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下列輸出入貨品,免收推廣貿 易服務費:
一、 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 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 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 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 料 及 個 人 自 用 行 李 出 口 者。
三、 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 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 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 流中心、科技產業園區、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 或免稅商店等保(免)稅 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倉 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流 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或 其 他 核 准 內 銷 之 應 稅 貨 品,不在此限。
五、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 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 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 港區之貨品。
六、 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七、 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 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 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八、 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 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 元者。
九、 三角貿易貨品。
十、 其他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專案核定免收者。
下列輸出入貨品,免收推廣貿 易服務費:
一、 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 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 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 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 料 及 個 人 自 用 行 李 出 口 者。
三、 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 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 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 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 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 區或免稅商店等保(免)
稅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 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 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 或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 品,不在此限。
五、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 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 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 港區之貨品。
六、 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七、 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 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 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八、 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 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 元者。
九、 三角貿易貨品。
十、 其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 案核定免收者。
一、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 例」名稱已修正為「科技 產 業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依該條例第一條規 定,園區名稱已由「加工 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 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 設置管理條例」名稱已修 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依該條例第一條 規定,園區名稱已由「科 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 學園區」,爰將第四款酌作 文字修正。
二、 為使語意明確,第十款酌 作文字修正。
三、 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 至第九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