文書等商業及行政 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 援人員之工作非屬獎勵範圍外,其他職務(包含 工地主任、工頭、領班等)皆屬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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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卡回覆方式及期 限為何?
待業青年及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的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掛 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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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獎勵申請期限為 何?
勞工於受僱每滿 30 日的次日起 90 日內,得檢附 下列文件,向原推介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 業獎勵。
1. 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2. 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3. 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4. 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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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6. 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照 顧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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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獎勵給付標準為 何?
依任職期間,採階梯式獎助,最長發給 18 個月,
最高發給 10 萬 8 千元,每月金額如下:
任職第 1 個月~第 6 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任職第 7 個月~第 12 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任職第 13 個月~第 18 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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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就業獎勵之勞工 離職後再就業,可否 再申請?
領取就業獎勵的勞工離職後,再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推介從事特定製造業、照顧服務業或營造業 工作,仍得依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且合併已領取 缺工、照顧服務或營造業就業獎勵期間,最長合 計為 18 個月。
10 相關諮詢管道為何? 請洽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免費客服專線 0800- 77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