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勞動發訓字第 1090511271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1 日勞動發訓字第 1100508595 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影響之失業青年,強化其知識及就業技能,培育國家重點創新產業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督導及執行檢討等。
(三)本要點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課程公告及管理。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獎勵資格審查及核定等。
(二)本要點推動說明會及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
(三)獎勵經費核撥或核銷。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國籍失業青年,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參加 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
(一)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
(二)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
前項所定訓練課程,其訓練期間之每月訓練總時數應達一百小 時以上。但因國定假日致訓練時數未達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年齡之計算,以青年參加訓練課程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依本要點規定領取學習獎勵金,以一次為限。
青年依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領取本 要點之學習獎勵金。
五、符合前點資格之青年,於訓練期間,分署得發給學習獎勵金,其額度 如下:
(一)本部公告之政策性產業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元,合計不 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合計不得超過 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前點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
一個月以上始發給學習獎勵金;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未達五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達五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 十個工作日內,彙整參訓青年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並檢送分署。
參加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課程之青年,應逕至本署台灣就 業通網站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專區提出前項文件。
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於資訊系統完成獎 勵資格審查,並通知青年審查結果、核定獎勵金額及發給時間。
青年於接獲分署前項核定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仍未提出個人 金融帳戶文件影本者,視同放棄領取當次課程之學習獎勵金。
七、學習獎勵金之發給,應自開訓日起每三十日,由分署直接撥入獎勵對 象個人金融帳戶。
青年於本要點生效前已參加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
且於本要點生效後繼續參訓者,分署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發給自開訓 日起之獎勵金。
八、青年領取學習獎勵金,應依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之訓練計 畫參加訓練;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不得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 十以上。
分署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青 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學習獎勵金之全部或一部;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 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獎助。
(三)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四)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以上。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因不實申領學習獎勵金致撤銷原核定處分者,不得再依本要點 發給學習獎勵金。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及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