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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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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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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摘 要 第三十期 八十八年七月

智慧局針對未經認許之日本法人之營業秘密是否受我國營業秘密法保 護,認為依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規定,並無對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 護之規定,則其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對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是否保護之見 解,攸關我國對日本國民之營業秘密是否保護,尚不因其為未經認許之日 本法人而有異。此外,該局並就著作權登記制度廢止後,民間團體自行辦 理著作權登記之性質予以闡明,其指出是項登記並無法律之依據,亦非屬 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事項,係民間自發性之私經濟行為。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遇當事人提出前揭團體所發給著作權登記之相關 證明書為享有著作權之證據,法官或檢察官仍應調查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 定之,而不宜單以上述證明書,作為認定著作權有無之惟一證據。而本期 亦將該局有關外國人著作之保護說明,分就法源依據及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條第一款「首次發行」、第二款「互惠原則」與但書「經立法院議決通過 之條約或協定特別約定」之情形者等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保護之類型,予 以分述。

而「再發明-追加專利申請」審查基準草案,只討論專利法第二十八條 所規定之再發明-追加專利,而不討論專利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再發 明。於審查追加專利申請,判斷是否有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 定時,就是在判斷其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之發明,是否有利用原案 申請專利範圍之任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之主要技術內容,並在特點及功效 上有否進步改良。

另追加專利申請,經判斷有滿足追加專利申請要件後,仍一般申請案相 同,需要再判斷有否符合專利之基本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 性)。此外,「聯合新式樣」審查基準草案中載明聯合新式樣案與原新式 樣之近似性判斷,依照一般獨立新式樣近似性判斷之原則辦理。

另外,聯合新式樣係做為明確其原新式樣之專利權範圍

,故聯合新式樣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視覺 效果,與原新式樣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之視覺效果應構成近似。

而與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其審查有關的法令主要包括專利法第五十一 條至第五十五條及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等。

此外,依修正之專利案郵寄處理程序,自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凡以 郵寄方式投遞之專利新申請案件,將與親自送件的新申請案一樣採快速通 關作業處理,只需二至三天,民眾即可接獲該專利申請案程序審查結果

(連同規費收據及申請案號)。

另有關外國法人於我國進行訴訟之代表權問題,本期則刊載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各律師,對於外國公司授 權代理人提出告訴(再議)時,若委任律師為告訴(再議)代理人,請於 委任狀內敘明其依據,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資判斷該代理人確係有權 代表公司提出刑事告訴(再議)。此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日前研擬完 成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是項草案於第二十條並明定關於原住民族智慧財 產權之保障。而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之所有人,應依原住民族習俗認定之

,所有人可為特定民族、部落或家族,無法證明所有人時

,推定為全部原住民族所有。

而相關大眾所共知之他人商品表徵,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四 四號判決指出,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保護之商品容器、

包裝、外觀,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交易相對人以之 作為區別商品來源之認定對象。即廠商用以區別商品來源之特徵,

須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經該廠商長期使用於其商品上,使一般人 一見該表徵即知該產品為某特定廠商所產製,亦即商品之表徵須具有表彰 商品來源之功能,始足當之。

(2)

另外,本期取材自智慧局網站,將近年來我國商標案件

,分別依商標註冊申請人國籍、本國人與外國人申請商標註冊案件數及商 標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數予以統計。另近年來我國專利案件,亦 各按專利申請、核准、異議、舉發、專利各類行政案件、 IPC 排名前五名 之專利申

請及核准案、本國及外國人申請及核准專利案件數量、外國人向我國申請 及核准專利數量統計及排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申請、核准專利案件數、

我國人民向大陸申請專利案件量及我國向美、日、歐申請及核准專利案件 數等予以統計。

而邊境管制措施成果,本期報導我國海關本(八十八)年第一季查獲出 口貨物商標申報不符案件統計及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檢驗之執行情形,

另有執行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情形。此外,國內智財權案件,本期並有

(八十八)年第一季偵查收結、裁判確定情形,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裁判 確定有罪人數。

至於專題報導部份,現職智慧財產局顧問的李茂堂先生於其撰擬之「訴 願法之修正對智財權案件之行政救濟有何影響」乙文中表示,該文其重點 係在指出依據訴願程序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訟事件之不當,而非在評述訴願 法之規定有如何之缺失觀之。此外,他並認為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爭訟案 件之救濟制度,實質上乃係以不熟諳智財實務之人審核專業人員所審辦之 案件。另其指出此次制度變革,有一頗值稱道之革新,即修正訴願法第八 十條關於保護人民

「信賴利益」之規定。此一規定表現出我國確實已進入法治社會。

另於智財權爭議鑑定專欄,陳逸南委員表示,按我國現行專利侵害鑑定 基準第 71至72頁所載,待鑑定樣品相對於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範 圍,有六項比對原則,其第四項之「缺少申請專利範圍中的非必要技術構 成——與申請專利範圍相同」;即待鑑定樣品的技術構成與專利案

技術構成相比,雖然缺少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部分必要構成,但此 缺少的技術構成部分,實際上對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係屬於無實質意義 之技術特徵者,在專利實務界曾引起很大爭論,其建議早日檢討改正。

另中國大陸資訊專欄,本刊特邀請現職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 程永順副庭長介紹大陸知識產權爭議案件的訴訟制度,他指出大陸法院鑑 於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特點,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具體 措施,包括建立專門審判庭、培訓專業法官、完善司法解釋等,另針對知 識產權爭議的民事程序,則亦採合議、訴訟代理、迴避、公開審判、調 解、財產保全、兩審終審、審限等制度及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此 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在程序上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措施,主要有專利侵權案件實行指定管轄、實行庭前交換證據、證據保 全、聘請特邀陪審員、對專業技術問題實行鑑定、聘請知識產權法律顧問 等制度。

此外,代理人陳逸南委員於其研擬之「中國大陸專利侵權行為之構成與 認定」乙文中表示,該文僅就中國大陸專利侵權民事訴訟部分作簡要說 明,發現兩岸有關專利侵權行為之構成與認定,不盡相同,尤其外觀設 計,大陸以「

產品比產品」之作法,尤為特殊。另於前揭專欄並刊登乙則首宗大陸法院 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裁定。

最後,於國際資訊專欄,本期則登載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機構網址及簡 介歐聯商標制度。而歐洲聯盟執委會係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公告受理 我國人民申請商標註冊,此外,我國並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與歐洲商 標局相互承認優先權。

智慧局針對未經認許之日本法人之營業秘密是否受我國營業秘密法保 護,認為依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規定,並無對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 護之規定,則其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對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是否保護之見 解,攸關我國對日本國民之營業秘密是否保護,尚不因其為未經認許之日 本法人而有異。此外,該局並就著作權登記制度廢止後,民間團體自行辦 理著作權登記之性質予以闡明,其指出是項登記並無法律之依據,亦非屬 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事項,係民間自發性之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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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遇當事人提出前揭團體所發給著作權登記之相關 證明書為享有著作權之證據,法官或檢察官仍應調查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 定之,而不宜單以上述證明書,作為認定著作權有無之惟一證據。而本期 亦將該局有關外國人著作之保護說明,分就法源依據及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條第一款「首次發行」、第二款「互惠原則」與但書「經立法院議決通過 之條約或協定特別約定」之情形者等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保護之類型,予 以分述。

而「再發明-追加專利申請」審查基準草案,只討論專利法第二十八條 所規定之再發明-追加專利,而不討論專利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再發 明。於審查追加專利申請,判斷是否有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 定時,就是在判斷其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之發明,是否有利用原案 申請專利範圍之任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之主要技術內容,並在特點及功效 上有否進步改良。

另追加專利申請,經判斷有滿足追加專利申請要件後,仍一般申請案相 同,需要再判斷有否符合專利之基本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 性)。此外,「聯合新式樣」審查基準草案中載明聯合新式樣案與原新式 樣之近似性判斷,依照一般獨立新式樣近似性判斷之原則辦理。

另外,聯合新式樣係做為明確其原新式樣之專利權範圍

,故聯合新式樣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視覺 效果,與原新式樣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之視覺效果應構成近似。

而與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其審查有關的法令主要包括專利法第五十一 條至第五十五條及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等。

此外,依修正之專利案郵寄處理程序,自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凡以 郵寄方式投遞之專利新申請案件,將與親自送件的新申請案一樣採快速通 關作業處理,只需二至三天,民眾即可接獲該專利申請案程序審查結果

(連同規費收據及申請案號)。

另有關外國法人於我國進行訴訟之代表權問題,本期則刊載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各律師,對於外國公司授 權代理人提出告訴(再議)時,若委任律師為告訴(再議)代理人,請於 委任狀內敘明其依據,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資判斷該代理人確係有權 代表公司提出刑事告訴(再議)。此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日前研擬完 成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是項草案於第二十條並明定關於原住民族智慧財 產權之保障。而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之所有人,應依原住民族習俗認定之

,所有人可為特定民族、部落或家族,無法證明所有人時

,推定為全部原住民族所有。

而相關大眾所共知之他人商品表徵,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四 四號判決指出,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保護之商品容器、

包裝、外觀,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交易相對人以之 作為區別商品來源之認定對象。即廠商用以區別商品來源之特徵,

須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經該廠商長期使用於其商品上,使一般人 一見該表徵即知該產品為某特定廠商所產製,亦即商品之表徵須具有表彰 商品來源之功能,始足當之。

另外,本期取材自智慧局網站,將近年來我國商標案件

,分別依商標註冊申請人國籍、本國人與外國人申請商標註冊案件數及商 標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數予以統計。另近年來我國專利案件,亦 各按專利申請、核准、異議、舉發、專利各類行政案件、 IPC 排名前五名 之專利申

請及核准案、本國及外國人申請及核准專利案件數量、外國人向我國申請 及核准專利數量統計及排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申請、核准專利案件數、

我國人民向大陸申請專利案件量及我國向美、日、歐申請及核准專利案件 數等予以統計。

而邊境管制措施成果,本期報導我國海關本(八十八)年第一季查獲出 口貨物商標申報不符案件統計及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檢驗之執行情形,

另有執行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情形。此外,國內智財權案件,本期並有

(八十八)年第一季偵查收結、裁判確定情形,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裁判

(4)

確定有罪人數。

至於專題報導部份,現職智慧財產局顧問的李茂堂先生於其撰擬之「訴 願法之修正對智財權案件之行政救濟有何影響」乙文中表示,該文其重點 係在指出依據訴願程序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訟事件之不當,而非在評述訴願 法之規定有如何之缺失觀之。此外,他並認為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爭訟案 件之救濟制度,實質上乃係以不熟諳智財實務之人審核專業人員所審辦之 案件。另其指出此次制度變革,有一頗值稱道之革新,即修正訴願法第八 十條關於保護人民

「信賴利益」之規定。此一規定表現出我國確實已進入法治社會。

另於智財權爭議鑑定專欄,陳逸南委員表示,按我國現行專利侵害鑑定 基準第 71至72頁所載,待鑑定樣品相對於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範 圍,有六項比對原則,其第四項之「缺少申請專利範圍中的非必要技術構 成——與申請專利範圍相同」;即待鑑定樣品的技術構成與專利案

技術構成相比,雖然缺少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部分必要構成,但此 缺少的技術構成部分,實際上對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係屬於無實質意義 之技術特徵者,在專利實務界曾引起很大爭論,其建議早日檢討改正。

另中國大陸資訊專欄,本刊特邀請現職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 程永順副庭長介紹大陸知識產權爭議案件的訴訟制度,他指出大陸法院鑑 於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特點,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具體 措施,包括建立專門審判庭、培訓專業法官、完善司法解釋等,另針對知 識產權爭議的民事程序,則亦採合議、訴訟代理、迴避、公開審判、調 解、財產保全、兩審終審、審限等制度及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此 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在程序上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措施,主要有專利侵權案件實行指定管轄、實行庭前交換證據、證據保 全、聘請特邀陪審員、對專業技術問題實行鑑定、聘請知識產權法律顧問 等制度。

此外,代理人陳逸南委員於其研擬之「中國大陸專利侵權行為之構成與 認定」乙文中表示,該文僅就中國大陸專利侵權民事訴訟部分作簡要說 明,發現兩岸有關專利侵權行為之構成與認定,不盡相同,尤其外觀設 計,大陸以「

產品比產品」之作法,尤為特殊。另於前揭專欄並刊登乙則首宗大陸法院 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裁定。

最後,於國際資訊專欄,本期則登載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機構網址及簡 介歐聯商標制度。而歐洲聯盟執委會係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公告受理 我國人民申請商標註冊,此外,我國並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與歐洲商 標局相互承認優先權。

目 錄 國際資訊

‧ 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機構網址

‧ 歐聯商標制度簡介

中國大陸資訊

‧ 台灣地區專利申請的狀況以及存在問題的探討

‧ 中國大陸專利侵權行為之構成與認定

‧ 首宗大陸法院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裁定

國內資訊

‧ 外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

‧ 著作權法修正後民間團體自行辦理著作權登記之性質

‧ 著作權仲介團體

(5)

‧ 外國人著作之保護

‧ 專利審查基準「再發明—追加專利申請」草案第一稿

‧ 專利審查基準「聯合新式樣」草案第一稿

‧ 專利權期間延長基準草案

‧ 智慧局縮短專利案郵寄處理程序

‧ 智慧局「二維條碼專利表單自動輸入系統」簡介

‧ 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之保障

‧ 外國法人於我國進行訴訟之代表權問題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他人商品表徵

‧ 我國商標案件統計

‧ 我國專利案件統計

‧ 臺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權案件偵查收結及裁判確定情形(八 十八年一月份至三月份)

‧ 臺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八 十七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

‧ 臺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八 十八年一月份至三月份)

‧ 海關查獲出口貨物商標申報不符案件統計表(八十八年第一季)

‧ 海關查緝侵害智財權成果(八十八年第一季)

專題報導

‧ 訴願法之修正對智財權案件之行政救濟有何影響

智財權爭議鑑定專欄

‧ 專利侵權「多餘限定原則」之最新發展

智財財產信箱

‧ 著作權契約應注意事項

會務動態

‧ 舉辦「智慧財產權專題研習會」——三場

‧ 舉辦「中美智慧財產權研討會」

‧ 受智慧局委託舉辦四場「跨世紀營業秘密保護說明會」

‧ 舉辦「兩岸商標專利理論及實務交流會」——二場

‧ 舉辦兩岸專利、商標座談會——二場

‧ 本會建置之我國「專利資料庫檢索服務系統」相關事宜闡述

‧ 繼續發行「智慧財產權簡訊」中、英文半月刊

‧ 出版「商標法判決彙編Ⅰ」、「著作權法判決彙編Ⅰ」

‧ 徵稿啟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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