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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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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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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銓敘部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497

承辦人:洪佳瑞 電話:02-82366476

E-Mail:enidhung@mocs.gov.tw

受文者: 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2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部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 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 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 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 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旨揭本部本(109)年6月18日 令規定辦理:

(一) 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後述(二)所定情 形依其方式辦理外,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 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 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 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 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雖其上開期間均屬在職 狀態,惟並無實際工作績效可資考評,是除因 公 傷 病 請 公 假 係 因 冒 險 犯 難 所 致 者 仍 予 辦 理 外 , 類 推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因 個 人 因 素 留 職 停 薪

(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4 款至第6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 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 為維護本部檔存人事資料之正確性,各機關如 遇所屬公務人員屬前開考核期間均在職惟全無 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情形,請考績核定機關 於報送年終考績案時,於機關考績人數統計表 備註欄加註是類人員之人數、姓名、職稱、職 務編號及其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由。

1091001031

第1頁 共2頁

(2)

(二) 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 人員,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 考量因公傷病請公假之傷病型態各異,各機關 辦理考績案時,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如符合公 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難情事者,雖其請 公 假 致 考 核 期 間 全 無 工 作 事 實 , 仍 辦 理 年 終

(另予)考績。

2、 前開人員考績案送本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因 公傷病成因及事實佐證資料,以避免寬濫。

(三) 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 其年終(另予)考績:

1、 公 務 人 員 如 因 公 傷 病 請 公 假 、 因 病 請 延 長 病 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 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 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由機關綜合其考核期間 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 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 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2、 受考人如於考核期間經機關依法令規定核給家 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 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第1款規定,該 等假別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併予敘 明。

(四) 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及因病 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人員考績案件,請依前開規 定辦理。

二、 本部部分解釋業經旨揭本部本年6月18日令停止適用在 案。

正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電子公文 交 換 章109/06/1814:54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含附件)

第2頁 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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