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分 類 序 次
輔具分類 項次
一
個人行動輔具
【含推車、手(電)動輪椅、輪椅附加功能及配件、電動代步車、擺 位系統、特製汽機車改裝、步行、移位輔具、視障用白手杖】
一至四十二
二
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含收錄音機或隨身聽、點字手錶、語音報時器、特製眼鏡、包覆 式濾光眼鏡、手持望遠鏡、放大鏡、點字板、點字機、點字觸摸 顯示器、擴視機、螢幕報讀軟體、視訊放大軟體、語音手機】
四十三至六十三
三 溝通及資訊輔具-聽覺相關輔具
【含傳真機、行動電話機、影像電話機、助聽器】 六十四至七十
四
溝通及資訊輔具-警示、指示及信號輔具
【含電話擴音器、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
火警閃光警示器、個人衛星定位器】
七十一至七十六 五 溝通及資訊輔具-發聲輔具
【含人工講話器】 七十七至七十八
六
溝通及資訊輔具-溝通相關輔具
【含圖卡兌換溝通系統、低(高)階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具掃描 功能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語音溝通軟體、動態版面型語音溝 通器】
七十九至八十四
七
溝通及資訊輔具-電腦輔具
【含網路攝影機、滑鼠或鍵盤介面、吹吸嘴控滑鼠、紅外線貼片感 應滑鼠、眼控滑鼠、溝通或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
八十五至九十一 八 身體、生理及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含語音血壓計】 九十二
九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含站立架、傾斜床】 九十三至九十五
十 預防壓瘡輔具
【含減壓座墊各款、氣墊床】 九十六至一○四
十 一
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
【含居家用照顧床、擺位椅、升降桌、爬梯機、居家無障礙設施】 一○五至一三○
十 二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含淋浴椅(床)、特殊簡易洗(浴)槽、頭護具、馬桶增高器、便 盆椅或沐浴椅、語音體溫計、語音體重計、衣著用輔具】
一三一至一三八 十
三
居家生活輔具
【含飲食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 一三九至一四○
十 四
矯具及義具
【含義肢及矯具各款、美觀義肢各款、量身訂製之特製鞋、透明壓 力面膜、假髮、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和義臉】
一四一至一七○
十 五
其他
【含人工電子耳、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一七一至一七二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推車-A
款 六,○○○ 三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
(如腦性麻痺患者)。
(三)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 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專為載送人員設計之推車。
(二)推車-A 款含嬰幼兒推車。
(三)推車-B 款須具四十公斤以上載重 能力。
四、其他規定:
(一)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另推車-B 款應標示經中央主管 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 號。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推車-B
款 一二,○○○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輪椅-A 款
(非輕量 化量產 型)
三,五○○ 三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中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六)申請量身訂製輪椅者,上述障別之 等級須為重度以上。
二、評估規定:申請「輪椅 C 款-量身訂 製型輪椅」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 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 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 號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骨盆 帶,輪椅-B 款應為輕量化材質骨架設 計,C 款量身訂製型輪椅並應符合下 列規範之一
(一)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之載重能力。
(二)十四英吋以下或二十二英吋以上座 寬。
(三)具有四英吋以上座深調整、二英吋 以上座寬調整並可依個別化需求 設定座背靠角度之設計。
(四)其他經輔具中心輔具評估人員評估 認定之規格或功能要求。
四、其他規定:
(一)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 申請補助一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申請 輪椅-C 款,保固書註明為量身訂製 型者,得免列查驗合格之登記字 號。
個人行動 輔具 四
輪椅-B 款
(輕量化 量產型)
四,○○○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五
※輪椅-C 款(量身 訂製型)
九,○○○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六
※輪椅附 加功能-A 款(具利 於移位功 能)
五,○○○ 三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 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 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輪椅附加功能-A 款:兼具可拆掀式 扶手及可拆卸式腳靠以利於移位。
(二)輪椅附加功能-B 款:具不及座面連 動 之 椅 背 仰 躺 功 能 ( 無 段 式 調 整),且須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三)輪椅附加功能-C 款:具及椅背連動 之無段式座面空中傾倒功能,及配 備胸帶及防傾桿。
四、其他規定:
(一)各項輪椅附加功能得依評估結果,
搭配 B 款或 C 款輪椅同時申請,視 為補助一項次。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 申請補助一次。
(三)經評估無法以下肢承重轉位者,得 申請輪椅附加功能 A 款,不受重度 肢體障礙之限制。
(四)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七
※輪椅附 加功能-B 款(具仰 躺功能)
二,○○○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八
※輪椅附 加功能-C 款(具空 中傾倒功 能)
四,○○○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九 高活動型
輪椅 二五,○○○ 四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下肢重度肢體障礙者。
(二)屬高活動力可自力推行者。
(三)具備良好輪椅操控技巧
(四)具備良好之心肺及肌耐力功能。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須符合下列所有條 件
(一)含胎淨重十二公斤以下。
(二)高強度輕量化材質骨架。
(三)手推輪組之外展角度可依使用者需 求設定,並具免工具易取快拆功能。
(四)後輪軸心前置或具有可調整至前置 位置之功能。
(五)背靠高四十公分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本項補助者於使用年限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輪椅。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 電動輪椅 五○,○○○ 五 甲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二)。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輪椅配件-B 款(加裝擺位型座椅)之結構應具備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一
電動輪椅 配件-A 款
(加裝沙 發型座 椅)
五,○○○ 五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二
電動輪椅 配件-B 款
(加裝擺 位型座 椅)
一○,○○○ 五 甲
座深(四英吋以上)、座寬(二英吋 以上)、座背靠角度可調整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變換姿勢功能指電動後躺、空 中傾倒、站立或升降。
(二)非比例式控制器限四肢嚴重癱瘓或 精細運動控制不良之重度肢體障 礙者申請,傳統比例式搖桿之改裝 不適用本項補助。
(三)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僅能擇一申 請。
(四)電動輪椅配件及電動輪椅同時申請 者,視為補助一項次,且電動輪椅 配件 A 款及 B 款依評估結果僅能擇 一申請。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三
電動輪椅 配件-C 款
(加裝電 動變換姿 勢功能)
一○,○○○ 五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四
電動輪椅 配件-D 款
(使用非 比例式控 制器)
二五,○○○ 五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五
電動輪椅 電池-五 十安培小 時(含)
以上
四,○○○ 三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申請電動輪椅 資格者。
二、其他規定:
(一)每次補助之數量及單位為一組,一 組含二顆電池。
(二)曾依本辦法獲電動輪椅補助者三年 後始得申請。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六
電動輪椅 電池-五 十安培小 時以下
二,○○○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七
※擺位系 統-A 款
(平面型 輪椅背 靠)
一,○○○ 三 甲
一、補助對象: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三) 植物人。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八
※擺位系 統-B 款
(曲面適 形輪椅背 靠)
六,○○○ 三 甲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三)。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平面型輪椅背靠須含硬式底板及軟 墊。
(二)曲面適形輪椅背靠應符合下列所有 規範:
1.適形硬式底板及適形軟墊。
2.可快速拆裝設計。
3.可調整深度或角度的嵌入式吊掛 系統。
(三)軀幹側支撐架:具有依身型調整功 能。
(四)頭靠系統:具有可調整支撐高度、
前後位置及角度之結構。
四、其他規定:
(一)本項補助須為輪椅或電動輪椅使用 者。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 申請補助一次。
(三)申請單支軀幹側支撐架者補助金額 減半。
(四)擺位系統 A 款及 B 款僅能擇一申 請,依評估結果一次申請二款以 上,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五)擺位系統及輪椅 C 款量身訂製型同 時申請者,視為補助一項次。
(六)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另量產型產品應標示經中央主 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 號。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九
※擺位系 統-C 款
(輪椅軀 幹側支撐 架)
三,○○○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
※擺位系 統-D 款
(輪椅頭 靠系統)
二,五○○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一
電動代步
車 二五,○○○ 五 甲
一、補助對象: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步車 之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
(三)多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代步車以四輪 規格為原則,且兩前輪之輪胎內側距 離須大於三十公分。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 得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二
特製機車 -A 款(加 裝輔助後 輪特製 車)
六○,○○○ 六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功能或規格規範:
(一)特製機車-A 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 車輛加裝輔助後輪。
(二)特製機車-B 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 車加裝輪椅直上裝置。
(三)汽車改裝-油門或煞車連桿,指改 裝油門或煞車之位置、操控方式或 連動方式,使適合身心障礙者本人 駕駛。
三、其他規定:
(一)A 款及 B 款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二)特製機車及機車改裝二者僅能擇一 申請。
(三)申請特製機車及汽車、機車改裝 者,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駕照。
(四)請款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 本。
(五)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三
特製機車 -B 款(改 裝輪椅直 上式特製 車)
八○,○○○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四
機車改裝 -A 款(裝 置輔助 輪)
一○,○○○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五
機車改裝 -B 款(裝 設輪椅直 上裝置)
三○,○○○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六
機車改裝 -C 款(裝 設倒退輔 助器)
八,○○○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七
汽車改裝 -油門或 煞車連桿
一五,○○○ 六 不須 評估
製三輪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 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六)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八
單支柺杖
-不鏽鋼 一,○○○ 五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申請帶輪型助步車、姿勢 控制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 訓練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 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五)。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五)。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帶輪型助步車須完全符合下列功能 條件:
1.附手控煞車及煞車鎖定功能。
2.附臨時休憩座位功能。
(二)姿勢控制型助行器:須可調整為前 推或後拉方式雙用,以調整步態模 式,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二項:
1.轉向角度範圍或轉向、定向可控 制輪。2.單向只進不退輪或阻力調 整輪。3.骨盆側支撐墊。4.骨盆懸 吊或座墊。5.前臂支撐配件。
(三)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九
單支柺杖
-鋁製 五○○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十 助行器 八○○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一
帶輪型助 步車(助 行椅)
三,○○○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二
姿勢控制
型助行器 六,○○○ 三 甲
可藉由前臂支撐、軀幹支撐配件以 協助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 使用一般步行輔具者,並須提供下 列配件至少三項:1.轉向角度範圍 或轉向、定向可控制輪。2.單向只 進不退輪或阻力調整輪。3.踝足分 隔配件 4.大腿分隔配件。5.骨盆懸 吊或座墊。
四、其他規定:
(一)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 用者,可補助額度依左列基準加 倍,並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申請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須 為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使 用一般步行輔具者。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三
軀幹前臂 支撐型步 態訓練器
一五,○○○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四 移位腰帶 一,五○○ 三 甲、
丁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六)。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移位腰帶之寬度至少須有十公分,
接觸面不可有銳利部分;且須有四 個以上之提把可供抓握。
(二)移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 材質,且整體厚度須二公分以下。
(三)移位板可作為坐姿移位時相鄰平面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五 移位轉盤 二,○○○ 三 甲、
丁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六 移位板 二,○○○ 五 甲、
丁
之橋板,長度至少須六十公分、寬 度至少須二十公分、厚度須一公分 以下。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 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 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七
人力移位
吊帶 四,○○○ 三 甲、
丁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三)植物人。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六)。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人力移位吊帶至少須有四個提把以 利個案於坐姿或臥姿下以人力搬運 移位。
(二)移位滑墊-A 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 質以利個案在坐姿下之平行位移並 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長 度至少須達到五十公分以上。
(三)移位滑墊-B 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 質以利個案在臥姿下之平行位移並 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至少 須達到四十五公分以上、長度至少 須達到一百七十公分以上。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八
移位滑墊
-A 款 三,○○○ 五 甲、
丁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九
移位滑墊
-B 款 八,○○○ 五 甲、
丁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四
十 移位機 四○,○○○ 一○ 甲、
丁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三)植物人。
二、評估規定:申請移位機須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 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六)。
三、其他規定:
(一)曾依本辦法獲移位機補助者,三年 後始得申請移位機吊帶。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四 一
移位機吊
帶 六,○○○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四 二
視障用白
手杖 七○○ 二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功能或規格要求: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B 款(數位型)」
應具電子書朗讀功能。
三、其他規定:
(一)視障用點字手錶及視障用語音報時 器僅能擇一申請。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 款及 B 款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三
收錄音機 或隨身聽 -A 款(一 般型)
一,○○○ 三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四
收錄音機 或隨身聽 -B 款(數 位型)
二,五○○ 五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五
視障用點
字手錶 三,○○○ 五 不須 評估
僅能擇一申請。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六
視障用語
音報時器 三○○ 三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七 特製眼鏡 六,○○○ 四 甲、
丁、
戊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眼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特製眼鏡:針對屈光矯正、斜視矯 正、放大、遠用及近用、延伸視野、
防眩光、增強對比等功能須另製、
加工、修改或染色者。
(二)包覆式濾光眼鏡:鏡框於上緣、側 緣及下緣均應有遮擋光線之包覆 設計、有濾光效果、可阻隔藍光及 紫外光。
(三)手持望遠鏡:同時載明倍率及口 徑、放大倍率在二倍以上、重量三 百公克(g)以下。
(四)放大鏡:鏡片規格必須同時載明倍 率及屈光度、非球面鏡片、倍率應 高於二倍及屈光度高於八。菲涅爾 透鏡(Fresnel Lens)不列入補助 範圍。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 本 項 輔 具 之 規 格 或 功 能 規 範 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另特製眼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八
包覆式濾
光眼鏡 四,○○○ 四 甲、
丁、
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九
手持望遠
鏡 四,○○○ 五 甲、
丁、
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 放大鏡 二,五○○ 五 甲、
丁、
戊
鏡之鏡片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 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一 點字板 一,八○○ 一○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點字機(打字機)之使用 需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 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 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點字機(打字機):具六點鍵以及空 白、倒退、換行鍵,可調整邊界。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 本 項 輔 具 之 規 格 或 功 能 規 範 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二
點字機
(打字 機)
三二,○○○ 七 甲、
丁、
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三
點字觸摸 顯示器-A 款
五○,○○○ 四 甲、
丁、
戊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且具點字辨識能 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點字觸摸顯示器 A 款應符合以下所 有規格:二十方以上且八點顯示、
可支援一種以上視窗版中英文視障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四
點字觸摸 顯示器-B 款
七○,○○○ 四 甲、
丁、
戊
用電腦報讀軟體。
(二)點字觸摸顯示器 B 款應含 A 款所有 功能及規格,且總重量二公斤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二)觸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請 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五
可攜式擴
視機-A 款 二○,○○○ 四 甲、
丁、
戊
一、補助對象:申請者限指數視力(CF- 一五公分)以上者(依診斷證明書或 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須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可攜式擴視機-A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螢幕尺寸二點八英吋以上、
色彩模式三組(黑白、負片、彩色 模式)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 且倍率為六倍以上者。
(二)可攜式擴視機-B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螢幕尺寸三點五英吋以上、色彩模 式三組(黑白、負片、彩色模式)
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 為六倍以上;並提供經評估所需其 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六
可攜式擴
視機-B 款 四○,○○○ 四 甲、
丁、
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七
桌上型擴
視機-A 款 五○,○○○ 六 甲、
丁、
戊
整、望遠、記憶或儲存畫面、六點 五吋以上螢幕、螢幕角度調整、連 接電腦或電視、書寫支架或把手、
觸控螢幕等)達任三項以上功能者。
(三)桌上型擴視機-A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色彩模式三組以上、支援放大及縮 小功能且倍率在三十倍以上、可自 動對焦或可切換手動對焦者。
(四)桌上型擴視機-B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色彩模式五組(如增加藍黃、黑黃 或其他組合)以上、支援放大及縮 小功能且倍率在四十倍以上、可自 動對焦及可切換自動手動對焦;並 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 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
儲存、托盤、導引線、定位指示、
亮度調整、焦距鎖定、可旋轉鏡頭、
一體成型且螢幕可調整、及電腦畫 面分割、等)達任五項以上功能者。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八
桌上型擴
視機-B 款 七五,○○○ 六 甲、
丁、
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九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A 款
三,○○○ 六 甲、
丁、
戊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六
○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B 款
六,○○○ 六 甲、
丁、
戊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以下規格
(一)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A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字形字義 解釋功能、可使用無字天書輸入 法、具朗讀點字檔案功能、可支援 點字觸摸顯示器。
(二)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B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多語音方 案朗讀功能、支援字形字義前後解 釋詞彙功能、具模擬滑鼠座標導引 功能、可支援觸摸點字顯示器。
(三)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C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圖形標記 功能、完整支援 office 系列軟體、
具備閱讀 pdf 檔案功能、可支援觸 摸點字顯示器。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具備 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機、
螢幕、鍵盤)。
(二)觸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請 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六 一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C 款
一二,○○○ 六 甲、
丁、
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六 二
視障用視 訊放大軟 體
一八,○○○ 六 甲、
丁、
戊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至少六倍以上之螢 幕放大功能、滑鼠指標及文字編輯游 標具多種放大提示調整之選擇、螢幕
顯示色相可作多模式切換(含高反 差、對比色、十字導引、平滑字形等)
放大顯示視窗可選擇分割視窗、全螢 幕顯示或區塊顯示。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具備 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機、
螢幕、鍵盤)。
(二)限指數視力(CF-十五公分)以上 者(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 書認定)申請。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六
三 語音手機 四,○○○ 三 甲、
丁、
戊
一、補助對象: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具各層選單之語音 報讀、文字簡訊播報、開關機聲音或 震動提示、語音播報通訊錄內容及來 電號碼等功能。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 本 項 輔 具 之 規 格 或 功 能 規 範 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國家通訊主管 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 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四 傳真機 四,○○○ 三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聽覺障礙者。
(二)語言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
(一)申請行動電話機 B 款或影像電話 機,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 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 號八)。
(二)申請行動電話機-B 款者應經評估確 認具讀唇辨讀或手語表達能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行動電話機-B 款:於手機顯示幕同 一面附有攝影鏡頭,並能雙向提供 即時影像傳輸功能。
(二)影像電話機:除有一般電話機的功 能外,另須有影像輸出和輸入功 能,且必須提供網路的連接孔。
四、其他規定:
(一)行動電話機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傳真機及影像電話以共同生活戶為 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一台。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另行動電話機應標示經國家通 訊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 籤號碼。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五
行動電話
機-A 款 二,○○○ 三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六
行動電話 機-B 款
(具影像 即時傳輸 功能)
四,○○○ 三 甲、
乙、
丙、
丁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七
影像電話
機 五,○○○ 三 甲、
乙、
丙、
丁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八
助聽器-A 款(口袋 型)
四,○○○ 三 丙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聽覺障礙者。
(二)具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聽力師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 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九)。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A 款口袋型:經連接線連接助聽器 及接收器,且接受器之體積不適於 懸掛耳後或置於耳內之類比式或 數位式之機種,並須具備二個以上 音頻控制開關、T 線圈感應功能、
音量大小調整開關。
(二)B 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採類比 方式處理聲音訊號或數位型採手調 方式調整之助聽器。
(三)C 款數位式: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 訊號之助聽器,並符合下列四種以 上功能或規格:1.具四個壓縮頻道 以上 2.多聆聽程式 3.噪音抑制 4.
方(指)向性麥克風 5.迴饋音消除 6.自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 7.
雙耳同步功能 8.資料記錄 9.學習
(可訓練)功能 10.頻率壓縮、搬 移 11.及無線傳輸系統相容 12.及 遙控裝置相容 13.及線圈系統相容 14.內建實耳測量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 dBHL 至一 百一十 dB HL 之間補助二只;優耳 聽力在五十五 dBHL 至一百一十 dB HL 之間、劣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 dB HL 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基 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五百 Hz、一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九
助聽器-B 款(類比 式或手調 數位式)
七,○○○ 三 丙
溝通及資 訊-聽覺
七
○
助聽器-C 款(數位 式)
一五,○○○ 三 丙
千 Hz、二千 Hz 及四千 Hz 之平均閾 值。
(二)補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年限 內以補助一只為限。雙耳聽力損失 經評估符合補助二只,得同時或分 別申請,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四)十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一 次。
(五)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 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 C 款數位 式時,其功能規格若符合該款所列 基準六種以上,補助金額得逾左列 規定,上限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 萬元。
(六)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 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 B 款基準 為限。
(七)功能及規格未符合 C 款基準者,補 助額度以 B 款基準為限。
(八)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 請。
(九)再度申請時,除 C 款外可免提出聽 覺輔具評估報告書;申請 C 款補助 額度者應於驗配後三個月內經聽 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具評 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始予補 助。
(十)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聽覺
七 一
電話擴音
器 二,○○○ 五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
(一)聽覺障礙者。
(二)具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其他規定:
(一)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