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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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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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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錄

輔具分類 項次

個人行動輔具

【含推車、手(電)動輪椅、輪椅附加功能及配件、電動代步車、擺 位系統、特製汽機車改裝、步行、移位輔具、視障用白手杖】

一至四十二

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含收錄音機或隨身聽、點字手錶、語音報時器、特製眼鏡、包覆 式濾光眼鏡、手持望遠鏡、放大鏡、點字板、點字機、點字觸摸 顯示器、擴視機、螢幕報讀軟體、視訊放大軟體、語音手機】

四十三至六十三

溝通及資訊輔具-聽覺相關輔具

【含傳真機、行動電話機、影像電話機、助聽器】 六十四至七十

溝通及資訊輔具-警示、指示及信號輔具

【含電話擴音器、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

火警閃光警示器、個人衛星定位器】

七十一至七十六 溝通及資訊輔具-發聲輔具

【含人工講話器】 七十七至七十八

溝通及資訊輔具-溝通相關輔具

【含圖卡兌換溝通系統、低(高)階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具掃描 功能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語音溝通軟體、動態版面型語音溝 通器】

七十九至八十四

溝通及資訊輔具-電腦輔具

【含網路攝影機、滑鼠或鍵盤介面、吹吸嘴控滑鼠、紅外線貼片感 應滑鼠、眼控滑鼠、溝通或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

八十五至九十一 身體、生理及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含語音血壓計】 九十二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含站立架、傾斜床】 九十三至九十五

預防壓瘡輔具

【含減壓座墊各款、氣墊床】 九十六至一○四

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

【含居家用照顧床、擺位椅、升降桌、爬梯機、居家無障礙設施】 一○五至一三○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含淋浴椅(床)、特殊簡易洗(浴)槽、頭護具、馬桶增高器、便 盆椅或沐浴椅、語音體溫計、語音體重計、衣著用輔具】

一三一至一三八

居家生活輔具

【含飲食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 一三九至一四○

矯具及義具

【含義肢及矯具各款、美觀義肢各款、量身訂製之特製鞋、透明壓 力面膜、假髮、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和義臉】

一四一至一七○

其他

【含人工電子耳、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一七一至一七二

(2)

個人行動

輔具 ※推車-A

六,○○○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

(如腦性麻痺患者)。

(三)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 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專為載送人員設計之推車。

(二)推車-A 款含嬰幼兒推車。

(三)推車-B 款須具四十公斤以上載重 能力。

四、其他規定:

(一)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另推車-B 款應標示經中央主管 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 號。

個人行動

輔具 ※推車-B

一二,○○○

(3)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A 款

(非輕量 化量產 型)

三,五○○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中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六)申請量身訂製輪椅者,上述障別之 等級須為重度以上。

二、評估規定:申請「輪椅 C 款-量身訂 製型輪椅」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 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 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 號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骨盆 帶,輪椅-B 款應為輕量化材質骨架設 計,C 款量身訂製型輪椅並應符合下 列規範之一

(一)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之載重能力。

(二)十四英吋以下或二十二英吋以上座 寬。

(三)具有四英吋以上座深調整、二英吋 以上座寬調整並可依個別化需求 設定座背靠角度之設計。

(四)其他經輔具中心輔具評估人員評估 認定之規格或功能要求。

四、其他規定:

(一)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 申請補助一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申請 輪椅-C 款,保固書註明為量身訂製 型者,得免列查驗合格之登記字 號。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B 款

(輕量化 量產型)

四,○○○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C 款(量身 訂製型)

九,○○○

(4)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附 加功能-A 款(具利 於移位功 能)

五,○○○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 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 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輪椅附加功能-A 款:兼具可拆掀式 扶手及可拆卸式腳靠以利於移位。

(二)輪椅附加功能-B 款:具不及座面連 動 之 椅 背 仰 躺 功 能 ( 無 段 式 調 整),且須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三)輪椅附加功能-C 款:具及椅背連動 之無段式座面空中傾倒功能,及配 備胸帶及防傾桿。

四、其他規定:

(一)各項輪椅附加功能得依評估結果,

搭配 B 款或 C 款輪椅同時申請,視 為補助一項次。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 申請補助一次。

(三)經評估無法以下肢承重轉位者,得 申請輪椅附加功能 A 款,不受重度 肢體障礙之限制。

(四)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附 加功能-B 款(具仰 躺功能)

二,○○○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附 加功能-C 款(具空 中傾倒功 能)

四,○○○

(5)

個人行動

輔具 高活動型

輪椅 二五,○○○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下肢重度肢體障礙者。

(二)屬高活動力可自力推行者。

(三)具備良好輪椅操控技巧

(四)具備良好之心肺及肌耐力功能。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須符合下列所有條

(一)含胎淨重十二公斤以下。

(二)高強度輕量化材質骨架。

(三)手推輪組之外展角度可依使用者需 求設定,並具免工具易取快拆功能。

(四)後輪軸心前置或具有可調整至前置 位置之功能。

(五)背靠高四十公分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本項補助者於使用年限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輪椅。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電動輪椅 五○,○○○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二)。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輪椅配件-B 款(加裝擺位型座椅)之結構應具備

個人行動 輔具

電動輪椅 配件-A 款

(加裝沙 發型座 椅)

五,○○○

(6)

個人行動 輔具

電動輪椅 配件-B 款

(加裝擺 位型座 椅)

一○,○○○

座深(四英吋以上)、座寬(二英吋 以上)、座背靠角度可調整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變換姿勢功能指電動後躺、空 中傾倒、站立或升降。

(二)非比例式控制器限四肢嚴重癱瘓或 精細運動控制不良之重度肢體障 礙者申請,傳統比例式搖桿之改裝 不適用本項補助。

(三)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僅能擇一申 請。

(四)電動輪椅配件及電動輪椅同時申請 者,視為補助一項次,且電動輪椅 配件 A 款及 B 款依評估結果僅能擇 一申請。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電動輪椅 配件-C 款

(加裝電 動變換姿 勢功能)

一○,○○○

個人行動 輔具

電動輪椅 配件-D 款

(使用非 比例式控 制器)

二五,○○○

個人行動 輔具

電動輪椅 電池-五 十安培小 時(含)

以上

四,○○○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申請電動輪椅 資格者。

二、其他規定:

(一)每次補助之數量及單位為一組,一 組含二顆電池。

(二)曾依本辦法獲電動輪椅補助者三年 後始得申請。

個人行動 輔具

電動輪椅 電池-五 十安培小 時以下

二,○○○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擺位系 統-A 款

(平面型 輪椅背 靠)

一,○○○

一、補助對象: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三) 植物人。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7)

個人行動 輔具

※擺位系 統-B 款

(曲面適 形輪椅背 靠)

六,○○○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三)。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平面型輪椅背靠須含硬式底板及軟 墊。

(二)曲面適形輪椅背靠應符合下列所有 規範:

1.適形硬式底板及適形軟墊。

2.可快速拆裝設計。

3.可調整深度或角度的嵌入式吊掛 系統。

(三)軀幹側支撐架:具有依身型調整功 能。

(四)頭靠系統:具有可調整支撐高度、

前後位置及角度之結構。

四、其他規定:

(一)本項補助須為輪椅或電動輪椅使用 者。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 申請補助一次。

(三)申請單支軀幹側支撐架者補助金額 減半。

(四)擺位系統 A 款及 B 款僅能擇一申 請,依評估結果一次申請二款以 上,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五)擺位系統及輪椅 C 款量身訂製型同 時申請者,視為補助一項次。

(六)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另量產型產品應標示經中央主 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 號。

個人行動 輔具

※擺位系 統-C 款

(輪椅軀 幹側支撐 架)

三,○○○

個人行動 輔具

※擺位系 統-D 款

(輪椅頭 靠系統)

二,五○○

個人行動 輔具

電動代步

二五,○○○

一、補助對象: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步車 之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

(三)多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8)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代步車以四輪 規格為原則,且兩前輪之輪胎內側距 離須大於三十公分。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 得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特製機車 -A 款(加 裝輔助後 輪特製 車)

六○,○○○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功能或規格規範:

(一)特製機車-A 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 車輛加裝輔助後輪。

(二)特製機車-B 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 車加裝輪椅直上裝置。

(三)汽車改裝-油門或煞車連桿,指改 裝油門或煞車之位置、操控方式或 連動方式,使適合身心障礙者本人 駕駛。

三、其他規定:

(一)A 款及 B 款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二)特製機車及機車改裝二者僅能擇一 申請。

(三)申請特製機車及汽車、機車改裝 者,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駕照。

(四)請款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 本。

(五)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

個人行動 輔具

特製機車 -B 款(改 裝輪椅直 上式特製 車)

八○,○○○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機車改裝 -A 款(裝 置輔助 輪)

一○,○○○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機車改裝 -B 款(裝 設輪椅直 上裝置)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機車改裝 -C 款(裝 設倒退輔 助器)

八,○○○ 不須 評估

(9)

個人行動 輔具

汽車改裝 -油門或 煞車連桿

一五,○○○ 不須 評估

製三輪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 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六)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

個人行動 輔具

單支柺杖

-不鏽鋼 一,○○○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申請帶輪型助步車、姿勢 控制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 訓練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 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五)。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五)。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帶輪型助步車須完全符合下列功能 條件:

1.附手控煞車及煞車鎖定功能。

2.附臨時休憩座位功能。

(二)姿勢控制型助行器:須可調整為前 推或後拉方式雙用,以調整步態模 式,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二項:

1.轉向角度範圍或轉向、定向可控 制輪。2.單向只進不退輪或阻力調 整輪。3.骨盆側支撐墊。4.骨盆懸 吊或座墊。5.前臂支撐配件。

(三)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個人行動 輔具

單支柺杖

-鋁製 五○○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助行器 八○○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帶輪型助 步車(助 行椅)

三,○○○

(10)

個人行動 輔具

姿勢控制

型助行器 六,○○○

可藉由前臂支撐、軀幹支撐配件以 協助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 使用一般步行輔具者,並須提供下 列配件至少三項:1.轉向角度範圍 或轉向、定向可控制輪。2.單向只 進不退輪或阻力調整輪。3.踝足分 隔配件 4.大腿分隔配件。5.骨盆懸 吊或座墊。

四、其他規定:

(一)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 用者,可補助額度依左列基準加 倍,並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申請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須 為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使 用一般步行輔具者。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軀幹前臂 支撐型步 態訓練器

一五,○○○

個人行動 輔具

移位腰帶 一,五○○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六)。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移位腰帶之寬度至少須有十公分,

接觸面不可有銳利部分;且須有四 個以上之提把可供抓握。

(二)移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 材質,且整體厚度須二公分以下。

(三)移位板可作為坐姿移位時相鄰平面

個人行動 輔具

移位轉盤 二,○○○ 甲、

(11)

個人行動 輔具

移位板 二,○○○ 甲、

之橋板,長度至少須六十公分、寬 度至少須二十公分、厚度須一公分 以下。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 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 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人力移位

吊帶 四,○○○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三)植物人。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六)。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人力移位吊帶至少須有四個提把以 利個案於坐姿或臥姿下以人力搬運 移位。

(二)移位滑墊-A 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 質以利個案在坐姿下之平行位移並 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長 度至少須達到五十公分以上。

(三)移位滑墊-B 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 質以利個案在臥姿下之平行位移並 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至少 須達到四十五公分以上、長度至少 須達到一百七十公分以上。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個人行動 輔具

移位滑墊

-A 款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移位滑墊

-B 款 八,○○○ 甲、

(12)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移位機 四○,○○○ 一○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三)植物人。

二、評估規定:申請移位機須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 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六)。

三、其他規定:

(一)曾依本辦法獲移位機補助者,三年 後始得申請移位機吊帶。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移位機吊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視障用白

手杖 七○○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功能或規格要求: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B 款(數位型)」

應具電子書朗讀功能。

三、其他規定:

(一)視障用點字手錶及視障用語音報時 器僅能擇一申請。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 款及 B 款

溝通及資 訊-視覺

收錄音機 或隨身聽 -A 款(一 般型)

一,○○○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視覺

收錄音機 或隨身聽 -B 款(數 位型)

二,五○○ 不須 評估

(13)

溝通及資 訊-視覺

視障用點

字手錶 三,○○○ 不須 評估

僅能擇一申請。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視障用語

音報時器 三○○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視覺

特製眼鏡 六,○○○ 甲、

丁、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眼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特製眼鏡:針對屈光矯正、斜視矯 正、放大、遠用及近用、延伸視野、

防眩光、增強對比等功能須另製、

加工、修改或染色者。

(二)包覆式濾光眼鏡:鏡框於上緣、側 緣及下緣均應有遮擋光線之包覆 設計、有濾光效果、可阻隔藍光及 紫外光。

(三)手持望遠鏡:同時載明倍率及口 徑、放大倍率在二倍以上、重量三 百公克(g)以下。

(四)放大鏡:鏡片規格必須同時載明倍 率及屈光度、非球面鏡片、倍率應 高於二倍及屈光度高於八。菲涅爾 透鏡(Fresnel Lens)不列入補助 範圍。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 本 項 輔 具 之 規 格 或 功 能 規 範 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另特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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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覆式濾

光眼鏡 四,○○○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手持望遠

四,○○○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放大鏡 二,五○○ 甲、

丁、

(14)

鏡之鏡片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 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溝通及資 訊-視覺

點字板 一,八○○ 一○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點字機(打字機)之使用 需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 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 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點字機(打字機):具六點鍵以及空 白、倒退、換行鍵,可調整邊界。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 本 項 輔 具 之 規 格 或 功 能 規 範 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點字機

(打字 機)

三二,○○○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點字觸摸 顯示器-A

五○,○○○ 甲、

丁、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且具點字辨識能 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點字觸摸顯示器 A 款應符合以下所 有規格:二十方以上且八點顯示、

可支援一種以上視窗版中英文視障

(15)

溝通及資 訊-視覺

點字觸摸 顯示器-B

七○,○○○ 甲、

丁、

用電腦報讀軟體。

(二)點字觸摸顯示器 B 款應含 A 款所有 功能及規格,且總重量二公斤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二)觸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請 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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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攜式擴

視機-A 款 二○,○○○ 甲、

丁、

一、補助對象:申請者限指數視力(CF- 一五公分)以上者(依診斷證明書或 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須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可攜式擴視機-A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螢幕尺寸二點八英吋以上、

色彩模式三組(黑白、負片、彩色 模式)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 且倍率為六倍以上者。

(二)可攜式擴視機-B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螢幕尺寸三點五英吋以上、色彩模 式三組(黑白、負片、彩色模式)

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 為六倍以上;並提供經評估所需其 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可攜式擴

視機-B 款 四○,○○○ 甲、

丁、

(16)

溝通及資 訊-視覺

桌上型擴

視機-A 款 五○,○○○ 甲、

丁、

整、望遠、記憶或儲存畫面、六點 五吋以上螢幕、螢幕角度調整、連 接電腦或電視、書寫支架或把手、

觸控螢幕等)達任三項以上功能者。

(三)桌上型擴視機-A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色彩模式三組以上、支援放大及縮 小功能且倍率在三十倍以上、可自 動對焦或可切換手動對焦者。

(四)桌上型擴視機-B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色彩模式五組(如增加藍黃、黑黃 或其他組合)以上、支援放大及縮 小功能且倍率在四十倍以上、可自 動對焦及可切換自動手動對焦;並 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 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

儲存、托盤、導引線、定位指示、

亮度調整、焦距鎖定、可旋轉鏡頭、

一體成型且螢幕可調整、及電腦畫 面分割、等)達任五項以上功能者。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桌上型擴

視機-B 款 七五,○○○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A 款

三,○○○ 甲、

丁、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17)

溝通及資 訊-視覺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B 款

六,○○○ 甲、

丁、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以下規格

(一)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A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字形字義 解釋功能、可使用無字天書輸入 法、具朗讀點字檔案功能、可支援 點字觸摸顯示器。

(二)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B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多語音方 案朗讀功能、支援字形字義前後解 釋詞彙功能、具模擬滑鼠座標導引 功能、可支援觸摸點字顯示器。

(三)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C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圖形標記 功能、完整支援 office 系列軟體、

具備閱讀 pdf 檔案功能、可支援觸 摸點字顯示器。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具備 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機、

螢幕、鍵盤)。

(二)觸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請 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C 款

一二,○○○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視障用視 訊放大軟

一八,○○○ 甲、

丁、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至少六倍以上之螢 幕放大功能、滑鼠指標及文字編輯游 標具多種放大提示調整之選擇、螢幕

(18)

顯示色相可作多模式切換(含高反 差、對比色、十字導引、平滑字形等)

放大顯示視窗可選擇分割視窗、全螢 幕顯示或區塊顯示。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具備 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機、

螢幕、鍵盤)。

(二)限指數視力(CF-十五公分)以上 者(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 書認定)申請。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語音手機 四,○○○ 甲、

丁、

一、補助對象: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具各層選單之語音 報讀、文字簡訊播報、開關機聲音或 震動提示、語音播報通訊錄內容及來 電號碼等功能。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 本 項 輔 具 之 規 格 或 功 能 規 範 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國家通訊主管 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 及其他必要資訊。

(19)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傳真機 四,○○○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聽覺障礙者。

(二)語言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

(一)申請行動電話機 B 款或影像電話 機,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 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 號八)。

(二)申請行動電話機-B 款者應經評估確 認具讀唇辨讀或手語表達能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行動電話機-B 款:於手機顯示幕同 一面附有攝影鏡頭,並能雙向提供 即時影像傳輸功能。

(二)影像電話機:除有一般電話機的功 能外,另須有影像輸出和輸入功 能,且必須提供網路的連接孔。

四、其他規定:

(一)行動電話機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傳真機及影像電話以共同生活戶為 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一台。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另行動電話機應標示經國家通 訊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 籤號碼。

溝通及資 訊-聽覺

行動電話

機-A 款 二,○○○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聽覺

行動電話 機-B 款

(具影像 即時傳輸 功能)

四,○○○ 甲、

乙、

丙、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影像電話

五,○○○ 甲、

乙、

丙、

(20)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助聽器-A 款(口袋 型)

四,○○○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聽覺障礙者。

(二)具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聽力師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 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九)。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A 款口袋型:經連接線連接助聽器 及接收器,且接受器之體積不適於 懸掛耳後或置於耳內之類比式或 數位式之機種,並須具備二個以上 音頻控制開關、T 線圈感應功能、

音量大小調整開關。

(二)B 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採類比 方式處理聲音訊號或數位型採手調 方式調整之助聽器。

(三)C 款數位式: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 訊號之助聽器,並符合下列四種以 上功能或規格:1.具四個壓縮頻道 以上 2.多聆聽程式 3.噪音抑制 4.

方(指)向性麥克風 5.迴饋音消除 6.自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 7.

雙耳同步功能 8.資料記錄 9.學習

(可訓練)功能 10.頻率壓縮、搬 移 11.及無線傳輸系統相容 12.及 遙控裝置相容 13.及線圈系統相容 14.內建實耳測量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 dBHL 至一 百一十 dB HL 之間補助二只;優耳 聽力在五十五 dBHL 至一百一十 dB HL 之間、劣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 dB HL 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基 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五百 Hz、一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助聽器-B 款(類比 式或手調 數位式)

七,○○○

(21)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助聽器-C 款(數位 式)

一五,○○○

千 Hz、二千 Hz 及四千 Hz 之平均閾 值。

(二)補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年限 內以補助一只為限。雙耳聽力損失 經評估符合補助二只,得同時或分 別申請,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四)十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一 次。

(五)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 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 C 款數位 式時,其功能規格若符合該款所列 基準六種以上,補助金額得逾左列 規定,上限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 萬元。

(六)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 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 B 款基準 為限。

(七)功能及規格未符合 C 款基準者,補 助額度以 B 款基準為限。

(八)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 請。

(九)再度申請時,除 C 款外可免提出聽 覺輔具評估報告書;申請 C 款補助 額度者應於驗配後三個月內經聽 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具評 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始予補 助。

(十)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聽覺

電話擴音

二,○○○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

(一)聽覺障礙者。

(二)具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其他規定:

(一)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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