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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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部退J二字第109491鵬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裝 主旨 言兌θ月
關於修正公(政)矛夯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嗣後退休 (職)案件請改以最新書表報送一案唁青查照轉知。
、查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 簡稱公保法)第16條第2項、第10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騙條第2項規定,公保法修正施行前之年資,最高給付 36個月之一次養老給付;修正施行後之年資崢尋再加 給,最高以給付42個月臼呆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 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仍以36個月為限。
此外,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切 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則得請領至最 高給付上限42個月。為因應上開公保法修正一次養老 給付上限,本部爰配合修正公σ幻務人員退休(職)相 關書表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 員 ^、,、J 以書 103 日奢F 退 第 103鼴勰舡2號函通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 冓,請各機關於報送相關案件前,務必請退休(職)人 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並規定一經本部審定並領取 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 之安定性。先予敘明。
、復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6 條、第鼴條及第39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實務上有具 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公務人員選擇請領公保一次養老 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者,因其每月退休所得超出退撫 法附表3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時,其各實施期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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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已為0元之情 形;或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 款利息雖非為0元,惟其若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得 請頜高於36個月部分之一次養老給付金額,高於其得 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總額峙康上,公務人員究竟選擇 拋棄優惠存款權利或選擇辦理優惠存款,因涉及當事 人權益,應審慎評估後予以選擇。是為確認當事人是 否選擇辦理優惠存款,爰修正公(政)矛旁人員相關退休 (職)書表,新增選擇 r不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相 關文字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並重申前開本部 103年5月30日函之規定,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 估後作出選擇,一經本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 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之。
、前開修正後之退休(職)書表,請各機關自本部全球資 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項下,自行下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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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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