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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注意事項暨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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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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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

服務注意事項暨申請須知

108.05.27 修正

1、 申請資格:

1) 持有民事通常保護令,經法院裁定命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本中心)監督進行之案件。

2) 經本中心與法院協調、認有必要由本中心監督進行之案件。

3) 於家暴案件或特殊狀況,兩造均同意進行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

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由本中心監督進行之案件。

1、 申請地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802223 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 85 號 10 樓,苓雅區行政中心 10 樓) 洽詢電話:535-5920 轉 210

2、 申請方式:可採親自申請或郵寄書面申請:

(1) 親自申請: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30 分)至申請地點申請。

(2) 郵寄書面申請:將申請書及檢具之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802223 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 85 號 10 樓)。

1、 執行會面交往與交付時間及處所:

1) 時段及場所:(儘可能依申請人勾選或交付者居住地點安排,惟 最終仍由本中心或受託單位視人力狀況及兩造具體情形安排,如遇突發 或特殊狀況致無法按預定安排進行時,申請人均應儘可能配合調整。)

1、 週一至週五:上午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 場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2、 週六至週日:上午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 場所:

(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三民區九如一路 775 號)

(2)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20 號)

(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旗山區中正路199 號)

1、 週六:上午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

1

(2)

場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岡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岡山區竹圍 南街99 號)

1) 為維持會面品質及兼顧未成年子女注意力,除保護令裁定內容另 有規定外,會面時間每次最長2 小時。

2) 每案監督期程依法院裁定期限為準;會面交往與交付時間以法院 裁定時間為優先,必要時得依子女最佳利益、會面場地及工作人員進行 彈性調整。

1、 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

(1) 申請程序:

1.初次申請:請備妥應備文件親自至本中心提出申請或掛號郵寄書面申 請(請於會面前三週向本中心提出)

2.再次申請:請向本中心委託單位提出並填寫切結書。

(二)應備文件:申請表、身分證/居留證影本、保護令影本、切結書、注意事項 暨申請須知回執聯或其他本中心認為必要之文件。(相關文件可至

https://safesex.kcg.gov.tw 表單下載)

1、 申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或交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或交付時,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前十五分鐘到 達會面處所,除申請人外,其他親屬(限記載於申請表格之人,即以 未成年人之直系尊親屬、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曾經實際照顧未成 年子女生活者為限;如欲增加其他陪同之人,應另行申請)經工作人 員確認身分後方可參與進入會面。為維護會面品質,其他家屬每次最 多僅得2 人同行前往會面。陪同會面之親屬如有遲到情形,監督人員 得拒絕其陪同;另申請人未到場者,非經監督人員同意,陪同親屬不 得單獨進行會面交往。

(2) 會面交往或交付結束後,申請人應將未成年子女交付監督者,再由監督者 交還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另申請人須依監督者指示始得離開會面處 所。

(3) 本中心因法院調查之需,於會面過程除有監督人員在場之外,需進行現場 之錄音、錄影(視會面空間設備而定),申請人請勿再自行錄音及錄 影。

2

(3)

(4) 因申請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無法或拒絕配合,致無法進 行會面交往或交付業務時,本中心得視具體情況,以未成年子女最佳 利益維護為最高原則予以變更、取消、暫緩、暫停會面交往,申請人 不得異議。

(5) 如遭遇颱風或豪雨,則依照縣市政府公佈之消息,或由本中心或受託單位 斟酌安全考量,得暫停該次會面交往。又 為顧及未成年子女權益,

切勿隨意更改會面時間;如經排定,事後欲請假時需提前告知並附證 明,事假最晚於一週前,病假最晚於當天會面3 小時前告知,並擇期 另安排會面,如累計達2 次未依約定完成,將陳報法院出席狀況,請 謹慎看待並尊重彼此及未成年子女權益。

1、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將視具體情形逕行暫停會面交往、向 法院陳報並得向法院聲請禁止會面交往或交付之命令:

(1) 申請人拒絕配合本中心之要求,致無法完成會面交往或有害未成年子女利 益者。

(2) 申請人有違反保護令、裁判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所定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之 命令、或「高雄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監督辦 法」之應遵守事項者。

(3) 申請人有侵害未成年子女、或其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或不當之行為者。

(4) 申請人無故遲到、未依規定時間交還未成年子女者。

(5) 申請人有飲酒、吸食或施打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之情形者。

(6) 陪同會面交往之親屬如有上開情形,視同申請人違反論。

1、 本中心委託單位依法視為執行公權力,本注意事項、切結書等規範於受委 託單位執行時,仍完全有效,申請人如有違反仍發生不利效果,請特 別注意。

2、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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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執聯>

本人業已取得、並詳細閱覽且同意配合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 治中心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服務注意事項暨

3

(4)

申請須知,並無任何異議且將確實遵守。

此 致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申請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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