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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 校外教學 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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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道高級中學 校外教學 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訂 86.06.26 校務會議通過 95.01.1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訂頒「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及本校「明道高級中學班 級郊遊活動申請須知」、「明道中學高級部三年級畢業旅行或課外教學活動申請須知」重 新訂定之。

二、主旨:

(一)為加強本校校內教學與社會資源之互動,擴充學生多元學習,增進其知識見聞;充實 生活內涵,並提高教學效果。

(二)以教師專業自主精神,依各學習領域課程,設計校外教學活動單元,以達到印證校內 所學、課程統整與探索學習為目的。

(三)凝聚班級情誼與向心力,落實班級經營理念,以紓解課業壓力達身心健全之目的。

三、校外教學實施類別:

(一)班級旅遊活動:

各年級每學年得舉行一至二次,每次以『當天往返』為原則,配合各班學生需要為主,

以導師為總領隊、班級為單位,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核准後始辦理活動事宜。

(二)高級部畢業旅行活動:

於高中部、綜高部學生畢業前可辦理「一次」,建議二年級或二年級寒暑假期間實施為 宜,以不超過二天一夜為原則,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核准後始辦理活動事宜。

(三)校外參訪活動(特定學科學程或各領域教學活動):

1.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或融會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2.配合各領域學科學程教學需要,得以班級組群或全年級之校外教學活動方式,由各領 域任課教師提出計畫,及有關處室承辦,並配合學習單設計實施。

四、校外教學各類別實施方式及程序

(一)以參觀、訪問、調查、交誼、鑑賞、寫生、遊覽、遊戲、操作、體驗或其他戶外教學 等方式實施之,段考前一週一律停止辦理。

(二)畢業旅行及班級旅遊活動,由各班級規劃辦理。

(三)校外參訪活動(特定學科學程或各領域教學活動),於活動開始前 5 個工作天內提出申 請,並填具「校外教學活動計劃申請表」,送交所屬部別核備,並會辦教務處課務組及 學務處環保組。

(四)活動經校長核可後,會同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活動辦理請於出發前 2 個工作日填具「校 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文件檢核表」及備齊相關文件,送達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處召 集相關單位共同審核,未依本項規定完成檢核者停止該項活動。

(六)活動辦理結束後,承辦單位須填寫實施成果心得。

(七)由學務處活動組協辦旅遊平安保險投保事宜,總務處校車組協助辦理車輛租用事宜,

(2)

會計室出納組協辦活動經費代收代付相關事宜。

五、實施地點:

校外教學地點的選擇,應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需要,參訪名勝古蹟、歷史文物、藝文科 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地域或設施,並避免至易發生危 險之地區,以確保師生之安全。

六、交通工具 (根據教育部訂頒「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一)租用車輛,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齡以五年以下 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僱用具有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未曾有重大違規之優良駕駛 員,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雙方應依活動細節商議訂定 合約(本校「校外教學活動契約書範例」、「校外教學租車合約範例」)。

(二)出發當日依本校「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

逐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

(三)搭乘交通工具之乘坐人數,應嚴格遵守交通單位之規定,不得超過車輛乘客定員數。

1.校外教學可租用本校校車,車資享有折扣,唯地點有所限制

2.校外教學人數超過車輛乘客定員數,可採納班級聯合班遊模式,藉由班遊資訊平台 的訊息交流,調查全校各班參與聯合班遊的時間、地點,作為聯合班遊的規劃依據。

3.校外教學人數超過車輛乘客定員數,亦可委託合法營業之旅行社代辦。

(四)每車至少安排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聯絡與指揮、安全與秩序。

(五)如有兩車以上時,應編成車隊、每車編號、粘貼號誌、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一名擔任 總領隊;校外教學人數超過 200 人(5 部車)以上時,得另加總領隊、副總領隊、隨團 醫護(由承商加派在職並具證照和急救用品之護理人員)各一人。

七、住宿及膳食:

(一)住宿飯店應為政府安全檢驗合格,並領有政府核發營業(使用)執照。

(二)飯店設施應求安全、舒適、潔淨為原則。

(三)房間數應依學校實際需要,足額提供,住宿房號及平面圖應及早提供校方,以便安排 住宿事宜。

(四)膳食提供以新鮮、衛生、份量足夠為原則,若有素食者,亦應提供素食服務。

(五)餐飲衛生若由承包旅行社負責,如有食物中毒之意外,一切後果由承包旅行社負責。

八、應行注意事項:

(一)畢業旅行及班級旅遊活動以自願參加為原則,而校外參訪活動視為正式課程必須參 加,以上三項皆需徵得家長同意,如有宿疾或身體不適活動之學生,應勸導其不參 加為宜;校外參訪活動未參加之學生應到校自習,或由申請單位安排人員輔導,或 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同曠課。

(二)實施校外教學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連繫協調備妥公函,請求協助。

(三)活動中要求學生確實遵守規定,服從指揮,以維護學校榮譽、並注意團體及自身之 安全。

(3)

九、經費:

(一)校外教學費用由參加學生共同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

(二)校外教學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經費收支應詳列項目公佈徵信。

(三)參與校外教學活動之領隊、輔導人員,依規定視經費狀況核實報支差旅費,課務工作 請教師間相互支援。

十、本辦法以上條款,如有修訂,經行政會議討論修正後,提校務會議通過。

十一、附則:本辦法所列相關附件及附錄,授權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後實施。

(一)附件一:明道高級中學校外教學活動「計劃申請表」。

(二)附件二:明道高級中學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文件檢核表」。

(三)附件三:明道高級中學校外教學「活動契約書(範例)」。

(四)附件四:明道高級中學校外教學「租車合約(範例)」。

(五)附件五:明道高級中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 錄表」。

(六)附件六:明道高級中學參加校外教學活動「家長同意書」。

(七)附件七:明道高級中學校外教學「活動學習單」。

(八)附錄一:明道高級中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

(4)

附件一

明道高級中學 校外教學活動計劃 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科別

班級 課 程 帶 隊

教 師 參加

人數 請假人數 交通

工具 申請人

(教師、科召集人)

每人 繳納費用 活動

時間

自 年 月 日(星期 )第 節至第 節

至 年 月 日(星期 )第 節至第 節 共 日 節 行程地

點 明道中學→ → → → →

教學活動內容及方式

備註

1.辦理校外教學活動,需於活動前一週內提出本申請表呈核,待校長核准後,於出發 2 個工作日前再將下列 相關資料送學生事務處核備:

(1)家長同意書及統計名條。 (2)未參加同學名冊(校內點名用)。 (3)車輛租用合約。 (4)旅行平安保險收據。

(5)旅遊或膳宿契約書、 (6)旅行社營利登記證。 (7)車輛及駕駛人證明影本。 (8)學習單。

2.實施校外教學參觀之機關場所應事先連繫協調,若需備公函煩請提前三日辦理。

3.領隊教師負責全程督導,並於上車、進餐、集合、解散時點名以掌握人數。

4.實施校外參觀之班級請隨時保持服儀端莊大方。

5.一天以上之活動,請領隊教師請於活動期間每晚21:00 前與學校教官室連絡。TEL:04-35056-119

會 簽

承 辦 單 位

部 別 主 任

學務處 (活動流程)

教務處 (排課事宜)

總務處 (租用校車)

校 長

活動組長 教學組長 校車組 環保組長

學務主任

教務主任 總務主任

(5)

附件二

明道高級中學 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文件檢核表

年 月 日陳核

科別

班級 課 程 帶 隊

教 師 參加

人數

請假 人數

交通 工具 活動

時間

自 年 月 日(星期 )第 節至第 節

至 年 月 日(星期 )第 節至第 節 共 日 節

核 文 件 項 目

下列之檢核項目資料,於出發 2 個工作日前尚未完成檢核者,本教學參觀活 動即停止辦理。

(已完成者,請在□內打ˇ,資料免附則在□塗黑)

□「校外活動教學計劃申請表」影本。(依實施辦法第四條,並完成陳核手續)

□ 家長同意書及統計名條。(同意書格式,請於活動組領取)

請參加班級導師確實查核,若發現非學生家長簽章,請依規定提報懲處。

□ 未參加同學名冊(校內點名用,可使用點名單)。

校外參訪活動當日放學後,請當天未參加學生之輔導教師,將學生點名條 送生輔組辦理銷假,註明「未參加校外教學點名用」,未交時即以曠課辦理

□旅遊平安保險投保事宜。

可洽學務處活動組辦理,半日市(室)內參觀活動者可免附。

□車輛租用合約。(範例格式,請於學務處活動組領取)

可洽總務處校車組協助辦理,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者免附。

□旅遊或膳宿契約書。(範例格式,請於學務處活動組領取)

□旅行社營利登記證影本。

□車輛行車執照、駕駛人駕照、車輛之第三責任險、乘客險等之影本。

請檢附活動當日租用之車輛及駕駛人證明文件影本,並需為五年內及最近一期 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營業車,搭公共交通工具者免附。

□學習單。

範例格式,請於學務處活動組領取;或依活動性質由教師自行設計 A4 格式。

送檢核人(教師) 承辦單位 部別主任

學務處

活動組長 學務主任

□已通過檢核,並於 年 月 日影本送教務處教學組憑辦。

(6)

附件三

明道高級中學 校外教學活動 契約書(範 例)

立契約人: (校方,以下簡稱甲方) (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由乙方承辦甲方規劃之校外教學參觀活動,所需車輛、住宿、膳食等 服務項目,經雙方同意訂定合約如下:

ㄧ、活動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因不可 抗拒之災變,甲方得視情況順延舉行,所有費用(訂金、活動費)得予保留,

乙方不得異議。

二、參觀行程:本參觀行程共計 天 夜 餐,詳細行程及時間表另 訂於附件「行程表」,附件附屬本契約。

三、出發時間:乙方應備妥車輛,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整,

於甲方校區報到完畢。

四、參加人數:甲方預估參加人數為學生 人,教師及領隊 人。

合約總價: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交通 車、住宿、膳食、服務、過(路)橋、停車、門票、保險、及其他雜支,詳 如報價單。

五、付款辦法:

(一)簽本契約同時由甲方支付乙方總價款 30%作為訂金,

計新台幣 元整。

(二)出發前一日,經查驗車輛及駕駛員均符合契約約定,由甲方付乙方總價 款 30%,以備行程活動中使用,計新台幣 元整。乙方 即開付正式收據為憑。

(三)餘款於活動結束後,乙方無違約情事時,應檢付活動經費表並以旅行業 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核銷,甲方於驗收無誤後一個月內付清餘款。

六、稅 捐:各地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捐、加值營業稅,均由乙方負擔。

七、膳食方面:

(一)總行程共計 餐:早餐 餐(一桌單價 元),午餐 餐(一桌 單價 元)、晚餐 餐(一桌單價 元)。

(二)乙方須保證所有食物符合衛生安全,否則願無條件更換。

(三)乙方提供食飲之品質及份量要合乎甲方要求,每餐之份量若有不足,須

當場補足。若提供食飲之品質較差或份量不足無法立即改進,應扣該桌

單價之二分之一之罰金,另若有集體中毒等事項發生,檢驗及醫療費用

等均由乙方全額負擔外,尚須賠償甲方每人膳食基數 720 倍的罰金。

(7)

八、住宿方面:(住宿房間為四~六人房一間,不得加床、拆床)

(一)第一天住「 」飯店或同等級以上。

(二)第二天住「 」飯店或同等級以上。

九、車輛方面:

(一)為備有空調 11000cc 以上、五年內出廠(附行車執照)並須經監理單位登 記檢驗合格之營業用遊覽車輛。車內不得有危險物,並須備有消防器材 及逃生門安全設備。

(二)每輛車必須投保乘客意外險 200 萬元整,內含至少 3 萬元整之醫療險。

(三)負責駕駛車輛人員必須持有合格之大客車駕駛執照,且未有重大過失或 違規紀錄,品德良好,且在本活動期間不得有聊天、酗酒或其他不良行 為致影響情緒及行車安全。

(四)甲方得於出發前及旅行期間,隨時抽驗證件和設備,車輛以所附之牌照 登記書中之車輛不得替換他車。

(五)若乙方未依上述之規定,則須賠償車輛一日費用之 10 倍罰金並負所有安 全之責任。

(六)車輛各項資料:

車號 出廠年月 行車執照 號 碼

駕駛員

姓 名 營業大客車駕照號碼

十、服務方面:若乙方未能遵守下述規定,每次(車)則需扣繳總合約價之 10%

罰金。

(一)開車前乙方各車服務人員應向甲方解說逃生門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放置 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旅遊期間發生傷病情事時,乙方應負責先行雇車將傷患送醫,並代墊相 關醫療費用。

(三)旅遊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停購物休息站,

十一、活動出發日或活動途中,遭遇天災或人為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無法如預定 行程出發或返回時,得經雙方之負責人研商,予以延期或變更行程,如 費用超出預算,其超出部份,由甲方負擔。如因此而減少支出費用,亦 應退還甲方。

十二、乙方於出發前三天將遊覽車車號、引擎號碼、派車單、各車之放影型式、

各車駕駛員姓名、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保險卡號碼等交由甲方。若在

出發時與原車輛之資料不符時,乙方除應負賠償之責任外亦應負全程之

安全責任、賠償處理善後事宜及另行議定賠償金額。

(8)

十三、旅遊期間甲方因可歸責乙方所排之食宿、交通、行程、遊覽等各項設施 所受損害,乙方應與各該營業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四、活動進行中,乙方及所提供之服務人員(含駕駛、專業導遊)應依照合約,

並遵照甲方領隊合乎安全之指揮與約束,注意旅遊安全,遵守交通規則,

利用休息時間做好各項保養工作,如有任何違背致生任何意外,乙方及 其派出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五、甲方違約時,乙方得沒收甲方己付之訂金;乙方違約時,甲方除得請求 乙方賠償其實際所受損失外,並得請求訂金金額 2 倍之賠償。

十六、本合約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分別存轉借用,如有誤繕,以 正本為準(合約書含行程表、估價單及保證書)簽約後生效。

甲方立合約人 地 址 電 話 身 分 證 號 碼

乙方立合約人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

附件四

明道高級中學 校外教學 租車合約 (範 例)

(校方,以下簡稱甲方)

向 (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租用營業大客車,雙方同意在顧及安全及權益的原則下,議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租用乙方營業大客車 輛,車號及車齡為: (車齡須在五年 之內)

車號 車齡

(如簽約時未能確定,至少應於活動前三日將用車資料寄送或傳真至學校)

二、租用時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起,

至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止。

三、行程及停留地點:自本校校門口啟程( : ) → → 回本校校門口止( : ) 。

四、租金:甲方應付給乙方租金每輛新台幣 元整,共租 輛,

合計新台幣 元整。

五、付款方式:用車完畢後,經甲方核實結算後付清之。

六、乙方所提供之車輛,須為該公司所有之車輛,並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

保養良好、安全可靠,且車齡在五年之內;乙方如無法供應全數車輛,而需 調用他行車輛時,須先徵得甲方同意,其車齡及車況應與本合約所定之條件 相同,駕駛並應與領隊老師配合。本項約定如有不實,其產生之各項後果概 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擔任駕駛人員必須身心健康、持有職業大客車之駕駛執照,活動當天 駕駛員應衣著整齊,避免在學生面前抽煙、嚼檳榔、說粗話等行為,並嚴 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開快車、趕時間,不當超車,且注意學 生上下車之安全,配合領隊教師指揮。

八、乙方應於用車當天出發前做好車輛保養工作,並提供每輛車之安全檢查表

(附件五),會請校方人員共同檢查確認。為確保行車安全,該表填寫如有 不實,其產生之各項後果概由乙方負責。

九、延期用車:甲方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權要求乙方延期出車,延期使用 之日經雙方協議後另行履行之。

(一)因天候因素無法實施校外教學時。

(二)其他不可抗拒情形致使無法實施校外教學時。

十、解除合約: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合約,如乙方已

載運甲方乘客,乙方應負責將甲方所乘乙方車輛之乘客載運回原出發點,

(10)

除以本項合約租金之 10%做為賠償外,另由甲方按情節損失提出必要之賠 償,乙方不得拒絕。

(一)乙方未能如期供應車輛,或所提供之車輛數目不足,或車輛狀況不符合 約條件。

(二)乙方所提供之車輛,未能按時在指定時間內到達且逾時過久,致使行程 嚴重耽擱。

(三)乙方所提供之車輛駕駛員態度惡劣,或有不聽指揮、酗酒、滋事等行為。

(四)車輛中途故障無法立即修復,且無法立即調派接駁或替代交通工具情形。

十一、保險、賠償與罰則:

(一)乙方應向保險公司辦理車輛第三責任險及乘客旅遊保險,並提出有關證 明文件。

(二)如發生因車輛而引起之意外事故,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或負責向 投保之公司按乘客保險辦法規定辦理賠償。

(三)乙方所提供之車輛,未能按時依約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等候時,

每車每逾 分鐘,扣罰新台幣 元整,如逾時 分鐘以上致使行程嚴 重耽擱,甲方得視狀況提出解除合約,並依本合約第十條有關解除合約 之條文協議賠償,乙方不得拒絕。

十二、訂約時,乙方應提供該公司相關合法證件、最新年度繳稅、票據記錄。

十三、本合約自簽約起生效,至用車完畢無意外事故發生,結清租金後失效。

十四、本合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十五、本合約如有其他附加事項,經雙方協議後得於本條款後另行加註。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負 責 人:

營業執照:

地 址:

電 話:

保 證 人:

負 責 人:

營業執照: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附件五

明道高級中學 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租(使)用交通工具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

編號 檢 查 項 目 檢查紀錄 備考

1 牌照號碼

2 車號

3 出廠年月日 年 月 日 4

行車執照

最近檢驗時間 年 月 日

5 投保公司

6 投保項目及金額

7 保險期限至 年 月 日 8

車輛 保險資料

保險證號

9 駕照號碼

10 駕駛執照 姓名

1 至 10 項由駕駛人 員填寫,交由檢查 人核對。

駕駛員簽名:

以 下 各 欄 由 檢 查 人 填 寫 11 有無酒味 □無 □有 12

駕駛精神

狀態 精神 □正常 □不佳 以目視判別

13 安全門窗是否正常開啟 □合格 □不合格 14 車身兩側至少各五面安

全窗

□合格 □不合格 15

安全窗

車窗撃破裝置至少兩具 □合格 □不合格

具安全門者免設安 全窗

16 有無先行講解車輛安全 設施及逃生方式

□有 □無 可請駕駛或隨車 服務人員解說 17 是否有安全編組 □有 □無

18

逃生演練

有無實施逃生演練 □有 □無 19 滅火器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合格 □不合格

20 前大燈 □正常 □損壞

21 尾燈 □正常 □損壞

22 剎車燈 □正常 □損壞

23 轉向指示燈(方向燈) □正常 □損壞

24 雨刷 □正常 □損壞

25 喇叭 □正常 □損壞

26 輪胎外觀 □正常 □不良 27 有無易燃物品 □無 □有 檢查合格交予總領隊後,方可出發。(本表留存學校一年)

檢查人簽名: 日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隨車領隊簽名: 日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12)

附件六

明道高級中學參加校外教學活動

家 長 同 意 書

學生 係就讀□國中部 □高中部 □綜高部 年 班,為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進見聞,充實生活內涵,

提高學習成效,本人申請學生參加貴校校外教學活動,並願督促其 遵守學校一切管理規定,違者同意依校規處理。

一、活動行程:

明道中學→ → → → 二、活動時間: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共計 天。

三、注意事項:

(一)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參加校外參訪活動者,請依本校規定 辦妥請假手續。

(二)本項活動學生投保平安保險 100 萬元整及租車公司負擔車輛 乘客意外險 200 萬整(含醫療險 3 萬)。

此致

明道高級中學

申請人(學生家長): 簽章 學生姓名:

聯絡電話:(公)

(宅)

行動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附件七 95.01.18 第 71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明道高級中學 校外教學活動 學習單 (範例)

課 程

名 稱 班 級 部 年 班 學 生

姓 名 活 動

時 間

自 年 月 日(星期 )第 節至第 節

至 年 月 日(星期 )第 節至第 節 共 日 節 行 程

地 點 明道中學→ → → → →

活動內容及方式

(申請人或單位打字後列印) 學習心得與檢討(學生撰寫

50至 100字)

備註

1.學習單請於活動出發前印送參加學生,由各車隨車教師領隊(導師),依內容及方式,

適時予以學生教學提示及說明。

2.請於活動結束 7 日內收齊,送「承辦單位」彙整存查。

3.建議學習單列入相關學習評量,由承辦單位提供相關任課教師酌參。

(14)

附錄一

明道高級中學

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

大 客 車 牌 照 特 徵 及 適 用 範 圍

區 分 牌照說明 列舉 備 考 遊 覽 車 紅底白字,代碼

成對。

AA-001 001-GG

營業用交通車 黃底黑字。 DD-001 001-AB

營業用

營業大貨車 綠底白字。 AB-001 001-AC 車輛牌照特徵 非營業用

自用大客貨車 白底綠字。 BA-001 001-AD

八十一年元月新換牌照 辦識方法,前二碼為英文 字母,後三碼為阿拉伯文 字,例如 AA-001。惟自

九十一年起陸續改為前 三後二,例如 001- GG。

學生上下學交通車

遊覽車、營業用交通車及公路 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

客車。

適用範圍

旅遊或校外教學 遊覽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 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在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 或區域內。

(15)

附錄二

明道高級中學舉辦校外教學實施準備及注意事項

一、準備及注意事項:

(一)行前規劃

1. 各承辦單位應於開學前將定期校外教學活動日程,列入行事曆(全校性校外教學活動 列入學校行事曆)按期實施。

2. 成立校外教學籌備小組(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不超過小組成員五分之一 為原則】及學生代表等),負責策劃校外教學之日期、路線、食宿安排及教學活動設計 等事宜。

3. 籌備小組與設計教學單元教師,應事先實地勘察校外教學活動地點、場所、路線、教 學資源、教學活動設計及食宿安排等。

4. 選擇日期與地點,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環境衛生、公 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以確保活動安全無虞。

5. 校外教學地點之選擇應參照標章風景遊樂區名冊妥適規劃,並應遵守各旅遊地區之規 定,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或公告限制進入、命其離 去之地區。

6. 校外教學應重視租用車輛之安全,得由籌備小組預先評估合格公司之信譽、車輛狀況 及學校條件後,辦理租用手續,並於出發前確實完成檢查。

7. 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並向學校相關單位提出申請,學生以自願參加 為原則,並取得家長同意;未參加學生應到校上課,或由申請單位安排人員輔導,或 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同曠課。

8. 參與人數若超過 500 人或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分批分梯次規劃辦理;並得以寒暑假或假 日規劃辦理。

(二)行前準備

1. 校外教學應有老師隨隊指導,隨隊老師以導師為優先,並得邀請家長會派代表隨行。

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以班級為活動單位,每班分成若干小組,以利老師照顧與指導 學生。

2. 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台中縣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教師部分 應依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旅遊平安保險,其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3. 實施校外教學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聯繫協調備妥公函,請求協助。

4. 校外教學活動前,相關人員應召開工作協調會,討論活動細節,協調分工合作,務求 對整體行程之瞭解與掌控之。對於康輔人員、志工或家長參與管教事宜,仍應要求參 照教育部頒「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

5. 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使學生了解教學內容、人員編組、攜帶物品與配合事項。

(三)活動中應注意事項

(16)

1. 行車途中應保持規定車速及前後距離,各車應保持聯絡,遇有情況發生時,應立即作 適當處理,以確保行車安全。

2. 領隊教師負責督導全車乘員之安全,並確實要求學生遵守乘車秩序與安全。

3. 領隊教師於到達目的地前,首先應告知學生當地環境情況,及注意有危險之事項,開 車及就寢前,均應確實點名清查人數。

4. 活動中要求學生確實遵守規定,服從指揮,維護學校榮譽,並注意團體及自身之安全。

5. 舉辦校外教學,應備急救藥品,並須商請廠商派醫護專業人員隨行。

(四)活動後注意事項

1. 活動結束後,教師應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活動中表現優良者,公開予以表揚;表 現欠佳之行為,應酌予檢討輔導。

2. 彙整校外教學活動成果或相關資料,由承辦處室存查建檔,供日後辦理時參考。

3. 活動辦理結束後,承辦單位須召開檢討會填寫實施成果陳報,作為爾後辦理校外教學 活動之參考。

4. 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二、本實施準備及注意事項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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