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0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0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 1 頁,共 3 頁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0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 文教法律研究所 憲法 科試題

一、某國立大學學生甲,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 報版張貼「挺扁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 由否准甲的申請。請問:甲能否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請依最新大法官解 釋的意旨說明之。 (40 分)

二、請在閱讀下列文件後,申論以下問題:

(一)請綜合歸納出下述文件基本論點。(10 分)

(二)請詳細論述何謂「新聞自由」及其憲法上的根據?(30 分)

(三)請從法律角度,說明您對本案的看法。(20 分)

文件一:

保障兒童人權 台少盟推動《兒少法》修法

6 月 2 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其中第 三十七條針對傳播媒體可能對兒童及少年認知發展產生的負面影響,明訂平面媒體不得刊載 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也不得描述、描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但是,此條文卻因太過籠統,未規範權責單位與開罰程度等細節,因而引發行政裁量權 過大、可能戕害新聞報導自由的爭議。

此修正草案幕後的重要推手之一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簡稱台少盟),

秘書長葉大華表示,推動修法的目的不在於懲罰媒體、箝制新聞自由,而是為了落實兒童及 青少年的權益保障。

她認為該修正條文核心主張是:關於性侵害、犯罪、暴力和自殺新聞報導,應有所節制,

不該過度渲染細節,但絕非一味限制新聞內容;換個角度想,青少年時期需要比兒童更為豐 富寬廣的資訊,而媒體往往能提供比學校教育更多元的性教育與性別認同。

尊重人權 盼望媒體自律

不過,當前新聞媒體的確有許多負面教材,葉大華以屏東一對姊弟涉嫌弒父的新聞為例,

媒體不看當事人長期遭受家暴的事實,擅自冠上「冷血」之名,而當事人卻因該案尚在審理、

不得洩漏案情而無法反駁,只能任由媒體審判。另外,許多新聞也會逕自公布兒少當事人姓

(2)

第 2 頁,共 3 頁

名,侵犯其隱私權。

葉大華認為:「言論自由應該要站在尊重基本人權的立場,不能因為報導而侵害當事人、

甚至是弱勢者的權益。」她說,即使對象是不那麼了解自己權益保障範圍的兒童及青少年,

媒體也不能將為了收視率或銷售量的私利,將報導自由無限上綱。

目前電子媒體可以依據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所提供的製播原則進行自律,不 過平面媒體的自律標準則尚未建置化。這也是此次推動修法的目的之一。

行政裁量權過當? 民間團體提「公開審議機制」,但未被納入

此外,針對規範內容可能涉及行政裁量權過當的問題,葉大華表示,原先台少盟與其他 民間團體所共同研擬的民間版修正草案有提出「公開審議機制」,表明如有適用疑問,應邀 集新聞業者、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家長代表等等共同審議,但是這個機制卻沒有在行政院 隨後提出的版本中出現,而立法院審查時以行政院版本為主。

目前初審通過的條文在罰則等細節上付之闕如,如果交付二、三讀時仍沒有改變,就必 須在施行細則上訂立執行標準;葉大華也說,行政院方面曾口頭表示未來研擬施行細則時會 考量審議機制的可行性。

葉大華表示,此次通過的條文並非只考慮禁制,仍有促進兒童及青少年公共參與的獎勵 措施。許多兒少團體長年致力於爭取兒童與青少年權益保障,但直到這次修正草案涉及新聞 自由爭議,才獲得媒體廣泛關注。

她進一步指出,除了此次修法範圍之外,未來希望能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改成 更重視人權思維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國際上早有兒少權益思潮,也制訂了相關法 律,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認為兒童除了擁有隱私權等基本人權,還擁有更積極的自由 表意權利,包括享有媒體近用權,能自由地尋取、接受、傳達任何資訊與意思。

在臺灣,台少盟與其它兒少團體和媒體觀察基金會組成「兒少權益保護連線」,建立了 常設性討論平台,不過爭取權益的行動者,仍不是兒童及青少年本身,葉大華表示台少盟參 考的青少年意見以網路回饋為主,目前正思考深入校園培訓「兒少新聞妙捕手」媒體監督志 工,逐步讓兒童及青少年習於表達意見,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文件二:

蘋論:馬政府再度傷害新聞自由

(2010 年 06 月 04 日蘋果日報)

馬總統當局的保守管制心態,已經害台灣在新聞自由的國際評比上每下愈況,丟人現眼。

前天又變本加厲,祭出兒童少年無法發言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仁義道德大旗,在立院 付委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意圖限制新聞自由。

保護兒童及少年本來就是人類社會的共識,沒有人反對;但《兒少法》最令人髮指的部 分有兩處:一是定義問題。該法規定在犯罪部分,特別是殺人、自殺、搶劫與性侵等新聞,

不得以文字、圖片描述細節,包括工具、過程、方法等。請問細節的定義是什麼?寫到怎樣 算細節?如果不准寫細節,那麼社會新聞只能寫一行就寫完了。像是,「昨天歹徒衝進台中角 頭翁奇楠家中使翁死亡」。完了。不能形容歹徒是拿槍,不能詳述歹徒進出兩次換彈匣,不能 說明翁在中槍後敲門欲逃至屋內不果,也不能說明翁的致命槍傷在哪個部位……因為那些都 是工具和細節。這樣對閱聽者的知情權怎麼交代?對那些根本不看報,只看電腦打電玩的「兒

(3)

第 3 頁,共 3 頁

少」,就沒有影響了嗎?這叫「掩耳盜鈴」。

最嚴重的,也是《兒少法》的第二點可惡之處,是把懲罰權下放到各級政府。可是誰在 監督爆料各級地方政府呢?是媒體,極少數的媒體。現在授權各級政府可以對媒體開罰,那 隨便找個人控訴媒體違反《兒少法》,政府就可以開罰來報復、威嚇監督他們的媒體,以後各 級政府豈不是可以為所欲為嗎?世界民主國家沒有這種荒謬至極規定,媒體觸法,應由被害 人告到法院,法院負責審理、判決並處罰。由各級政府開罰是中共的搞法。馬政府是倒著混,

愈混愈回去了。

現在台灣媒體為了賺錢,已無恥到拿政府的錢廣做置入性行銷的墮落地步,要他們監督 爆料各級政府的貪瀆,等於斷他們奶水,殺他們的衣食父母。媒體與政府利益共同體是媒體 的最大醜聞,不幸今天台灣媒體即是如此。現在利用《兒少法》威脅恐嚇監督的少數媒體,

難道這是社會大眾所期望的?

《兒少法》活生生地暴露了台灣「中產階級的偽善文明」。立法授權各級政府控制媒體,

不但違憲,更謀殺得來不易的民主與自由。盼立院在審議時,刪除各級政府的處分權,回歸 法院對媒體的制裁權,並詳細定義所謂犯罪細節。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Krantz [7, 8] 等人的工作。 本 講就是參考了上述的文獻, 尤其是 Minda 及 Schober 與 Krantz 的工作所寫成的。 這樣寫法 的優點不僅是化簡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設有文教法律碩士班及原住民文

《評估工具》在中文閱讀(或識字)及寫作(或寫 字)方面的整體表現,以了解整體非華語學生中文

在培養學生語文能力時,要適當引導學生了解聽、說、讀、寫的

關於理解和連結的後設認知、以及對數學價值 的賞識態度。包括「為什麼要這樣」、「為什 麼是這樣」等問題的理解。「識」很難被翻譯

關於理解和連結的後設認知、以及對數學價值 的賞識態度。包括「為什麼要這樣」、「為什 麼是這樣」等問題的理解。「識」很難被翻譯

日本侵略中國的背景、抗日戰爭的經過與結果 一、建議教節:4 節(以一節 40

「那麼國民黨和 共產黨是否志同 道合?有否合作 空間?」(學生 可就一己所知作 答,然後再細閱 工作紙的資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