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14-19435 (C) 181114 181114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一届会议
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30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土耳其
* 本文件系原文照发。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大 会
Distr.: General 30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一. 编写方法和协商进程
1. 外交部协调了根据人权理事会发布的准则编写本报告的工作。在编写过程 中,与相关政府机构、民间社会代表、大学和职业商会进行了协商,它们为本报 告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贡献。
2. 民间社会的协商分两个阶段举行。2014 年 2 月 27 日,外交部召集了一次由 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协商会议。与此同时,所有利益攸关方均被邀请通过 外交部网页上的一个链接为这一进程献计献策。民间社会的意见为确立这份国家 报告的优先事项提供了决定性的投入。在外交部网页上公布了报告定稿(英文版 和土耳其文版)。
3. 土耳其在 2010 年首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收到的建议被翻译成土耳其文,并 发至所有相关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
4. 本报告将重点介绍首轮审议期间已获接受的建议以及人权领域自首轮审议以 来的发展动态。
二. 背景
5. 自 2001 年以来,土耳其开展了旨在进一步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全面改革进 程。自首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土耳其大力推动了这一改革进程。土耳其依照国 际原则和标准相应地修订了其人权、法治和民主法律框架。法律框架一节讨论了 自 2010 年以来制定的主要法律修正案。
6. 其次,土耳其采取了进一步措施,确保法律框架的有效落实。为此,土耳其 制定了新的国家监测和申诉机制。法律框架一节介绍了这些机制。
7. 此外,负责落实这些法律的公职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员,接受了人权问题培训。本报告最后一节介绍了人权培训情况。
A. 法律框架
8. 土耳其政府不断审查其法律法规,以使其符合土耳其的国际人权义务和承 诺。有关政府机构密切监测法律及其实施情况,必要时提出相应修正案。在这种 背景下,下文将介绍自首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开展的主要法律改革。
9. 首先,2010 年 9 月通过全民公投修正了《宪法》。因此,对妇女、儿童、
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正向区别对待被认可为宪法权利;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得到《宪
法》保障;儿童权利得到《宪法》保证;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得以扩充;获得信息
的权利首次被确定为宪法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及其
他公职人员的违纪处分规定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此外,保障人权的新机
其他民主国家的最佳做法对宪法法院以及法官和检察官高等理事会进行了重组,
军事司法管辖的范围受到限制。
10. 其次 ,自首轮 普遍定 期 审议 以来 ,议会已经通 过了六套 “司 法改革 方 案”。这些方案涉及对基本法的法律修订[例如土耳其《刑法》、《刑事诉讼 法》、《反恐法》、《新闻法》],以便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 其效率并方便人们诉诸司法等。法律修正案中有很大一部分侧重于消除欧洲人权 法院判决书中所提及的法律缺陷,以防侵犯人权行为再次发生。迄今为止,改革 加强了各项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言论和媒体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以及公平审判权的法律框架。相关章节讨论了通过司法改革方案制定的修正案。
11. 再次,2013 年 9 月 30 日宣布的民主化方案引入了全面的改革措施,以进一 步改善各行各业的土耳其公民享受各种广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对民 主化方案的条款进行立法的第 6529 号法于 2014 年 3 月获得通过。在这种背景 下,准许人们使用土耳其语以外的各种不同语言和方言开展政治宣传活动。亦允 许私立学校以土耳其公民传统上使用的语言和方言进行教育。妇女在政府部门不 得带头巾的禁令已取消。土耳其《刑法》中首次列入了仇恨罪,对歧视和仇恨罪 的刑罚也有所提高。修正案扩大了集会和示威自由的范围。
12. 此外,2014 年 3 月 1 日,《政府公报》公布了《预防侵犯人权行为行动计 划》。《行动计划》旨在更有效地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尽量减少欧洲人权法 院中控告土耳其的申诉数量。
13. 2014 年 7 月 16 日,《终止恐怖主义和加强社会融合法》生效。
B. 体制框架
14. 自首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土耳其在人权领域的体制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 展。为加强人权的体制保障,设立了重要的机构。
15. 首先,引入了个人向宪法法院提出个别申诉的权利。该法院自 2012 年 9 月 23 日起开始接收申诉。凡认为《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宪法权利受到公职部门 侵犯的,在用尽其他一切国内补救办法之后,均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宪法 法院在审查了申诉之后判定申诉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果法院判定存在 侵权行为,则亦可决定应当采取何种行动,补偿侵权行为及其后果。
16. 宪法法院努力落实个人申诉机制,促进人的尊严和自由,不仅依照国内
法,而且依照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以及其他宪法法院判例行事。法院就各种基本权
利和自由,例如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尊重私人生活
和家庭生活权、公平审判权确定了先例,并判定侵犯了上述权利。相关行政和司
法主管部门采取适当行动,以满足法院判决的要求。
17. 截至 2014 年 10 月 8 日,宪法法院共收到 26,999 份个人申诉。法院已结案 的有 864 份申诉;法院认定其中 267 份申诉可予受理,并判定其中 234 份申诉中 存在侵权行为。
18. 2010 年《宪法》修正案是设立监察员机构的法律依据。《宪法》修正案生 效后,《监察员机构法》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生效。监察员机构 2012 年 12 月开 始运作。该机构是一个独立、公正的实体,任何主管部门、机构、办公室或个人 均不得就首席监察员和其他监察员的职责向其下达命令或指示。
19. 监察员机构的设立增强了公共行政部门的人权保护机制。如果申诉涉及侵 犯基本权利和自由、妇女和儿童权利,监察员机构将给予该申诉优先权,可开展 现场审查和调查,而不要求满足“侵犯权益”这一条件。关于拘留条件、还押拘 留、拘留中心和监狱的申诉也在这一范围内加以审查。
20. 监察员机构是土耳其行政系统中有权对行政部门开展独立、公正的“适宜 性审查”的唯一机构,在提高行政部门的问责和透明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 问责和透明度是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原则。
21. 在对申诉进行审查和调查期间,监察员机构还在良好行政原则(礼貌、透明 度、问责制、公平等)框架内,监测行政部门的各种行为和行动以及态度和举止。
22. 迄今为止,向监察员机构提出的申诉主要涉及“公共人事制度”、“教育 和培训”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机构在作出裁决时,考虑到国内法、
土耳其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
23. 监察员机构在若干国际报告中得到赞誉,正与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和组 织密切合作继续开展活动。
24. 截至 2014 年 9 月,监察员共收到 11,580 份申诉。该机构 2013 年审议了 6,097 份申诉,2014 年审议了 4,216 份申诉。
25. 《土耳其人权机构法》2012 年 6 月 30 日生效。土耳其人权机构系根据联合 国《巴黎原则》设立,负责开展保护和加强人权工作,遵循关于人权的法律法 规,对侵犯人权行为展开调查,编写报告,提交意见和建议,开展宣传活动,提 供培训。土耳其人权机构还被指定为“国家预防机制”,以便在《禁止酷刑和其 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框架内执行任务。作 为一个拥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的公共法律实体,土耳其人权机构在职责和权力方 面是独立的,任何方面不得就其职责向其下达命令或指示,也不得向其提出建议 或意见。2013 年 1 月 24 日,土耳其人权机构的决策部门――人权委员会举行了 第一次会议。截至 2014 年 10 月,土耳其人权机构共收到 900 份申诉。
26. 此外,土耳其第一个国家级人权监测机制――议会人权问题调查委员会自 1990 年以来一直作为议会监测机制运作。
27. 在通过了 2011 年《委员会法》修正案之后,议会人权问题调查委员会还有
28.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间,委员会在下列领域开展了工作:孤儿院、托儿所、
儿童护理中心、青年中心、军事监狱、平民惩教所、拘留所、警务人员和其他安 保人员的行为、与军事活动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 问题、关于拘留期间失踪的指控、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残疾人的权利 以及他们遭遇的侵权行为、恐怖主义和暴力背景下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关于以相 貌为由加以歧视的指控、犯罪行为受害者的权利、伊斯兰恐惧症、仇外心理和种 族主义、劳工权和工作权、欧洲移民儿童、父母的权利。
29. 此外,2011 年 10 月 13 日,成立了“调查恐怖和暴力行动范围内侵犯生命 权行为小组委员会”,以调查实施戒严法和紧急状态时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30. 根据《关于通过赔偿解决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某些申诉的法律》(第 6384 号法)设立了人权赔偿委员会。委员会自 2013 年 2 月 20 日起开始接受申诉,在 减少欧洲人权法院未决申诉的数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欧洲人权法院承认,该 委员会是司法诉讼时长方面的一个合理、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在这一框架内,
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因诉讼时间过长而控告土耳其的 5,001 份申诉不可受理。
31. 最后,2003 年设立的改革监测小组继续在举行定期会议。建立该小组的目 的是,在欧盟加入进程中将土耳其法律与“哥本哈根政治标准”相统一的框架 内,对各项改革进行高级别的监测和落实。
C. 国际义务和合作水平
32. 土耳其继续保持了该国加入基本权利和自由领域的区域和国际公约和机制 并与国际组织开展切实合作的政策。
33. 《宪法》第 90 条规定,在同一个问题上,如果基本权利和自由领域合法生 效的国际协定与国内法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国际协定的规定为准。因此,可在土 耳其法庭上直接援引土耳其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条款。
34. 土耳其根据该国加入的联合国公约规定的义务,及时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定 期报告。
35. 2001 年 3 月,土耳其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有效邀请。联合国公约 外机制的特别报告员和特别代表经常访问土耳其。在这方面,法官和律师独立性 问题特别报告员加芙列拉·克瑙尔 2011 年访问了土耳其,法外处决、即审即决 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赫里斯托夫·海恩斯 2012 年访问了土耳其。土耳其 已经邀请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米歇尔·福斯特 2015 访问该国。
36. 土耳其及时答复联合国各特别程序发送的函件。
37. 2011 年 9 月 27 日,土耳其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之后,土耳其承诺将
允许“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对土耳其境内的警察局、监狱、拘留中心进行正式
访问。2014 年 1 月 28 日的《政府公报》中公布的部长理事会法令指定土耳其人 权机构为“国家预防机制”,以便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框架内执行任务。
38. 土耳其是第一个签署并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 家庭暴力公约》(亦称《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国家。2012 年 3 月 12 日向欧洲委 员会秘书处递交了批准文书。
39. 2007 年签署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2 年 4 月 1 日生效。
40. 土耳其 2010 年 11 月 10 日签署了《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并向欧洲 委员会交存了批准文书。该《公约》应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41. 2012 年 9 月 24 日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 定书》,目前正在批准过程中。
42.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允许所有残疾人向残疾人权利委员 会提出个人申诉。2009 年 9 月 28 日,土耳其签署了该《任择议定书》,目前也 正在批准过程中。
三. 增进和保护人权
反对歧视
43. 土耳其宪法制度的基础是:所有人,不论“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政 治见解、哲学信仰、宗教和教派,或任何诸如此类的因素”,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第 10 条)。
44. 已经起草了一项全面的《反歧视和平等法》。该法律草案规定了歧视的类 型,并计划设立一个反歧视和平等委员会,负责监测与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歧视 现象有关的申诉。土耳其议会正在讨论该法律草案。
45. 此外,在对“民主化方案”宣布的改革措施进行立法的第 6529 号法框架 内,修订了土耳其《刑法》中关于歧视的第 122 条。该条的标题从“歧视”改为
“仇恨和歧视”,并提高了犯罪的刑罚。这样,仇恨犯罪首次载入土耳其《刑 法》。此外,还修订了土耳其《刑法》第 115 条,将干涉或强制改变一个人因其 信仰、思想或信念而选择的生活方式定为刑事罪。
少数群体
46. 根据土耳其的宪法制度,“少数群体”一词只包括土耳其加入的多边和双
边文书所界定并承认为少数群体的人群。在这方面,土耳其根据《洛桑和平条
约》管理该国少数群体的权利。根据该《条约》,“少数群体”一词的范围涵括
属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土耳其公民。《条约》第 37-45 条规定了土耳其境内属 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条款被承认为土耳其的基本法。
47. 自首轮审议以来,土耳其的宗教少数群体也从全面改革进程中获益。该进 程的宗旨是向所有土耳其公民提供更高的标准,而无论其族裔或宗教背景如何。
48. 关于促进对少数群体的尊重和保护,2010 年 5 月 13 日《总理府公告》强 调,不同信仰群体的公民都是土耳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提醒政府机构,他们 在政府机构办事或交易期间,应按照法律规定消除困难,并保护他们的权利。该 公告已得到认真落实。
49. 自 2012 年 2 月 28 日以来,提出书面申请后,《洛桑和平条约》所界定的 少数群体拥有的报纸已经能够刊登官方广告。这被认为是巩固少数群体拥有的报 纸的经济情况方面的一个重大步骤。
50. 2012 年 6 月 4 日,一家希腊族人的出版社 50 年后首次投入运作。
51. 2013 年 3 月 30 日对《电力市场法》(第 6446 号)进行修订之后,礼拜场所 的电费单使用宗教事务局的预算资金支付。2014 年初,除了清真寺,还有 387 座基督教堂和犹太教堂也从这一权利中受益。
52. 希腊族人提出在 Gökçeada 开设一个希腊族少数群体学校之后,政府授予了 许可。2013-2014 学年,该校已重新开放,并投入运作。
53. 非穆斯林的财产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根据 2008 年 2 月 27 日的《基金会 法》临时第七条,经申请,以社区基金会的名义登记了 181 处不动产。2011 年 8 月 27 日公布了一项关于修订《基金会法》的法令,以进一步改善非穆斯林社区 基金会登记其不动产的情况。结果,332 处不动产归还了社区基金会。对于 21 处不动产,决定支付赔偿。
54. 除了将不动产归还社区基金会之外,还对属于各不同信仰群体公民的礼拜 场所进行了修缮。截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已完成 9 个礼拜场所的修缮工作。
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以及与各不同信仰群体的对话
55. 《宪法》和相关法律坚决保护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每个人都有良心自 由、宗教信仰自由和信念自由。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做礼拜,或参与宗教仪式和 典礼,或透露宗教信仰和信念,或因其宗教信仰和信念而被责备或指责。
56. 土耳其法律不禁止传播宗教信仰或信念。相反,使用胁迫或威胁手段禁止 表达或传播宗教信仰构成犯罪。
57. 关于促进容忍和相互理解的环境,属于不同信仰群体的土耳其公民可以自
由举行宗教仪式。自 2010 年以来,在各礼拜场所举行了宗教仪式,包括 Trabzon
具有历史意义的 Sumela 修道院,Van 湖 Akhdamar 岛上的 Surp Hac 亚美尼亚教
堂,Diyarbakır 市 Sur 区的 Surp Giragos 亚美尼亚东正教堂和 Alanya 的 Aya
Yorgi 教堂。
58. 自首轮审议以来,与各不同信仰群体的对话得以加强。因此,土耳其高层 会晤了不同信仰群体的代表及其精神领袖。该国重视解决这些群体所面临的问 题。
59. 在教育和文化领域继续采取积极步骤支持各不同信仰群体。在这方面,国 家教育部每年审查教材,删除不同信仰群体可能认为具有歧视性的内容。此外,
安卡拉第 13 行政法院裁定,亚述公民请求在一个社区基金会即将开设的学前班 中,除教育部课程外,在一个星期的某些日子或某些时段教授亚述课程,这完全 没有问题。
60. 2013 年 9 月的“民主化方案”也给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领域带来了显著改 善。相应地取消了妇女不得在政府部门带头巾的禁令。土耳其《刑法》对阻止人 们进行个人礼拜以及强迫满足宗教信仰要求的行为规定了惩治措施。对生活方式 的尊重得到法律保护。仇恨罪首次载入土耳其《刑法》。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 是,2013 年 10 月 7 日,基金会总局理事会全体一致批准将 Mor Gabriel 修道院 房产返还给修道院基金会。
言论自由、媒体和互联网
61.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受到《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保障。自首轮审议以 来,土耳其继续坚定不移地努力扩大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范围。由于在言论自 由领域进行了改革,土耳其公民现在可以公开辩论许多以前被视为敏感话题的主 题。
62. 2008 年对土耳其《刑法》第 301 条进行修订后,根据这一条立案必须得到 司法部长的批准。首轮审议期间,各方曾就这一条提出了诸多建议。由于对其进 行了修订,根据这一条立案的数量大幅减少。在这一框架内,2010 年至 2014 年,只有 10%的申诉获准立案。
63. 在 2012 年和 2013 年通过的第三和第四次司法改革方案框架内,制定了重
要的修正案,扩大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范围。在土耳其《刑法》和《反恐
法》方面尤其取得了重大改善,以便使有关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法律符合世界
标准。在这方面:
现已能够对通过媒体犯下的罪行中止提起诉讼和执行刑罚。因此,有 关此类罪行的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被中止,许多被拘留者获释。
对土耳其《刑法》进行修订之后,规定对通过媒体或广播犯下的罪行 提高刑罚的条款被撤销。此外,对于通过媒体或广播犯下的罪行,不 再提高刑罚。
通过在《新闻法》中加入临时条款,依据《欧洲人权条约》的规定和 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撤销了若干法院在不同日期就没收印刷品所做的 决定。
废止了《反恐法》第 6 条(公告和出版物)中所列的临时查封出版物行为。
重新表述了“赞美犯罪行为和罪犯”的相关要素,并缩小了其范围,
以确保只有当行为对公共秩序构成明确、迫在眉睫的危险,方可认定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
缩小了“代表恐怖组织进行宣传”罪的要素,通过加入“为恐怖组织 构成胁迫、暴力或威胁的方法作宣传"这一短语,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标 准。因此,只有当人们明确宣称恐怖组织包含胁迫、暴力或威胁的方 法合法、赞美或鼓励上述方法时,才会对其加以惩处。
修订了《反恐法》第 6 条,以确保只惩处印刷和出版宣言和声明宣称 恐怖组织包含胁迫、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合法、赞美或鼓励上述方法的 行为。
那些不是恐怖组织成员、但“印刷或出版恐怖组织传单和宣言”的人 将不再以恐怖组织成员的罪名加以起诉。
64. 此外,2014 年 3 月对“民主化方案”进行立法的第 6529 号法律也扩大了言 论自由的范围。因此,准许使用土耳其语以外的语言或方言开展政治宣传活动,
也允许私立学校以土耳其公民传统上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语言和方言进行教育。
65. 此外,依照《欧洲跨境电视公约》(土耳其加入了该《公约》)和《欧盟视听 媒体服务指令》,编写了“关于建立广播和电视企业及其媒体服务的第 6112 号 法”。该法于 2011 年 3 月 3 日生效。该法允许转播、取消了对广播语言的限制 并禁止对内容进行事先审查,所有这些对于言论自由都十分重要。
66. 关于修改《新闻法》和其他法律的法律草案已提交议会。因此,除了在平 面报纸、期刊、新闻机构和新闻摄影机构工作的人以外,在新闻网站从事同样工 作的人也被界定为记者,并将与记者享有同等权利。
67. 最后,2014 年对《互联网法》进行了修订,以保护个人权利并确保网上隐
私。在这方面,已采取了种种措施,确保人们以更安全、更自由的方式使用互联
网,并确保个人权利和隐私得到保护。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68.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得到《宪法》保障。司法改革方案引入了重要的法律修 正案,以根据国际标准加强这一权利。这些修正案大大减少了监狱中的被拘留者 人数,缩短了还押拘留的时长,规定并加大了使用预防措施代替拘留的做法。例 如,监狱中被拘留者的比例从 2006 年的 49.2%降至 2014 年 10 月 13 日的 14.3%。修订情况总结如下:
对要求处以两年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不得发布拘留令。
(此前上限为一年,新法将上限从一年提高到两年)。
还押拘留的最长时间从 10 年减至 5 年。
与拘留或继续拘留有关的决定应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支持,需要援引具 体事实。
规定了新的司法控制形式(作为替代拘留的办法);其中包括禁止离开住 所或某一地点,或禁止前往某一特定地点或地区。
不论刑期如何,司法控制的使用均有所增加。
为确保权利平等原则,审议是否满足继续拘留条件时,法官在调查过 程中应当听取嫌疑人或其律师的意见。
在有人对拘留提出反对时,应向申诉人或其律师提供一份检察官的意 见。因此,通过给予相关人员对检察官的意见作出答辩的权利,加强 了权利平等原则。
设立了“刑事治安法官办公室”,专门负责签发有关调查过程中的保 护措施的决定。这些办公室将专门负责保护措施、更认真地审查案件 和审理申诉、防止拘留时间过长并就有关保护措施的决定建立全国标 准。
增加了签发拘留令和还押拘留令的难度,加入了“根据具体证据认为 具有重大嫌疑”这一新标准。
批准了因无法对拘留提起有效上诉而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公平审判权和诉诸司法
69. 《宪法》第 36 条保障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以及通过合法手段和程序在法院
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司法改革方案”修订了某些法律,以便进一步根据国际
标准加强公平审判权。在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一节中介绍的诸多修正案间接巩固了
公平审判权的许多方面。下文总结了“司法改革方案”中专门旨在加强公平审判
权和改善诉诸司法途径的修正案:
废除了特别授权的法院。这些法院曾在公平审判权方面引发争议。由 于不再使用特别授权的法院和检察官以及他们在调查和起诉方面的特 别程序,现在所有重罪刑事法院都适用同样的议事规则。
放松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有可能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某些判决重新启动程序。
行政司法中制定了新的上诉法院程序。新的程序将有助于加快法律诉 讼程序,并加强法律保障原则。
在行政法院和最高军事行政法院中的充分补救行动中,作出终审判决 之前,申诉人有机会提高要求的正当赔偿金额。
70. 此外,2013 年 1 月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以允许被告在司法程序的某些 阶段使用他们所偏好的、土耳其语以外的其他语言进行辩护,即使他们能够用土 耳其语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
和平集会和结社权
71. 和平集会和结社权得到《宪法》保障。
72. 2014 年 3 月对“民主化方案”进行立法的第 6529 号法律所包含的若干条款 扩大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在这方面,为确保更好的政治参与和代表性,修订了
《政党法》,扩大了对政党的国家援助范围,推动了地方上组建政党,取消了阻 碍加入政党的障碍,在政党中引入了联合主席制度,并允许以土耳其语以外的各 种不同语言和方言进行政治宣传。
73. 此外,还修订了《集会和示威游行法》,以便扩大集会自由的范围。修正 案确保当局在就集会和示威作出决定之前先征求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延长了能够 举行集会和示威的时段,并授权一个包括示威者代表在内的机构负责监测和终止 示威。
74. 内务部 2013 年 6 月 26 日公布了一份题为“防暴警察”的公告,2013 年 7 月 22 日公布了题为“社会事件期间的措施”的公告。这些公告规定了执法部门 应如何使用武力,由内务部编写,以提醒执法部门在对社会事件进行干预时应遵 循的规则,以及在使用瓦斯或其他催泪瓦斯时应遵循的规则。
75. 根据 2010 年《宪法》修正案,对关于公务员工会和集体协议的第 4688 号 法律加以修订的法律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生效。该法规定了如何使用授予公职官 员和其他公务员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的范围以及与受益于集体谈判的人员有 关的问题。
76. 2012 年 10 月 18 日通过的关于工会和集体协议的第 6356 号法规定了劳工和
雇主联盟及联合会应如何运作,并规定了与集体谈判有关的问题。该法第 62 条
大大缩小了罢工禁令,因此,先前被禁止罢工的公证服务处、生产疫苗和血清的
公司、诊所、疗养院、防病疗养院、药房和药店、教育机构、提供托儿所服务的 机构和养老院已经不属于被禁止罢工/停工的范围。
禁止酷刑和虐待
77. 根据“绝不容忍酷刑”的政策,土耳其对法律作出了预防酷刑并对此类指 控进行调查所需的一切修订,并设立了监测和司法机制。
78. 在预防酷刑和虐待的框架内,土耳其监狱向国家和国际监测机制开放。在 国家一级,共有 136 个监狱和拘留中心监测委员会及 139 名监狱执法法官对所有 监狱进行监督,他们独立履行职责。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的有关监测机制也在国 际一级对这些场所进行监督。
79. 除了上述机构,监狱和拘留中心总局官员、公共检察官、负责监狱的检察 官、司法视察员和监狱控制员也负责与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监测工作,并在必要 时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干预。
80. 此外,议会人权调查委员会、监察员机构和土耳其人权机构也对监狱进行 监测。
81. 已经向议会提交了关于设立独立执法监测委员会和中央登记系统的法律,
上述委员会和登记系统将负责调查涉及执法官员的申诉。预计立法程序将很快完 成。
82. 土耳其严肃调查有关监狱工作人员对囚犯实施酷刑的指控,并对责任人启 动必要的司法和行政程序。对监狱工作人员启动调查无需得到授权;可直接启动 司法调查。
83. 为了消除和揭露警察局中的酷刑和虐待指控,2013 年 10 月 2 日,政府指示 所有省级安全局不断监视相关部门,主要是警察局的拘留区(以及入口、走廊、
申诉点、审问室以及其他服务区),并存储至少 30 天的录像。
84. 此外,《安全总局拘留所条例》规定了官员在完成被拘留嫌疑犯的法律程 序之后、将其移交适当司法机关之前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程序,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生效。
85. 2014 年 4 月生效的第 4 次司法改革方案废除了酷刑罪的诉讼时效法,从而 能够更有效地开展调查。
86. 法律禁止使用酷刑和虐待等非法手段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口中获取口供,
因为这有损他们的自由意志。违背这一规定获取的供词被视为不可采用的证据,
尽管口供可能是在同意的情况下获得的。
87. 土耳其 2014 年 9 月 29 日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详细
介绍了关于预防酷刑和虐待的最新情况和统计资料。
受教育权
88. 土耳其教育政策的基础是,根据现代科学和教育原则,保证每一位公民都 拥有受教育权,拥有平等权利和机遇,不分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观 点、哲学信仰、宗教或教派。
89. 在平等手段和机遇的基础上,该国向所有学龄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在这种 情况下,编制了教育和培训方案及资料,以便加强人权和个人自由。
90. 目前,土耳其有 1,700 多万在校生。自 2012 年起,义务教育延长至十二年 (4+4+4)。这种安排提高了各级入学率,每个班上的学生人数也大幅减少。2013- 2014 学年,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入学率分别为 99.57%、94.52%和 76.65%。
2013-2014 学年,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女孩入学率分别达到 99.61%、94.47%和 76.05%。
91. 为提高十二年义务教育计划前八年(小学和初中)的入学率,2013 年 10 月 21 日,教育部与欧盟事务部合作启动了由欧盟资助、为期两年的“提高小学教育入 学率项目”。
92. 2011 年启动的“提高女童入学率项目”于 2013 年完成。该项目旨在确保东 部和东南部省份的女童入学并留在学校。在本项目框架内,开展了鼓励她们参加 正规教育或非正规教育的活动。在 16 个省份的 160 所试点学校实行了学生援助 方案。对 3,200 个家庭进行了家访,2,000 多名儿童得以上学。通过对教育部热 线电话接获的 1,200 多个电话进行评估,800 名儿童得以进入正规教育机构或开 放式教育机构。218 名女童进入开放式小学就读,2,270 名女童进入开放式中学 就读,326 名女童进入开放式职业学校就读。3,302 名女童重返正规教育,1,390 名女童重返小学,1,403 名女童重返高中。1,032 名女童/妇女得以识字。
93. 在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之后,公立学校自 2012-2013 学年开始提供“活的语 言和方言”这一选修课。因此,如有学生提出请求,公立学校可提供库尔德语 (库曼吉方言和扎扎其方言)、切尔克斯语(阿迪杰方言和阿布哈兹方言)及拉兹语 课程。在过去两个学年中,共有 23,697 名五年级学生和 19,896 名六年级学生就 读这些语言课程。
94. 现在已可对土耳其公民使用的各种不同语言和方言开展学术研究、开设选 修课程并设立院系。在这一框架内,各大学提供库尔德语言和文学、亚美尼亚语 言和文学、扎扎其语言和文学、格鲁吉亚语言和文学及叙利亚语言和文学课程。
95. 根据 2013 年 9 月 30 日的“民主化方案”,为了允许私立学校以土耳其公 民传统上使用的语言和方言进行教育,对法律进行了修订。
96. 属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教育机构由《私立教育机构法》(2007 年)加以管
理。在这些学校里,除了土耳其语言和土耳其文化课程之外,使用相关少数群体
的语言教学。属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成员的学生可以不受限制地选择任何一般公
立学校或私立学校。
97. 自 2010-2011 学年以来,教育部出版了以亚美尼亚语编写的教材,并免费提 供给亚美尼亚少数群体学校的学生。
98. 土耳其继续开展工作,以确保残疾学生的交通和入校。中度或重度残疾人 除外,轻度残疾学生被纳入十二年义务教育计划内的融合方案。
99.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条款招收难民学生和寻求庇护者学生。目前,土耳其在 为叙利亚人建造的教室中,为大约 68,000 名叙利亚学生提供临时保护和教育服 务。共有 3,063 名教师在上述学校中教学,其中 2,643 名教师的母语为阿拉伯语。
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
100. 家庭和社会政策部成立于 2011 年,其目的是将若干负责制定政策和提供 服务以增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权利的若干政府机构统一到一个单一的 结构之下。自设立该部以来,为改善妇女权利划拨了更多资源。
101.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是土耳其《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 10 条规定:
“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负责监督实际生活中是否遵守了这种平 等”。
102. 最新的 2010 年《宪法》修正案对包括妇女在内的所谓“弱势群体”引入 了“正向区别对待原则”,从而规定了这方面的一些特别临时措施。
103. 2008-2013 年期间,执行了《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每六个月审议一 次执行情况。《行动计划》包括增强两性平等、健康、参与决策、教育、媒体、
环境、贫困和经济等章节,目前正在审议 2015-2020 年期间的《行动计划》。
104. 自首轮审议以来,议会男女平等机会委员会就下列问题开展了工作:早 婚、查明法律和实践中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存在的缺陷、职场欺凌、《宪 法》关于两性平等的内容、增加妇女在各行各业的就业机会。委员会向议会和有 关政府机构提交了结论。
105. 议会中女性的比例从 2002 年的 4.4%(21 名女性议员)陡增到 2011 年的 14.1%(78 名女性议员)。2005 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中提及,到 2015 年,将 议会中女性的比例提高到 17%。这是实现这一目标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此外,
地方政府中女性的比例从 2009 年的 4.2%上升到 2014 年的 9.2%。
106. 土耳其是第一个签署并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
家庭暴力公约》的国家。为使国内法符合该《公约》,《保护家庭和预防暴力侵
害妇女行为法》(第 6284 号法)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生效。这是土耳其第一部对
家庭暴力进行定义和处理的法律。对“暴力”、“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
行为”等术语的定义包括肢体、言语、性、经济和心理暴力。法律扩大了此前法
律的范围,以涵盖所有女性受害者(不论其婚姻状况)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目前正
在对该法开展影响分析。
107. 该法设想成立暴力预防和监测中心。这些中心负责接收遭受或可能遭受暴 力侵害的妇女提出的申诉,并提供心理咨询、指导和指示,增强其能力,并提供 他们在任何领域可能需要的支持服务。目前正在 14 个省份提供上述服务,并开 展全天候监测。截至 2014 年 10 月 13 日,24,921 名妇女、839 名男性和 6,821 名 儿童得到了这些服务。
108. 《设立和管理妇女庇护所条例》于 2013 年 1 月 5 日生效。妇女庇护所的 数目也在迅速增加。截至 2014 年 10 月,运作中的庇护所数目为 130 家(2010 年 只有 65 家)。这些庇护所共可安置 3,328 人。
109. 除了庇护所及暴力预防和监测中心,25 个初步接收中心也已投入运作。在 这些中心里,对申诉者进行初步观察、确定其心理和经济状况,并予以临时接 收。申诉者最多可在设施中住两个星期。
110. 设立了“183 妇女和儿童热线电话”。遭受或可能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可 拨打这一热线电话寻求援助。为帮助遭受或可能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已在两个 省份启动紧急求助按钮。紧急求助按钮是根据一名法官的判决启动的,弱势者可 按下这一按钮立即进行紧急呼叫。
111. 在相关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研究中心的参与下,对《打击针对妇 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国家行动计划》进行了修订,2012 年 7 月 10 日通过了《2012- 2015 年打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112. 2014 年,土耳其与欧盟合作,启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项目”。
该项目旨在为受害者提供支持服务,并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 之间的合作。
113. “预防早婚和逼婚问题委员会”设于家庭和社会政策部之下,由相关政府 机构、大学、非政府组织和安卡拉律师协会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开展文献回 顾,进行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使用来自土耳其统计局的数据开展定性研究和量 化评估,并为受害者确定支持服务。委员会 2013 年 9 月 24 日举行了第一次会 议。此外,2014 年更新了《儿童权利问题国家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该《行 动计划》于 2013 年 12 月 14 日生效,以便综合审议打击早婚和逼婚的工作。儿 童权利一节载有这方面的相关情况。
114. 为查明并消除目前妇女就业方面的问题,根据关于“改善妇女就业和确保 平等机会”的总理府公告,设立了“妇女就业国家监测和协调委员会”。
115. 2011 年 2 月生效的一部新法为 18 岁以上女性规定了就业机会方面的正向 区别对待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上述女性支付 12 个月至 54 个月的保费。
116. 对《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进行了修订,以提高父母休产假和陪产假的 机会。
117. 2011 年 3 月,总理府关于预防职场欺凌的公告生效。
118. 2010 年,女性劳工参与率为 26.3%,就业率为 20.3%。2013 年,这两个比 率分别上升至 30.8%和 27.1%。
119. 大学中的女性研究中心达到 58 个。目前,有 12 所大学提供女性研究专业 的硕士学位课程。
120. 女囚接受正规和职业教育的机会有所改善。向女囚的子女提供幼儿园服务。
121. 已为执法人员、医疗卫生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宗教官员、新闻界人 士、新闻专业学生和各类公职人员提供了关于两性平等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的培训。
儿童权利和少年司法
122. 为有效落实儿童权利并确保协调,2013 年 12 月通过了涵盖 2013-2017 年 期间的《儿童权利问题国家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该战略文件旨在确保所有儿 童的福利,提高生活水平,并确保儿童能够充分享受其基本权利,例如生命权、
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123. 《行动计划》的第六个战略目标涉及“改善对家庭和儿童的支持和保护服 务”。2014 年 7 月,对该目标进行了修订,以纳入采取切实法律和行政措施,
预防早婚,并为此将下列活动加入这一条之中:
对早婚和逼婚的原因和影响开展科学研究;
采取必要措施,对所有儿童进行民事登记;
采取必要措施,将女童留在学校,查明未入学的女童并采取后续行 动,确保她们能够重新接受正规教育;
采取系统性措施、而不是本地措施,将从事季节性农活的儿童纳入正 规教育体制;
采取措施查明和汇报早婚和早育的女童;
采取措施确保快速、优先处理涉及早婚的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