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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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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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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道路交通環境中,不管是步行、開車或搭乘公共運輸車輛,人們在 士、農、工、商及休閒活動中,每天的生活與交通密不可分,加上近年來 汽機車的快速成長(如圖 1-1) ,使道路交通更為便利,但生活在交通繁雜 的環境裡,若對道路交通的認知不足,或是對危險的知覺較低,則很容易 發生交通事故。

圖 1-1 民國 83 年至 92 年臺閔地區機動車輛登記數 資料來源:交通部(民 93),交通統計資料。

從學生的意外事故中,可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佔有相當大的比例。根據 衛生署民國九十二年的統計資料,在 1 歲至 14 歲少年的主要死亡原因中,

事故傷害有 379 人,佔少年死亡總數的 36.41%。而教育部校安中心的統 計,從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九月底止,交通意外事件中全國計有 945 名學生死亡,約佔校園意外事件死亡 2,028 人的 46.6%。由此可知,

交通事故是造成學生之生命安全最大的威脅,不得不重視之。

1000 1100 12001300 1400 1500 1600 17001800 1900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民國

汽車

民國(年)

機 動 車 輛 登 記 數 ︵ 萬 輛 ︶

(2)

依據交通部歷年的道路交通統計資料,從民國七十九年到民國九十一 年間,年齡層由 12 歲至 16 歲的道路交通死亡人數狀況,如表 1-1 及圖 1-2 所示。

表 1-1 民國 79 年至 91 年,12 歲至 16 歲道路交通死亡人數 (單位:人)

歲/年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總計 12 19 11 12 8 10 4 8 4 10 5 8 8 5 112 13 14 16 13 9 12 15 13 5 11 10 11 6 12 147 14 30 20 22 16 23 22 19 17 15 19 10 9 7 229 15 48 31 40 30 53 40 41 39 37 20 27 20 17 443 16 75 59 59 67 83 59 55 72 44 46 47 45 30 741

資料來源:交通部(民 79 年至 91 年),交通統計資料。

圖 1-2 民國 79 年至 91 年,12 歲至 16 歲道路交通死亡人數統計圖 註:( )內為各年齡層歷年的死亡總數

資料來源:交通部(民 79 至民 91),交通統計資料。

(741) (443) (147) (229) (112)

(3)

由統計資料顯示,歷年來從民國七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在 12 歲至 16 歲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但仍然呈現不少的 數量,而國中階段的學生也正是此年齡的分佈群。以歷年來的死亡總數來 看,其中最高為 16 歲的 741 人,其次是 15 歲的 443 人,其他分別為 14 歲的 229 人,13 歲的 147 人,最低為 12 歲的 112 人。從中也可明顯看出,

學生的年齡層愈高其死亡人數愈多,但從民國八十八年至民國九十一年間 來看,15 至 16 歲有明顯下降,12 歲及 14 歲維持一定的數量,而 13 歲則 於民國九十一年超過 14 歲的年齡層,由此可知,近三年 12 歲至 16 歲的 死亡人數狀況除了趨於接近集中外,較低的年齡還有爬升的現象發生,是 值得探討的問題。然而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觀念,雖然學校及相關單位常常 宣導安全知識,學生也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只是知道了卻不一定會遵守,

對於這些現象也是非常值得重視及探討的問題。

依據陳子儀(民 89b)對民國八十七年警政主管機關的統計資料分析 比較,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發生件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都是駕 駛人因素最高,所佔比例均在 90%以上。劉韻珠(民 91)也表示近年來 國人交通事故中約九成以上係屬「人」為因素,其以民國九十年為例,發 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142 件中,導致死亡有 3,344 人,而 1,490 人受傷,

其中以車輛駕駛人為因素計 3,058 件(約佔 97.33%)、導致 3,258 人死亡

(約佔 97.43%)、1,456 人受傷(約佔 97.72%)為主要肇事因素。

絕大多數的人都存有非合理性的感情,且亦會常常出現非有效率性的 行為,不僅如此,又存有「知道了」與「應該做」間的不協調性行為的複 雜問題(陳子儀,民 85b)。對國中生而言,雖然他們對安全已有相當程 度之認知,但其行為表現卻須借助外力,才有好的行為出現,如乘坐機車 之所以會戴安全帽是因為怕被警察抓(張嫺茹、黃國平,民 88)。

而國小階段的學生最聽老師的話,隨著身心的逐漸發展,進入青少年

階段的叛逆期,其行為表現常常和小學階段的行為判若兩人一般。黃國平

(4)

(民 87)曾表示,小學生最遵守交通秩序,紅燈停綠燈行,穿越道路設 有人行天橋、地下道或行人穿越道等交通設施時都會遵循使用,升至國中 後開始出現騎腳踏車逆向行駛、闖紅燈等危險行為,除了兒童及青少年本 身的身心發展特性外,是否有其他因素影響,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另外,由於青年人的駕駛經驗較少,對危險預知行動較不足也可能成 為交通事故被害者的情形。而大塚博保(1995)的研究結果也顯示,交通 事故的發生似只偏向於某些駕駛人群,而且發生頻率有很大差異,故可證 明具有不妥駕駛行為者較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而不妥的駕駛行為就是不合 乎安全的行為,也就是指危險的行為。

由此可知,正值青春期階段的國中學生,身心發展未趨成熟,但對於 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識皆有所認知,例如:紅燈停、綠燈行的基本認知,但 為何還有闖紅燈之危險行為的表現呢?若能針對國中生在道路交通的危 險行為表現探討,調查其對危險行為的基本認知、危險行為的認知程度、

危險行為的表現頻率、個人的背景因素與危險行為的認知程度關係以及個 人的背景因素與危險行為表現的關係,有助於我們暸解國中生之道路交通 危險行為狀況,做為將來改善對這些問題訂定對策參考依據,或是做為學 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教學主題,以便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僅青 少年學生每天都快快樂樂出門及平平安安回家,也減少國家棟梁的損失,

促進社會國家經濟的發展。

(5)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為了暸解國中生的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及表現,本研究根據國中生 常用的通學交通方式,分別以行人角色、駕駛人角色與乘客角色的三個層 面進行探討。具體而言,本研究的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如下:

壹、研究目的

依據以上的研究背景及動機,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暸解我國國中生在道路交通危險行為的基本認知、認知程度及表現 頻率上的情形。

二、比較我國國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 及表現頻率之差異。

三、比較不同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的國中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表現頻率的差異。

四、透過上述研究結果,提出相關的交通安全教育對策,提供教育及交 通相關單位參考。

貳、待答問題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提出待答問題,分別敘述如下:

一、暸解我國國中生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認知為何?

二、暸解我國國中生在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為何?

三、暸解我國國中生在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為何?

四、我國國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有無 顯著差異?

五、我國國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有無 顯著差異?

六、不同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的國中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

現頻率的差異如何?

(6)

第三節 研究假設

基於上述之研究目的及待答問題,本研究提出以下三項研究假設:

壹、我國國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有顯著 差異。

貳、我國國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有顯著 差異。

參、不同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的國中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 頻率有顯著差異。

根據上述研究假設,本研究提出統計的虛無假設(null hypothesis) : 壹、我國國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無顯著

差異。

1-1. 我國國中生的「性別」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無顯著 差異。

1-2. 我國國中生的「年齡」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無顯著 差異。

1-3. 我國國中生的「學校屬性」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無 顯著差異。

1-4. 我國國中生的「學校城鄉類型」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

無顯著差異。

1-5. 我國國中生的「學校地理區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

無顯著差異。

1-6. 我國國中生「是否會騎腳踏車」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

無顯著差異。

1-7. 我國國中生「騎腳踏車的經驗」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

無顯著差異。

(7)

1-8. 我國國中生「騎腳踏車的頻率」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

無顯著差異。

1-9. 我國國中生的「國小階段主要上放學方式」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認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0. 我國國中生的「國小階段家裡與學校距離」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認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1. 我國國中生的「國中階段主要上放學方式」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認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2. 我國國中生的「國中階段家裡與學校距離」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認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3. 我國國中生「受父母影響而改善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 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4. 我國國中生的「受同學影響而改善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 認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5. 我國國中生的「受教師影響而改善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 認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6. 我國國中生「受父母影響而表現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 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7. 我國國中生的「受同學影響而表現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 認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1-18. 我國國中生的「受教師影響而表現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 認知程度」無顯著差異。

貳、我國國中生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無顯著 差異。

2-1. 我國國中生的「性別」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無顯著

差異。

(8)

2-2. 我國國中生的「年齡」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無顯著 差異。

2-3. 我國國中生的「學校屬性」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無 顯著差異。

2-4. 我國國中生的「學校城鄉類型」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

無顯著差異。

2-5. 我國國中生的「學校地理區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

無顯著差異。

2-6. 我國國中生「是否會騎腳踏車」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

無顯著差異。

2-7. 我國國中生「騎腳踏車的經驗」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

無顯著差異。

2-8. 我國國中生「騎腳踏車的頻率」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

無顯著差異。

2-9. 我國國中生的「國小階段主要上放學方式」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2-10. 我國國中生的「國小階段家裡與學校距離」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2-11. 我國國中生的「國中階段主要上放學方式」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2-12. 我國國中生的「國中階段家裡與學校距離」與「道路交通危險行 為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2-13. 我國國中生「受父母影響而改善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 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2-14. 我國國中生的「受同學影響而改善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

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9)

2-15. 我國國中生的「受教師影響而改善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 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2-16. 我國國中生「受父母影響而表現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 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2-17. 我國國中生的「受同學影響而表現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 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2-18. 我國國中生的「受教師影響而表現因素」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 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參、不同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認知程度的國中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 頻率無顯著差異。

3-1. 高認知組的國中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3-2. 中認知組的國中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3-3.3 低認知組的國中生,與道路交通危險行為表現頻率無顯著差異。

(10)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旨在瞭解我國國中生之道路交通危險行為,在研究範圍方面,

針對研究地區、研究對象及內容範圍三項說明如下:

一、以研究地區而言

本研究地區範圍為台灣本島,包括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地區 的公、私立國民中學所在地為主,金門縣、連江縣與澎湖縣及其他離島 地區,不在本研究的範圍內。

二、以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之母群體為我國九十三學年度的公、私立國民中學的學生,

但不包括國中夜間部補校學生,研究樣本則為抽樣學校之學生。

三、以內容範圍而言

本研究所指的道路交通危險行為之研究範圍,包括國中生在行人、

駕駛人及乘客角色等層面,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之活動,因個人認 知及特性不同,可能表現出任何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的不安全行為。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研究對象及研究工具的研究使用上有下列之限制:

一、本研究在國中生道路交通危險行為的表現,僅就研究對象在調查問 卷上所做的填答為依據,對於研究對象之實際道路交通危險行為則 無法做更深一步的實證調查。

二、本研究在國中生道路交通危險行為的影響因素中,僅以文獻裡所探

討到的因素為調查內容,無法涉及所有的影響因素是其限制。

(11)

第五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內容更加清晰明確,以便了解本研究的意涵,針對所使用 的主要名詞做以下之詮釋:

壹、國中生(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本研究所稱之國中生係指目前 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的學生,但不包括夜間部補校學生。

貳、道路(road):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指公路、

街道、巷街、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參、道路交通(road traffic):指行人和車輛在街道或公路上往來運行的 狀態。就實際情況而言,道路交通包含人、車、路三者所形成的一種 動態現象。

肆、危險行為(risk behaviors):本研究所指危險行為是指在道路交通的

行為表現上,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或是造成財物損失等,任何有

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安全行為,其中包含已意識的及無意識的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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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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