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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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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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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85 年 2 月 16 日 內 政 部 台 (85) 內 地 字 第 8573654 號 函 頒 行 tempfile_2934.doc

中華民國85 年 8 月 12 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 8580531 號函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89 年 3 月 27 日內政部台(89)內中地字第 8979013 號函公告修正(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第66 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 年 9 月 3 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 9083628 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委員會第80 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 年 8 月 4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130 號公告修正第 2 條(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 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 年 10 月 30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794 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 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 8 月 16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5157 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 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編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

立契約書人:買方____

賣方____茲為「 _」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 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 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縣(市)_鄉(鎮、市、區)_段_小段_地號等_筆土地,

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區(或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區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編號第_棟第_樓第_戶(共計_戶),為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年_月_日第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 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_層□平面式

□機械式□其他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號之停車空 間計 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號車 位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公尺,寬_公尺,高_公尺。另 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

(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二)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 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 約定為之。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 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 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

平方公尺(_坪)比例持分(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 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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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登記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一)主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二)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圖上之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雨遮_

_平方公尺(__坪)及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合計__平方公 尺(__坪)。附屬建物未明列項目、面積者不予計價。

(三)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四)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

□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

□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

(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 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本

「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 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_」主 建物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第五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 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 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 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 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 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 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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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附屬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第六條之一 履約保證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 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 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 係受託為賣方而非 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爲 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 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 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 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 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 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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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 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 次支付之。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 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 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

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 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 限。

第九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四條 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 積 平方公尺(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 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 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

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 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十條 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 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 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 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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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 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 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

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 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 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 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 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 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 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 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 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 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 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 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_ _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

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 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 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 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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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第十三條 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 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 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 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 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 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第十四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 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 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 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 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 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 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 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 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 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 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 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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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 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 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 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 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 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 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 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 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 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 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 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 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 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 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 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

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 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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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 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 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 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

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 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 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 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

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 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 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

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 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 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 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 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 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

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 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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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 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 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 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 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二十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 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 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 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 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 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 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 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 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 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 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 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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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

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 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 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 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 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 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 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 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 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 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 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 償。

第二十六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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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 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一、建造執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乙份。

三、付款明細表乙份。

四、建材設備表乙份。

五、申請建造執照所附之規約草約。

立契約書人

買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賣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法定代理人: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

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 (公司或商號)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

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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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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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區分所有建物預售買賣時之參考,買賣雙方參考 本範本訂立契約時,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就個別情 況磋商合意而訂定之。

二、契約審閱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 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投資業者所提供之定型 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已有明訂。另外,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賣方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一)要求買方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買方至少五天契約審閱期間。

三、廣告效力

第一條廣告效力中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係指廣告 宣傳品所記載者,至房屋平面圖及建材設備表則指賣方提供之定型化 契約所附之附件。

四、土地使用分區部分

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一款土地坐落部分,依法令規定,如屬都市計畫內 住宅區者,係供住宅居住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者,係供農業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者,

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者,係 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 為丁種建築用地者,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即一般所稱 之工業住宅)。

五、車位部位

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三款車位部分,若勾選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 停車位者,宜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 定為之。本契約範本有關停車位部分,僅適用於法定停車位。

六、第四條共有部分項目、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之項目,乃屬例示性質,應依房屋買賣個案之實際情 況於契約中列舉共有部分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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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款共有部分面積之分配比例計算,法定停車位雖列入共有 部分登記,但其權利範圍乃另行計算,至其他共有部分項目面 積以主建物之比例而為計算,而另有購買法定停車位者,再行 計入。

(三)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賣方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1、賣方未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揭露共有部分之項目。

2、賣方未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載明共有部分面積或比例分 攤之計算方式。

3、各戶持分總表未足以顯示全區共有部分分攤之計算結果,或 未列出各戶各項目之持分占總共有部分之比例,並未提供 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等方式。

七、交屋保留款之付款規定

本契約範本附件付款明細表所訂自備款之各期期款,賣方應依已完成 之工程進度訂定之。房地總價之百分之五交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

(交屋時),但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付款明細者,買方得於 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八、輻射鋼筋及未經處理海砂之檢驗

(一)第十條第二款有關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輻射鋼筋部分,詳情請 洽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同款有關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未經處理之海砂部分,消費者如 有疑義,可攜帶600 公克結構物之混凝土塊或 50 至 100 公 克之砂樣逕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新竹 縣竹東鎮中興路4 段 195 號 77 館)委託檢驗(檢驗費用由委 託者負擔)或郵寄至該所工業服務室登錄辦理(備妥委託單、

樣品及費用),詳情請洽詢(03)5916835。

九、有關擅自變更設計之責任

第十二條第二款之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如有違建築法令或未經主管 機關核准時,將有導致保固請求權喪失及損及鄰近房屋之損害賠償之 虞。

十、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第十四條第一款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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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賣方未於契約中明定土地移轉年度或 日期,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十一、規約草約

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約草約,經買方簽署同意後,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同規約。

十二、買方自行辦理貸款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預立貸款撥 款委託書予賣方,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房地權狀或配合辦 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向買方求償。

十三、優惠貸款之類別

第十九條第一款所稱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係指國民住宅貸款、公教 人員貸款及勞工貸款等。

十四、房地轉讓條件

關於第二十條房地轉讓條件,按預售屋賣方會同買方辦理房地轉售時,

需說明契約內容及提供相關資料,俾辦理契約簽訂等其他相關事宜,

其所需成本似得准收手續費。故本範本爰例示約定手續費為房地總價 款最高千分之一,以供參考。

十五、違約金之約定

關於第二十五條違約金之約定,按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視簽約時 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而定,是以買賣雙方簽約時,就違約金數 額之約定,仍應考量上開狀況磋商而定。

十六、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 條規定,買方得向賣方、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 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房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 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

十七、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訂之條款,均不影響買方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 權利。

十八、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責任

預售屋買賣,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仲介或代銷居 間服務者,應由該公司(或商號)指派經紀人員於本契約簽章及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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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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