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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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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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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試題評析

這次的考題,申論題分成理論題(積極福利)與政策題(社會救助),從題目觀之,與北大社工所孫建忠主任 的命題方式很類似!選擇題的分佈範圍還算平均,只有幾個關於數字的題目比較無聊!這些題目也需要靠同 學的記憶力和細心的程度應付。

申論一:破題要記得扣緊第三條路的精神與現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內容,方向就不會錯!但對於現況的困境 應從社會救助(工作福利、財產形成、社會住宅)與就業安全(職訓、訧業、照顧產)著手,這樣 才能拿高分。

申論二:為典型的救助考量,總複習講義的修法方向完全命中!同學可從容應答!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修正通過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倡議「投資積極福利」,相當程度上呼應 了陳總統於第三次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上的宣示。請問:何謂「積極福利」?根據「積極福利」,政府應強化 那些社會措施?政府在推動「積極福利」的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試申論之。(25 分)

【擬答】

積極福利原先是第三條路的主要精神,強調社會投資型國家、建構公民社會之復興與民主家庭之完善。從社會安全面向 觀之,積極福利首先要面對的是新貧階級之擴大。因為越來越多的人依賴社會救助,凸顯失業保險制度在高失業時之弱點。

再者失業或就業的不安全,乃至貧窮,其所影響的人較廣,包括中產階級。家庭結構多元化特別是申請救助之單親家庭的增 加,顯見貧窮女性化所反應問題之嚴重加上無殼蝸牛之街友增加。甚至於造成更嚴重之社會的分裂、脫序、種族紛爭、年輕 人的疏離、犯罪、藥物濫用、精神疾病等。由此可知政府的社會安全應該是以預防為先而非以救助為主要考量,也就顯現出 積極福利之必要性!

(一)何謂積極福利?

所謂的積極福利係指政府透過種種方式投資人力資本,促進社會團結,強調人民從職場中維持所得,從社區中得到資源,

政府在策略上、資源上扮演重要且積極之角色。

從上述的解釋可以看出完詮釋出自第三條路之社會政策主張,個人就從第三條路之積極福利理念簡述如下:

1.策略-社會投資:

(1)並不希望人民依賴國家而活,而是應該創造出可以讓國民樂於工作,而非等待施捨的福利體制。

(2)不主張不主張縮減福利支出,而是將福利支出導引致人力資本投資,亦即透過教育、訓練與就業三項基本措施,尤其 是針對青年、婦女與失業者,這些都是需要政府積極地介入整體勞動力市場。

(3)教育就是最好的經濟政策。

(4)全民入股:每個人接要投入整個經濟體。

2.作法-工作福利:

(1)透過教育、訓練與維持勞動參與的相關方案,協助人們參與市場,以及從市場終獲得成功。

(2)要求受助者必須工作的強制機制「新協定方案」,並且規定受助者接受現金救助的期限,藉取消津貼的手段迫使受助 者必須積極找尋工作機會。

(3)要在彈性化勞動市場下,仍然將家庭需求集體化,避免女性受困於「無償勞動」,鼓勵雙薪家戶形成,保證福利供給 給雙薪家庭,並增強家庭從私人市場購買額外服務之能力,以達到雙贏策略。

(4)窮人被要求投入勞動市場才能享有福利,工作所得被用來取代社會移轉所得,除非是不能供奏身心障礙者,否則所有 的窮人應該工作來支持自己,而不應該依賴公共支持。因而工作的目的必非在提升福利,而是在強化窮人的道德與文 化水準。

3.場域-公民社會之復興:

「作為合作伙伴的政府與公民社會」、「通過激發地方之主動性而實現社區復興」、積極推展「第三部門的介入」、實踐

「地方公共領域之保護」、「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犯罪」體系或網絡之建構、強化「民主的家庭」。 (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關於「積極福利」之規定:(政府應強化之措施)

1.原則之五-投資積極福利:以積極的福利替代消極的救濟,以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以社會公平與團結促進經濟穩 定成長,以經濟成長回饋人民生活品質普遍之提升。

2.主要規定內容:

(1)社會救助部分:

A.國家應積極協助低收入家庭累積人力資本與資產形成,以利其家庭及早脫貧。

B.國家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豐富其社會資源。

C.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以紓緩失業者及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D.社會福利提供者應結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體系,以滿足低所得家庭的多元需求。

(2)

(2)福利服務部分:

A.政府與社會應協力營造有利於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環境。當原生家庭不利於兒童 與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時,政府應保護之,並協助其安置於其他適當之住所,以利其健康成長;不論兒童及少年在 自家或家外被養育,其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持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

B.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協助少年擁有建立自尊、培養社區歸屬感、熱愛生命、因應生活壓力、學習獨立自主,及發展 潛能等之機會與環境。

C.政府應積極推動無障礙之社區居住及生活環境。

D.爲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國家應積極推動防止性別歧視、性騷擾,以及 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

E.政府應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提升婦女社會、經濟、政治地位。

(3)就業安全

A.政府應加強社政、勞政、教育、原住民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在地化的就業服務體系,強化教育與職業訓練 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

B.政府應整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與轉業輔導,流通就業資訊管道,促進就業媒合,以利 人民參與勞動市場。

C.政府應保障勞工不因種族、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性傾向、身心狀況、以往工會會 員身分而有就業歧視。

D.政府應保障就業弱勢者如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者、負擔家計婦女及更生保護人等之就業機會與 工作穩定。

E.針對原住民族各族群之文化特色,政府應推動符合族群特性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就業與創業機會的開發。

(4)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A.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 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遊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 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予居住,以滿足 其居住需求。

B.政府應於都市計劃中配合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坪數作為社會福利或社區活動之 用。

C.政府應保證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資訊、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

D.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活化社區組織,利用在地資源,營造活力自主的公民社會。

E.政府應整合觀光旅遊、工商業、農漁業、文化產業、環境保護、城鄉發展、古蹟維護、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資 源推動社區家園永續發展。

F.政府應結合原住民部落文化與生態特色,推動新部落總體營造工程。

(5)健康與醫療照護

A.政府應積極推動國民保健工作,落實民眾健康行為與健康生活型態管理,預防疾病,促進國民健康。

B.政府應建置以社區防疫為基礎之傳染病防治體系,強化疫病通報與防治工作,並嚴密篩選疫病境外之傳入,以防範 傳染疾病之擴散。

C.政府應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心理衛生服務系統,推動分級預防工作。

D.政府應鼓勵醫療產業參與生物科技產業之研發,建立生物醫療科技品質標準,並改善臨床試驗環境,以提升國民健 康水準。

「台北市家庭發展帳戶」簡介:

1.理念:採用「財產形成」的理念,以「自願參與」、「穩定就業」、「定期儲蓄」。鼓勵「儲蓄」突破過去以「所得」為基 礎的社會救助政策,進而走向「投資」、「發展」及「財產形成」的社會救助政策。

2.實施期間:89/7/1 至 92/6/30,對象為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3.方法:

(1)協助「台北市家庭發展帳戶」辦理,受助者自願參與,定期儲蓄,瞭解就業情形,轉介相關資源,協助穩定就業。

(2)結合民間資源(由寶來證券提供 1400 萬成立「台北市家庭發展帳戶專案共同基金」),辦理教育訓練,提供知能服務,

以完成「高等教育、小本創業、首度購屋」的理想。

4.特色

(3)

B.社會住宅:

主要目的在保障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條件、家戶組成之國民均有適居的住宅,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 市場與社會住宅規劃下,選擇承購、承租,或其他形式的住宅取得方式,達成國民人人有合宜品質居住的目標。目 標包括:保障國民人人有屋住,提升國民個人適居的住宅品質,規劃便利、美觀、安全、融合的整體社區居住環境 品質。而政策制定原則為:社會融合,兼顧市場效率與社會正義,無歧視,尊重多元與差異性需求。

(2)問題:

首度購屋成效很好但是持續性不足,而社會住宅目前僅為試點階段(在台東縣),因此尚待繼續努力,如果堆 動社 會住宅與一般社區融合,勢必會引起居民之反彈,基河國宅就是一例,因此法規上之配套措施尤為重要。

2.關於人力資本投資與就業安全:

(1)現行之就業安全政策:

現行方案大致包括:「中長期永續促進就業方案」、「職業能力再提升方案」、「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國內旅遊發展方案」等,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及勞動三法修正草案等勞動法規的審議。希冀透 過建構企業、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以及提供、輔導、獎助多元就業管道,來培養失業者 就業能力、紓緩失業者之生活壓力,並協助其迅速再就業。

(2)主要問題:

A.政府對失業勞工的就業輔導和職業訓練作得不盡理想,對失業者的再就業裨益不大。

B.台灣公辦(含委辦民間)職業訓練容量不足、課程不甚符合就業市場需要、及績效不佳的缺失,均使得失業者透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求才的比例過低。

C.現行失業給付最大的缺失在於請領給付勞工可以拒絕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的條件過於寬鬆。

D.既然公民勞動方案主要依賴於社區及非營利組織,那麼應該進一步發展一套有效監督其財務規劃與責信的機制以避 免這些組織濫用資源。

E.照顧服務產業由於政府資源不足,特別是居家服務成效不彰,形同政策荒廢,政府沒有實際提出誘因。

二、社會救助允為經濟安全之最後一道防線,惟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措施是否能適度扮演此一角色,卻有所爭議。

請問:現行社會救助的主要爭議是什麼?應如何修正?(25 分)

【擬答】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社會安全制度中舒緩貧窮的制度之一,目的在提供經濟弱勢國民最基本的經濟安全保障。

在屬性上屬於「選擇式服務」,受助者的資格需經「財力調查」,其財源完全由政府租稅支應,屬於非納費方案。從濟貧法原 則以降,到貝佛里奇保告書,確定了社會救助是福利國家最後防線的角色。然而各國對於國家介入貧窮的標準要求不一,且 實際之福利內涵也通常不一致,以我國而言,現行之爭議與修正之趨向,分述如下:

(一)救助對象的問題與思考 1.最低生活費用

最低生活的費用界定即所謂的貧窮線(poverty line),新修訂的社會救助法當中提到「最低生活費用,由省(市)政府參 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消費支出 60﹪訂定」實際運作有下列問題:

問 題 建 議 未考慮到地域之間的差異

(EX:除台北市和高雄市外,台灣省是採齊一的標準)最低生活費用的訂定考慮到地域的差異 未考量人口中的特殊需求

EX:社救法 12 規定:a.年滿 65 歲、b.懷胎滿 6 個月、

c.領有身障手冊期領取的現金給付增加 20﹪至 40﹪.

不同的人口應有不同的考量

建議社會救助的對象完全以其資源及需求為考量,當資源不 足時就是受助對象

最低生活費用判準的意義降低

(標準不一致,低收入對象-非分類原則;兒、少、

殘、老-分類救助)

擴大社會救助的人口群可採雙元體制 a.以低收入人口群為範圍

b.以特定事故為主體

2.扶養責任: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社救法第五條)包括:(1)直系血親。(2)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 資證明者,得不計算。(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4)綜合所得稅納入扶養親屬寬減額 之納稅義務人。

(4)

問 題 建 議 子女奉養責任甚難確實執行

子女分戶之後很難查定;另外合併計算會造成服務的困難,

合併後便不符合資格。

將直系血親修正為以核心家庭為單位 減少因現行三代相互扶助責任的問題。

兒子與女兒在扶養責任上之不公平

社救法規定女兒已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始可免列計,但是為 了行政的方便,出嫁女兒均未納入計算->對兒子不公平

將第 2 條「或」字改成「且」,將同一戶籍且共同生活者始 考量;第 3 條寬減額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建議廢除 執行其他之困擾

離婚婦女與父母同住申報問題?

成年身障者無工作能力與父母合併申報,其他兄弟是否應納 入計算?

政府扶助優先,事後追償

政府基於生存權的考量,先補助再向扶養義務者追償。

3.工作能力人口的認定

社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工作能力人口與無工作能力人口之的認定

問 題 建 議 子法踰越母法之嫌

社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是在解釋社救法第 15 條,但母法並 無法源授權子法認定。

取消 執行認定之諸多困擾

EX 身障致無工作能力可免列入工作能力人口,實際上只要 持有殘冊均列入。

取消 形成雙重箝制

社救法第 15 條已規定後者的處罰不需在訂細則加以解釋。 取消 4.所得的認定

問 題 建 議 所得的認定為財力調查的基礎,須有完整的租稅資料,以

往為每年四月,太晚!

現行財力調查改為 10 月,建議先採行現況為依據,再採 取事後查證的方式。

為防止短報,參考主計處編訂各行各業薪資準之認定,因 地區不同會出現薪資不同,會出現高估及低估之情形!

主計處編訂各行各業薪資準之認定,可以依地區之不同 採加權的方式。

薪資採全額計算會阻礙工作誘因! 訂定所得稅免納入計算之金額 5.動產的規定

問 題 建 議 存款是否應納入計算引起的問題? 存款應有上限

社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家庭總收入之財產總額超

過一定金額者,不予以補助」 規定一定金額內免納稅

6.不動產的規定

問 題 建 議 申請者有土地卻在偏遠地區、有價值卻無法處理;祖產

不能變更等? 1.不動產總值不能高於一定標準

低收入居住地為高價位值得商確? 2.政府應照顧民眾,對於不能變更之祖產擁有一定之權利 (二)救助給付的問題與思考

社會救助法第 1 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1.在安貧的部分-前者

問 題 建 議 給付之間呈現不公平:不同類別不同給付,同一類別給付採

均等給付,二者給付差異甚大。EX:低收 2、3 款與 1 款相 差甚大

給付計算應採差額給付方式

(5)

2.在脫貧的部分-後者

問 題 建 議 就業服務難以推動,參與職訓意願不高…… 積極給予自立誘因

社工人力不足 強化社工專業服務

無財產形成方案 給予脫貧緩衝期

(三)救助行政的問題與思考 1.中央與地方的職權

問 題 建 議

地方政府財源困難 中央政府規定共同的給付項目及給付水準-可

分全國一致性與因地制宜兩個部分

中央對政府的補助經費沒有一定比例 社會救助財源應有明確之規定-應依地方財政 與低收入戶人口的多寡分級給予不同的補助 2.執行部門的分工與配合

問 題 建 議 業務分散缺乏統合 地方政府應設置單獨主管社會救助業務單位 各部門缺乏良好的協調合作之關係 社政單位與其他部門應有協調與合作的機制 政府與民間之關係尚未建立 政府與民間資源的整合

3.調查行政作業

問 題 建 議

初查未能確實 社會救助調查回歸社政系統

社工人力的不足 行政裁量應有一定的標準

無完整申訴的流程 建立公正客觀的申訴制度

(四)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摘要:

1.明確規範低收入戶之定義,並規定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資產調查規定者,始具資格。(修 正條文第四條)

2.酌修家庭之應計算人口範圍,並將依法不得在臺工作之外國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無工作收入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 養事實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等三類家庭人口,排除 於應計算人口範圍之列。(修正條文第五條)

3.家庭總收入計算之範圍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三項。(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4.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 道路,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計算。(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貧,得擬訂方案運用民間資源或自行辦理。參與方案之低收入戶於 方案執行期間,有關其資格之保有予以彈性放寬。(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6.配合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施行,酌修相關條文,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移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三、

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

7.考量本法修正後所增經費尚需與地方政府精算協調,又為利進行相關宣導作業,爰規定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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