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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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1094963072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 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落實考績覈實考 評意旨,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並維護公務人員之廉能官 箴,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 內經查證有後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 表」所列情形者,建議考列丙等,惟機關仍應本於公 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 較 後 , 覈 實 評 定 適當 之 考 績 等 次 , 並 應 避 免 重 複 考 評。
二、 本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以及本 部 歷 次 函 釋 與 本 函釋 未 合 部 分 , 均 自 即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三、 檢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1份。
正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電子公文 交 換 章109/08/1416:20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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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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