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ODRL、XrML、MPEG-21 REL 的併排與比較
本章將就 ODRL、XrML 與 MPEG-21REL 三種語言的語言 特性、結構與元素、版權描述能力、應用現況四個面向進行比 較,詳見表 4- 1:
表 4- 1 比較面向及其比較要點
比較面向 比較要點 理由說明
語言特性 比較
♦ 效率性
♦ 向前相容性
♦ 擴展性
♦ 互通性
語言特性可視為版權描 述語言的重要發展指 標,亦是經過大量的提案 與討論,審慎評估之後列 出的特點
結構與元 素比較
♦ 核心概念
♦ 結構
♦ 元素
♦ 資料字典
結構與元素的比較,為深 層探索版權描述語言內 部組成,以挖掘影響外在 表現最根本原因,並對隱 藏在內、尚未表現出來的 能力有預測性效果 版權描述
能力比較
♦ 以物易物
♦ 版權轉讓
♦ 對主體的限制
♦ 權利與義務的相對 關係
♦ 權利與物件的多對 多關係
♦ 元素功能
♦ 預設權利未授與的 條件假設
語言描述能力為版權語 言對外部環境支援的表 現,在外部環境多樣化的 嚴峻挑戰之下,當能夠滿 足的狀況越多、描寫得越 適切,代表該描述語言確 實具備較佳的描述能力
應用現況 比較
♦ 應用領域
♦ 採用者
♦ 專利或開放
應用現況為外界在對語 言作出選擇後的呈現,亦 代表該語言確實是符合 某一類型的需求,再者基 於同一類型的組織團體 或電子商務,往往會互相
參考彼此作法,而後採用 相同的標準,對應用現況 的比較具有重要參考價 值
最後再用一實例,比較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如 何進行描述。
第一節 ODRL、XrML、MPEG-21 REL 的特性比較 版權描述語言本身必須具備一些特性,而這些特性通常是在 制訂之初,或者是各領域採用者在選擇之初,所思考的一些特 點,同時是版權語言演進時須考慮的面向。OeBF 曾經在 2003 年對版權描述語言提出一些基本的屬性要求,共有十三點,包 括:(Rights and Rule Working Group of Open eBook Forum, 2003)
♦ 效率性(efficiency),指的是 DRM 必須具備足夠的效率,表 現不能讓終端使用者意識到顯著的時間延遲,或者是特定時 間的機器處理效率不佳。
♦ 向前相容性(compatibility),指的是新一代的版本必須能夠與 上一代的版本相容。
♦ 擴展性(extensibility),指的是提供一種具選擇性的機制以迎 合未來的數位內容產業使用。
♦ 機器可讀性(machine readability),指的是版權語言的語法可 以由電腦處理。
♦ 定義明確的語意(well-defined semantic),版權描述語言應該 具備有用、簡明、清楚且容易了解的語意,以及可預測的效 果。
♦ 良好的控管(governance),版權描述語言應該被具體指定、
文件化,並符合一般產業標準需求。
♦ 原始核心最小化(core primitive),版權描述語言應該提供最 小的核心部分集合,讓其他人可以從中作衍生或建構新的元 素或模型。例如:不定義類似「pay-per-view」或「rent-to-own」
等特定模型,而是提供「payment」這種一般性的模型。
♦ 支援不同的使用者與角色敘述(users and roles),版權描述語 言應該支援使用者所扮演的角色,例如:插畫家。
♦ 實體的識別(identifiers for entitlies),版權語言應該支援公 開標準的識別系統,以識別模型裡的實體。例如:採用 URI 公開標準的 ISO TC46 SC9 識別系統。
♦ 版權描述的識別(identifiers for rights expressions),版權描
述語言應該提供一種機制,讓版權描述本身就被視為數位物 件,並擁有自己的權利。
♦ 使用方法與商業模式(usage and business models),版權描述 語言要能夠描述權利、許可、條件與義務,以支援現有的使 用與商業模式,並且不對未來的商業模式發展有所限制。
♦ 詞彙的定義(definition of terms),版權描述語言中的詞彙要 有正式的定義、名稱、註解與使用方式上的提示。
♦ 資料字典的詞彙(data dictionary terms),資料字典的詞彙要 有階層區分,讓不同的社群可以選擇其中特定的部分進行參 考。
在此,研究者先將屬於一般性的特性加以簡單描述,另外,
「定義明確的語意」、「原始核心最小化」、「使用方法與商業模 式」、「詞彙的定義」、「資料字典的詞彙」等五點,留待第二節討 論。至於效率性、擴展性、向前相容性加上互通性共四點,會有 較詳細的討論。以下為一般性的特性:
♦ 在機器可讀性上,本研究三種版權描述語言皆為機器可讀的語 言。
♦ 在良好的控管上,ODRL 的制訂者 Renato Iannella 至今仍不斷 地以 ODRL 向各界推介、提案,擁有 XrML 的 ContentGuard 甚至促成 OASIS 中版權語言技術委員會監控 XrML 的使用,
MPEG-21 REL 為 MPEG 目前重點發展的標準,直至整套 MPEG-21 標準完成之後,一定也會提供良好的控管。
♦ 在支援不同的使用者與角色描述上,ODRL 中可以用內文 (context)實體,而 XrML 與 MPEG-21 REL 則使用樣本比對的 方式來識別不同的使用者及其所扮演的角色,詳見第三章。
♦ 在實體的識別上,ODRL、XrML、MPEG-21 REL 都可支援 URI。
♦ 在版權描述的識別上,ODRL 可使用 uid,XrML 可使用 license/(any),mpeg-21 REL 可使用 licenseId。
以下依序討論效率性、擴展性、向前相容性、互通性:
一、 效率性(efficiency)
效率是競爭力的決定性要素。效率性的重要性,來自於一般 將複雜的交易狀況與合約內容化繁為簡的需求。一份版權描述的 產生,必須具備效率性,因為外在環境的變動不容許片刻的遲 緩。假使產生一份版權描述需要的時間過久,或者系統在處理版 權的時間過久,很可能會讓獨特的交易時間點跟獲利點消失,造 成交易雙方的損失。在 IETF 的 DRM 草案當中,亦曾經提到,
就企業的觀點而言,DRM 本身應該是可及的、簡易的,實行與 操作起來都是經濟且有效率的(Yan, Z., 2001)。版權描述既位於 DRM 之核心,對效率上的要求亦是必要。
版權產生的效率,與版權語言本身的複雜度有絕對的關係。
一般而言,效率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人員操作上的效率,一種 是系統處理的效率。
過於複雜的版權語言讓版權描述者在進行描述與設定條件
時,會造成描述時間冗長且遲緩。另外版權描述本身的長短對系 統處理時間也具有決定性的因素,不過在資料量不大的狀況下,
我們經常忽略系統在處理上的效率,因為現今系統處理的速度在 時間上所造成的差異是非常微小的。
以下分別討論本研究三種版權描述語言的效率性:
1. ODRL
就複雜度而言,因為 ODRL 將加密與數位簽章兩者劃 歸在整部版權描述標準之外,所以本身很單純地只進行版權 上的描述。另外因為他的結構與元素所組成的模型,讓版權 描述者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各種使用上方式,在效率上的表現 尚稱良好。
2. XrML
XrML 相對於 ODRL 而言,複雜度要高出許多,這種複 雜的特性是因為它囊括了被 ODRL 排除在外的內容保護與 數位簽章資訊(Rosenblatt, B., 2001)。加上有很多資訊是由跟 外部互動所得來,在描述的當時,與外部互動的不確定因 素,一方面提高了機動性,一方面又增加了他的複雜度,相 對上減低人員操作上的效率。
3. MPEG-21 REL
MPEG-21 REL 可以說較 XrML 又來得更為複雜。它以 XrML 為基礎,對多媒體領域作了特別的擴充與設計。因為 標準本身使用一般人不易馬上理解的描述方式,需要一段時 間的熟悉,加上需要對照 MPEG-21 RDD 中的定義,相形之 下又減低其效率。
在 ODRL 或者是 XrML 中的元素說明,都會直接說明該 元素的定義與用法,類似 MPEG-21 REL 這樣的說明,反而 需要比較多的時間去理解。
綜上所述,三種描述語言在效率性而言,以 ODRL 為 先,XrML 次之,MPEG-21 REL 再次之。
二、 向前相容性(compatibility)
向前相容性是指,版權語言提供未來版本關於前一版本的在 兼容互換性上面的說明,讓新的 DRM 系統可以向前相容。版權 描述語言一定會跟著時代而演進,發展新的版本與標準,對於先 前已經採用該版權描述語言者而言,若要跟著演進,勢必要去作 新舊版本的比對。若版權描述語言能夠考慮到前後版本的一致性 與相容性,那麼在不需轉換資料的狀態下,新的系統可以直接接 收舊的系統資料處理的能力。一般而言,除非有相當大的改變,
例如 XrML 自其前身 DPRL 演變而來時,曾將 Meta-Language 由 Lisp 改成 XML,否則都應具備相容性。
圖 4- 1 向前相容性示意圖
在 ODRL 規格書中的最後,有將 1.0 版與 1.1 版作比對,列 出兩個版本的不同處;另外,在 2004 年 11 月 24 日提出的 2.0
資料直接移轉
系統向前相容
版改版需求中,亦提到要能夠與目前的 1.1 版相容 (ODRL,
2004)。MPEG-21 REL 為 2004 年 4 月推出的,尚無相容問題。
三、 擴展性(extensibility)
版權描述語言既要達到上述的效率性,又要能夠符合各種不 同產業應用的需求,很自然的就必須具備所謂的擴展性,讓各界 可以依照不同商業模式定義元素(Yu & Chiueh,2004)。Erickson 提到,版權描述語言至少要提供版權描述與版權限制可用的資料 字典與語法,而必要的擴展性必須在不破壞原本語言的核心之下 達成(Erickson, 2002)。在 OeBF 對版權語言屬性的要求當中,曾 經提到原始核心最小化(core primitive) ,捨棄定義類似
「pay-per-view」或「rent-to-own」,而是提供「payment」這種可 以根據不同標準量測語法重複使用的基礎模型,讓其他人可以從 中作衍生或建構新的元素或模型。假使版權語言本身的原始核心 達到最小,那採用者比較容易根據自己的需求去訂立其他部分的 擴充,保留原本的可用性。讓各個領域依據需求各自擴充,比讓 一部標準將所有的範圍都企圖涵蓋,無止盡地膨脹,要來得明 智。況且各領域的人士對其版權運用的狀況最為清楚。而且隨著 時代的變化,又可能會發展出前所未見的商業模式,保留擴展性 確實是有必要的。
以下分別討論本研究三種版權描述語言的擴展性:
1. ODRL
在 ODRL 規格書的第五章當中提到,可以經由同時定義 語言核心架構與資料字典核心元素的方法去擴充。新增的資 料字彙必須被歸到 permission、requirement、constraint、
condition、context、rightsholder 之中任何一個類型,或者是 其他經過指定的資料類型,而且也要在一開始時作宣告。當 我們在進行擴充時,必須確定新增的字彙是之前不存在的,
也要確定他們被創造的目的與功用,並讓他們擁有一個唯一 的資料類型。
2. XrML
在 XrML 規格書中並沒有指定擴充的方法,然而
ContentGuard 曾在一份介紹 XrML 的技術文件內提出擴充的
方式,文中指出,要擴充 right 時,可以針對某一種特定類 型的資源所應有的權利去作擴充;要擴充 resource 時,可以 用特定的商業模式所擁有的資源類型作擴充;要擴充 condition 時,可以用特定的傳布模式來擴充。
3. MPEG-21 REL
在 MPEG-21 REL 中,提到進行擴充時,內容必須被指 出是哪個領域或者是應用提出的要求,或者從既有的類型或 元素衍生而來,這種擴充一樣必須保有互通性的存在,以便 與其他的領域可以互通。為了要便利第三者發展應用文件,
MPEG-21 REL 在規格書的附錄 F 中,介紹四種擴充新權利 元素的方式,分別是使用既存的權利與條件(existing rights and condition)、rightURI、類型(type)、元素(element)進行擴 充。
三者之中,在擴充性上具備強有力的證明的,當屬 XrML,
因 MPEG-21 REL 即為其擴充的一種應用。另外,ODRL 也有像 OMA 這類的應用者,以之訂定了自己的描述語言,它的描述語 言大部分都來自於 ODRL,也有作新增,例如,permission 裡面 的 export 元素。至於 MPEG-21 REL 尚未有明顯的例子。
四、 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
互通性的重要性幾乎是一致體認的,2000 年,Paul miller 曾經指出,互通性可以將內部與外部資訊交換與再利用的機會最 大化;而 2001 年,Marcia Lei Zeng 亦指出,詮釋資料的互通性 必須成為網路資訊管理中的優先原則(Moen,W. E.,2004)。版權管 理並不以在單獨一個封閉的系統中進行即得到滿足。進行版權管 理的系統間必須要能夠互通,才能更活絡電子商務。
圖 4- 2 互通性示意圖
來源:Deppe, A.(2004).The OPERA Project: Interoperability of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ODRL Workshop 2004. 上網日期:2004 年 12 月 12 日。網址:http://odrl.net/workshop2004/program.html
關於互通性有兩種定義,一是系統取向的定義,一是使用者 取向的定義。
♦ 系統取向的定義為:
兩個到多個系統或組成能夠交換資訊,並且不必經由其它的 系統或額外特別的努力便能使用這些交換而來的資訊(Moen,W.
E.,2004)。
The ability of two or more systems or components to exchange information and use the exchanged information without special effort on either system.
♦ 使用者取向的定義為:
當兩個或多個系統能夠用一種符合系統使用者要求的方法 進行直接的資料交換。(Mooney, S.,2001)
The condition achieved when two or more technical systems can exchange information directly in a way that is satisfactory to the users of the systems.(AAP)
在<indecs>中曾經提到六種可達到互通性的因素:
(Digital-rights-management.org., 2003):
♦ 跨媒體的互通性(例如:書、期刊、音訊、視訊、軟體、摘 DRM 1
DRM 2
DRM 3
DRM 4
User A:個人電腦
User B:手機
User C:機上盒
User D:X 裝置
要性作品)
♦ 跨功能的互通性(例如:編目、搜尋、版權管理、工作流程)
♦ 跨不同詮釋資料的互通性(例如:從簡單到複雜的版權描述 語言)
♦ 跨語言與語意障礙的互通性
♦ 跨地區障礙的互通性
♦ 跨科技平台的互通性
一個好的電子商務詮釋資料處理系統必須是多媒體、多功 能、多層次、多語言、多國、多平台。版權描述語言歸屬在跨不 同詮釋資料的互通性,要達到不同詮釋資料的互通性,不僅要有 效率地自各種不同的來源重複使用並整合既存的詮釋資料,並要 能支援一個到多個由其他社群所創造的詮釋資料子集的互動 (Moen,W. E.,2004)。也就是說版權本身必須具備可再用性,可供 不同的使用者使用,並且也要能夠與其他社群所創造的版權語言 作互動。
就本研究三種版權語言而言,因為本身訂立的模型具有相當 大的彈性,可根據不同的需求,重複使用實體與元素,進一步地 也促成版權本身的可再用性,加上因為它們都使用 XML,至少 可以達成三者之間語法上的互通,而核心概念與元素的對照,可 達成語意上的互通,結合兩者進而達到系統間的互通。
綜上所述,在互通性這一點,不管是 ODRL、XrML 或者是 MPEG-21 REL 都具備。表 4- 2到表 4- 5對上述效率性、向前相容 性、擴展性、互通性四個特性作一歸納整理。
表 4- 2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在效率性比較的歸納整理
語言特性 版權描述語言
ODRL:將加密與數位簽章劃歸在版權描述之 外,加上版權模型易於了解,所以效率 性表現良好。
效率性
XrML:囊括內容保護與數位簽章資訊,並需 常與外界互動取得資訊,造成複雜度 高,效率性相對地較低。
MPEG-21 REL:因為新增多媒體延伸,所以更 為複雜,使效率減低。
表 4- 3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在向前相容性比較的歸納整理
語言特性 版權描述語言
ODRL: 具備向前相容性 XrML:具備向前相容性 向前相容性
MPEG-21 REL:第一版剛發表不久,無相容問 題
表 4- 4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在擴展性比較的歸納整理
語言特性 版權描述語言
ODRL:可由定義核心架構與資料字典的方式 去加以擴充
XrML:可由 right、resource、condition 三核心 概念擴充
擴展性
MPEG-21 REL:可使用既存的權利與條件 (existing rights and condition)、rightURI、類型 (type)、元素(element)等四者進行擴充
表 4- 5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在互通性比較的歸納整理
語言特性 版權描述語言
互通性 ODRL、XrML、MPEG-21 REL:
都以 XML 為語法,加上核心概念與元素的對 照達成語意互通,可達到系統間的互通
第二節 ODRL、XrML、MPEG-21 REL 的結構與元素比較 結構與元素可以說是制訂者在設計語言時,受到外在各條件 因素所引發的一個最直觀的結果。所有設計上的理念都會呈現在 結構與元素上,不管有多麼細微,在在都會對語言的結構與元素 產生一定影響。於是研究者選擇由此切入,從三個語言本身的結 構與元素去加以比較,審視它們之間的同與不同。
一、 核心概念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同樣都以 XML 為語法,但 就三者的核心概念來看,雖然 ODRL 運用了 Rights、Party、Asset,
而 XrML、MPEG-21 REL 運用的是 Rights、Principal、Resource、
Condition,不難發現,三者對於何者為版權描述中所必須具備的 要件的理念確實是有共通性。假使一一加以對照,屬於主體,也 就是版權的主要關係人的,是 Party 跟 Principal;屬於資源,也 就是權利所作用的對象的,是 Asset 跟 Resource;屬於權利者,
也就是主體可以在資源上表現的行為,是 Permission(Rights 中的 一個實體)跟 Rights;屬於條件,也就是主體在獲取權利時,必 須受到的限制或付出的代價,是 Rights 裡的 Constraint 跟 Condition,詳見表 4- 6。
表 4- 6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核心概念對照表
語
言 ODRL XrML MPEG-21 REL
主
體 Party Principal Principal 資
源 Asset Resource Resource 條
件 Rights/Constraint Condition Condition Rights/Permission Right Right 權
利
Usage Permissions
Render Rights Reuse Permissions Derivative Works
Rights
Transfer Permissions
Asset Management
Permission
File Management Rights Transport Rights
Configuration Rights 許
可 Agreement License License 註:MPEG-21 REL 在 right 之下未做分類,所以僅就 ODRL 與
XrML 比較。
在 XrML 與 MPEG-21 REL 當中的 Right 與 Condition,雖然 未能直接對應 ODRL,但實際上他們是由 Rights 之下再分支的 Permission 與 Constraint 來對應。也就是說,XrML 與 MPEG-21 REL 的 Rights,由 ODRL 的 Rights 組成元素的 Permissions 來對 應;XrML 與 MPEG-21 REL 的 Condition 則由 ODRL 中 Rights 組成元素的 Constraint 來對應。
至於為何能夠如此對應,是因為當我們再進入下一層去深入 檢視,在 ODRL 所定義的 Constraint 與 XrML 的 Content Extension to Condition 有四個共同的元素—destination、source、helper、
renderer,而 XrML 的 Content Extension 總共也只有五個元素而 已,只有 watermark 不在其中。另外,Permission 與 XrML 的 Content Extension to Right 有不少共通處,雖然在作用的分類上 有些許不一樣,但是其中有許多共同的元素,或是意義相近,但 用詞不一樣的元素,讓我們可以聲稱 ODRL 的 Permission 與 XrML 的 Right 是對等的,詳細的對照,留待元素比較時說明。
由此可知,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是有互通性存 在的,雖然兩種描述語言在層次與元素上面的設計稍有不同,但 是在核心的元素上,還是具備異曲同工之妙,藉著這些核心元 素,可以達到某種程度的互通性。
又或者我們用另一種角度來思考,在整個數位版權管理中,
必須加以描寫、清楚界定的重要概念,已經有了一致性的看法,
以致於不管我們使用了什麼樣的版權描述語言,都必須針對這些 核心概念,去加以考慮與設計。
二、 結構
就三種語言的結構而言,ODRL 並沒有一個很清楚的分層結 構,許多實體都是以相互關聯的方式來產生作用,很少有隸屬關 係,然而在 XrML 與 MPEG-21 REL 中,卻可以發現這種非常明 顯的分層特徵。XrML 2.0 與 MPEG-21 REL 可以說是非常類似的 兩個數位版權描述語言
,這同時也是因為 MPEG-21 REL 本來就是以 XrML 2.0 為 基礎,加以修訂的結果。至於結構上的差異,從圖 4- 3可以看出,
除了 XrML 中的 Content Extension Schema 與 MPEG-21 REL 中 的 Multimedia Extension Schema 之外,XrML 與 MPEG-21 兩者 都有 Core Schema 與 Standard Extension Schema 的存在,其他則 保留給未來作延伸的空間。
圖 4- 3 XrML 與 MPEG-21 REL 之結構差異比較圖
我們暫時將範圍限縮在 XrML 與 MPEG-21 REL,這兩者最 大的差別在於 MPEG-21 REL 視多媒體領域為其主要的一個描述 目標。相對而言,XrML 並不特別針對某一種媒體或資源類型而 設計,它可以用來控制數位資源、服務、甚至是事實(fact)的權 利上(Coyle, K.,2004)。而 MPEG-21 REL 雖也可以達到上述的功
Standard Extension Schema
Core Schema Core Schema
Standard Extension Schema
Multimedia Extension Schema Content
Extension Schema
Future Extension
Future Extension
XrML 2.0 MPEG-21 REL
能,但兩者在適用對象的區分上似乎是以 MPEG-21 要更為清楚。
若回歸到每個分層結構的功能性來作探討,在 XrML 2.0 當 中,Content Extensions schema 設計的目的,是為了補充 Core Schema,到了 MPEG-21 REL,Multimedia Extension schema 的作 用亦在於補充第一部份的 Core Schema,所以說 MPEG-21 REL 中的 Multimedia Extension Schema,相當於 Content Extension Schema 於 XrML 2.0 的地位,相信也不為過。不過僅僅是說地 位而已,在內涵上,就 Multimedia Extension Schema 有明顯的設 計類型(多媒體)來說,還是不同於 XrML 2.0 中的 Content
Extension Schema。在 XrML 2.0 的規格書中也提到,考慮到延伸 性的問題,整個設計是讓 Core Schema 維持在最小最精簡,在未 來其他制訂者採用 XrML 為基礎時,讓 Core Schema 保持不變,
其他諸如 Content Extension 或 Standard Extension 部分則可以根 據自己的需求去制訂。
當然對於 XrML 與 MPEG-21 REL 而言,就算 Core Schema 與 Standard Extension Schema 這兩層相同,也不一定代表裡面所有 的元素也都相同。不過既然 MPEG-21 REL 維持與原先 XrML 相 似的結構,對於其如此分層應該也有一定的認同度。
三、 元素
在所有元素當中,關於 rights 的部分,是研究者最為關心的,
因為代表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協議要怎麼去「用」資源,不同 的使用亦可以看出他們所對應的不同資源。比如說,對一本電子 書,我們會用「read」這樣的權利,一部影片,則用「play」。
先以 ODRL 與 XrML 作比較。在 ODRL 裡面,Permission 實體裝載的是可以對資源進行的動作,在 XrML 當中,則由 Right 來裝載這些動作。ODRL 的 Permission 實體裡面有四種不同的抽 象實體,分別是 Usage Permissions、Reuse Permissions、Transfer Permissions、Asset management Permissions。在 XrML 中的 Content Extension Schema 的 Right 亦有 File Management Rights、Transport Rights、Derivative Works Rights、Render Rights、Configuration Rights 四種,假使我們進行比對,會發現:
(一) ODRL 的 Usage Permissions 與 XrML 的 Render Rights
中,兩者都有 print 跟 play 兩個元素;
(二) ODRL 的 Reuse Permissions 與 XrML 的 Derivative works Rights 中,前者的 modify 跟後者的 edit 雷同,
前者的 excerpt 跟後者的 extract 亦是。
(三) backup、print、install、uninstall、delete、verify、restore 這七個元素在兩個語言中使用的是一樣的詞彙。
(四) 使用不同詞彙但卻有相同意義的則有:
1. duplicate 與 copy 2. move 與 transfer 3. lend 與 loan
雖然以上元素在 ODRL 的 permission 跟 XrML 的 content extension to right 分屬不同的子類別,但我們可以往回推測,
假使不計分屬到的子類別所在,而以最基本的元素來看,因 為有十個元素具備同樣的意義,所以兩個母類別相似度是非 常高的。以上可以圖 4- 4表示。
圖 4- 4 ODRL Permission 與 XrML content extension to right 對照 註一:實線為相同的字彙,虛線為雖非同字、意義相近者。
註二:lend 為有償出借,lease 為無償出借,此為其差異點。
Transfer Permissions sell give lend lease
File Management Rights execute
backup delete verify restore
accessFolderInfo manageFolder read
write
Transport Rights copy
transfer loan
Derivative Works Rights edit
extract embed
Render Rights export
print play
Configuration Rights install
uninstall Usage Permissions
display print play execute
Reuse Permissions modify excerpt annotate aggregate
Asset Management Permissions
backup delete verify restore install uninstall duplicate move save
ODRL permission XrML content
extension to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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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我們再以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三個語言,
在 right 這一整個面向所制訂的元素來看,如表 4- 7 所示:
表 4- 7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於 rights 的比較
right ODRL XrML MPEG-21 REL display *
export *
Print * *
Play * *
execute * * *
modify * *
Edit *
adapt *
diminish *
reduce *
enhance *
enlarge *
embed * *
extract *
except *
annotate * aggregate *
backup * *
delete * * *
verify * *
restore * *
accessFolderInfo *
manageFolder *
Read *
Write *
install * * *
uninstall * * *
duplicate *
Copy *
Move * *
transfer *
Save *
Sell *
Give *
Lend *
Loan *
Lease *
從表 4- 7中可以看出,在 ODRL、XrML、MPEG-21 REL 中 所使用的權利,有其重疊之處,其中 execute、delete、install、
uninstall 是三者皆有的元素,表示以上四個元素其實是版權管理 中不可或缺的,但四者的性質似乎都比較偏向檔案管理。若我們 仔細觀察,雖然 MPEG-21 REL 是以 XrML 為基礎加以改寫,但 是在 print、play、modify、move 採用的卻是跟 ODRL 一樣,以 上四個元素在 XrML 中卻無,由此推測,在訂定版權描述語言的 過程中,MPEG-21 REL 或多或少也參考了 ODRL。
另外,再將 ODRL 的 permission、XrML 2.0 的內容延伸架 構與 MPEG-21 REL 的多媒體延伸架構的相似元素析出,附上其 在權利資料字彙中的定義,詳見表 4- 8:
表 4- 8 ODRL、XrML 與 MPEG-21 REL 中相似的 rights 元素
權利
名稱 權利資料定義
是 否 產 生 新 資 源
ODRL XrML 2.0
MPEG-21 REL 修
改
修改資源,並保留所作 的變更。修改可以是增 加或移除原本在資源裡 面的元素,亦包含嵌入 其他資源的形式。特定 修改可區分為將特定屬 性加以保留或者改變。
特定屬性可以列表,或 者是用列表呼叫。列表 有包含(inclusive)的(屬 性 a 與屬性 b 都必須被 改變)或除外(exclusive) 的(除了屬性 c 跟屬性 d 以外的任何屬性都必須 被改變)兩種使用方 式。屬性的意義假使沒
modify (edit) modify
有特別限制,就可以改 變。經過修改過後,僅 有被修改過的資源留 下。
改 寫
改寫可能是指加了額外 東西進原本的資源,或 者是去除了某些存在於 之前資源的元素,又或 者是嵌入了其他的資 源。在改寫的過程中,
這些改變會暫時地存在 於原本的資源上,直至 儲存,才產生另外一個 新的資源。改編過後會 存在兩個明顯不同的資 源,一個是原本的資 源,一個則是經過改變 的資源。
9 Adapt
縮 小
以簡化方式來改變資 源,將原本在資源裡既 存的元素給移除。執行 後只會有一個資源被保 留下來。
(modify) (edit) Reduce
減 少
這是指衍生一個比原始 資源還要小的新資源。
經過減少內涵的過程以 後,會有兩個資源存 在,一個是將原始資源 經過改編,並且內涵比 原始資源要小的新資 源 ,一個是原本的資 源。在對原始資源做減 少內涵的過程中,改變 是暫時性的存在於原始 資源中的,直到作出儲 存的動作,才產生另外 一個較小的新資源。
9 Diminish
擴 大
藉著擴充的方式來改變 資源。在經過擴充的過 程後,僅僅只會有一個
(modify) (edit) Enlarge
資源存在。改變的方法 是加入一些新的內涵,
包括嵌入其他的資源這 種方式,但是卻不會去 移除原本就存在於原始 資源裡面的既存元素。
增 加
衍生一個比原始資源更 大的新資源。經過增加 內涵的過程以後,會有 兩個顯著不同的資源存 在,一個是原本的資 源,一個是經過增加內 涵以後,內涵比原始資 源要來的大的新資源。
9 Enhance
移 動
將資源從原本的地方重 新安置到另外一個地 方。資源所在的位置會 改變。(transfer:原資源 的複本產生後,被送到 另外的儲存位置去)。
(trans- fer)
Move
複 製
在不同的資料儲存位 置,產生一個相同的數 位資源的複本。
9 duplicate copy
借 出
讓資源可以暫時地被獲 得使用,用完以後必須 要歸還,此動作不須付 款。在資源被借出的這 一段時間內,只有借出 該資源的一方可以存取 該資源。
lend loan
ODRL 中的 duplicate 與 XrML 中的 copy 雖都是另外產生一 個複本,但在 ODRL 中的定義,這個複本會被放在與原生資源 不同的儲藏位置,而 XrML 卻沒有如此定義。
而且,不是所有出現在 XrML 裡頭的權利都會在 MPEG-21 REL 中出現,即使我們了解 MPEG-21 REL 是根據 XrML 而來。
但是若將某些在 MPEG-21 中的權利予以合併,用來創造 XrML 中的同樣權利也是有可能的。在 XrML 裡有的權利元素,卻沒被
MPEG-21 REL 承襲的有:
♦ 備份(backup)
♦ 管理資料夾(manageFolder)
♦ 還原(restore)
♦ 證實(verify)
♦ 複製(copy)
♦ 借出(loan)
♦ 編輯(edit):
edit 這個元素,在 MPEG-21 REL 中雖然沒有,但是卻 有很多其他類似的元素,像是 modify、enlarge、reduce,因 其皆是在同一份資源上面作增刪修改的動作,不衍生另一份 新資源,所以應同屬 edit 的範疇。
♦ 摘錄(extract)
♦ 輸出(export)
其中,manageFolder 與 edit,都可以在 MPEG-21 REL 中找 到功能類似的元素,但必須要合併更多元素,才可以達到原本在 XrML 中的功能(Coyle, 2004)。另外在 MPEG-21REL 中,尚有像 adapt、diminish、enhance 這些元素,與 modify、enlarge、reduce 不同的是,他們對原本資源所做的改變僅僅是暫時性的,在經過 儲存動作以後,會是用「另存新檔」的方式產生另一個新的資源,
這是在 XrML 中沒有特意加以區分的。
四、 資料字典
有無資料字典,之所以成為版權管理描述語言的一個相當重 要的特性的理由,在於它對字彙意義所下的定義。其實就像人類 的一般語言,如果說沒有關於字彙的定義時,就無法瞭解真正要 表達的意義。尤其機讀語言在制訂上又必須比人類語言要來得更 精確,將模糊地帶減到最小,以便於機器的理解,對於每種權利 的內涵,要將其完整的表達出來。假使今天版權擁有者所授與的 是一份文件「read」的動作,取得版權的消費者誤以為既然可以
「read」,那也可以把文件 print 出來 read,反正都是「read」,但 這顯然不符合授權中的描述,所以要將意義說明清楚,當一份授 權上寫明的是「read」的權利,表示可以在螢幕上面閱讀,而不 是將其列印出來閱讀,假使想要列印出來,必須另外取得列印的 權利,諸如此類的定義。
版權描述語言因為必須達到描寫上的經濟與簡潔性,所以在 用字上面會相當精簡,許多字彙也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讓 各種使用者可以瞭解其中的意義。在三種語言當中,ODRL 與 MPEG-21 REL 都是有資料字典的,而 XrML 在附錄 B 有詞彙表 (glossary),但沒有資料字典,以上整理請見表 4- 9。
表 4- 9 資料字典比較表
語言 ODRL XrML MPEG-21 REL
資料字典 9 9
ODRL 與 MPEG-21 REL 還有一個差別點在於,ODRL 本身 的資料辭典,放在 ODRL 規格書的第三章,對 permission、
constraint、requirement、rights Holder、context 五個元素列出其 下層的子元素,成為一部小資料辭典;MPEG-21 REL 則為另外 一 個 獨 立 於 MPEG-21Rights Expression Language 之 外 的 MPEG-21 Rights Data Dictionary(RDD),是整套 MPEG-21 標準的 第六部分,係根據 <indecs>2rdd 為基礎制訂的(Schmidt, A., U. &
Tafreschi, O. & Wolf, R., 2004) , RDD 中 亦 合 併 了 online information exchange(ONIX)與 Dublin Core 的描述詞彙 (Lee, J.
& Hwang, S. O. & Jeong, S. W. & Yoon, K. S. & Park, C. S. & Ryou, J. C.,2003),相對於 ODRL 的資料辭典,顯得非常龐大。
在第一節中曾經把詞彙的定義與資料字典的詞彙留待此節 討論,以下是它們的說明與論述比較:
♦ 詞彙的定義(definition of terms),版權描述語言中的詞彙要 有正式的定義、名稱、註解與使用方式上的提示。
在 ODRL 中,有詞彙定義(definition)、名稱(name)與註 解(comment),沒有使用方式說明;在 MPEG-21 RDD 中,
有詞彙定義(definition)、詞目(headword)、註解(comments),
沒有使用方式說明。在 XrML 中,原本因為它沒有資料字 典,所以不加以比較,不過發現它在規格書中的元素都有用 法說明(using the * element),這是異於 ODRL 與 MPEG-21 RDD 的。
♦ 定義明確的語意(well-defined semantic),版權描述語言應該 具備有用、簡明、清楚且容易了解的語意,以及可預測的效 果。
在 ODRL 中,是用實體模型加上資料字典的方式來表 達語意,對了解其語意上相當有幫助。在 XrML 中,規格書 的寫法不易懂,但是若加上技術文件「XrML 2.0 Technical Overview v1.0」一併研究,比較容易了解其語意。在 MPEG-21 REL 中,對語意的了解以規格書中所附的附註與舉例比較有 幫助。
♦ 資料字典的詞彙(data dictionary terms),資料字典的詞彙要 有階層區分,讓不同的社群可以選擇其中特定的部分進行參 考。
在 ODRL 中並沒有對詞彙進行特定的區分,在 XrML 中,雖有區分但也不是根據特殊的分類而是一種對語言延伸 架構功能性的區分,在 MPEG-21REL 中,多媒體延伸 (Multimedai Extension)部分在 RDD 中的定義,應符合此點要 求。
另外,縱使有資料字典,ODRL 的資料字典比較偏向於詞彙 的列表,在標準化定義的強度上不足。ODRL 的資料字典曾經被 用來進行過 RoMEO’s 專案研究,主要採用方式是讓學術社群挑 選何者是他們在發表文獻的時候會用到的詞彙。但卻不若
<indecs>RDD 這個研究工作所承諾的資料字典標準化定義。
(Gadd, E.& Oppenheim,C.& Probets, S.,2004)
第三節 ODRL、XrML、MPEG-21 REL 的描述能力比較 用語法來比較優缺點,主要的用意在於我們可以了解到,在 什麼樣的狀況下是該語言所無法描述的,或者是即使描述了,也 不若他種語言要來得簡潔。一種語言所具備的缺點,可能是另一 種語言的優點,這種呈現方式剛好可以讓我們看出它們之間的不 同。過於複雜或者是達不到描述上的要求,對於一種語言來說都 可能是缺點,在往後的修訂或者是改版的過程中,都勢必要將前 一版的缺點一一提出解決,才能夠廣被接受採用。以下將運用幾 個情境,讓我們探求每種語言在各情境之下的表現,以呈現出他 們各自的狀況,然後再歸結其優缺點。
一、 情境與描述能力
(一) 當主體同時為版權擁有者與消費者時的描述
當進行「以物易物」時,同一個主體會在同時間具備責 任跟權利。在現實生活中,人類可以依據智慧去判斷一份契 約當中,何者為消費者、何者為版權擁有者,甚至說兩者都 是版權擁有者與消費者的角色,舉例來說,假使今天甲方用 他原創的圖片,去交換乙方創作的詞曲,這種以物易物的交 易,不牽涉到金錢,但卻有交易的事實,雙方可以說同時是 這場交易的版權擁有者,也同時是欲取得權利的消費者,但 這是必須站在相對的立場而言,才能夠有清楚的角色分野。
圖 4- 5 甲欲用圖片交換乙所擁有的詞曲
1. ODRL
ODRL 對於這種狀況顯得無力去加以描述。因為在 ODRL 中,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擁有「不同資產」的「版權 擁有者」或「被授權人」出現在同一份 ODRL 上,這樣會造
甲
乙
成系統無法自動判別。假使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出現在一份 ODRL 中,那麼他們必須是同一份資產的版權擁有者,或者 是同一份資產暨許可的被授權人。例如,某位版權擁有者,
授權 A 發行其所擁有的資產的公眾版,授權 B 發行其所擁 有的資產的個人放映版;上述情形雖然出現三個主體,分別 扮演版權擁有者及被授權人,亦是針對同一份資產所描寫的 版權描述,請見圖 4- 6。
圖 4- 6 同一份資產的不同授權示意圖
回到最初所舉的例子,當甲為版權擁有者,乙為被授權 者,圖片的使用權為權利所作用的標的物,詞曲為甲用來交 換圖片的代價;但另一種情況也同時成立,甲方為被授權 者,乙方為版權擁有者,歌曲的使用權為權利所作用的標的 物,圖片的使用權為乙用來交換詞曲使用權的代價。要處理 這種情況,在 ODRL 中的解決方法,可能必須將兩種相對的 狀況給分開來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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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x:context>
<o-dd:name>甲的圖片 </o-ex: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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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x: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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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d:name>甲 </o-ex:context>
</o-ex:party>
</o-ex:offer>
<o-ex:agreement>
<o-ex:asset>
<o-ex:context>
<o-dd:name>甲的圖片
A B
個人放映版 公播版
授權 授權
版權擁有者
甲所提供的 資產為圖片
</o-ex: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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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d:name>乙的音樂 </o-ex: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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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x:party>
<o-ex:cotext>
<o-dd:name>乙 </o-ex:context>
</o-ex:party>
</o-ex:permossion>
</o-ex:agreement>
上面的描述,是甲提供以他所擁有的圖片使用權,然後要求 乙授與詞曲使用權。其中甲是版權所有人,甲所擁有的圖片是資 產,乙是被授權人,乙所擁有的詞曲使用權是需交付給甲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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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d:name>乙的音樂 </o-ex: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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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d:name>乙 </o-ex: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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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d:name>乙的音樂 </o-ex:context>
</o-ex: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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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x:requirement>
</o-dd:give>
<o-ex:asset>
<o-ex:context>
<o-dd:name>甲的圖片 </o-ex:context>
</o-ex:asset>
甲授權乙使用圖 片,但向乙要求其資 產—詞曲創作之使 用權
乙所提供的 資產為音樂
乙授權甲使用其詞 曲創作,但向甲要求 圖片之使用權 此處的版權擁有者 為甲,被授權者為乙
</o-ex:requirement>
</o-dd:give>
<o-ex:party>
<o-ex:cotext>
<o-dd:name>甲 </o-ex:context>
</o-ex:party>
</o-ex:permossion>
</o-ex:agreement>
上面的意義,是乙以自己創作的詞曲使用權換取甲的圖 片使用權。其中乙是版權擁有者,乙所擁有的音樂是資產,
甲是被授權人,甲所擁有的圖片是需交付給乙的報酬。
這兩份 ODRL 描述要同時存在,才能夠充分表達甲與乙 之間的交易關係。分開來敘述是能夠讓版權管理系統理解 的,但同時存在可能又會造成系統的困擾,目前的 ODRL 並不足以處理這樣的問題(Polo, J.& Prados, J.& Delgado, J.,2004)。因為他專注於版權的描述,並不作系統端的強制要 求。
2. XrML
在 XrML 中,License 裡包含許多 grants,grants 裡是 principal、right、resource、condition 四個元素的描寫。這樣 的結構呈現,使得同一種狀況的不同角色都可以得到完整的 描寫。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把甲為版權擁有者、乙為被授權 者這種契約關係用一個 grant 來描寫,再把乙為版權擁有 者、甲為被授權者用第二個 grant 來描寫,但是他們都放在 同一個 license 裡。於是每個角色都可以得到清楚的定位與 說明。以下試著用 XrML 作這段描述:
<license>
<grant licensePartId=”乙取得授權”>
<keyholder licensePartIdRef=”乙”>
</keyholder>
<cx:loan/>
<cx:digitalWork licensePartIdRef=”picture”/>
</grant>
<issuer>甲 </issuer>
<grant licensePartId=”甲取得授權”>
<keyholder licensePartIdRef=”甲”>
</keyholder>
<cx:loan/>
此處的版權擁有者 為乙,被授權人為甲
乙取得的授權,
核發人為甲
<cx:digitalWork licensePartIdRef=”music”/>
</grant>
<issuer>乙 </issuer>
</license>
在第一個 grant 裡,甲授權乙借用他的照片,在第二個 grant 裡,則是乙授權甲借用他的音樂。
3. MPEG-21 REL
因為 MPEG-21 REL 也使用了與 XrML 同樣的結構,在 此我們就不再重複說明。
其實在上述的例子中,最理想而簡單的表達方法,是設 計一個新的元素「exchange」來利用,因為在 XrML 中找不 到合適的權利來使用,假使勉強用「loan」的話,即使將日 期設成永遠,得到作品的一方還是無法獲得擁有權,日後亦 不得進行版權的再次轉讓,不符合實際狀況需要。在 ODRL 中,雖有「give」這個權利元素,但其意義不帶價值交換,「sell」
是要金錢交易的,要達到上述「物質交換」表現更加困難。
在 XrML 中想要作出單純「給」的動作,之後得到資源的一 方作何用途都不管,反而不像想像中那麼容易,儘管它可以 作轉授權的動作。而在 ODRL 中要作兩次的版權描寫才可以 達成交換,但又發現無合適的 right 可以用,增加這種情境 應用上的複雜度。
(二) 版權的完全轉讓
為了不阻礙商業的發展,法律保障著作權人擁有其著作 權,在無人繼承的狀況下,直至其死亡後五十年。又,著作 權法中的移轉所有權,讓第一次銷售原則,也就是著作人或 被授權人在移轉著作物的所有權時,其散布權也一併喪失,
已合法取得原版的人,可以不必經著作人授權而進行轉售的 動作。既然現實上有這種規定,版權管理也必須要有相對因 應。
1. ODRL
在 ODRL 當中,「give」,有將版權整個轉讓的意味。give 的定義是,允許資產作所有權的轉移,而且是永久性的所有
甲取得的授權,
核發人為乙
權轉移,不必有付費的動作。
2. XrML
在 XrML 中,並沒有類似版權轉讓的權利,但可以改用 另一種方式,衍生一個新資源,並擁有其版權。XrML 裡,
屬於衍生新資源的權利有「edit」、「embed」、「extract」三個,
這些元素的應用,意味著假使要取得完全的版權,就必須對 原來舊的資源作加工,使之改變,然後新資源便屬於被授權 人的創作,被授權人也擁有新資源的版權。換句話說,XrML 並無現有資源版權完全轉讓的適用。
3. MPEG-21 REL
在 MPEG-21 REL 中,「adapt」、「diminish」、「enhance」
三者也都是可以衍生新資源的,但並不能達成整個轉讓資源 的狀況。
然而,假使只求轉授權的話,XrML 與 MPEG-21 REL 是可以辦得到的。所謂的轉授權,是甲授權給乙,並准許乙 可以再去授權給丙,不過這種轉授權越到授權末端權利會越 被限縮,因為通常被授權者的權利會被限制在不大於授權核 發者,也就是說假使甲擁有三種權利,那麼乙跟丙就絕對不 會有三個以上的權利,但是可以等於三個。而系統一旦要確 定丙的權利是否具有合法性,它必須先去找到丙授權的源頭 乙,然後再往上回溯到甲,必須要甲本身擁有授權,加上甲 可授權給乙,再則乙擁有授權,加上乙可授權給丙,那麼丙 的授權才能夠具備合法性,請見圖 4- 7。
圖 4- 7 轉授權例示
以上的討論顯示出,在兩種語言中所考慮的,是版權在 商業交易時版權授權、轉授權的狀況,對於版權完全讓與,
並未加以深究。
(三) 對主體的限制:對版權擁有者的限制
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對版權擁有者的限制。例如,甲作 者授權乙出版商銷售其作品後,乙出版商會希望訂立一個條 約,取得甲作者該作品的所有銷售代理權,也就是讓甲作者 不得另外授權其他的出版商出售其作品。
1. ODRL
在 ODRL 中,可以看到幾種不同的限制,包括了對使用 者的限制、對設備的限制、對使用範圍的限制、對空間的限 制、對資源的限制、對版權許可的限制。但是幾乎未見對版 權擁有者的限制,唯一的狀況,是版權擁有者在某些時候無 法對資源產生動作。像是當資源被「give」之後,便失去了 對資源進行任何動作的權利,或者是「lend」、「lease」時,
版權擁有者這端對資源無法採行任何動作,只有被授權者可 以存取該資源,但約定時間一到,便會將資源歸還給版權擁 有者。
甲
甲的授權 乙
甲的授權乙的授權
甲所擁有的授權中必須有轉授權的權利,甲方可對乙作授權動作
甲的授權乙的授權 丙的授權
丙
乙所擁有的授權中必須有轉授權的 權利,乙方可對丙作授權動作
授權集合:
2 個授權
授權集合:
3 個授權
系統解譯
但是這種限制跟我們在上述所舉的例子中的狀況不太 一樣,比較像是因為資源本身為了同一性的需要,作的一種 限制,以避免在同一個時間點,被來自不同的主體存取修 改,而造成檔案混亂、無所適從的狀況。
2. XrML
在 XrML 中的限制元素不似 ODRL 多樣化,僅只有 destination、source、helper、renderer、watermark 五個。其 中 helper 是指定要使用來行使權利的軟體,renderer 則是指 定來解譯資源的裝置。以上所提到的五個元素,都不能夠用 來限制版權擁有者。
3. MPEG-21 REL
在 MPEG-21 REL 中所看到的限制,有關於付款、地區、
追蹤、時間等不同的限制,像「seekApproval」、
「validityIntervalStartsNow」都是 XrML 中所無。至於這多 個元素,亦是較傾向於對被授權人的限制。
在三種版權描述語言裡,都未能對版權擁有者進行限制 的動作,除了雙方達成協商,版權擁有者有交付標的物的義 務之外,還是應該要有其他用來保障消費者,約束版權擁有 者的限制。
(四) 限制(constrain)無法作用在要求被授權人強制付款(Guth
& Strembeck, 2004)
依據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修訂通過的中華民國消費者保 護法中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 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也就是說,在買賣簽訂 契約與契約真正成立中間,有一段責任與義務的模糊期,而 這也是被法律所接受的,當消費者在這段時間終止之前表示 不願意買受,那先前的契約就解除,在版權管理描述語言 中,可使用「撤銷」(revoke)來因應這種狀況,但假使消費 者在七日的期限內皆未表示異議,那就代表他接受了買賣契 約,並有付費的責任。
1. ODRL
在 ODRL 中,並無限制可以強制執行於要求(requirement) 的子元素-付款(payment)上面的規定,以致無法在要求
(requirement)上面強制執行對付款(payment)的限制。舉例來 說,假使我們作了以下的要求「在收受貨物後的四周內必須 付款」,其中四周內是用來限制付款(payment)時間的,但無 法用 ODRL 來表現這種執行。因為在 ODRL 中,限制所作 用的對象幾乎是限定在主體、系統、權利與資源上面,對於 要求中的付款,限制(constrain)可以說是無能為力。不過有 另外一種變通的方式,我們可以把設限改在時間上,並將 constrain 用在 condition 裡,於是變成了「假使在收取貨物的 第四周最後一晚,十二點後付款,那麼將終止許可的合法 性」,但是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根本無視於付款要求的存在。
假使我們用付款元素當中的 post pay,並用一段時間來指定 何時付款,一樣無法強制付款,因為權利已經被給予出去 了,除非我們用兩個 ODRL 描述來設限,也就是在第一個 ODRL,也就是四周的期限到了以後,必須重新取得第二個 ODRL 的許可。
嚴格來說,在 ODRL 中的 requirement 通常都是被授權 人在得到授權之前便同意的一些事項,假使後來有變,這種 預設立場便被打破,也使得不管怎麼去設計,都很難達到想 要的強制性結果。
2. XrML
在 XrML 中,也未發現必須強制付款的表現元素,而僅 有付款的測量方式(例如:計次、計時)與款項的表現方式 (例如:現金)、議價、漲價等等。
3. MPEG-21 REL
在 MPEG-21 REL 中,雖然付款方面的條件跟 XrML 有 些許不一,例如多了 FeePerUsePrePay,但少了
bestPriceUnder、callForPrice、markup 這些元素,但也同樣 無法去強制付款時間。
要怎麼強制消費者付費,恐怕本研究的三種語言皆未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