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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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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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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銓敘部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497

承辦人:洪佳瑞 電話:02-82366476

E-Mail:enidhung@mocs.gov.tw

受文者: 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1094924997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貴機關如於事後知悉所屬 公務人員過去違法失職行為,或原於所屬公務人員涉 案年度所為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請視個案事實予以 適當處理,並應避免重複考評,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並維護公務人員之廉能官 箴,各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受考人於過去考績年度內 具違法失職行為,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原則上於知悉當年度核予平時考核懲處:考量機關 如 重 行檢 討 受 考 人 過 去年 度 之 考 績,影響 層 面 大

(按:檢討後如變更原考績結果,則受考人因原考 績 結 果而 晉 升 之 俸 給 、官 職 等 級 及支領之 考 績 獎 金,均應併予檢討),是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機 關如於事後始知悉受考人過去違法失職行為,原則 上宜於知悉當年度,對於受考人尚在懲處權行使期 間之違失行為核予適當之平時考核懲處。

(二) 例外得撤銷(重辦)受考人違法失職年度之考績:

如遇前開(一)之方式無法處理(例如:受考人違 失 行 為已 逾 懲 處 權 行 使期 間 ) 或 不足以處 理 ( 例 如 : 受考 人 違 失 行 為 情節 重 大 且 跨越多個 考 績 年 度,如採行第1種方式,將僅納入懲處當年度考績 考評,恐與考績法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立法意旨 有違)時,得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 法)第117條及第121條等相關規定,於知有撤銷原 因起2年內,本於權責主動撤銷重辦受考人違法失

1091000718

第1頁 共3頁

(2)

職年度之年終(另予)考績,或撤銷其違法失職年 度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三) 撤銷(重辦)期間限制:基於維護公務人員權益及 法秩序安定性之考量,機關如採行前開(二)之方 式 辦理 ,應以 撤 銷( 重辦) 受 考人10年內之年終

(另予)考績及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為限。

(四) 應 避免 重 複 考評 : 倘 機關 業 採 行前 開( 一 ) 之方 式,於知悉當年度就受考人過去違失行為核予平時 考核懲處,該等懲處係作為核定發布年度考績考評 之依據,機關自不應再以相同事由採行(二)之方 式,重行檢討受考人違法失職年度之考績,以避免 重複考評。反之,如機關業重行檢討受考人過去違 法失職年度之考績,自不應再以相同事由核予平時 考核懲處。

二、 機關如於受考人涉案當年度即將其涉案情形納入考評 並 考 列 乙 等 以 下 等次 , 嗣 知 悉 原 考 績 評 定 有 違 誤 情 事,得於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撤銷重辦改列較佳之 考績等次,且不限僅得撤銷重辦10年內之考績:按受 考人於涉案當年度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乙等以下等 次,如係機關審究其行政責任並衡酌其任職期間實際 績效表現所為之覈實評價,雖不必然因受考人所涉案 件 嗣 經 檢 察 官 為 不起 訴 處 分 , 或 經 法 院 判 決 無 罪 確 定,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不受懲戒,即須撤銷 其當年度考績,惟機關如經檢討,認就受考人當年度 考績存在認事用法上之錯誤等實體瑕疵,亦得類推適 用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等相關規定,於知有撤銷 原因起2年內,本於權責主動撤銷原考績,並重對受考 人考績核予肯定之評價,且基於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之 考量,不以撤銷重辦受考人10年內之年終(另予)考 績為限。又機關於重辦受考人年終(另予)考績時,

仍應就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表現,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 後,予以覈實考評。

三、 本部101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及105年9 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54140096號等函,以及本部歷次 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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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電子公文 交 換 章109/04/2717:58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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