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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預防職務犯罪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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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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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反腐歷史,如果從改革開放開始算起,大陸在不同階段確有不同的做 法,工作重心從「遏制」、「治本」到現在的「預防」,可以說大陸的確在反腐倡 廉工作上不遺餘力。最近幾年比較具體的措施,例如 2005 年 1 月頒發《建立健 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2007 年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2008 年更頒 布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 年工作規劃》,明確指出反腐倡 廉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標。從這些動作可以看出,大陸是有心想要 做到懲治和預防兩手都抓、堅持兩手都要硬,似已意識到光是加重懲處並不能 解決貪腐問題,反而認為應該著重事先預防,在認知上等於是將反腐倡廉的工 作窗口往前移動。預防犯罪工作是成本較低而效益較高的聰明做法,做得好既 可以減少國家的經濟損失,又可以減少日後查辦案件的成本,一舉數得,只是 口頭說要預防容易,真要做起來恐不輕鬆。

壹、案件增多卻輕罰

大 陸 著 手 建 立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明 顯 是 為 解 決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所 帶 來 的負面影響有關,其中念茲在茲的就屬職務犯罪,可以說職務性犯罪一直是中

Comments on the Prevention of Duty Crime in China

許光泰(Hsu, Kuang-Tai)

國 立 政治 大 學 國 際關 係研 究中 心研 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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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陸打擊犯罪的重點,特別是貪污罪和受賄罪,相關案件一直是逐年攀升。 其最大特徵就是趨利性較大,犯罪金額有時候動輒上看千萬甚至數億、數十億 元,典型的以權謀私型態,在犯罪行為性質上偶而會有所謂的大案和要案,犯 罪行為主體的職務當然都是相對的位高權重者,犯罪手段也越來越隱蔽,屬智 能犯的一種,犯罪領域也由原先的經濟部門轉移到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 各個領域,因此外界往往指責大陸倡廉有餘,反腐工作卻不足。 從 上 述 的 公 布 實 施 綱 要 和 工 作 規 劃 等 內 容 來 看, 顯 示 大 陸 早 已 開 始 重 視 預防工作,自認是關係到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的大事,如果真的到必須如 此重視的程度,從反面來思考,目前爆發的職務犯罪應該非常普遍而且嚴重。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全 大 陸 法 院 在 2003-2007 年之間共審結職務犯罪 120,000 件; 2008-2010 年之間共審結職務犯罪案件 79,560 件,生效判決人數 80,883 人,其 中,貪污賄賂案件 67,494 件,生 效判決人數 69,038 人,瀆職案件 12,066 件, 生效判決人數 11,845 人。若單以 2010 年的統計,全大陸法院共審結職務犯罪 27,751 件,生效判決人數 28,708 人,與 2008 年相比,上升 7.2%。從這些資料 看來,職務犯罪案件的確顯示年年有上升趨勢,更重要的是,也同時顯示單獨 利用法院判刑並無法遏制此類犯罪,無法阻擋官員們三不五時利用職權來做權 錢交易的發生,大陸似乎也從這些資料中看出問題之所在,卻也無能為力,是 另有盤算?還是另有隱情? 實 際 情 況 是, 近 年 來 職 務 犯 罪 的 確 蔓 延 到 各 個 領 域, 呈 現 此 起 彼 落 的 現 象,為了回應社會反腐的要求,不得不加大、擴大了社會打擊面,但是現行的 刑事立法卻明顯在扯後腿。根據最高法院的統計資料顯示,職務犯罪尚有適用 緩刑的情況,在2003 年到 2006 年被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宣告緩 刑 的 有 43,277 人,緩刑適用率高達 50.56%,有些地方甚至高達 60%、70%; 適用緩 刑率較高究竟是好是壞,應該是利弊參半,從相關案件增多來看,緩刑 並無助於職務犯罪下降,反而會助長其歪風。而且,法院不僅適用緩刑多,利 用自首立功來減免量刑也多,給予減刑、假釋的也不少;雖然世界其他國家也 有相同制度,終究寓刑於教,鼓勵犯罪人改過自新是刑事政策最高指導原則, 但是大陸的刑事立法和處罰原則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地方,有所謂的罪與非罪問 題,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為害不大的話,是不被認為是犯罪的,等於是如果被 定性為非罪的話,勢必會從輕發落,自然會被外界解讀為無異在鼓勵犯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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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幹部的偵查和審理還有所謂的內部報批制度,也無異阻礙正常法律程序的 進行,隨意干涉司法使刑不上大夫。更令人訝異的是這些所謂的犯罪情節或者 數額還會隨著經濟成長而增高,亦即立案的標準和定罪量刑的數額會和經濟一 起成長,形成減免其刑的門檻相對降低而犯罪數額卻提高,非罪的可能性也隨 著相對提高,這些當然都考驗其反貪的決心。 中國大陸《刑法》關於貪污賄賂罪的處罰,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 5,000 元 以上不滿50,000 元,僅處罰 1-7 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在 5,000 元到 10,000 元以 內,犯罪後又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話,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刑罰,至多只 給予行政處分;甚至規定貪污數額不滿5,000 元,也只會給予行政處分。這些 規定再加上上述自首立功等政策面思考,量刑從輕似乎難以避免,等於是實際 量刑和原先犯罪數額、情節都不成比例。說穿了這就是中國古代的「贖刑」現 象,政策從嚴、實際處罰卻從輕的怪現象,讓有些官員難免會產生 僥倖心理, 致使法律的權威性大打折扣,明顯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當官的下不 了重手,甚至還網開一面。

貳、預防倚重檢察權

為了證明政府預防腐敗的決心,去(2011)年 12 月,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布不少新規定,包括《關於充分發揮預防職務犯罪職能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 管理的十條措施》、《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以及《檢察機關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甚至還針對如何參與創新社會管理而頒發《關 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參與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共有 30 條,在這些因 應措施辦法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將職務犯罪和社會管理相結合,作為當前和 今後一個時期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重點,嘗試著想做一些調查研究或者探索建 立一些新制度的可能。 這些新措施新構想,主要包括要「探索和實踐立足預防職務犯罪職能推進 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和措施」,要「加大預防危害民生民利職務犯罪的力度」, 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在設立審批、日常監督、公共服務、 行政處罰等存在漏洞和體制缺陷的調查研究」,要「加強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 務犯罪調查研究與加強城鎮社區管理中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要「加強行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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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檔案查詢系統建設」,要「加強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設和公益廉政宣 傳」,要「實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要「探索在巡迴檢察站、 鄉鎮社區檢察室派駐預防聯絡員制度」等等。從這些措施辦法來看,似乎有一 些針對性,針對一些易發、多發的領域加大研究力度,目的當然是在於預防未 來可能發生的職務犯罪,但是所謂的調查研究,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 規定,其實本來就是檢察院的職責所在,是不是過去只注重法律監督而輕忽本 身調查研究的職責?現在為了預防犯罪,才又把調查研究工作重新擺在重要位 置,而這會有用嗎? 就 因 為 要 達 到 預 防 職 務 犯 罪 的 效 果, 亦 即 要 設 法 讓 職 務 犯 罪 不 致 發 生 或 者減少發生,要防患於未然,因此要從此重視調查研究,要探索要實踐,政策 用意很好,預防效果理當會有一些,這都有待日後檢驗。不過,捨棄法院重判 重罰來遏制職務犯罪不用,而改用重用檢察權的結果,是否真能達到預防犯罪 的可能,是令人懷疑的。法院審判是針對 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具體犯罪案件 所做的總結,而利用檢察權來預防犯罪是對於尚末發生的犯罪行為事先防止發 生,等於是針對看不見的敵人在作戰,其困難度是相當高的,而且,中國大陸 《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賦予檢察機關的職權是法律監督,並不包括 犯罪預防的法律監督權,亦即《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所說的法律監督 是指民刑等案件訴訟過程中的監督,並非訴訟程序以外的監督,兩者是有區別 的,也有必要加以釐清,除非政府事先把預防犯罪工作加以法制化,給予法源。 期待檢察機關能發揮預防犯罪的功能,把預防職務犯罪職能溶入社會管理 之中,等於是把過去經常掛在頭上的社會綜合治理理論的翻新版本,讓檢察權 加入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問題在於所謂綜合治理並不是單靠某個部門而是要靠 動員全部門、全社會的力量才能發揮效果,如果過去綜合治理的成效不佳,例 如職務犯罪逐年增加,現在加入檢察權是否就能讓綜合治理起死回生,或者浴 火重生,實在難以樂 觀。而且,新制度要建立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 度,要求每年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要將總體情況呈送給黨委、人大、政 府、紀委、政法委及有關各部門,要求將職務犯罪發生發展的特點規律、誘發 職務犯罪的原因和條件、舉報情況、社會各界對職務犯罪的評價和輿情動態和 變化趨勢等等做為重點工作;等於是今後檢察機關增加的工作,要針對職務犯 罪的特點、變化、趨勢、誘因以及典型案件等展開預防工作,提出建議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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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任務是否會讓原本繁重的法律監督工作職能發揮受到限制,可以觀察。 至於新制度要在巡迴檢察站、鄉鎮社區檢察室建立派駐預防聯絡員制度,是否 又是形式主義在作祟?增派檢察人力是否就能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這也是令 人懷疑的。

參、慎防濫用不起訴

既然認為預防職務犯罪要靠檢察人員,要檢察人員認真做好調查研究,這 工作其實並不輕鬆,主要在於如何把預防犯罪的理論用在實務上。世界各國早 已注意犯罪的預防工作,大陸實際上也早就注意這個問題,早就針對預防犯罪 課題提出包括「綜合治理理論」、「預防措施決策化理論」、「犯罪預防場博弈理 論」以及「犯罪預防體系系統化理論」,因此問題似乎不在於有無這些理論來指 導,而在於檢察人員實際上會如何操作。 對 檢 察 人 員 來 說, 表 面 上 說 是 要 針 對 職 務 犯 罪 的 特 點、 變 化、 趨 勢、 誘 因以及典型案件等展開預防工作,然後提出建議對策,其實最簡單又實際有效 的思維,就是如何減少或者防止犯罪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也只有這樣才能將逐 年增加的案件明顯遞減下來,預防工作也才能見到表象之預期效果。光說如何 開展預防工作和提出建議並不會使職務犯罪降低下來;因此,立竿見影的辦法 就是依法行使其檢察權,包括立案偵查權、決定是否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 訴,只要該立案而不立案,就可以立即使案件數減少;只要多運用起訴、免予 起訴或者不起訴,也立即可以使案件數下降,特別是不起訴的職權,更有助於 表面上達到預期的預防犯罪的效果。這個不起訴權的運用通常都是司法人員, 特別是檢察人員從事職務犯罪的重要誘因,也因此如何防止濫用不起訴權,故 意來美化職務犯罪案件的減少,大陸有學者建議要實行不起訴的聽證制度,類 似於行政處罰、行政復議過程中的聽證制度,但是作用有別,召開不起訴的聽 證會主要在於防止檢察人員濫用不起訴權並對之加以監督,應屬良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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