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北 市 北 投 區 北 投 國 民 中 學 家 長 會
107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常 務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會 會 議 記 錄
開 會 時 間 :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開 會 地 點 : 家 長 會 辦 公 室
會 議 主 題 : 討 論 何 會 長 請 辭 案 , 推 選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主 持 人 : 陳 副 會 長 柏 全
會 議 記 錄 : 蔡 嘉 惠 出 席 人 數 : 出 席 7 人
副 會 長 : 蔡 嘉 惠 、 趙 志 釧 、 吳 金 蘭 、 陳 柏 全 常 委 : 陳 詩 薇 、 金 韋 杉 、 陳 翔 詠
會 議 程 序 :
本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時由陳副會長柏全宣布開會
一、主席報告 陳 副 會 長 柏 全
二、會議討論 如下
三、臨時動議 三項
四、會議待辦 兩項
一 、 主 席 報 告 陳 副 會 長 柏 全
1. 何 會 長 因 故 請 辭 家 長 會 長 與 家 長 委 員 一 職 , 已 經 遞 出 請 辭 信 。
2. 依 據 臺 北 市 中 小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 及 運 作 監 督 準 則 第 十 條 , 我 們 今 天 先 推 選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儘 速 安 排 召 開 家 長 委 員 會 。
第 十 條 會 長 因 其 子 女 或 受 監 護 人 於 學 期 中 轉 學 、 休 學 、 輟 學 辭 職 者 , 應 以 書 面 向 家 長 委 員 會 提 出 , 並 自 辭 職 日 起 即 為 生 效 ; 因 其 他 因 素 辭 職 者 , 應 以 書 面 向 家 長 委 員 會 提 出 , 並 經 家 長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 出 席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生 效 。 家 長 會 應 於 生 效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移 交 會 議 決 議 紀 錄 及 清 冊 並 報 請 教 育 局 備 查 。
會 長 辭 職 生 效 後 , 所 遺 任 期 在 二 個 月 以 下 者 , 由 副 會 長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 若 所 遺 任 期 超 過 二 個 月 者 , 應 於 生 效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 由 家 長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或 由 資 深 或 高 年 級 副 會 長 召 集 臨 時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並 由 家 長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補 選 之 。 其 任 期 以 補 足 所 遺 任 期 為 限 。
二 、 會 議 討 論
1. 各 委 員 全 數 同 意 由 陳 副 會 長 柏 全 擔 任 召 集 人 。
2. 盡 量 安 排 在 本 週 召 開 委 員 大 會 請 學 校 協 助 發 通 知 函 給 各 委 員 , 目 前 共 有 25 位 家 長 委 員 須 通 知 。
3. 家 長 會 委 員 大 會 預 計 討 論 議 題 : (1).同 意 會 長 請 辭 案
(2).訂 定 臨 時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日 期 (3).擬 定 家 長 會 對 外 公 開 募 款 信 (4).討 論 校 長 遴 選 浮 動 委 員 代 表 推 選
三、臨時動議:
1.請校長協助請何會長出面交接,目前部分會務停擺以外也無法完成報局。
2.新舊會長交接晚宴 11/2 當日的捐款本*3、捐款現金、捐款總數與明細、收據本、捐款本作廢單 (因有連號、作廢單也需要交出留底)、其他花費實支實付的單據差額要正負相符、以及委員簽到 表等仍在何會長處尚未交出,影響報局動作。
3.蔣忠已經協助完成會長交接日第一次委員大會的會議紀錄,需要請新任會長及卸任會長還有監 交人蓋章及委員簽到表,才能報局。
四、會議待辦:
1. 請柏全聯絡校長,請校長指導,會長改選的流程與注意事項,協助請何會長出面交接。
2. 在新會長尚未完成補選前,是否可指定代理人,現在會務公文與請款暫停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