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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高工 1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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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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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承辦人:張絜茹

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02 傳真:02-27205627

電子信箱:boe22@mail.taipei.gov.tw

受文者: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030370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1份 (14910274_1103037022_1_ATTACH1.pdf)

主旨:轉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 會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013933號函辦 理。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 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 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案所涉法規如下:

(一)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

檔  號:

保存年限:

1

大安高工 1100412

*NNAA110600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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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得至國內依法 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法人、事業或團體 兼職。第10點規定,教師兼職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 校書面核准。又教師擬兼任國內非營利團體須經提名選 任前置作業程序之職務時,教師得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 職務時,先經學校書面核准或於獲選任後以書面報經學 校核准。

(二)工會法第2條、第4條第3項及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得依 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以產業及職業工會為限。

(三)教師法第39條規定:「(第1項)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 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 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第3項)各級教師組織 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第41條規定:「(第1項)學校不得限制教師 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第2項)學校不得 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

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查銓敘部97年1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72999055號函略以,公 務人員協會係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成立,其目的除維護公務 人員憲定之結社基本權利外,更期藉由公務人員協會之運 作,於改善公務人員工作條件及共同利益之爭取方面能扮 演更積極之角色。公務人員兼任公務人員協會理、監事,

既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之立法目的,

且事涉公務人員協會會務自主及運作之權責,爰得免經服 務機關許可。茲以教師加入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並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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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身分參與選任理、監事並獲當選,係工會法及教師法賦 予教師參與教師相關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之結社權利,參 酌前開銓敘部97年12月5日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教 師會與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性質相似,為維護教師結社之 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

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 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 學校書面同意。

五、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 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經轉准銓敘部110年1 月26日部法一字第1105317884號書函及同年2月2日部法一 字第1105321271號書函略以,考量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組 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 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 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 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併敘。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正本:臺北市立大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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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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